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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案子在外地,找当地熟人拖关系好呢还是委托律师处理官司好?”

故事的主人公姓夏,江苏镇江人,因为长期工作在浙江,这次的官司一时找不到放心的解决方式。

说来夏先生的官司也就是个小官司,因为回家节假日回家探亲时,不小心与私家车发送刮擦事故,导致夏先生小腿骨折,在当地住院住了将近2个月。

原本以为只要将伤势养好,夏先生就能回到公司上班,谁知出院后,医生又告知需要静养1个月。这回夏先生不淡定了,没有了经济来源,房贷、车贷该如何承担?

于是夏先生和肇事车主提出,先补偿一部分,但是对方拒绝了,说是要等夏先生完全恢复好,由保险公司来补偿所有夏先生所以的损失。

眼看夏先生的案子不能私下解决,自己在浙江的工作岗位又着急等着自己去忙,那么到底是找当地熟人托关系来解决呢?还是直接找个律师?

身处外地,案件确实是一件令人头疼的大事。找熟人也要废不少精力,直接找律师,似乎要更简单,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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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自此《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法正式出台。

什么是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假冒伪劣产品:指产品或商品冒用其它牌名进行伪造,或质量低劣。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拼多多,一家专注于C2B拼团的第三方社交电商平台。其形式是用户通过发起和朋友、家人、邻居等的拼团,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拼团购买优质商品。成立不到三年,便拥有了3亿用户。

这匹电商黑马一路高歌猛进,但是自7月26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挂牌以来,拼多多几乎没有过上一天好日子,平台上的假货和山寨品一直备受质疑。先是创维集团率先发难,称拼多多平台上出现大量假冒创维品牌的电视产品销售,并要求拼多多停止销售。其后,著名作家“童话大王”郑渊洁公开宣称发现拼多多平台销售盗版皮皮鲁图书。

其实在上市准备期间,拼多多便在美国遭受阻碍:美国侵权商标诉讼。一家名为“爸爸的选择”尿布生产商提起诉讼,称拼多多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销售假冒其品牌的产品。拼多多一直深陷侵权、假货、山寨、售卖违法等各种指控中。

1、信息资源,具有传递功能

商标是一种标志,明确表明产品的来源,给消费者传递新产品的信息,起着创造消费、刺激和引导需求的作用。

2、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集中表现

企业通过商标的显著性和新颖性等具体特征向消费者展示其形象和信誉,加深消费者对其产品的印象,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购买的欲望,进而达到扩大产品销量的最终目的。同时,良好的品牌形象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好感和依赖,促使重复消费。企业知名度越高,企业形象和信誉就越好。

3、企业的无形资产,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商标具有价值增值的作用,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商标具有的价值及其增值功能是不可估量的。

4、进军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

商标是企业进军市场的敲门砖,竞争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经济规律。企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高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依靠商标的知名度,企业又会不断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并不断夸大市场占有率,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

你的企业商标受保护了嘛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

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就受保护了吗?

商标局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代表企业该商标已获准注册,所以也不能就认为商标就受保护了。那具体怎么做,才算企业商标成功获得保护呢?你不妨关注万律365法律服务平台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立企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每个自然人股东是否结婚以及成为股东的时间、方式等都影响了股权转让的方式,今天分享的案例就通过最高院的公报案例分析,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哦……

艾梅、张新田系夫妻关系,张新田名下拥有工贸公司54.93%的股权,该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2011年10月26日,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新田自愿将其工贸公司的54.93%的股权以32160万元转让刘小平。刘小平支付前期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后,工贸公司为刘小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1年12月26日,张新田将7600万元付款全部退回刘小平,并要求返还股权。

2012年5月23日,艾梅、张新田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以张新田未经艾梅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请求确认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刘小平返还工贸公司54.93%的股权。

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刘小平无需返还股权。艾梅、张新田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首先,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如依法确认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则非股东配偶所应享有的是股权所带来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其次,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

另外,因夫妻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故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股权转让协议系出让方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价格合理,且无其他无效理由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受让自然人股权交易过程中,为避免在协议签订后出让方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建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要求转让方配偶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

第二、出让夫妻共有股权有必要征得配偶同意。股权之中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宜由一方私自处置。

第三、当事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一定要合理,不要造成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表象,否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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