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利用我的支付宝账户诈骗怎么办?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字体:[ ]

近期,省内发生多起利用支付宝亲情号功能实施诈骗的案件,不法分子筛选作案目标后利用支付宝亲情号功能,诱骗受害人将其支付宝账号设置为受害人的亲情号,进而消费套现,骗取大量钱财。

2019年11月上旬,来自常州的张某接到电话,来电对方称可以帮其调低还呗的利息,要求其绑定亲情号码。张某遂按照对方提示绑定了对方提供的亲情号,后发现其绑定支付宝的建设银行卡被人转走18696元。

几乎是与此同时,2019年11月中旬,家住无锡的何某在上班时接到一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还呗”客户经理,要求何某把“还呗”贷款还掉。何某信以为真,遂根据对方电话提示进行操作,用其支付宝绑定了对方提供的三个号码为亲情号码,后发现其支付宝被上述三个手机号分59笔共消费27076元,损失价值27076元。

不法分子利用支付宝具有以下功能来作案:支付宝用户可以通过亲情号功能将自己的账号关联其子女、配偶、父母等亲属,关联后,其亲属无需事主同意即可使用亲情号付款,消费资金将自动从事主账户扣除,而且其亲属可以随时对亲情号进行解绑操作。

此类案件多为团伙作案,团伙内部一般都是分工明确。作案对象一般是那些警惕性较低、防范意识不强、不熟悉支付宝功能的网友。受害人往往因对亲情号功能不了解不熟悉而疏于防范,被嫌犯利用各种理由诱骗添加亲情号,进而被骗取钱财。

各地公安机关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等新媒体,及时向群众发布预警信息,揭露此类犯罪常见作案手法,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通过亲情号功能关联陌生人。广大群众也要切实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要按照陌生人的提示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手机应用软件,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求助,并提供相关电子证据,以便警方快速侦破案件。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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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简介:利用获取的支付宝账户消费

2015年12月,王某某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给被告人赵某某,让其帮忙提升自己浦发银行信用卡的额度。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登陆王某某支付宝账户,使用王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卡号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币及购买一台苹果7S手机,共计人民币6158元。

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王某某提供的账户和密码,利用帮助其提升额度的机会,冒用其信用卡,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币及购买一台苹果7S手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说法: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一)从侵犯法益的客体来看,赵某某使用王某某提供的账户和密码,利用帮助其提升额度的机会,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币及购买一台苹果7S手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还侵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与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单一客体的盗窃罪有本质区别,认定为盗窃罪不能完全反映该行为侵害法益的客观情况。因此,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不宜简单地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从犯罪行为来看,“盗窃”账户内金额并不能反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他明知该卡的账户和密码,通过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币及购买一台苹果7S手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互联网充值游戏币及购买一台苹果7S手机,使银行和相关网站不能识别真正的交易对象,属于以“冒用”行为占有了当事人财产。因此,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诈骗行为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关键。所以,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是对该行为作出的整体性评价,能够完全反映出该行为的性质。

(三)根据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 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将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进行关联即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而无需输入银行卡密码,即可通过支付宝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该行为表面上是使用被害人的账户和密码,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实际上是通过快捷支付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这就是关于利用获取的支付宝账户消费,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的简单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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