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二卡有存款会自动向一类卡转账吗?

  厦门市被人社部列入具有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先行启动建设地区名单,原第一代社保卡将全部升级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

  根据厦门市政府关于市民卡建设工作任务要求,以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面向厦门市市民(已参保人员)发行市民卡(社会保障卡),可以实现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厦门原发行的第一代社保卡只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需插卡才可以使用。市民卡(社会保障卡)采用非接触技术,使用时与读卡器接触即可,不用插卡。

  市民卡(社会保障卡)除具备社会保障、金融、交通三大应用功能外,还可用于图书借阅(图书证)及轮渡购票。

  今后,还将不断拓展旅游、工会、公积金、、残联、优抚等其他行业应用,实现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申领时选择银行需要注意什么?

  答:申领市民卡(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账户功能的,市民要注意查询本人是否已在服务银行开立过Ⅰ类账户。

  如果已经开立过Ⅰ类账户,可以先向服务银行咨询,采取将原来账户降级为II类、III类账户,或者采用保号换卡方式将原来Ⅰ类账户直接转为市民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如果服务银行都不支持,则要另外选择一家服务银行。

  什么是I类、II类、III类账户?有什么区别?

  答:简单说,Ⅰ类账户是全功能账户,常见的借记卡就属于Ⅰ类账户;Ⅱ、Ⅲ类账户则主要是虚拟的电子账户(II类账户也可以配发实体卡片),是在已有Ⅰ类账户基础上增设的两类功能逐级递减,资金风险也逐级递减的账户。

  I类账户要由个人到银行柜面,由工作人员当面审核开立,Ⅱ、Ⅲ类账户则还可以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

  Ⅰ类账户使用不受额度限制;

  Ⅱ类账户消费和缴费、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账户日累计限额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为5万元。

  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

  同一家银行为同一个人开立的Ⅱ、Ⅲ类账户则可以分别达到5个。

  市民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为什么属于Ⅰ类账户?

  答:由于Ⅱ、Ⅲ类账户使用受限额控制,为了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等各项待遇的发放,不影响个人消费和缴费、转账、取现,市民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开立为Ⅰ类账户。

  市民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以保号换卡吗?保号换卡需要多长时间?

  答:目前,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等银行支持保号换卡。

  保号换卡时间各不相同,最长一般不超过15天,具体可向服务银行咨询。

  换卡后原有的委托代扣关系可以迁移吗?

  答:采用保号换卡的,委托代扣关系可以自动迁移。

  未采用保号换卡的,委托代扣关系一般也可以很方便地在同一家银行内迁移。具体可向服务银行咨询。

  问:换新卡会不会很麻烦?

  答:我市新卡换发工作釆取与银行合作方式,依托服务银行537个经办网点,为已参保人员提供新卡申领服务。

  目前可以选择的服务银行有13家,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农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还将增加光大银行等服务银行。

  个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银行经办服务网点申领新卡,现场可以领卡;

  根据人行规定,监护人提供监护证明和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以代为开立金融账户、申领新卡。

  问:选择使用新卡金融账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答:退休人员如果选择使用新卡金融账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应向制卡银行书面明确自己的要求,由制卡银行进行系统标识,系统于次月起自动将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到本人的新卡金融账户。

  申请新卡时,如果当月的养老金尚未发放到账的,不可以注销原领取养老金的金融卡,以免影响养老金发放。

  问:为何银行申领了新卡,无法进行看病预约?

  答:领取新社保卡后,首次到公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院)使用时,应先到挂号处告知工作人员换新卡了,挂号处读取新的社保卡号进医疗系统后,才可以在医疗系统进行预约和看病,只要读取一次就可以了。

  问:到银行申请新卡,工作人员说异地有卡没法申请?

  答:省内异地仍在参加医保且该数据已上传省持卡库的,厦门无法申请新卡。

  一个人不能在厦门和异地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即在本省内只能有一张有效卡,如果您在异地的社保卡仍处于有效状态,则厦门无法申领社保卡。

  如果省内异地的社保卡参保信息为居民保或农保,申请市民卡的银行可以直接通过制发卡系统比对信息,帮停用省内异地的社保卡后,申请和启用厦门的社保卡;

  如果省内异地的社保卡参保信息为职工保,因个人账户使用问题和账户转移问题,则需要当事人自行联系异地的社保中心停用异地的社保卡。

  问:新生儿(学龄前儿童)怎么申请新卡?

  答:因市民卡为金融卡,根据人行关于金融卡开户的要求,必须监护人才可以开金融账户。家长可通过新生儿的出生证明来证明监护关系,即提供家长身份证、儿童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申请新卡。

  问:原来参保时是国内身份证、现在的有效证件是台港澳证件或外国护照,怎么申领新卡?

  答:原身份证参保、现持有的有效证件为台港澳及外国护照人员,需要修改身份信息后才可以申领市民卡,近期税务局、人社局将联合发文规范操作,请这类人员先不要着急,待文件出台后再申领市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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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组织创新。它便于运用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对内部资源的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节约了成本,实现了资源利用的优化配置,其目标是公司利润最大化。这种金融组织创新适应了新经济的需要。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一个更广泛的现象——金融集团化中进行考察。随着新经济的兴起、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别是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收购、合并,以及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金融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

金融集团是一种以金融业为主的企业联合体,它具有完整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架构,一般表现为由一个公司拥有或控股若干个子公司,集团的业务在每个子公司之间分配。金融集团化则是指金融集团兴起的现象。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则是指:集团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样化经营(包括全能制经营)。很多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产业,如信用卡、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机械等其他实业和服务业。

每个金融控股集团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例如母公司的行业属性、子公司的种类和数量、控股的方式等都存在差异。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我们可以用两种分类方法:其一,根据母公司的行业属性,可以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控股公司为金融企业的,例如瑞士信贷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和大通集团、中国的中信公司等。中国国有独资银行也正在转变为这一类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具体地说是银行控股公司。另一类是控股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这一类的金融控股公司有英国汇丰集团、中国的光大集团等。其二,根据母公司控股的方式和动机,金融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另一类是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在欧洲,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一般都是混合型的金融集团(Mixed Financcial 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如英德两国的金融集团等。

通过控股投资银行,中国银行(控股中银国际)、中国工商银行(控股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据传其还要在香港组建更大规模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建设银行(控股中国金融国际)正在向全能制的金融控股公司转变。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组织创新。它便于运用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对内部资源的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节约了成本,实现了资源利用的优化配置,其目标是公司利润最大化。这种金融组织创新适应了新经济的需要,具有很大的生命力,因而近几十年来在全球经济市场上表现非常突出。

金融控股公司在全球的兴起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及原因

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是20世纪中后期的事情,在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合并以后这个概念开始空前热烈。在欧美,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一般为一家大银行,它通过并购(收购、兼并等)分公司的形式扩大其业务范围、充实资本规模,逐渐发展成了现在的各个企业帝国。

20世纪中后期以来,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国际化已经势不可挡,美国和欧洲的金融机构一直在国际范围内激烈竞争,所以这两个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也是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但鉴于各个国家具体国情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在每个国家的发展也有些差异。

在美国和欧洲,金融控股公司的旗舰都是那些国家的最大规模的银行,原因主要有:

1.这些金融机构拥有最先进的经营和管理技术、超前的市场洞察力和发展策划、骨子里面装着占领和扩张的野心,这些机构是自主创新并致力于扩张的经济主体。对此卡尔·马克思研究得较为深入。而中国规模最大的国有控股企业在很多行业都缺乏这种精神。

(2)这些金融集团一直在该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各种关系能影响这些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于它们的要求和欲望,政府一般会满足;于是,它们也就更有创新的信心、勇气与动力。这一点,与中国以前计划经济的情况又有所不同。

(3)企业集团既然容易产生规模经济也就容易产生规模不经济,并且在单一业务受损方面会付出比小企业大得多的代价。容易想象,花旗、汇丰在传统业务衰减时受到的影响要比一家普通的地方银行大得多,于是它们在感受业务限制(比如分业管理)的弊端方面就更敏感,反抗的欲望也就更为强烈。

(4)由于其国际化经营,就更容易感受其他国家金融形势的变化,以及洞察其中哪些变化是积极的和有利的,进而效仿。从这个角度讲,美国花旗1968年在特拉华州设立银行控股公司可能是受了英国汇丰1959年收购中东不列颠银行、兼并印度商贸银行以及1965年收购香港恒生银行61.5%股份的影响。而英国汇丰的上述举动,除了有其自身的动力激励外,更重要的原因或许还在于榜样的力量:近在咫尺的德国自始至终奉行全能制银行经营模式,而且效果良好。

下面将分别就几个主要国家的情况并结合欧美最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做具体介绍。

二、海外金融控股公司介绍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在法律的夹缝中成长壮大的,并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始建于20世纪初,主要集中在金融业发达的美国东北部。1927年通过的《麦克弗登法案》(McFadden Act)含有对跨州设立分行的限制性条款,这激发了多家银行控股公司(Multiple Bank Companies)的不断创立。所谓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就是由多家银行构成的银行控股公司,主要从事银行业的经营。这些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建立的动机有二:其一可以使国民银行有足够的资金收购其他银行;其二能够回避法律上对单一银行进行跨州经营的限制。由于经济景气的恶化及银行控股公司前景的不确定,在1933~1947年期间,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非常缓慢。1956年前,美国共有53家银行控股公司,其资产占全美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8。

此后,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步入“快车道”。1956年,美国颁布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其中有许多对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限制性规定。该法案的颁布使当时美国的许多银行控股公司都放弃了其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由于《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仅适用于多家银行控股公司,没有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One-Bank Companies)的限制性条款,所以美国许多大银行都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大力发展单一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跨州银行及非银行的业务活动。所谓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就是控股的母公司是一家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也以从事银行业为主。它与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区别在于: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是一家银行,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在一家以上,并且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之间采取的是联合的形式。至1965年,美国总共成立了400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到1969年则增加了一倍,共有800多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到1970年,美国1/3的银行都转变成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而且许多工业公司也争相购买银行的股票,成为银行的控股(子)公司。这些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又被称作多元化银行集团(Bank-Centered Conglomerates),拥有租赁公司、抵押银行公司、单位基金公司等众多金融服务公司。

为了弥补法律上的漏洞,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把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之下。该法案把适用于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扩大到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并对银行控股公司经营业务进行了大规模的限制,使其业务种类由百余种(一些业务涉及到非银行领域,如工矿、农业、商业、交通等行业)下降到20多种。但该法案对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未加限制,这给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提供了便利。于是,银行控股公司便通过在各州设立子公司的形式,从事一定范围的非银行业务,从而达到了扩大银行业务的目的。相对于当时的金融法规,银行控股公司比普通银行的优越性大得多,所以得到迅速发展。到了90年代,美国共有银行控股公司近7000多家,其资产规模约占全美商业银行总资产的近90%。

下面我们再具体介绍一下花旗集团的情况,意图对每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作一管窥。花旗集团的扩张自1812年成立以来就从来没有停止过,1950年以后,扩张的速度明显加快。其扩张是通过一系列的收购实现的。因为按照当时的美国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许购买股票,不允许经营非银行业务,对分支行的开设也有严格的限制。为了避开法律的制约,花旗银行于1968年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以其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它把自己的股票换成其控股公司--花旗公司(Citicorp)的股票,而花旗公司资产的99%是花旗银行的资产。花旗公司当时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证券业务、投资管理、信托服务、保险业务、融资租赁、商贸结算等。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是同一套人马,公司和银行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这样,花旗银行通过花旗公司这块招牌扩大了其经营和投资的范围。

最引人注目的是在1998年4月,花旗公司与银行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合并组成的新公司称为“花旗集团”,其商标为旅行者集团的红雨伞。这是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企业兼并案,此次成功合并,引起了华尔街股市的强烈震荡,花旗公司的股票每股狂升33.9美元,达176.8美元。合并后花旗集团的总资产达到7000亿美元,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于一身。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这种“金融超市”式的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方式和理念是在金融业掀起了一场风暴。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花旗集团所引起的这种新的组织、制度、方式的变革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并将对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后,美国立刻又涌现出了一批新的金融控股公司。

英国在传统上是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通常也是通过兼并与收购发展起来的。自20世纪中期以来,英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加快,其中的一个里程碑是80年代中期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在“大爆炸”改革以前,金融控股公司基本是以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而且银行控股公司的扩张也以银行的同业兼并为主。

80年代中后期,在国际金融改革与创新浪潮的推动下,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为挽救日益衰退的英国金融业,重振伦敦城的昔日雄风,毅然宣布实行金融体制改革,于1986年10月实行了金融“大爆炸”(Big Bang)改革。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即投资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结合。英国的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以至于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又称多元化金融集团(Diversified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目前,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以及汇丰、渣打等跨国银行集团都发展成了业务领域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的金融控股公司。

以汇丰银行集团为例。该银行于1864年在香港成立,二次大战后,汇丰银行积极开展跨国银行业务,实行全球化的发展战略,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兼并与收购活动。其中比较大的兼并与收购项目主要有:1959年收购了中东不列颠银行(British Bank of the Middle Bank)14.9%的股份,并于1992年6月收购了米德兰银行50%以上的股份,此举使汇丰银行成为当时按资产排名的世界第一大银行。此后该集团除了经营金融业务,还在国内石油、航运、医药、机器制造、有色金属、电子工业等部门进行了相当规模的股权投资。1999年5月10日,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又收购了美国纽约共和公司及其欧洲姐妹机构SRH公司的股份,大大地扩展了其私人银行、商业银行及外汇市场等业务,巩固了其庞大的全球银行业务体系,促进了其业务和利润进一步增长。

目前,汇丰银行集团是以商业银行业为主的金融集团,同时它也是一个综合性的跨国金融集团。它不仅控股一些金融机构,也控股一些服务性的经营机构。它控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米德兰银行、恒生银行、有利银行、汇丰财务有限公司、获多利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汇丰保险公司、银联保险公司等;控股的房地产业公司主要有:华豪有限公司、怡东酒店、世界贸易中心等;控股的服务业公司主要有:环球百慕大海运有限公司、环球船务投资有限公司、亚洲航业有限公司、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等。

德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也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此过程中,银行可以全能制经营的法律原则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这是其与美国等国家的不同之处。并且,德国金融控股公司是以全能(制)银行集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表现为全能银行集团的不断扩大。

早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的全能银行就通过收购和控股一些抵押银行,开辟了其长期抵押贷款业务,并为抵押证券化(MBS)创新业务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80年代末期,德国的全能银行集团又将人寿保险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相结合,创立了“全功能金融服务”(Allfinanz)的概念,进一步扩大了全能银行的服务范围。90年代以来,德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呈现出“巨型化”的趋势。德国最大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德意志银行(Deutsche

90年代以来,德意志银行集团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张,并进行了一连串的收购与兼并活动。其中主要有:收购了ITT金融集团,与德意志信贷公司合并,组建了德意志金融服务公司;重组了一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德意志摩根建富公司;收购了意大利的第五大资金管理公司——金融和期货有限公司;还在美国建立了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德意志银行集团纽约信托公司;1998年又兼并了美国第八大银行——信孚银行,拓展其证券托管和衍生交易业务,从而不仅在欧洲,而且在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中的地位都得到了巩固和提高。德意志银行集团与信孚银行合并后,其总资产高达8340亿美元,超过了瑞士联合银行及美国花旗集团,成为1999年度世界上资产规模最大的银行集团。

德累斯顿银行也是世界闻名的全能银行,在主要从事存款和贷款的同时,德累斯顿银行已发展成为一家在证券、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外汇买卖、衍生金融工具产品和贵重金属交易方面有一定知名度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1995年又巨资收购了英国老牌商人银行克莱沃·本森银行(Kleinwart-Benson) ,进一步拓展其在全球资本市场上为公司和私人机构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功能,并成为在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方面的主要参与者,业务涉及股票与债券的发行、承销,买卖、销售、提供咨询、市场调查和资产管理等领域。通过控股子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是欧美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

日本与韩国曾经以大财团的形式发展起了一些企业集团,其中有一些是金融控股公司。但由于其政府主导型融资制度的体制性弊端,结果发生了很多坏账和腐败现象。近年来,这两个国家开始实施金融改革,重整金融资源与机构,在这个过程中组建了一些新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日本第一劝业银行、日本富士银行以及日本工业银行联合成立的嘉禾金融控股公司2000年9月8日得到了日本金融再生委员会的认可。韩国政府去年底宣布,政府将向韩威银行、光州银行、和平银行、济州银行等6家受债务拖累的银行注资10000亿韩元(58亿美元),注资之后,将于今年2月成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来统一管理这6家银行。

日本、韩国与欧美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三个不同点是:其一,日本、韩国的这一批金融控股公司是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的;而欧美的金融控股公司则是在市场机制下由企业自发形成的。其二,日本、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处理呆坏账,而欧美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从事业务扩张。其三,日本、韩国的这些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原有企业衰退时进行的,而欧美各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则是在金融集团持续扩张的过程中进行的。鉴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推断它们进一步的发展也会有所差异。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尽管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存在着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团等。一些大的商业银行也正在筹建金融控股公司。简言之,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正在兴起。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公司)是荣毅仁于1979年10月倡导创立的,经过20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具有较大规模(1999年底总资产为2681.77亿元)的跨国公司集团。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受国务院直接领导。目前,中信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于金融业、实业与其他服务业三大类。金融业是该公司的重点,其资产约占公司总资产的81%,控股或拥有的子公司涉及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证券(中信证券)、保险(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信托投资(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等;实业在总资产中约占18.5%,涉及信息产业、基础设施、能源、房地产等;其他服务业在公司总资产中约占0.5%,主要包括贸易、工程承包、旅游和咨询等业务。

可见,中信公司是一个金融集团,属于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范畴。按母公司所属的行业属于第一类,按控股的方式和目的属于经营性的金融控股公司。

近期一些媒体报道中信计划将其证券、银行及保险业务合并为一旗下的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将取名为中信金融控股(Citic Financial Holdings)。而据该公司董事长王军透露,成立中信金融控股集团的计划已经完成,正等待中国证监会的审批通过。该控股集团公司将包括深圳的中信工商银行、中信证券、香港的嘉华银行及一家快将成立的保险公司。从目前中信证券迁址深圳来看,这种传闻可能会变为现实。

目前,中国光大集团是以金融业为主的较大规模(截至1999年6月,总资产近2000亿港元)的跨国公司集团。该集团成立于1983年,经历了从主要经营外贸和直接投资转变到以金融业为主的一个过程,并且选择金融业为其今后发展的主要业务。集团的最高领导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经由国务院授权,管理、经营国家投入集团的国有资产。董事会休会期间由执行董事会全面负责集团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作为控股公司,控制的上市、非上市公司分别有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公司几十家,涉及的行业有银行(光大银行)、证券(光大证券、申银万国)、信托投资(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光大控股公司是香港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三大股东之一、拟议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资产评估(光大资产评估公司)与托管(光大资产托管公司)、贸易、旅游、通讯、加工与制造、港口等。光大集团原本是一个产融结合的企业集团,正在转变为全能性的金融集团,根据定义,也算是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按照第一个标准,它属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类型;按照第二个标准,它属于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

3.三大商业银行正在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变

中国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迈步最早。1979年中行便在香港成立了一家财务公司(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 ,涉足资本市场业务。后以此为基础,于1998年在英国注册了中银国际(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998年迁至香港,标志着其市场重心的转移。1999年中行又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开拓香港的公积金市场。中银国际是中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这说明中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构架已经展开。

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根据特许,它可以从事众多投资银行业务。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了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去年底还完成了宝钢的主承销。因此,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近期,工商银行又斥资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收购友联后,工行将直接在港涉足零售业务,并扩展其投资银行业务。据悉,工行将在香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重组其金融业务,从而使工行香港分行、工商国际、工商东亚和友联这4家银行分工更和谐,形成银行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有机结合的格局。在三大商业银行之外,其他金融机构也跃跃欲试。去年底,民生银行董事长经叔平在深圳分行视察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民生银行的发展方向。

4.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1)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明显地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例如中信公司与光大集团;另一类是为了法律规避而产生的,像三大商业银行正在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两者都得到了中国主管部门的特批,而主管部门目前的态度是积极而谨慎的。

(2)正如整个金融行业一样,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还相对较低,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参照国外尤其是欧美的做法,尚处于探索的阶段,人才、资金、经验都需要提高。

(3)香港是一个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相对成熟的地区,与国际经济已经充分地接轨,该地区又是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为我国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和探索提供了一个特殊便利。从现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来看,大部分都利用了这一条件。

(4)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已经非常清楚。从理论界、实务部门到决策层都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新经济蓬勃发展,金融全球化日益加剧,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制经营是大势所趋。这就首先从观念上扫除了障碍,从而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金融组织的成功指明了方向。而且,我国政局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为这一组织、制度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上面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或筹建)有特殊的背景,不具有一般性,但它们在自身发展中也吸收了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熟经验,它们的实践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

中国进一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路

中国的金融业现在处于一个转型和调整的状态。从所有权性质上看,虽然其他所有权性质的金融机构正在兴起,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地位在下降,但后者在整个金融业中仍稳居支配地位。而且这种局面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所以,下面将着重分析国有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组建若干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

从前面的分析与介绍我们已经知道,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绝大部分是以商业银行作为控股的母公司,通过收购其他与自己在功能、业务、性质等方面互补的企业,逐步把金融控股公司做大。理由也很简单,商业银行的资产最雄厚,规模最大,营业网点最多,客户最丰富等。由于能通过与商业银行相结合进而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发展自己的事业,所以那些被收购的企业也乐于与之合并,于是成就一个“双赢”。

我国的金融格局也是如此,也应该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主体,合并一些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组建一些国家级的金融控股公司,优化与组合现有的金融资源与机构,应该是必要的。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都属于国有独资,这为统一的调控和安排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在统一规划和安排这些国家级、民族型的金融机构(如四大商业银行、银河证券公司与三大中央级的信托投资机构等证券部门、中国人寿与中国人保等保险机构)时,一定要提倡竞争与效率。

二、将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

下面的一个问题就是:通过哪种途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欧美等国家是通过市场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而韩国与日本则更多地运用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前者的条件要求较高(高度发达的市场机制及自主创新意识、很强的经济主体等);后者的条件则很简单,而我国以前也是这样做的,但后者容易发生一系列后遗症,不宜过多地采用。

中国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面临全面开放的竞争与压力,时间急迫。鉴于此,笔者认为,中国应该走一条折衷的道路,即利用市场机制贯彻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

为此,要做的几件事就是:(1)把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优化金融机构的多元投资主体,吸收其他经济成分入股,完善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和组织机构。(2)把股份制改造后的金融机构推荐上市,利用公开披露等市场机制强化其内部监管,促进其提高竞争力。(3)在组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时,要积极地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外国的资金、技术、管理和经验等。在国际范围内与国外金融机构平等竞争,努力提高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从实践上看,决策部门已经开始全方位地为金融企业上市做准备了。200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向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为金融企业上市铺平了道路。随后,宏源证券与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始挂牌或上市。

要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造成全方位的金融控股公司,从现在着手,要积极从业务上做准备,努力开展多样化经营。

目前,从商业银行争相代办基金的托管业务来看,各商业银行都有迫切的愿望拓展其中间业务。中国的商业银行即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没有很好地开展非传统业务。在现行法律下,商业银行仍然可以从事一些代理、咨询、转账、理财等业务,但这些业务还开展得很不够,这些业务是在向金融控股公司过渡时的业务发展重点。

四、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并购相关的一些其他企业

金融控股公司有两大类:母公司为金融企业的及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一个拟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会因为多种因素及其不同特点而在发展中形成一些特色和优势,在它通过并购其他企业发展成金融控股公司时,完全可以根据需要把一些其他类型行业的企业吸收进来。

前面已经略微涉及到,金融控股公司除了主营金融业外还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或投资,这在欧洲尤其普遍。例如英国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Lloyds TBS Group)除了在国内经营金融业务外,还在石油、钢铁、航运、飞机、电气、建筑材料等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投资。德国的一些大型全能银行集团在许多工商业公司中的股权往往超过25%,成为控制实业公司的大股东。如德意志银行集团控股在25%以上的公司就有:戴姆勒—奔驰汽车公司、卡尔施塔百货公司、菲利普·赫尔茨曼建筑公司、霍尔登百货公司、哈巴克—劳伊德建筑公司、威斯特伐伦联合电气公司等。中国的中信公司与光大集团也属于以金融业为主,兼营其他产业(包括实业等)的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收购一系列的子公司(包括主营实业的子公司),目的只有一个,即提高原有企业的竞争力。鉴于这种分析,中国未来的以商业银行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当然也可以控股主营相关实业的子公司,例如为银行提供信用卡、提供网络服务、计算机供应商、相关产品开发的企业等。只要并购以后对新的企业集团来说效益大于成本,那么这种并购就应该进行,应该提倡。

如何抑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体制性弊端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经常遇到的一个两难问题就是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如何妥善处理集团内部庞大的业务往来、组织结构、人事关系等,使之处于规模经济的最优状态,也是需要注意的。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体制性弊端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适应新经济发展的一个企业组织形式,固然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但是,就这个组织制度本身而言,也存在着一些体制上的缺陷。

1.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过于便利

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商业银行控股投资银行)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如果不考虑其他后果而专注于短期盈利的话,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有一种本能的倾向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这样做,管理人员可以展示较好的经营业绩,而股东们也可以得到比较高的回报,对集团内部的董事、经理、股东、员工都是一件好事。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而金融控股公司又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话,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另一方面,如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若“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则会发生金融危机。

1997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通知引起股市暴跌。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上证综指一直在1449.08点下方盘整(直到1999年7月才又重返1450点),而此前的1年多时间里股价是连续上升的(1996年12月16日实行涨跌幅限制引起一个波动除外)。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1)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会迅速拉升股价,造成股市剧烈波动。(2)当银行不能作为一个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主体,从而不严格其经营与核算时,便可能促使资金流入股市,酝酿股市泡沫与金融风险。

如果由四大商业银行等为主组建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还不能完全摆脱“国有”的框架,不能将控股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建立在一个市场化、公开透明、谨慎严密的机制之上,则过去发生的(甚至更严重的)风险还将发生,后果将非常严重。

2.规模经济与规模不经济

金融业是一个规模经济明显的行业,作为一个大的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规模经济的前提和条件。以四大商业银行等为主体,组建几个大的金融控股公司,企业之间能扬长补短,功能互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这是我们所希望的。但一个现实问题是,将几个原先彼此相对独立的企业联合起来,则新的企业关系更为复杂,业务更为繁多,冲突更容易发生,这些因素都可能使新的企业变得规模不经济。这也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所以,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着眼点不应该是求“大”,而是求“强”。“强”必须“大”,但“大”了不一定就“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协调是重要的。以下的例子说明,机械地将一些企业堆砌在一起,并不一定导致规模经济,而且可能造成规模不经济。

美国60年代末至70年代曾发生过一起兼并高潮。当初的理论依据是,通过收购一系列与本企业经营业务毫不相干的企业,可以缓解或抵冲经济波动可能对本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企业联合兼并的目的可以加速该企业的成长和分散风险。某企业在某一业务方面的亏损可能会由该企业其他业务的盈利来弥补,因此总体上该企业可保持一种平衡的发展。当时,一些联合大企业甚至拥有几百家公司。但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许多超级联合大企业已经解散,有的通过卖掉一些所属的公司筹集资金来拯救另外一些所属的公司,有的干脆卖掉一些不盈利的公司。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ITT Corporation)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公司成立于1920年,并曾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的兼并浪潮中拥有各种业务的分公司,如汽车反锁刹车制造、赌场、保险、纽约一家棒球队等等。但该公司巨大的业务范围最初证明是不利的,该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分拆成几家公司,每一家公司都有自己的主营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中的各个企业之间,由于存在相互持股现象,可能滋生腐败现象。80年代与90年代,日本和韩国盛行一些大财团,其中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交叉持股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中的一些情况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出现了不正常交易。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发现银行、工商企业以及政府官员之间存在大量腐败交易。这说明了金融控股公司等一些企业集团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建立“德国模式”的市场主导形融资制度,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

与日本的融资模式相类似,德国融资制度也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但没有发生类似日本的银行危机与腐败现象。根据笔者的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日本实行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政府主导型融资制度,而德国实行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主导型融资制度。

中国正处在由政府主导的融资制度向市场主导的融资制度转变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拟议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那么消除金融控股公司的体制性弊端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政府部门、金融部门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部门三者的关系。简言之,市场化原则可以有效抑制这一体制性弊端。

一、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调查与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应该主要注意两点:对公司内部交易与风险(ITE)的监督与控制和对风险集中度的监督与控制。内部交易与风险反映的是集团各实体间的风险暴露,风险集中度则反映了不同集团间的风险程度。这两点是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金融集团完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的关键。不过,从各机构的实践看,几乎所有的国际性金融控股公司都有明确的风险集中度的管理程序,但是大多缺乏对内部交易风险的管理程序。因此,199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度原则》,对控制内部风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其主要原则:建立集团内的评估内部交易风险的机制,鼓励对内部交易风险进行披露,通过对资本流动、融资和资产的某些限制性措施来防止不良的内部交易发生。

二、欧美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关于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本文前面部分已经从历史的角度附带地作了一些说明。下面将主要介绍美国适应新的混业经营格局作出的一些调整。

美国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前后,监管的变化有三点:

其一,由“纵向个别立法”转向“横向个别立法”。《法案》以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按照不同金融机构类别进行个别立法、个别监管的体系。银行领域由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新金融监管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依照《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进行横向综合监管。其二,旧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的分类”进行监管,新监管体系按“金融服务功能的分类”进行监管;旧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监管制度,新监管体系对金融服务功能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监管制度。原来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美联储(Federal Board,FRB)现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以服务功能分类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的监管仍由原来各领域监管机构执行。《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各级机构的监管优先权也作了规定:FRB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必要时也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FRB的监管制度有不恰当监管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

其三,旧监管体系以“列举”方式来定义有价证券,新监管体系以“灵活判断”方式来定义有价证券。旧金融监管制度对有价证券的定义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其认可的商品—一列举出来,例如,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有担保企业债券、无担保企业债券,利益分配契约中的权利证书等。新金融监管制度则采取“灵活判断”的方式,除了原有商品,当一种新商品出现时,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由FRB判断。如果是金融商品,应该属于哪一种服务功能,则分别由SEC判断是否属于“证券商品”、由OCC判断是否属于“银行商品”、由州保险局判断是否属于“保险商品”。如果各监管机构发生意见分歧,则上交联邦司法机构作最后判决。

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是把金融机构割裂成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和配合,不利于金融集团的国际竞争及健康发展,为了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发展的需要,英国于1997年10月对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撤销了英格兰银行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责,合并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局、私人投资主管局等8个金融监管机构,改由证券投资委员会统一管理。该机构把原有的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各种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功能集于一身,对英国境内所有从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的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1998年6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从而使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正式移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立法程序得以完成。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英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

德国具有与上述两个国家不同的情况。首先,德国一贯奉行的银行全能制经营使之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于是,探讨德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几乎等于探讨德国整个金融业的监管问题。

 德国银行监管主要由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来组织实施,并协同德意志联邦银行协作执行。一般来说,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侧重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等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联邦银行则侧重于对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由于德国的金融机构自律性非常好,所以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联邦银行业监督局的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资产业务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

1997年,德国提出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的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为了让金融控股公司更充分自由地参与国际竞争,对其监管有所放松。

三、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完善法律法规,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1)当时金融秩序比较混乱,而金融监管当局的经验少、技能较低,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也比较混乱,处于一种严重变形的混业经营状态。(2)当时我国的金融业仍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国际金融环境对国内影响不大;另一方面,美国等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上仍保持着分业监管的框架。现在,上述两条都发生了变化:一是无论中国金融业的运行质量还是监管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二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势不可挡;同时,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既然条件发生了变化,我们的行动与措施等也要相应地改变,以更好地适应和促进形势的发展。

为此,首先要修改法律法规,如果不能尽快进行,也要在过渡时期制定一些临时的参照法规或文件,为以后形成一个法制化、市场化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做些准备。长远一点来看,以后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应该以国外相似的法律为借鉴,保证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合法性。对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比例、渠道及其运营情况应该给出详细的规定。在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时,更要严密监视,时时警惕金融风险,特别是对于四大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另外,在现有的人行、证监会与保监会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三者合并,以更好地适应混业经营监管的形式。

2.外部施压,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强化内部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大的企业集团,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它的动机并不总是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目标相一致。因此,尽管部门要通过定期地、经常性地检查它们的报表资料来约束其行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其需要,并结合我国金融企业内控薄弱的特点,制定所呈送报表的格式与内容。从法规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部门的相对独立性、职责、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作出规定。只有把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良好的风险控制效果。

3.遵循并表监管,综合评价的原则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采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对集团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公司分别监管的同时,负责监管集团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监管当局应实施对集团的并表监管,在此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和管理进行综合的评价。实施并表监管,可以避免对金融集团的资产规模、负债规模、资本充足率、盈利水平及资产净值的重复计算,可以更客观、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更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4.统一标准,增强透明度

加强对金融集团监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逐步统一监管标准,并实现监管标准的充分透明和信息共享。统一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逐步统一对金融集团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的标准,以实现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要逐步统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监管的标准,以实现统一、综合监管,防止出现严重的风险漏洞。

5.积极利用新技术、提高监管效率

使用新技术可以节约成本,增进监管效率,还有利于减少人际关系造成的监管障碍,提高监管的真实性与公平性。去年底,证监会与全国证券公司实现了网络互连,使证券监管走向信息化。这为未来实行混业经营后如何在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之间采用网络通讯技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由于金融集团的规模大,机构多,业务复杂,而且大多数跨地区、跨国界经营,因此仅靠本国或本地区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要加强与各国和各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紧密合作,进而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一种团结协作的监管制度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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