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协议书是何时生效?

1、股权转让协议除合同中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则自协议签署时成立生效;

2、股权转让应到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陈某、王某,其中陈某持股85%,王某持股15%。在2015年3月,陈某未召开股东会,亦未书面通知王某,就与张某和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某和吴某。

而他们签订的股权协议约定,股权转让费用400万元,张某持股50%,吴某持股35%,已支付300万元,尚有100万元未支付。同年6月份,王某知道陈某已经将所持股权转让出去,并与张某、吴某的经营发生分歧。同年9月份,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同年6月,王某知悉了陈某对外转让股权这一事实,但王某并未明确反对,而且与张某、吴某共同经营直到同年9月产生纠纷引发诉讼。该3个月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表明,王某在得同年6月得知陈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后对该转让行为是同意的,该转让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在同年6月王某以实际行为作出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的意思表示后,该协议即从效力待定状态转变为确定有效,协议内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股权协议生效与股权变动是两个法律概念。《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单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即只有注销陈某的出资证明书同时向张某、吴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单程、股东名册记载后,股权变更才得以完成。

类似本案情形,在未通知其他股东、亦未得到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最终有效与否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有着明确的规定:一种情况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只要转让协议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公司单程的规定,即是确定有效的。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鉴于有限责任公司闭合性的特点,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原股东的同意

转让流程为: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而且同意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股权应当转让给该半数以上的股东;否则,股东有权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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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协议除合同中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则自协议签署时成立生效;
2、股权转让应到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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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是否存在侵权其他股东的优先权等,协议签订后最好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牛增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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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来说,签订协议,协议就生效,但不代表股权转让完成。还需要协议双方完成股权转让款项支付以及股东变更才算完成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要开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办理,最后经工商局登记生效。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毕华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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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但并不是一切经济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其他法律部门也可以包含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

3、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

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1)我国的经济法是形式渊源:即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源,一是创立方式,二是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其他什么形式。

(2)制定法和法律解释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习惯法和判例法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5、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2)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理解: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获得的依法实现其经济利益的自由;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行使权力时法律对其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权力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一方的权利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来实现,一方的义务则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权利。

(3)客体——分类 :a经济管理和协调行为;b与经济管理和协调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物:如税金;c智力成果: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d权利:土地使用权。

(4)法律事实——定义: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一、 民事法律行为

1、 形式要件(理解)

一般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审核登记、公证鉴证等。

   4)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意义。

   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特征:1)代理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若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反上述原则,会构成三类代理权滥用行为,这些行为因为侵害了委托人利益而无效,具体的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1、 诉讼失效的定义: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2、 诉讼失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2)特殊诉讼时效:1年、3年、4年、20年——〈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期间一般不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诉权的最长保护期限,其起算起点与其他时效不一样,且不得中止、中断。

3、 诉讼失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券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3)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适用。

4、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5、 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畴: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都属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婚姻、收养、监护等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二、合同法中要约的条件:首先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内容上必须明确、具体,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即到达受要约。

三、要约即可以撤回又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四、要约不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五、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六、承诺生效采用达到主义: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

七、《合同法》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八、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方式: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九、格式条款的两个义务:(1)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类条款

(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

十、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合同生效一定成立;但是合同成立了不一定生效。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理解)

1、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条件”: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须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规则:条件应当自然的成就或不成就;为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成就的,视为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未成就。

   分类:附始期的法律行为;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3、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关键在于期限一定能够到来的,而条件是不确定的。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主体: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为形成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3、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十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十五、提前履行与超额履行

提前履行: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超额履行: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1)双方互负到期债务;(2)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3)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效力 (1)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十七、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人身性;

(5) 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

(3)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4)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关系: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分担。

1、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当事人书面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但不得超过主和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第四章 合同法的分则

二、赠与合同中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存有例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均可撤销的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期限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因之日起。

四、租赁合同的双方权义:

     承租人的义务:按约定缴纳租金;按约定使用和妥善保管租赁物;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的权利: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可以转租赁;获取收益权;优先

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五、客运合同中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3)依法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债务清偿——连带无限责任

  1、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如果不足,由合伙人用其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有约定按约定比例,没约定平均分摊;

  3、超额清偿的,可以追偿超额部分.

四、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偿顺序:

   1、清算费2、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3、所欠税款4、债务5、返还出资6、利润分配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无限责任

  2、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承担的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在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公司间依附关系:母公司:法人(具有子公司的控股权)

根据公司间的组织管辖关系:总公司(本公司):法人

法定股东人数:50个以下

出资: 数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方式——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临时会议:(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特别决议(重大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包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有限责任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中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要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对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设立人数:(2~200)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筹集资本、发起人认购≥35%,其余公司募股 、创立大会决定<验资后30内召开> )

九、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连带责任;

十、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1)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十一、股票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十二、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十三、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况除外: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十四、股份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但法律仍然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1、对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 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1、 参照适用: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

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二、《破产法》适用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三、劳动债权的特殊规定:对于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直接由管理人按照债务人的账目核实,并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如果对清单内容存有异议,最终可以通过确认之诉予以解决。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五、重整的定义:重整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的终极目的是使债务人企业能够获得重生。

六、重整计划的通过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同一个表决祖出席人数过半;

2、同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是该组全部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是债务人

八、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包括职工集资款)。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九、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一、担保的类型(反担保不要)

人的担保:以人的信誉设立的 担保。如:保证;

物的担保:以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金钱担保: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如:定金。

二、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三、保证人资格: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四、连带保证的定义: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1、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与物的担保的适用(特别重要后两点)

   1、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先实现物的担保,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即保证人承担补充保证责任。

   3、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

七、抵押的占有权——不转移;

质押的占有权——转移占有,质押物移交债权人,质押不转移不生效

八、留置的要件(第四点和第二点重要)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

九、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自愿提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纠纷的事实进行审理,居间调解,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特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专业、灵活、便利、保密、快捷; 一裁终局

1、书面约定:已经发生的争议或可能发生的争议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仍存在。

1、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仲裁程序:1、人员组成

5、开庭——举证——庭审辩论——先行调节——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2、上例中若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出去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1、甲3月1日发出要约,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于3月3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才到达乙处的原要约是否有效?

    1、甲于3月1日发出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时准备3月8日发出承诺,但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于3月7日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发出承诺?

    1、前例中,若甲在发给乙的要约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 则乙还能否发出承诺?

  2、前例中,甲在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乙还能否发出承诺?

  3、前例中,甲在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则乙还能否发出承诺?

1、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河沙公司,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买乙河沙100车,每车河沙价150元。”合同能否成立?

2、上例中履行时发生争议,甲主张合同中车为东风大卡车,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现合同另有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则如何判决?

3、如无上述相关条款,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河沙价格为140-160,而一东风大卡车河沙价格为280-300,则如何判决?

1、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6月1日签订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6月28日批准并登记,问:该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答案:6月1日成立,6月28日生效,在6月1日至6月28日之间,此合同处于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状态。

1、下列哪些属于“条件”:

1、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该租赁合同性质如何?

1、甲与乙(均为私营企业)订立合同,乙欺诈甲,致甲损失10万元,问合同效力如何?

 A、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了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3、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内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则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1、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发现实为人造钻石,甲遂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2、若上例中甲以欺诈为由,通知乙撤销合同。问该合同是否被撤销?

3、甲、乙两人于2001年6月1日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后乙察觉受甲欺诈,遂于2002年3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于9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撤销该合同。问:该合同现在效力如何?

4、设上例中乙于2002年6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因超过除斥期间而遭法院驳回,问:该合同何时生效?

5、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1、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结果甲只交付了7吨货物,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答案: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只应行使30万元的履行抗辩权,对另外的70万,乙无权行使。

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于就交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问:乙拒绝是否为行使抗辩权?

   答案:不是,债务未到期。

1、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能力,并有明确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乙未应允。基于上诉因素,甲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则:

 A、甲有权不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B、甲无权不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可以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应由甲、丙承担。

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问: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答案:首先,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然后,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它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2、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它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起诉丙,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3、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支持?

2、甲从乙汽车销售公司买回一辆轿车从事出租,不久发现发动机有毛病,甲请求乙修理完好后,举证:一是为修车往返费用300元,二是修理期间耽误甲少挣净收入1000元,问:甲可否要求乙赔偿以上两项损失?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甲违约,造成乙经济损失,下列选项中,乙可选择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D、要求同时适用定金、违约金条款,并另行赔偿损失

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1、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案(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2、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案:(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王某乘坐客车公司长途客车从北京返回家乡。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王某走到司机身边,说自己急着上厕所,要求停车。司机告诉他说,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车。王某不听,突然上前抓住方向盘向右猛打,导致大客车失控,冲断护栏后翻入近3米深的沟内。所幸无人死亡,但造成8名乘客受伤。根据这些情节,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是受伤乘客之一,由于翻车,李某购买的价值2300元的水晶餐具全部被毁。李某为疗伤花费医药费3690元。李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为什么?

(2)张某是另一受伤乘客,他因与司机熟识,客车售票员同意他免票乘车,张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4100元。张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3)乘客陈某也在事故中受伤,他是在客车中途停车过程时,乘售票员不注意偷偷上车的,事故发生前,售票员多次要求无票乘客买票,陈某没有购买车票。陈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3120元。陈某也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答案:(1)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000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甲公司欲向银行贷款500万元,由乙公司提供保证。乙公司在贷款合同上 保证人处盖上公章,银行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信仍不够,甲公司便请丙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抵押,经过评估该房产价值200万元。问:乙公司、丙公司各自的担保责任内容及范围是什么?

甲欠债1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甲与乙于3月1日约定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若上例中甲乙约定,甲无需将汽车交于乙,甲将汽车放于自己家中车库即可,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由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

设上例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运费,但乙还是将全部木材交于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由北京至上海,并约定到后付费。当日,乙接到钢材后即留置下来,称:赶快交付6月3日合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我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6月3日的运费。问: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合作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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