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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7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4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而面临的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4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4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招募说明书(更新)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至2022年5月7日。其余所载内容更新截至2022年3月1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26 号富汇大厦 B座 8-9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批准,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2年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前身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现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慧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中欧商学院 EMBA。曾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5年5月加入财通证

7招募说明书(更新)券资管,历任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常务副总经理,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沈立强先生,董事,195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从事金融工作40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琦女士,董事,196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财政证券仓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湖墅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合规部经理、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委员会委员。

李红芸女士,董事,197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中心副总经理。

言彤先生,监事,1969年2月出生,无党派人士,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副经理、内部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金融分会第二届理事

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上市公司分会理事。

钱慧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学士、华东师范大学 MBA。曾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

2012年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前身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现担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勇先生,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理学硕士。曾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东集团-京东科技公司等机构任职。2021年5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上海证监局、柏瑞爱建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2019年8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

孔朱亮先生,首席信息官,浙江大学管理学学士。曾在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6年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胡珍珍女士,财务负责人,浙江大学农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9年11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宫志芳女士,基金经理,武汉大学数理金融硕士,中级经济师,2010年7月进入浙江泰隆银行资金运营部先后从事外汇交易和债券交易;2012年3月进入宁波通

商银行金融市场部筹备债券业务,主要负责资金、债券投资交易,同时2015年初筹备并开展贵金属自营业务;2016年3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起任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

18日至2021年1月19日任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

30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0月23日任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3日任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

月3日至2022年3月4日任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3日至2022年3月4日任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6月5日起任财通资管鸿盛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3月4日任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9日起任财通资管双盈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日起任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5日起任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1日起任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4月27日起任财通资管双福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李晶女士,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16年7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资深研究员、权益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2021年11月2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伟先生,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管理学双学士。

2016年5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研究部研究员、权益研究部高级研究员。2022年2月25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玉山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债研究员、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债研究员,2021年7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2年5月5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5日起任财通资管双盈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坤女士,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12月13日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洋先生,2018年9月14日至2021年11月9日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0招募说明书(更新)

李杰先生,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5月6日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李杰(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周庆(固收公募投资部副总监)

宫志芳(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姜永明(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于洋(权益公募投资部副总监)

易小金(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7、混合资产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魏越锋(总经理助理)

辛晨晨(量化及多资产投资部总监)

叶柳含(合规稽核部总监)

王天凤(战略产品部总监)陈希(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8、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招募说明书(更新)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2招募说明书(更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3招募说明书(更新)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4招募说明书(更新)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15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16招募说明书(更新)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17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21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四宜大院 B 幢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叶尔甸

22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19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25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24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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