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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新获批募集消费金融公司5家。目前国内有30家消费金融公司,但这还不是终点。可以预见,在国内流通顺畅的背景下,未来仍有申请空间,审批流程将加快。现将30家消费金融公司分析如下:

一、基本背景: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最新动态

(一)2020年以来新成立5家消费金融公司

1、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达到30家

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批准了重庆小米消费金融、北京阳光消费金融5家消费金融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获批建设,重庆蚂蚁消费金融于2020年9月14日获批建设,尹素凯基消费金融、唯品会富邦消费金融于2020年9月29日获批建设。这意味着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已经达到30家。

2、2014年与2016年之外获批筹建数量最多的年份

2020年也是继2014年(6项获批)和2016年(7项获批)之后,获批数量最多的一年。此外,2010年批准了4项,2015年4项,2017年1项,2018年2项,2019年1项。

3、银行系2家、互联网系3家、3家消费金融公司有台资银行参与

新获批的5家消费金融公司中,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注册资本80亿元,与Gitzo消费金融并列第一。此外,5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有2家银行部门(北京阳光消费金融、尹素凯基消费金融),3家互联网部门(小米背景的重庆小米消费金融、蚂蚁科技集团背景的重庆蚂蚁消费金融、Vipshop背景的Vipshop富邦消费金融),3家消费金融公司有台资银行参与。

(二)第一家上市消费金融公司即将诞生

2020年9月7日,重庆银保监局核准消费金融首次a股上市申请(保(号),意味着消费金融可能成为。中国第一家上市消费金融公司。

(三)已知正排队消费金融公司6家

除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外,另有5家消费金融公司正在筹建中。

1.除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外,

"9726083" mention-index="0">平安银行外,华夏银行也在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8月9日,华夏银行在2018年半年报中提及设立华夏消费金融公司的计划(持股比例为51%)。

2、地方性银行中,主要有富滇银行、吴江银行、宁波银行,其中,

(1)富滇银行最早于2015年便已明确设立,且其消费金融公司已获得地方银监局批复同意。

(2)吴江银行2016年8月计划与海航旅游等合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其同样已收到地方银监局的批复同意。

(3)宁波银行于2018年9月宣布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4)2019年7月18日,国有独资企业申能集团宣布计划与新加坡大华银行共同出资5亿元在上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申能集团持股80.10%)。

3、有两家消费金融公司虽然也处于排队中,但有一些特殊情况,

(1)2017年11月,甘肃银行、金徽酒、广东奥马电器拟共同出资3亿元设立陇银消费金融,持股比例分别为54%、42%和4%。不过2019年5月14日,奥马电器表示“公司因亏损严重,已不具备继续推进消费金融公司的申报条件,终止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考虑到甘肃银行2019年以来的业绩坍塌,意味着谋划近两年的陇银消费金融进程被打断。

(2)2019年5月,美的集团拟联手台湾永丰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四)后续一些网贷机构等也有可能会转型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2019年7月4日,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明确对于少数在资本金和专业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条件的P2P机构,允许并鼓励其申请改制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实际上2019年11月21日获批的平安消费金融便是由陆金所转型而来的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五)2018年获批的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也应归属于消费金融体系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不包括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但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倾向于认为2018年11月19日获批筹建的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批文为银保监复(2018)272号)也属于消费金融体系(具有金融许可证)。这主要是因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消费金融”字样(且未经批准任何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消费金融”几个字)。

2019年7月25日,平安银行的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开业获深圳银保监局批复,这意味着除徽商银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以及西安银行(比亚迪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外,平安银行成立第3家拥有汽车金融牌照的银行,而这也是唯一一家汽车金融牌照中带有“消费金融”的案例。

二、30家消费金融公司全面梳理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申设进程

消费金融公司产生的背景是为了挖掘消费潜力、刺激经济增长,其大背景是年金融危机。特别是2009年一季度经济下行压力骤然上升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大幕才正式拉开。

1、2010年试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

由于我国之前尚未有类似的机构,因此最初是参照国外经验的部分城市试点且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方式(2009年试点城市仅有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四个城市),合计共批筹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等四家消费金融公司。

随后的三年(即年),由于试点范围未放开,且受“一地一家”的原则限制,没有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获批。

2、2013年试点范围扩大,年合计批筹17家消费金融公司

2013年在以上4个城市基础上继续增加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同时根据CEPA相关安排,银监会还明确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初,银监会召开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

整体上看在年三年期间合计批筹了17家消费金融公司,并将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由之前的4家提升至21家。


2016年的一系列文件(如银监办的24号文和26号文等),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延伸服务触角后,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进入常态化阶段,即便期间诸如校园贷、现金贷、网络小贷等业务一定程度上给消费金融公司笼上一层阴影,但实质上并未阻碍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进程。

具体来看,2017年批筹1家(即张家口银行和神州优车的幸福消费金融)、2018年批筹2家(即台资背景的金美信消费金融和第1家信托系消费金融)、2019年设立1家(即平安消费金融)。


4、2020年:畅通内循环的背景下,申设进程有所加快

2019年特别是2020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以及畅通内循环的大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设进程会有所加快。仅2020年以来便合计获批筹建5家消费金融公司,如果加上2019年底的平安消费金融公司,实际上有6家。

(二)背景:银行系背景27家、互联网背景10家

目前30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有27家具有银行系背景,19家具有互联网背景(有些消费金融公司既有银行背景亦有互联网背景)。

1、具有全国性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有5家

按批筹时间顺序依次为中银消费金融(中国银行42.80%)、招联消费金融(招商银行24.15%)、兴业消费金融(兴业银行66%)、中邮消费金融(70.50%)、阳光消费金融(光大银行60%)。如果考虑到中信集团背景的中信消费金融和平安集团背景的平安消费金融,则全国性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有7家。

2、具有地方性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有16家

按批筹时间顺序依次为北银消费金融(北京银行35.29%)、锦程消费金融(成都银行38.86%)、苏宁消费金融(南京银行15%)、湖北消费金融(31.91%)、杭银消费金融(杭州银行41%)、盛银消费(盛京银行60%)、晋商消费金融(晋商银行40%)、陕西长银消费金融(长安银行51%)、包银消费金融(蒙商银行44.16%)、哈银消费金融(哈尔滨银行53%)、尚诚消费金融(上海银行38%)、中原消费金融(中原银行78.13%)、长银五八消费金融(长沙银行51%)、幸福消费金融(张家口银行17.90%)、小米消费金融(重庆农商行30%)、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江苏银行50.10%)。这其中有一家地方性银行为农商行,即重庆农商行。

3、具有外资金融机构背景参与的消费金融公司有6家

具有外资金融机构背景参与的消费金融公司有6家(其中以台资背景为最多),分别为捷信消费金融(派富集团100%)、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台湾的富邦华一银行25%)、苏银凯基消费金融(台湾的凯基银行33.40%)、阳光消费金融(台湾的王道银行20%)、金美信消费金融(台湾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34%)以及重庆蚂蚁消费金融(南洋商业银行15.01%和国泰世华银行10%)。

4、具有互联网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有11家

目前已有中国联通海尔集团、苏宁电器、海尔集团、百度、携程、国美、小米、蚂蚁科技集团、唯品会以及新浪等10家互联网公司也均已控股或参股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招联消费金融(中国联通50%)、海尔消费金融(海尔集团 30%以及海尔集团财务19%)、苏宁消费金融(苏宁易购49%)、哈银消费金融(度小满30%)、尚诚消费金融(携程网络37.50%)、金美信消费金融(国美33%)、小米消费金融(小米50%)、蚂蚁消费金融(蚂蚁科技集团 50%)以及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唯品会75%)。

这里要特别指出包银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背景,2019年6月18日包银消费金融的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至5亿元,股权比例调整为蒙商银行44.16%、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40%以及深圳萨摩互联网科技15.60%,其中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为为微博网络(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而后者的前两大股东则分别为新浪(45.20%)和阿里(30.40%)。

(三)地区分布:7个省级地区均超过1家

在试点过程中,银监会一直明确坚持“一地一家”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早在2015年便被打破,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超过1家的省级行政区已达到7。分别为北京、上海、重庆、广东、福建、江苏和四川,其中北京、上海和重庆还各拥有3家消费金融公司。

1、北京、上海和重庆各拥有3家,粤、闽、苏、川四地各拥有2家

(1)北京、上海和重庆分别拥有3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北京拥有北银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和北京阳光消费金融,上海拥有中银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和平安消费金融,重庆则拥有马上消费金融、小米消费金融和蚂蚁消费金融。

(2)广东、福建、江苏和四川四地各拥有2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广东为中邮消费金融(广州)和招联消费金融(深圳),福建为兴业消费金融(泉州)和金美信消费金融(厦门),江苏拥有苏宁消费金融(南京)和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昆山)、四川拥有锦程消费金融(成都)和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成都)。

以上7个省级行政区合计拥有17家消费金融公司。

2、13个省级行政区各拥有1家消费金融公司

另有13个省级行政区各拥有1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辽宁的盛银消费金融(盛京银行)和黑龙江的哈银消费金融(哈尔滨银行)、天津的捷信消费金融、山东的海尔消费金融(青岛)、内蒙古的包银消费金融(包商银行)、河北的幸福消费金融(石家庄)、陕西的长银消费金融(西安)、浙江的杭银消费金融(杭州)、湖北的湖北消费金融(武汉)、安徽的华融消费金融(合肥)、山西的晋商消费金融(太原)、河南的中原消费金融(郑州)以及湖南的长银五八消费金融(长沙)。

3、尚有11个省级行政区未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全国还有11个省级地区未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江西、云南、贵州、吉林、广西等地,之所以到现在仍为空白我们猜测最可能的原因是这些地区经济状况并不理想,消费潜力不足,对经济的提振作用不大。不过目前这11个省级行政区中,已经在慢慢尝试突破,如甘肃地区的甘肃银行、云南地区的富滇银行正在排队设立。

(四)注册资本:14家超过10亿元(含)、6家超过30亿元

经过统计发现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518.80亿元。

1、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目前有盛银消费金融和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等两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满足最低监管要求(即3亿元)。

2、6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30亿元,从高到低依次为捷信消费金融(80亿元)、蚂蚁消费金融(80亿元)、平安消费金融(50亿元)、马上消费金融(40亿元)、招联消费金融(38.69亿元)、中邮消费金融(30亿元)。

3、其余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兴业消费金融(19亿元)、中银消费金融(15.14亿元)、哈银消费金融(15亿元)、小米消费金融(15亿元)、陕西长银消费金融(10.50亿元)、海尔消费金融(10亿元)、尚诚消费金融(10亿元)、北京阳光消费金融(10亿元)。


(五)规模与业绩:分化较为明显

限制数据获取原因,这里仅能分析15家消费金融公司。

1、目前15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2019年底总资产规模合计为4364亿元。事实上消费金融公司的杠杆率约为10倍左右(资产负债率约为90%),因此519亿元左右的注册资本仅能支撑5190亿元的资产投放)。

2、15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总资产超过50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仅3家(即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和马上消费金融),总资产在100-500亿元之间的消费金融公司也仅有7家(分别为兴业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杭银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和长银五八消费金融)。

3、从2019年经营情况来看,规模增长较为迅猛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等,业绩增长较为迅猛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长银五八消费金融、杭银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四川锦程消费金融等。


三、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主要机构对比

目前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并不仅仅局限于消费金融公司,还包括银行、小贷公司等,其中小贷公司既包括一般小贷、P2P,也包括互联网小贷公司。

(一)商业银行:借助于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坚持“小额、短期”原则)

消费金融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主体部分,不过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其零售业务更多以个人住房按揭为主,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零售业务更多由消费金融业务构成,比如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零售业务的90%以上为消费金融)以及上海银行等。

请注意商业银行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主要以信用类为主,并且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面临着诸多传统业务模式上的障碍,如客户层级较高、审批流程较严、同质化比较严重。特别是对于地方性银行而言,还面临无法跨区域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困境。针对以上问题,近年来商业银行也在和互联网机构开展场景与流量合作,大力拓展线上消费金融业务(如上海银行)。

(二)消费金融公司:客户下沉+借助股东力量(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通过信用下沉来拓展业务,其分散风险的方式是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时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因此其资产端的收益诉求也会比较高(当然这也其客户信用层级不高有关)。同时其在资本补充和资金来源方面不如银行,因此业务难以快速上量,同样需要借助银行、股东、互联网金融等第三方力量来解决资金、场景和流量的困境。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规模可以达到净资产的10倍左右,即杠杆可以放大到10倍,如果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形式,杠杆还可以进一步放大,这一优势是无可替代的,而这也是为什么蚂蚁科技有了小贷公司之后还愿意竭力申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背景。

由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信用下沉、三方合作、银行提供资金等模式完成,这意味着利差虽然较高,但资产质量同样也比较差,这是值得关注的。

(三)小贷公司(含互联网小贷和P2P):杠杆可以放大到5倍左右

这里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含网络小贷)、P2P以及一些互联网机构,且均属于非持牌非金融机构(可以称其为类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在资质上有本质区别。

2019年11月27日,央行的互金整治办和银保监会的网贷整治办联合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明确符合条件的P2P可以转型为小贷公司,同时这里的小贷公司可进一步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一般小贷和全国经营的互联网小贷。因此非持牌非金融机构开展消费贷款业务主要分为一般贷款和互联网小贷两大类。其中对于互联网贷款公司而言,其往往流量和场景优势比较明显,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这也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最为青睐的合作对象。

2020年9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这意味着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实际上可以达到5倍左右。

四、消费金融公司相关问题的讨论

1、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由银保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吸收股东境内子公司和境内股东的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向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里的消费贷款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且需具备小额、分散原则,如规定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消费金融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消费金融”二字,也即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3、消费金融公司是类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端主要以消费贷款(不含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为主,负债端则可以吸纳股东子公司存款、部分可以发行金融债、部分具备资质的消费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同业融资、部分可发行ABS等等。

因此其资产负债结构和银行整体相似(特别是资产端),均属于重资产、重资本机构,资产负债率也相差无几(商业银行一般为93-95%、消费金融公司则一般为90%附近)。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包括发行ABS等);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事实上正是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需要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才使得其ABS发行较为热情,这样不断通过发行ABS来做大规模。

特别是2016年3月24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大了消费金融公司相关业务的落地性。

消费金融公司受《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2号令)约束,主要约束指标有以下6个:

1、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3、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4、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等;

6、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2号令)明确了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条件:

1、主要出资人(可以为非金融企业)持有其股权比例不低于30%、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其必须有5年以消费金融业务经验、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设有分支机构。

2、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五)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什么?

1、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关注两个文件

(1)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2020年)第9号令),对商业银行开展线上消费金融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明确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之前的规定为30万元)。其中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对合作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入机制(包括准入前、准入后等),并实施分层分类和名单制管理。

(2)2020年6月24日(周五),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便明确线上贷款的检查重点主要包括:线上线下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贷款用途违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风控流于形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共同出资放款;接受无担保资质合作机构提供的担保增信;银行资金借道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

2、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处罚案例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处罚案例并不多,其处罚事由大多也是贷款“三查”不尽责、用途不合规以及违反审慎经营等等。


(一)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经验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

考虑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主要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因此了解国外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能够给我提供一些借鉴。具体来看,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主体和提供消费金融业务的主体比较丰富。

例如,美国可以提供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有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非银金融机构,日本有专门提供消费金融的金融公司、票据贴现公司、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综合租赁公司等。

此外,国外消费信贷的品种主要有家庭耐用消费品贷款、销售商户POS贷款、商家会员卡、汽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品种以及无特定用途的信用贷款(如循环信用、信用卡透支、现金贷等)。

需要指出的是,国外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通常是建立在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上。目前我国个人二代征信系统已于1月19日正式上线(也即1月19日起征信中心将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这就意味着在信用体系逐渐完善的基础上,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将不会那么无序,而相关约束也会大幅放开。

(二)消费金融公司仍是当前的时兴牌照,建议积极争取

国内消费金融公司最初产生的背景是应对经济下行,挖掘消费潜力,提升居民杠杆。虽然自2010年以来我国已经有30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但未来在畅通内循环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数量仍有望继续增加,建议积极争取。

1、从目前银保监会体系下的非银金融机构数量来看,30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显然不是终点,至少目前尚未做到一省一家。

2、我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水平低于发达经济体、但明显高于新兴经济体,意味着上升空间在逐渐收窄,不过按照100万亿元的经济总量来计算的话,未来仍有10-20万亿元的增长空间,因此整体上看消费金融业务的空间依然非常之大。当然我们也建议参照央行2019年金融稳定报告的建议,量规避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客户群体(债务压力较大)。

3、对于已经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同样非常有设立消费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其意义在于独立的消费金融机构可以突破很多政策性和制度性的束缚,并且可以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更为方便地引入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相关业务合作模式,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打开一些空间,与此同时还可以借助消费金融公司更大程度放大杠杆倍数的优势做大规模。

(三)未来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有的政策倾斜推测及相关建议

从政策导向上来看,未来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设将有如下可能性的倾斜:

1、以“三农”市场为拓展对象的消费金融公司更容易获批,特别是针对家电、农机具等耐用消费品贷款,这也是政治局会议的要求,因此一些经营稳健的农商行将有可能率先获得此名额。

2、对于在区域金融中心、创新综合试验区、经开区、高新区等政策导向性比较明显的区域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更易获得批筹。

3、目前“一地一家”的限制已经被打破,考虑到北京、上海和重庆已分别拥有3家,广东、福建、江苏和重庆也已经分别拥有2家,因此我们认为对于15个副省级城市以及仅1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浙江省来说,也存在一定设立空间。

4、目前基于CEPA而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仅有招联消费金融一家,我们认为考虑到广东地区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1,消费金融公司应该还有名额。

5、2017年5月,银监会印发《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正在制定《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意味着除在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金融债等方面逐步放开外,后续消费金融公司资本补充的渠道也会更加顺畅。而进一步放开的政策还不止于此,后续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指标的适度放开、差异化监管等等也可以有所期待。

7、除按照传统路径申设外,还可以考虑收购一些中小型消费金融公司或拟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的网贷机构的股权,毕竟现在业绩比较不理想的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相关的网贷机构还是比较多。

(四)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分化较为明显,有场景和客户数是创收的先决条件

监管部门并非限制消费贷款的发展,而是限制那些没有场景的消费信贷,事实上从风险的角度考虑,我们也认为只有场景存在,才能积累客户,而只有积累,零售业务的基础才能打牢,发展前景才具有可持续性。

就目前已持牌的30家消费金融公司来看,分化还是比较明显,拿得上台面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就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等寥寥几家。

当然更多消费金融公司的目的并不在于短期快速盈利,而是借此积累客户,这也是笔者所一直想强调的,对于很多中小银行而言,不仅仅是客户为王,而应是客户数为王。例如,北银消费金融的存量客户已达到111万户、兴业消费金融开业以来累计为兴业银行输送借记卡客户近40万名,中原消费金融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的两年时间里累计为204.01万客户提供过服务。


  • 签了认购合同能肯定就拿到房吗? 这个问题不是绝对的,房地产开发商完全可以一房二卖的,因为,购房者签了认购合同那只是一种债权,相对权,而不是准物权,更不是物权了,所以,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只要购房者依法办理了预告登记,就取得了准物权,因此,也就具备了对世权.那是就能确保购房者一定能拿到房了.

  • 亲属之间过户也是按二手房交税,没什么优惠。 你要和你舅舅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话,那就是置换。置换的税交的少一点是受益一方取得利益部份交税(比如 你的房100万,你舅舅的110万那你舅舅交那10万块的税) 不过你舅舅的房子还没产权,不能转让或置换。而且有贷款没还完也不好办过户。最好的方法是他的产权证下来后,你把你现在的房子卖了,还了他的贷款。再把他的房子过户到你名下。要现在签合同的话,一定要公证。

  • 你好! 购买一套商品房对普通人来说是一件既要花费大量积蓄、又要费心劳神的大事,因购买商品房而发生的纠纷更是困饶购房者的一大烦心事。因此,在购买前了解商品房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能够对纠纷的产生起到良好的防范作用。目前,商品房销售分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两种,现在试分析购买预售的商品房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商品房的工程尚未竣工前,将正在施工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者,购买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未来一定时间拥有现房的房地产买卖行为。 购买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下面说说购买现房应注意的事项: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条件 2001年4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二、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处理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后还要注意以下同方面: 一是开发商的五证二书,这是最重要的.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分别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主管. 二是注意合同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方面的公平原则.对合同不清楚或存疑问的地方搞清楚以后才签字. 三是你说的最小面积108平方一般不构成问题,因为两个70%的规定是地区的总体结构,不针对每个开发商. 四是交房时,先验房后办手续 一看房子质量 二查“两书一表” 三签《房屋验收单》 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发展商能让买家先验房后办手续的并不多。通常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准条,让业主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等业主进得房去,发现存在问题,申诉起来也软弱无力。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房屋质量、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公摊不公等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免留下后患。或者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对所购商品房进行验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详细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 第二、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第三、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 第四、检查是否有规划、设计变更或小区缩水等问题; 第五、检查相关质量问题及室内有害气体超标等问题; 第六、对发现的问题要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索要“两书一表” 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约维修。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规范,问题比较少;而目前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签收《房屋验收单》 在您查看了房产后并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您一定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做一个事先约定,避免日后起纠纷。您要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做到明明白白。同时,考察一下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是否具备您要求的管理标准。 其后,还要了解您所买的物业公摊面积有多少,您要让开发商出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做到心知肚明。在基本程序全部完成之后,您就可以签收《房屋验收单》了。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 ,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 乐观来说~!可能是开发商~的一种商业手段~!如果毫无以外,到交房日期,开发商也会预期交房的! 但是最好到房管局查询一下!

  •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五)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 这是房管局测绘队测的,我买房是也遇到这个情况,钱肯定要交的,但看你买的房子多少平米,只允许误差3%,假如你的房子80平米,你只需补交2。4平米的房款就可以了!

  •  按现转让价减房产原值的差额,再减除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税率是20%   其房产原值分别为:   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格,从而不能准确计算转让所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个人转让除房改房外的其他住房,须同时满足自用5年以上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需提供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个人夫妻双方以及户籍登记的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房产情况查询结果证明)两个条件,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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