公对私转账要求

您好,请教您,公对私是否可以转账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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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对私转账=偷税?没这事!

 来源: 今晚报  编辑: 贾晓雯

  近来,一则涉及银行公对私转账业务的新规被很多自媒体以“重磅头条”的醒目位置转发,有的甚至还配有《12月1日起,公对私转账=偷税!》这样的标题。而在新规执行首日,记者在多家银行了解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天津市银行否认网传新规

  12月1日是所谓新规执行首日,记者以客户身份暗访天津市繁华商业地区和大型居民区周边的十多家基层银行网点,无论是网点公告栏还是柜台窗口都没有见到所谓“公对私转账”的新规说明。当记者向工作人员咨询是否接到通知不能再受理“公对私转账”业务时,银行人员都说根本没有收到这种通知,业务办理也未受任何影响。有位工作人员表示,近日接待过几位客户咨询这事,他还特意向上级机构核实情况,证实没有这样的规定让客户放心。银行工作人员特意提醒客户,不要被一些朋友圈转发的未经核实的消息所误导。而市民王女士却对银行的解释心存疑虑,她告诉记者,网上的财经消息中“有图有真相”,图片是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的通知内容,她认为有可能是天津地区的银行执行人民银行的“反应太慢了”。

  公示内容需要正确解读

  在天津市银行业内人士指引下,记者看到了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通知内容。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是今年上半年发出的,只是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健全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在加强“公转私”管理内容中,并不是禁止公对私转账,只是要求银行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企业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对限额进行调整。此外,文件中的试点地区是指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

  金融业内人士指出,这本来就是银行内部加强结算管理的正常举措,但是被一些自媒体解读夸大了事实,不仅扩大到所有的公对私业务范围,还把试点地区举措扩大到全国范围。此外,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告诉记者,企业无论是给员工发工资还是聘请专家为其支付劳务报酬时,都会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替他们代缴个人所得说,并留下报税依据。所以说公对私转账业务只要遵守规定,不能等同于偷税,人们大可不必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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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用私户打款一笔货款10多万元给销售方公司公户,我们要求对方给我们公司开普通发票,但是销售方说必须要公对公打款才能给我们开普通发票,请问开普通发票必须要公对公打款吗,私户对公打款不可以吗

  • 一般情况下货物发出之后就可以认同已经确认销售收入了,是可以开具发票的,即使货款没有到,只能是作为是应收账款处理。发票开具了就要按照发票的金额和税率缴纳相关的税费。发票不是货款两清的证据,很多先开票后收钱的交易行为。因此,银行交易记录是唯一证据,对方如果赖账说给的现金,却无法出示现金收据,银行也有退回款项的记录,据以做任何工作都可以了,例如向法院起诉。当然,这会很麻烦。

  • 公司对公司欠款,只有发票可以起诉,虽然发票不足以定案,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税务发票开了并不意味着,款收了付了,还需要货币资收付的有关证明,如,现金收领据证明、银行收付讫证明、银行转账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因此,经营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税务发票不是货币交易实现了交换而终结的唯一凭证。遇到这种情形,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债权债务认定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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