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的借记卡无缘无故变成二类卡,改一类卡必须去网点办理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吗?

如果提取公积金的银行卡因为不是一类卡没法到账,用户可以直接更换一下提取到账的银行卡就可以。公积金二类卡是有额度限制的,每日仅有几万交易额度,用户可以携带银行卡以及身份证件去营业网点,将公积金的二类卡换成一类卡就可以了。以上就是公积金提取不是一类卡怎么办相关内容。

1、在公积金中心批准提取之后可以提交相关证件,还要经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公室审核盖章;

2、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公积金存折或联名卡、身份证到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网点提取;

3、委托银行并且经过银行审核后提取,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退休证明、身份证等;

4、最后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办理网点提取。

本文主要写的是公积金提取不是一类卡怎么办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被伪造签字导致自家车辆莫名多了理赔记录、投保却被拒保……

  这些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中偶有遇到的烦恼,在银今日发布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均有提及,据悉,这是银保监会首次发布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为加强消费者风险提示,增强社会公众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银保监会发布的这份风险提示涵盖6类常见典型案例,主要包括:

  1、汽修厂伪造签字骗取保险金;

  2、人身险电销误导宣传;

  3、销售时故意夸大收益;

  4、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

  5、拒绝承保交强险;

  6、虚假宣传“炒停”营销。

  第一类:汽修厂伪造签字骗取保险金【案情简介】

  有保险消费者投诉,某汽车修理厂利用投保车辆制造假赔案,并使用其身份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向骗取保险金。

  经查,该修理厂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编造被保险车辆虚假出险信息,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案,并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字,同时擅自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收取保险金,共骗取保险金1万余元。由于相关汽修单位编造保险事故虚假出险信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涉嫌犯罪,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索赔时一般由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机构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在实践中,有的保险消费者在车辆发生损坏后,由于防范意识不强,为图方便将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单等相关理赔资料交由汽修单位代为索赔。案例中相关汽修单位正是利用身份便利和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制造虚假保险事故实施诈骗,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保险市场秩序构成危害。

  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办理车辆理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理赔。

  二是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

  三是车辆理赔结案后,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是如理赔记录存在异常,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类:人身险电销误导宣传

  近年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是消费者购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与此同时,相关电销误导宣传亦偶有发生,如宣称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公司给咱们报多少”等、宣称“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等。

  监管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夸大保险责任;二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三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四是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保险公司罚款70万元,同时对三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7万元。

  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电话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主要行为有:夸大保险责任,如宣称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公司给咱们报多少”;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如宣称“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

  这些误导宣传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有的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简单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从而受诱导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造成权益受损。

  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

  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防范消费风险:

  一是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人身保险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

  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值。

  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第三类: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保险销售人员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是保险误导销售中出现较多的一类行为。

  经银保监会检查,某人身保险中心支公司在向该消费者销售某分红型人身保险时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销售人员郭某在电话中称该保险的满期利益约为40多万并称即将停售,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续期服务人员刘某欺骗投保人,夸大产品分红收益,并在解释红利分配方式时,存在不实表述。此外,还发现未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等其他问题。对以上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并对销售人员郭某、刘某分别予以警告。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向保险消费者充分说明以下内容: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万能保险在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郭某、刘某欺骗投保人,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属于典型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

  一是正确认识保险保障功能。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

  二是勿受高息诱导。有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树立科学保险消费理念,认真了解保险合同条款。

  第四类:保险业务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案情简介】

  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收到保险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某寿险公司业务员黄某介绍下购买了一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黄某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并夸大收益,未对保险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引导李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是”,并且代投保人李某抄录了风险提示语。经查,黄某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录问题属实,监管机构对该公司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李某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但因自身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其所反映的其它问题查实难度较大。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在投保单中由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回访制度,并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完成回访。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存在隐瞒合同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句等问题。此外,投保人没有充分意识到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和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意义,仅是按照黄某的诱导简单地走过场,后来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想要维权时,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自身却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

  一是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

  二是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第五类:保险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

  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在实践中,一些保险机构以没有交强险单证为由,或设定不合理限制条件等,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农用机动车交强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经查,该保险机构存在以投诉人摩托车为外地牌照且公司暂时没有单证为由,拒绝承保投诉人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相关保险机构罚款5万元。

  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在实践中,一些保险机构以没有交强险单证为由,或设定不合理限制条件等,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农用机动车交强险。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后,未及时反映、解决问题,导致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一方面会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机动车将失去相应的保险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如遇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或向监管机构投诉,避免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类:虚假宣传“炒停”营销【案情简介】

  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马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购买返还型最后机会”、“费率调整”等“炒停”信息,以“即将停售”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不得有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等欺骗行为。此外,即使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也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在上述案例中,马某作为保险代理人,用“炒停”等营销策略开展保险业务属于违规行为。人身保险产品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返还型”这种表述并不准确。马某借用“返还型健康险”表述混淆健康保险的特点和作用,实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

  一是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要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

  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如有疑问,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月18日晚,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文称,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相关资金情况正在排查。

上游新闻梳理发现,河南新财富集团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源自于两个月前的多家河南村镇银行取钱难,随后发展为给维权储户“赋红码”,引发监管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最终将河南新财富集团操纵利用当地多家村镇银行的秘密曝光。

爆雷:河南多个村镇银行取钱难

2022年4月19日,河南市民白女士想取钱时发现了异常。“银行提示系统维护。”随后白女士在一个微信群中看到,很多储户反映,银行从18号就开始了“系统维护”,储户们不能再在线上进行存取款的操作。

白女士表示,由于承诺利息高于四大行,她此前将父母和自己的80余万积蓄,陆续存入了河南的3家村镇银行。

白女士提到的河南三家村镇银行,分别是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河南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河南拓城黄淮村镇银行。

河南的任先生经营一家财务公司,平时客户办理业务,通过任先生提供的收款码付钱。4月19日,任先生登录银行App准备提现时,提示“系统维护,请去柜台办理”。随后任先生就近找了一个银行网点,发现银行里排队的人很多。柜台工作人员告诉任先生,他的卡属于二类卡,无法提现,“后来又去了柜台几次,都是同样的理由”。

“一类卡可以取出,但需要预约排队。”任先生的朋友从4月24日开始预约,最终在5月4日这天,从银行柜台取出了全部存款。

5月6日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发布公告,称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银行于5月6日暂停对外营业。

河南禹州新民村镇银行小程序显示维护中

河南村镇银行取钱难的问题很快受到了监管关注,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接连发文表示,持续关注河南4家村镇银行线上服务渠道关闭问题,已责成河南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稳妥处置。

5月18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4家村镇银行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及资金掮客等吸收公众资金,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将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惩金融犯罪,依法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然而,该通告也意味着,储户们的存款可能不再是存款,而是被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大量外地储户在看到消息后,开始赶赴河南,试图取回自己的积蓄。

阻挠:维权储户健康码集体变红

6月14日早上,山东临沂的姚先生给孩子学校报备健康码等信息时,发现自己的山东健康码变红,健康码页面文字提示“异常信息由河南省推送,来自高风险地区未满14天,或未检测到第14天后核酸阴性结果”。

“页面上显示是河南给的(红码),但我没去过河南。”姚先生表示,他近期未离开过山东。姚先生提供的6月16日行程卡截图显示,他14天内仅达到或途径山东临沂一地。

姚先生说,他是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的储户。2020年以来,他陆续在两家银行存入约8万元,2022年4月中旬以来,出现无法取款情况后,他加入了客户维权群。

姚先生称,6月12日,他所在的村镇银行客户维权群里,部分去郑州现场维权的人表示扫描了郑州车站的场所码后被赋红码,他们便将这个郑州车站场所码发到了群里,不少没去现场的人也试着扫了该场所码,包括姚先生本人,姚先生说“当时扫出来的场所码是红的”。

从外地赶往河南的王云则称,自己从户籍地出发,前往河南之前,专门去做了核酸,也专门查看了健康码,显示为绿码,这才决定出发,等到了郑州,还没出站,一扫场所码,结果却是红码,当地要求她直接返回,否则就按照等地疫情防控政策,将她强制带走隔离14天。

这些健康码突然变红的人,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即河南一些村镇银行的储户,据介绍,他们原本准备在6月13日从各地赶到郑州。然而因为健康码变红,他们中有不少人还未离开当地就已经寸步难行。

一位家住北京的储户的行程卡、豫康码及北京健康宝截图。(图:南方都市报)

6月14日上午,郑州市12320卫生健康热线在回应一位储户的转码请求时称,“像您这个村镇银行的问题,我们这边已经接到了很多市民的电话,我们这边是没办法解决的,我们不太清楚是哪个部门进行的赋码,如果有问题可以直接到国务院平台投诉。”

6月14日,《半月谈》微信公众号评论称,健康码是疫情防控系统的重要一环,其存在目的只能是疫情防控,这是全社会的共识。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力突破健康码为公众健康而存在的角色设定,把健康码另做他用。

同日,人民日报旗下的“侠客岛”微信公众号评论称,疫情防控措施被随意用于“社会治理”或“维稳”目的,不管是哪个部门、哪些人授意干的,都应被严肃追究责任。

6月17日,针对部分村镇银行储户健康码被赋红码的问题,郑州市纪委监委启动了调查问责程序,对发现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的乱作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官宣:河南新财富集团涉严重犯罪

6月18日,“平安许昌”微信公众号通报称,2022年4月19日,许昌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犯罪立案侦查。现初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目前,案件侦办取得积极进展,公安机关已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批涉案资金、资产。

据多家媒体报道,公安机关通报中称的河南新财富集团实际控制人吕某,为新财富集团实际控制人吕奕。

虽然在公开信息中,关于吕奕本人及其发迹的资料并不多,但在河南的金融圈,吕奕却是一个经常被人提及的“人物”,一位曾与其有过业务往来的河南金融业人士表示,吕奕出生于1974年,虽然其将自己的国籍迁到了塞浦路斯,并自我介绍为利比里亚驻中国商务投资代表、塞浦路斯阿芙罗赛达投资集团董事长,但他的老家却是河南南阳。

2018年9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披露,河南新财富集团旗下数十家公司均由吕奕实际控制。正是借由这些影子公司,吕奕渗入了金融行业,并且控制或大比例持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其中,就包括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

新财富集团通过成立多家影子公司的方式,既通过某一家影子公司同时参股多家金融机构,也在同一家金融机构中,同时安插多家影子公司,最终形成股权的集中,从而达到控股或者大比例持股的目的。新财富集团正是通过这样盘根错节的股权公司,成为这些金融机构的隐形股东,最终成为威胁金融稳定的不稳定因素。

公开资料显示,河南新财富集团成立于2011年,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注册资本11600万元,经营范围是“对实业投资、企业投资与管理”。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2月10日,该公司已经被注销。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对外投资至少有三家企业,分别是河南新瑞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新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新银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成立时间均在2011年,河南新财富集团对三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为51%。目前这三家公司已经全部注销。

追问:40万储户合法权益如何保证?

据媒体报道,此次河南、安徽6家村镇银行涉及的人数多达40万,资金高达近400亿。6家村镇银行的400亿存款中,有300亿都是通过线上存入。

根据银保监会数据,截至2021年末,中国银行业的九大类金融机构共4602家,其中村镇银行1651家,是最多的一类。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显示,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122家村镇银行为高风险机构。

此次涉事的6家河南、安徽村镇银行金融许可证编号。图: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浙江温州的建筑商人叶峰事发前在柘城黄淮、上蔡惠民、开封新东方三家村镇银行合计存入了近4000万元。“做了一个假系统,央行系统没有录上。”他在看到和分析了官方关于河南村镇银行事件和河南新财富集团实控人吕奕的通报后判断说,“这就是个局,把全国的资金往里面套。这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银行。”

他判断,涉案的400亿存款,“2018年以后,可能只有20%的资金在那里流动。”

然而让他最不安的是,4月18日至今,河南政府与银监部门一直没有建立和40多万储户的沟通机制,储户们心急如焚,“一声不吭,不发布公告,不给个说法,这是最让我们痛苦和难受的。”

6月18日,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相关资金情况正在排查。

其中特别提到,责成相关村镇银行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做好资金信息登记和后续处置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相关群众配合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上游新闻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经纬、第一财经、封面新闻、南方都市报、凤凰周刊、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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