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账会计去总包公司还是分包公司好?

自从我国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业务发展越来越好,尤其是对外承包工程成就显著。截止到2021年上半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已经占到全球业务的近六成。中国企业的海外竞争力也越来越强,区域间的互联互通,已成趋势。“中国建设”将像“中国制造”品牌一样享誉全球。

但是,自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蔓延,抗疫艰巨,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美欧打压、遏制中国,各国贸易保护抬头,大国博弈,竞争激烈,全球政经格局百年巨变。在此新形势下,中国“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各类经营风险更为复杂和严峻,尤其是在国际社会合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中国相关国家部委,如国务院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对“走出去”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中国“走出去”需在境内外全面、严格合法、合规经营,其挑战空前,意义重大。

从国际税收来看,境外很多国家在进行税制改革,加强和提升征管手段,国际间反避税合作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后疫情下,各国财政收入压力增大,中国“走出去”企业也多成为了东道国当地的重点税源,相关税务检查和稽查频繁,中国“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日益凸显。基于上述情形,笔者根据多年海外从税的实操经验,梳理并总结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所面临的如下十二项主要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希望能给相关“走出去”企业一些参考和借鉴。

有些“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投标前期,或是由于调研期间经费不足,或是处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往往以免费获得财税资讯为参考,并没有深入、专业了解和把握东道国(项目所在国)的详细税法规定,或是当地做了一些调研,但是随后东道国的税法进行修订和改变,但是没有及时更新。特别很多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与实操存在很大的差异,“走出去”企业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进行实地的实操做详尽调研,但往往都没有做到。
很多“走出去”企业对项目负责人的考核激励机制的还存在急功近利的缺陷。境外项目负责人往往是以尽快中标为目标,尽早获取项目奖励收入为动力,对长远的税收风险忽视和潜在的税收税负低估都造成了前期税收调研的不够周全。
Tax)的规定,即在每个财年末的资产总值超过20万比索,须缴纳资产总值1%的最低预期所得税。同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如柬埔寨,老挝等国家,即使“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当地没有收益或利润,也要依据资本额或收入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有的国家规定:企业在正常利润下据实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与上述最低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相比,按孰高征收的原则。有一些“走出去”企业的财税人员凭以往经验认为:企业所得税是基于企业年终有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才需要缴纳,而境外大型的工程项目通常前几年投入较大,基本不产生投资收益。由于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制没有做充分、细致的调研,因而没有考虑到东道国最低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规定,有些“走出去”企业就没有正确进行相关的税负测算和现金流安排。
二如;安哥拉有合同印花税,该税属于地方税,按当地法规规定:建造合同需交纳合同金额1%的合同印花税,该合同印花税应向当地法院备案并由法院征收,而不是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当地公司交纳合同印花税是合同有效性的前提,若不交纳该项合同印花税,日后产生合同纠纷,东道国当地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因此“走出去”企业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需要立即交纳与建筑合同金额相符的足额印花税呢?随着实地调研和与前期进入的中资沟通后了解到:当地的实际操作是:企业可以向安哥拉当地法院协商申请,按建筑合同的工程进度甚至是按业主付款进度来交纳该项合同印花税。这样就可以即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也避免因种种原因合同金额变更,甚至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而先期多交纳了合同全额的印花税,进而节省了现金流。在很多国家,如土耳其、澳大利亚、多哥都有类似的合同印花税,其税法规定和实操都有很大的差异,需要“走出去”企业做实地调研和与相关当地征收机关协商解决。笔者在此建议的应对措施有:
一是坚持付费的专业报告做财税调研的基础。“走出去”企业在投标前期可以借助一些免费的渠道来了解一些基础税制信息,但是绝对不能以免费资讯作为境外项目投标的计税依据。以东道国当地权威财税中介的付费财税尽调报告或专项税制调研报告为基础,这是不可节省的调研代价和专业保证。
二是要求助中国政府驻外机构及当地的中资企业资源,关注税收环境与实际操作。东道国的权威中介的专业报告,往往会对当地的财税法规做非常谨慎的解释,而对东道国实际操作的具体风险及“灰色”地带并不愿意充分揭示和做相关适应性的建议。“走出去”企业还必须要进一步了解东道国的税制大环境和相关税务执行机关的实际操作层面,把握东道国税收法规与实操的差距。“走出去”企业要求助并主动拜访中国驻东道国的大使馆、经商处及国家税总外派的税务官。中国驻东道国的大使,特别是商务参赞和外派税务官,他们对东道国的政经大势,包括财税改革,中国与东道国的两国关系及周边地缘关系,双边税收协定执行的情况更加了解和清楚,可以给与“走出去”方向性的指点。“走出去”企业还需要与中国企业商会,并与已经前期进入该国的同行中资企业沟通和交流,很多同样的税务问题,税收处理,他们都已经遇到过,试过错,去向他们学习和了解,相关性更强,经验更可靠。
三是要提高税收法规语言翻译的专业准确度。很多发展中国家当地官方语言是小语种,这些国家的当地的税制,税收法规翻译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东道国的专业中介没有懂中文的专业人员,或是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翻译人员大多数是语言专业毕业的,他们往往只有有限的商务知识,缺乏财税专业的专门学习和训练,所以他们对这些“小语种”的官方语言翻译往往不够准确,让相关财税人员不好理解。这就需要有相关财税人员,特别是有国际税经验的税务专家要进行专业判断和甄别,同时需要利用其他已有的通用外语翻译,如英语,法语的翻译进行比较和对比,这样才能有助更好的理解东道国相关税制和税收法规。
四是要与税收法规制定权威机关沟通和求证。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有些是原殖民宗主国)的政治体制,这些国家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构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和具体税收征管部门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往往是东道国的议会(或国会),还有的是独立的税收政策制定委员会,而具体税法执行和征管部门是财政部下属的税务局。税务局机关无权对税收法规进行释义,解释和判决的。因此,“走出去”企业要想真正理解相关税务政策,税收法规的背景,意图和含义,就要与东道国制定相关税务政策和法规的权威机构沟通,了解和求证。若与东道国税务征管部门求教和研讨,因其不是合适的权威机构,往往因人而异,甚至会与税法立法本意相距甚远!
五是要研究法院对税务争议案件的判例。由于大多数发展国家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其司法机关即法院比较独立且大都采用判例法来具体裁定,判定相关税收法规的具体实施和运用。“走出去”企业要关注和研究相关的法院判例,特别是要参考当地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案例的解释和分析,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具体执行的对与错,才能有一个比较客观的对比标准和参照对象。
六是要促进东道国完善和细化“新”的税收法规。很多特殊行业及新业务,如大型的公共设施建设与运营,国际工程的EPC+F 模式,能源开发与跨国运输,共享经济和网络经济等,很多发展中国家以前从来都没有经历过,也就没有相应的税收征管经验,自然也就没有针对这些“新”行业,“新”业务的相应税收法规。对此,中资“走出去”企业要积极主动的应对,要借助当地专业中介的影响和帮助,求助中国驻东道国的相关机构,如经商处,中国企业商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进而与东道国相关权威机构(如议会,税务委员会,财政部等)沟通、解释、甚至培训。具体包括:借鉴和引用国际惯例,如OECD范本、UN范本最新发展、国际会计准则、行业准则和规范的最新发展等,介绍欧美及中国已有的税务案例及征管方式。换言之,中国“走出去”企业要促进和帮助东道国完善税制,补充和细化相关税收法规,进而解决中资“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所面临的具体税政困难。
基于上述各种应对措施,笔者还建议,“走出去”企业应根据境外项目的具体情况确认细节并时时更新相关财税信息,制定符合本企业行业特点,项目实操性的《国别税收指南》。该指南的主要作用是介绍东道国当地财税规定,提示与当地公司日常运营直接相关税法要点。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相关税务规定,如各相关税种、税率、征税方式、代扣代缴、税务申报、交税日期及方法,税收优惠、亏损结转、税收协定适用等;相关财务规定,如折旧、摊销年限、税前列支费用要求、标准、限额及比例,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等;需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的资料及相关要求等。另外,该指南需要附有当地相关财税法规的原文,同时提供相关重要财税法规的摘要中文翻译,以便相关人员的理解和查阅。“走出去”企业只有建立起定期、持续搜集和更新境外国别税收法律制度的机制,确保能够获悉准确、真实、最新的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及实操运作,以《国别税收指南》的相关财税信息给与境外项目投资决策,税负测算提供坚实和可靠的依据。另外,“走出去”企业还要完善对市场人员的考核及奖惩机制,要将市场人员的眼前利益与潜在税务风险想挂钩、相关联,使其有责任、有动力去关注、去投入资源对东道国的相关税制做深入调研,对相关税负做精细测算。
“走出去”企业对双边协定的解读不易,了解不透,享受不足,其具体原因也是各不相同。
一是协定本身的表述非常专业化,比较苦涩和抽象,“走出去”企业不容易理解和体会其中的细微差别。中国与很多国家双边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还是一个双方利益博弈和协商的过程和结果,甚至个别优惠条款是相互妥协,交换的体现。若是税务总局相关协定谈签官员不做特殊说明,或是“走出去”企业没有仔细比较相关研究条款,很难体会出其中的细微和特殊差异。
二是对双边协定的享受的前提条件不重视,双边税收协定在东道国的享受,不是自然享受,需要居住国(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相关规定,“走出去”企业应在所辖地区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此证明,当年或上一年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2年内有效,一但“走出去”企业过了开具证明的时效,就不能及时在东道国享受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三是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不仅是在生效后的协定文本中体现,更多的具体内容是还在协定的议定书、备忘录等附件中体现。如在巴基斯坦对于利息预提税的优惠规定,是对中国相关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采用正例举名单,具体体现在中国与巴基斯坦的3个协定备忘录中。在马来西亚,也是在中国与马来西亚的协定备忘录中,以补增中国进出口银行来特别享受双边协定对于利息预提税的优惠待遇。再如:在美国,就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优惠是体现在中美协定的议定书中,该议定书中特别约定了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
四是有些双边协定的适用,还需要“走出去”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求助国家税总的救济,利用双方税收磋商机制甚至是国家间对等待遇力争而获得。一如国家税务总局对哈萨克斯坦的“超额利润税”适用企业所得税的双边税收待遇的特别批复;再如;俄罗斯曾对我国某航空公司征税,明显违背了中俄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国际运输业务免税待遇约定,在双边税收协商未果下,中国税局对俄罗斯相关民航进行对等征税,进行反制措施,迫使俄罗斯恢复了对中国某航空公司的免税待遇,最终对中国某航空公司已征税款进行了退税。
因此,“走出去”企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双边税收的具体专业术语约定,体会相关的条款的细微差别和特殊优惠约定,还要关注其具体表现的不同形式,特别是要把握享受税收协调优惠的前提条件(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关注时效,“走出去”企业若在东道国遇到相关税收协定待遇不公,可求助国家税务总局帮助解决,具体适用情况和途径,笔者将在下面十二、税务争议难解决段落中再做详述。
目前一些“走出去”企业为了尽快实施境外中标项目,往往采用最容易、最迅速的直接投资方式,即中国集团总部在东道国(项目所在国)建立法人机构(如注册项目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这种直接投资方式,由于没有提前综合考量商务及税务因素,特别是没有给企业后期发展留有全球投资框架完善和拓展的余地,随后给“走出去”的在区域和全球布局,拓展新业务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或是重新构建新的全球投资结构时,其代价非常昂贵和格外困难。
一如,直接在某东道国(项目所在国)投资及设立公司,由于中国与该东道国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其税收待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并不是最优,或是中国与该东道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但是没有对境外所得税的饶让条款,即便是该东道国给与了当地公司免税或税收优惠,其汇回中国的利润仍需在中国依相关税法补税。相反,若是能提前考虑在税收协定签约国比较多,税收协定比较优惠,对境外所得给与免税或税收协定约定饶让抵扣的国家(如在新加坡、荷兰等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中间控股公司再投资于“走出去”在项目所在国的公司,这样的股权架构就可以是境外公司的相关税收协定待遇更好,综合税负更轻。
再如,一些“走出去”企业只是考虑眼前或应急的境外项目施工或运营的税务影响,并没有仔细考虑将来项目执行过程中或后期运营中,当地公司退出机制的相关税务影响。有些东道国相关部门对相关的股权转让审核程序繁琐,对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检查非常严格,税负也比较高。若没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直接在东道国转让相关当地公司的股权,往往很难顺利转让,而且还要付出巨额的税负代价。相反,若是提前预留一个合理的中间层控股公司架构,以中间层的控股公司转让相关东道国当地公司的股份,其审核程序就相对简单,税负也相对减少很多。当然,也要充分评估和关注在东道国对于在中间层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的相关反避税规定和措施。
三如,有些“走出去”企业境外业务发展很快,开始考虑设立或拓展新的境外区域甚至是全球的资金功能,若拓展全球的融资租赁中心或资金池职能,原本直接投资的2-3层架构就不够用或不能实现全球资金中心的功能,于是开始重新搭建新的更多层境外投资架构,就需要对原来在区域或全球各个国家的最底层的实际运营公司,进行重新转股或全面股权整合,由此操作就非常地耗时且花费代价。
四如,有一些“走出去”企业,特别是民营和私企,初始境外投资架构采用的是一些激进的全球避税的筹划,如在避税地(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多层复杂的投机架构,特别是在避税地没有实质商业业务,只以避税为目的所设立的空壳公司,导管公司,在目前及今后中国、东道国及国际合作的反避税大势所趋下,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和挑战。如在中国纳税居民判断下,香港壳公司与中国实际管理总部冲突下的纳税调整,受控外国公司(CFC)在境外导管公司不汇回利润的视同利润分配的在居民国的补税。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LOB)的限定下,反税收协定滥用的纳税调整。还有国际合作反避税(如BEPS)对避税地的挑战(如最低实体化要求,CRC的银行信息披露等),2021年7月,OECD包容性框架中130个国家发表声明,G20财政部长及央行行长也发布公告,就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历史性协议,支持跨国企业利润重新分配,设置全球最低税率(15%),这些国际间的反避税发展趋势都将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合法,合理设立和搭建区域和全球投资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然,“走出去”也应密切关注和考量中国海南自贸港的特殊税收优惠,如对境外所得采用属地原则,进行境外所得给与免税优惠。由此,可考虑在海南自贸港设立顶层的境外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和享受海南自贸港的税收优惠(如岛内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15%和境外所得免税)。
很多“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投标或议标阶段,往往因为税务成本最初预估不足,导致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最终付出的税务成本远超预算很多,甚至在东道国的项目最终因税负预估不足而导致亏损。由于涉税分析不细致,凭以往经验估算,在项目前期谈判、预估时,没有财税专业人员参与,而市场和商务人员往往缺乏对项目涉税情况的深入分析和专业判断,其在合同商务报价时,往往凭借以往项目估计税负的经验、参考其他国别税负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将投标国别的税制的特殊性加以周到考虑或对其差别处未做专项调整,因此造成税负预估严重不足。其产生具体原因有:
一是市场人员及商务人员仅凭对东道国增值税法的一般规定,结合当地采购的预算计划,估算出了相关的进项增值税及对应的可税前列支成本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而在东道国的现实情况是:在当地零星采购的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大多数供应商都无法提供合法、合规的票据,而境外项目公司为了保证工期和正常的项目土建,又不得不在当地采购和使用,因此,由于当地采购票据不合规的现实局限,造成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进行正常的进项增值税抵扣,多交了增值税。相关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虚增的利润,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二是滚动预算不精确,成本、费用缺口量化不准确。“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往往客观存在实际发生,但在当地所得税前不能列支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即所谓的成本、费用“硬缺口”。如当地零星采购费、前期调研费、项目公关代理费、中方外派人员在中国发放的工薪和社保费、中国总部为境外项目代垫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中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总部对境外项目的管理费、“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的不合规费的票据费用等等。对于上述成本、费用的“硬缺口”,“走出去”企业需要逐项细化和量化,及时更新和调整,这样才能做到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和应对,若只是对境外项目的税负做粗略的定性分析和估算,还是离境外项目最终发生的实际税负差距甚远。
三是市场人员急于中标,压低税负报价。这是由于目前一些“走出去”企业对市场负责人的考核及奖励机制局限所致,市场人员的短视和本位局限造成了税负低估倾向。
针对上述种种税负低估的原因,笔者建议的应对措施有:财税专业人员必须要提前参与境外项目的前期谈判和报价估税,全程跟进项目的推进和最终落实。从财税角度给予及时、有效的专业分析和建议;必要时,还要付费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士,做较详细、专业的合同预审、税负评估;财税专业人员要与市场负责人员、商务人员紧密配合,要及时做好境外项目的滚动预算,细化和量化各项成本、费用的“硬缺口”。“走出去”企业集团总部还应制定并提供《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方案模板》以供其集团内成员单位、分包商和合作方参考。该税收筹划方案模板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的分工责任及节税分享安排;选择当地合适的法人主体(如项目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联营体的选择);分解合同报价,细化预算评估;分析和比较主要成本和费用的硬缺口并制定参考和建议的税收筹划方法;如EPC合同分拆筹方案及转让定价安排(特别是在中国设备采购部分合理加价的出口及在东道国进口环节合理海关估值等)。以此,使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税收遵从成本最低,预算税负数与实际发生额的差距最小。若因投标时的国别市场进入、时效性或出于报价竞争力的考虑,对于明显低估的税负后果,要充分重视和尽早警示,还必须要确定后续税务应对的备选方案,甚至要有应急预案:如根据业界经验明确能够承受的税务成本底线,在项目报价中要求有明确的税务承诺事项,如约定不含税价或因税负变化时,合同中应有保障调增价格或要求补偿的条款。对于市场人员的局限性,需要完善相关机制,已在上述一、财税调研不周全段落中做过建议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内账,是“走出去”企业据中国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理,集团内部统一电算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和汇总的账套。外账,东道国当地注册公司根据东道国的会计制度,财务规定、税务法规制定的账套,其主要目的是为当地注册审计师做审计报告及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所用,一般来说,东道国当地公司的外账是以内账为基础,在对东道国与中国不同的财会,税务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后,编制而成。外账具体内容包括境外项目当地的日常财务核算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相关会计报表等。东道国当地公司因没有建立规范、完善的外账核算体系,由此导致审计报告不实,纳税申报不准,随后应对当地税务检查的基础不牢,进而会在当地税务稽查中付出额外的纳税代价。东道国的当地公司外账不规范的原因多样且复杂:有财税法规和现实税务征管差异问题。如东道国当地税制和财务规定的差异(如会计年度不同);境外免税项目,没有设立外账;当地混合征收制度,即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其对应的期间费用没有真实记录,对增值税据实征收,只有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的核算和记录,其他成本费用记录不全;因成本、费用有“硬缺口”,外账不完整;从内帐系统数据转换为外账的差异;财务共享中心的数据和资料对外账的匹配和差异等等。
基于上述种种外账不规范的原因,笔者有如下建议的应对措施:一是要建立《外账编制规程》,该规程的主要内容有:提示东道国与中国不同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法规定差异内容,外账与内账之间的对应关系。统一在东道国的会计核算及记账方法,其中包括统一设置会计科目、统一的账务标准(如折旧,摊销,计提比例,限额报销等),同时采用东道国相关政府认可和通用的外帐记账软件;规定外账工作审核机制和相关账表报送程序,如规定“隐性”分包商、合作方应在限期内向总承包商提交相关明细(如银行现金日记账、收入成本发票统计台账、报送相关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外账编制还要注意落实上述项目税收筹划方案在账务上的处理。笔者在此特别提醒的是;“走出去”企业财税主管与当地中介在代理记账,凭证规整的合作应该是互动模式而不是被动模式,即自身要积极、深度参与凭证审核,外账设立,不能让当地中介对凭证和外账全权托管,自身不闻不问;二是要建立《票据审核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建立和完善外账,通过审计报告及应对税务检查的基础前提和根本保障。该办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支付和内部报销要及时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原则上不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对在东道国项目的各参建方、隐性分包商也要从业务源头抓起,让他们也要对原始票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总承包方(当地注册公司)要对相关票据进行专业复核,最终严格把关,同时给与隐性分包商和参与方给与必要的辅导和培训。笔者在此提示:该办法要注意在当地外帐中应存档原始票据,内账中留存票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内帐中要备注与原始凭证之间的索引编号和索引清单,该索引清单应附有(中文翻译的)相关交易、事项的简要说明、归属单位或部门、存放地点、责任人,并根据内外账凭证号之间对应关系做好登记台账。三是要分析成本、费用硬缺口,提前做好项目整体税收筹划;四是要明确合同及建账责任,加强外部合作单位,如隐性分包商和参与方的合作和协调;五是集团总部要提前审核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资料。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般为了招商引资都颁布了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其中税收优惠导向有:吸引资金,对于政府援助项目,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东道国用国家信用担保的贷款给与免税待遇。鼓励产业,对于关乎东道国国计民生的大型基础设施,东道国没有的产业或高科技企业给与特殊的减免税待遇。特定地区,对于落后待发展的地区、经济开发区、经济园区给与特殊减免税待遇。
当地就业,对于在东道国当地大量招工、雇员、解决充分就业的企业给与特殊的减免税待遇。在有些发达国家,“走出去”企业与东道国政府还有可能“一对一”事先谈定的税收优惠条件(ATR-Advanced Tax Ruling)。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有投资意向或初期谈判,签约阶段有比较优势力争相关的税收优惠。但是与业主签订的种种税收优惠合同,往往因东道国的基层税务征税或稽查机关不予认可,最终无法得到税收优惠的兑现。
在此,笔者提别建议:为了加强税收优惠的保障,“走出去”企业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不怕耗时费力,要根据东道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不同机构和不同程序,坚持走完税收优惠所需的全部法定程序。一定要倒逼和要求业主积极配合,力争限期获得具有东道国权威性、法定性的税收优惠形式;如总统令、总理令、财政部(税务总署)的免税函或免税批复、议会决议或议案、最高法院判例或判案。另外在税收优惠条款争取和表述上,还要注意以下事项:要参照双边税收协定,将优惠的税种、税率、免税期限等涉税要素明确、具体的表述;要预设相关保留条款,以防将来东道国税制改革或变动,增加未曾列明的税负;要力争整体项目的税收优惠申请,以保障将来股权或资产受让方、分包商及参与方都能享受同等的、设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在与业主的合同中,还要有专门的调价与补偿条款,若将来当地税务机关不认可约定的税收优惠时,可以先行从业主得到对应被征税款的调价或补偿。此外,“走出去”企业在力争东道国的税务优惠时,要考虑相关税收优惠导向及现实的税收征管制度,否则即便是在合同上签署了相关的税收优惠,在实际执行中还是不能如愿实现。一如;“走出去”企业与业主或联邦(中央)财政部门签订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条款,但是往往难于最终兑现。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是由东道国的省、州或邦、甚至下至各个郡(县)制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和具体征管(管辖)的。东道国中央(联邦)级别不能立法和具体征管,其也很难协调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另外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地方政府的一项主要税收来源,地方政府一般鼓励当地雇工,尽量在当地充分就业,更不会给与外商自带用工的个税优惠减免。个税减免不易实现,这是与东道国个税优惠政策导向相背导致的结果。又如;中国的总承包商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在项目所在国的增值税免税。但是因为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增值额(销项增值税减进项增值税)征税,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是在支付环节(如银行支付时)实行预扣税制度,销项增值税免税因只涉及到业主,一般有可能做到,但是进项增值税免税却很难实现,因为涉及到众多的原材料供应商及服务提供商,其都必须一一在支付环节代扣增值税,在实操中,根本就无法实现在各个源泉扣缴环节的全部免税,于是“走出去”企业将留存大量的未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随后申请退税则非常困难,增值税免税条款无法实现,这是与东道国实操中的预扣制度相冲突的必然结果。“走出去”企业还要防范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对于当权政府及执政党给予重大项目的减免税承诺,要坚持上升到东道国的最高立法程序的通过和批准(如获得议会决议),避免因东道国政府换届,或政党之争,最终损害或取消原先的税收优惠。
“走出去”建筑企业大都存在中国集团总部为其境外项目(如向境外注册公司)垫资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东道国业主阶段性结算或拖延付款,无法匹配境外项目正常进展的现金流需求;境外公司往往是按当地最低资本金要求注册公司并注资,与随后项目标的额严重不匹配。因此,中国集团总部需时常向境外项目垫资,即做公司间的贷款安排。由此造成了资本弱化,即由于当地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很小,而应付中国总部的借款越积越大,资债比例超过东道国的税法规定比例(一般在1:1.5至1:3.5之间),东道国当地税务机关就不允许超出资债比例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进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缴企业所得税;情况更差的是,集团总部往往为了应急,如替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购买相关材料,支付部分境外员工的工资等,其相关贷款安排并没有按照东道国的相关规定,及时在东道国国家央行或相关外汇管理部门做外债登记,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由此,这部分总部的贷款本金无法由当地注册公司正常汇回,其相关利息也不能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虚增了利润,多交企业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对外商在投资限额内(或资本金额度下)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如在投资限额内(或资本金),当地注册公司进口与办公相关的自用车辆、办公用具,甚至日常消耗物资等货物,可以申请进口关税免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在东道国的当地公司因注册资本金太小,痛失在资本金下相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的相关优惠待遇;总部贷款长期挂账,在东道国当地注册公司做长期应付账款,东道国当地税务机关将做调整纳税,如超过两至三年不做支付,将被视作“其他业务收入”,进而调增应纳税所得税,多交企业所得税;因资本金太小,东道国注册企业最终在项目清算时,税收筹划被动,当地公司还要多缴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笔者在此特别提醒:依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支付利息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一般是5%至15%之间。而对比之下,在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一般都在20%至30%之间且多一道股息汇出的预提所得税,也就是说,还本付息比税后利润汇回中国更加直接、灵活、快捷且税负更轻。由于在东道国缺乏正常还本付息的正常途径,对于“走出去”企业从东道国尽快收回投资和汇回资金,无疑是一个巨大损失。笔者在此提出如下应对措施:要与东道国的境外中标项目的现金流需求或标的额相匹配,适度增加资本金,避免资本弱化税务问题,保障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最大限度合法列支,并充分享受资本项下的进口货物相关免税待遇;要做好境外项目滚动预算及相关现金流预测,及时在东道国履行必须的外债登记,保障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足额列支并实现本息顺利汇回中国;若总部贷款长期挂账,已成历史问题,应尽早求助东道国当地的法律顾问的专业帮助,提前做好“债转股”的法律安排,尽量减少项目的清算所得,减少资本利得税。
目前,“走出去”企业外派中方员在境外个税现状是:为了合法在东道国长期工作和居住,需要申请工作签和办理居住证,进而规避东道国当地移民局、劳工部、工会等部门的合法、合规检查。“走出去”企业外派员工在东道国当地注册公司都必须签订形式用工合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当地通货膨胀,外汇管制,境外项目的临时逗留。中方外派员工不愿全额在东道国发放工资。一般是是参考东道国的最低平均工资,发放少部分工薪并缴纳当地要求的社保。于此同时,还在中国境内发放大部分工薪并缴纳中国的社保费用(五险一金)。依据东道国相关税法,发放的小部分名义工资,需要当地注册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一般由当地注册公司承担个税。因为在东道国交纳了个税,这部分发放名义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当地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当地注册公司一般还给外派中方员工提供各种附加福利,如公司免费提供集体住宿、伙食、交通、通讯、往返机票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由此,东道国税务机关往往比照或参考当地欧美同行公司员工工薪水准或中国同类工薪水准,认为中方外派人员名义工资过低,进行调增,进而补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各项公司附加福利,认为应该依法进行当地市场化和货币化,进而计征个人所得税,甚至课征滞纳金和罚款。近些年来,很多国家也依照双边税收协定,从中国税务机关获取交换的信息,获得中方外派员工在中国发放工薪和缴纳个税情况,或在CRS银行信息交换中的获取外派员工在中国的工薪信息,随后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税。由于在东道国只发放少部分名义工资,大部分在中国发放,因此实际上在东道国外派中方员工工薪成本、费用不实,没有足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虚增了利润,多交纳了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方外派员工近些年来,个税在境外被查补、处罚情况越来越多,风险增大。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在发展中国家要尽可能将名义工资实体化,即中方外派员工最大可能在当地多发放工薪;要将一部分企业的附加福利进行货币化发放,即将海外补贴,津贴及当地必要生活支出(如探亲往返机票,当地交通,通讯及日常生活用品等),要以现金支付给外派员工个人。同时要研习和遵守当地税法的具体要求和规定,要遵循“非现金,非直接受益,集利体福”的原则,力争享受相关附加福利的免税待遇。要参考东道国当地工薪指导线,每年适度调高中方员工名义工薪。为了鼓励和顺利执行名义工资实体化,当地注册公司要承担外派中方员工的汇兑损失、汇费以及假设税,统一设立并管理外派员工的境外离岸账户。力争降低东道国当地个税稽查补税的风险,增大工薪税前列支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从根本和长远发展来看,“走出去”企业还是要尽快国际化,用工当地化,也可积极推进与国际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解决东道国当地用工工作签、居留证、当地个税和社保缴纳的困难和挑战。
一般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工程项目进入尾工或完工阶段,参建单位已经将设备撤出,资产处置以及人员退场。现场只有留守的个别后勤和当地人员。很少有专业财税、法律人员在现场指导和帮助应对清税工作。与先前相关项目的财务人员以及“隐性”分包商、合作方沟通和合作更加耗时费力,取证补缺也是异常困难,可用的税收筹划手段也往往太迟或无法实施。若不能及时获取当地税务机关的项目清税报告,当地业主就不能退还项目的最后的质保金或释放银行保函。大部分项目的清税,都会引发东道国的税务稽查补税、甚至罚款和滞纳金。尤其是若在东道国投资和进行多个项目,各项目平行开展时,因各个项目结束和清税时间不同,清算的税务风险更加突出和越显挑战。因不同的项目对应着不同的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分包商或合作方有各自独立经济利益,但是最终还是要由总承包商在当地的注册的公司,以其纳税号进行清税。各个隐性分包商或合作方阶段性完工后,并不需要及时进行税务清算,该项目存在税务问题将会“击鼓传花”,最终传递到总承包商在东道国的当地注册公司及拖延到最后结束的项目上,累积的税务风险最终凸显,难以应对。
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应对措施是:总承包商要提前进行税收筹划,落实相关分包商和合作方责任人和合作应对清税事项;要预先要求分包商和合作方提供清税保障,如提供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总部需要派专家小组到现场指导和处理遗留问题;要及时跟进关闭相关项目事项,如注销项目公司税号,财税资料的归档留存等。
由于境外项目投标、融资、保险、资质以及国别市场等原因,东道国业主一般是向中国集团总部发标并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公司并申请单独的纳税人税号,而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或合作方,并不在当地注册公司和申请税号,而是以“隐性”方式以当地总承包商的法律身份及纳税号来实际经营和缴税。由此,“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往往被其本位主义和眼前利益所困,造成潜在税务风险,损坏整体利益。就其主要原因有:分包合同和合作协议相关财税权责约定不清;分包商在当地缺乏专业的财税人员,总承包商缺乏有力监管,指导不够。总承包商的税务风险和相应的税负没能有效的传递和分解到分包商和合作方,其结果是最终总承包商实际上承担了额外的税务遵从和全部的税收稽查的压力。“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可能造成的具体税务风险体现有:由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分包款大多是“不含税价”且相关分包协议对相关税负细分不够,税负承担约定不清,分包商在境外项目缺乏专业财税人员把关,以票充数,获取当地的票据不合法、不合格,甚至以假票据冲抵分包款;分包商往往是阶段性参与境外项目,不一定是全程参与和总体负责,其在东道国报关和清关时,不如实报关,甚至灰色清关;分包商对银行账户使用不合法、不规范,如项目负责人私人带入大额现金入境,公款私存,私款公用。只为方便境外项目使用,逃避当地银行在支付环节的代扣税;分包商对统一票据汇总,统一制表,建立外账缺乏配合和协调,财税资料分散。总承包商缺乏对分包商和合作方集中、统一、有效的规范管理,分包商不能积极有效合作应对税务检查或稽查;分包商时常忘记自己的“隐性”而显现身份,如展现企业的独立标识、统一工装、公司名牌、对外独立宣传等,这将容易被当地税务机关判断为常设机构并被单独核定征税。
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应对措施:总承包商要在合同报价中应明确分包商的税负的估算和分摊;总承包商要让分包商提供或有税负的担保责任(如提供银行保函);总承包商要对分包商的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管理 (如见票付款);总承包商要给与分包商和合作方必要的指导和培训;总承包商要领导和组织统一的核算和记账;总承包商要对分包商的银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监督(如在银行留存与分包商的双方权签人);要规范财税资料归档管理,要求分包商与合作方合力应对当地税务稽查;要具体规定与分包商或合作方境外所得税抵扣“分割单”的开具依据(如分包协议中的收入比例,项目工作量比例或简易利润表);要在境外项目税收筹划方案中,具体落实分包商与合作方相关配合责任以及随后节税收益分享方式和比例。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面对当地税务检查,特别是面对突发税务稽查时,往往不能有效应对,其中各种表现有:应对当地税务检查或稽查的经验不足,往往以当地市场人员出面,希望借助公关手段,息事宁人;当地公司财税资料不完善,票据不规范,税务档案不健全,自身举证困难,辩解无力。由此导致应对方式不专业,不直接和不长远。还有东道国当地公司与其中国总部沟通不畅,自行其是;总部也缺乏专家团队到现场及时指导和跟进监督;当地公司也没有适当、称职的专业中介给与鼎力帮助;由此,即便是当地公司支付了公关费用,往往税务检查或稽查案件还是不能及时了解或彻底关闭,进而导致被大额的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甚至有的还造成了在当地社会的不良影响。
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当地公司应高度重视东道国税务机关的非正常的税务检查或稽查,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负责人及总部汇报税务检查或稽查的通知、时间、范围和被要求提供的资料;就当地税局提交的资料(尤其是某些敏感的资料),需要事先归集和规整,当地项目公司须及时提交总部专家预审把关,同时要明确对外的固定财税专业接口人;总部应及时派往专业人员(如财税及法务专家)亲临现场并协调相关资源,给与当地公司及时指导和最大支持,必要时还要聘请当地权威专业中介机构给与辅助。向东道国当地税务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都要力争获得当地税务检查官员的书面签收确认,同时在当地公司要留存复印件并向总部汇报备案;在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结束后,当地公司要及时获取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或稽查书面报告;当地公司要将及时将税务检查或稽查的结果书面报告给总部税务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税务清税、检查结果,对缴税,罚款及滞纳金情况进行缘由解释和分析、并提出后续跟进和整改措施等。
为了更好的随时应对东道国的税务检查或稽查,当地公司还要制定《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平时就做好税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税务档案包括并不限于:当地的税务登记证、缴税卡、当地财税部门的免税函、当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完税证明、代扣税凭证、当地税务机关的年度汇算清缴报告、税务检查或稽查的相关书面记录和报告等。东道国当地公司应将上述税务档案资料归档成册,以备日后随时调阅和备查。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东道国当地公司要长期(如10年)保留所有上述税务档案资料的原件,以备日后审计机构和税务机关检查调用;项目在建期间,全部税务档案要在总部留存扫描件(或复印件);税务档案应编制目录,专门存放,妥善保管;调阅原件要有审批程序和归还记录。相关人员调动、轮岗要完成财税专业人员的监交手续;项目竣工清税取得完税证明后,税务档案(原件)要移交集团总部公司税务管理部门永久归档。目前,很多中国大企业的档案管理的信息化都已升级或提升为现代化的管理,电子档案数据库技术也非常成熟,“走出去”企业可以在集团内部信息化的保障下,保留和管理相关税务档案的电子文档。
当地公司还要制定《东道国当地中介的选聘及管理办法》,该办法应要求履行税务公关的中介或公关代理人与现有财税服务中介相分离,以保障专业财税服务中介的独立性和兼顾公关中介的灵活性,特别要注意反腐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条款约定。对于聘选当地财税、法律中介要关注其规模、资质,服务的专业性、合作态度以及客户口碑;还要看其是否服务过同类行业和相关中资企业,切忌以低价或人际关系选聘相关中介;对聘用的当地财税中介和法律中介总部要提供指导意见,并与当地公司一起进行定期的考评和复核,对于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尽早妥善撤换。以保障在应对当地税务检查或稽查时,现有公关、财税及法律中介可以随时给予有力支持和辅助,避免孤军无援的困境。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都司法相对独立,对于税收纠纷或争议案件,一般采用的是法院诉讼判决,其耗时长,花费大,参照的案例法庞杂,“走出去”的当地公司必需要聘请专业税务律师的出庭,也需要财税人员配合提供相关详细的财务资料举证和说明。这点与我国不同,一般没有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很少有与当地执法的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和解的案例。而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比较大的税收争议案件时,大都有畏难情绪,希望息事宁人,用公关手段来解决。而东道国具体基层税收征管或稽查人员,往往徇私枉法,并不能根本结案。有的还因行贿受贿,因引发腐败案件和不利的社会舆论影响。笔者在此建议:“走出去”企业若遭遇税务争议案件金额重大,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盈亏,甚至影响到将来的政策业务正常开展,则应采取以下措施来积极应对:即应以公关为辅,专业支持,积极诉讼为主,甚至求助国家税务总局的救济;“走出去”企业可聘请东道国当地比较权威的律师事务所及有成功办案的税务律师,代表企业在法院出庭辩护,企业的当地的财税人员,商务人员也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财税资料和数据,说明相关事实真相,保全和收集相关证据。若遭遇《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规定的如下情形时: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走出去”企业可以求助国家税总的救济帮助,即申请启动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双边磋商机制来解决。
截止到2020年9月,国家税总已经帮助“走出去”企业与相关国家开展双边税收磋商497例(次),为“走出去”消除双重征税145亿元。另外,目前国家税总已经向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印度、南非、埃塞俄比亚等30多个国家派驻了税务官员,外派税务官可直接对口的东道国的财务部和税务总署,这也是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帮助解决税收争议的增加了一个更加直接和便捷的途径和渠道。为了提高磋商效率,推进解决争议进程,“走出去”企业需要主动提前提供东道国的详尽税法依据,准备好完整的事实认定、案件举证资料,特别是要附有东道国当地权威律师事务所及财税事务所的专业分析报告。“走出去”企业只有提前做好全面、细致的准备工作,才能有助于国家税务总局有效、尽快地进行双边磋商,最终解决税收争议案件。另外,“走出去”企业还应注意相关申请磋商的程序与实效,如应从中国所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提请磋商申请,然后才能上升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层级,申请实效为2年内,千万不要错过申请的时限。
“走出去”企业要做好在境外长期、持续合法、合规的经营,特别是要管控税务风险,降低纳税经营成本,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相应科学、系统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操作办法。笔者上述提示十二项基本税务风险和建议的相关应对措施,其中的具体管理规定、流程和操作办法也仅仅是抛砖引玉。“走出去”企业仍需要根据东道国当地及中国相关税务法规,境外业务的实际情况及中国企业集团内部规定,不断补充和更新相关的境外税务管理制度、规定、流程和办法。其税务管理越完备、越务实,“走出去”企业对境外税务风险的管控就越可行、越有效。

     营改增政策后,工程会计最为关注的各工程公司在用的主流账务处理、做账技巧、项目成本独立核算、内外账处理技巧、内账全套报表模版、增值税详细分录、**、转包、分包、甲供材、完工百分比法、差额纳税、项目成本过程控制方法、账务体系建立、实战模拟演练、税务筹划、财税关系处理、公司注销、财务管理制度等,你又关注什么呢?

哇,不断气的读了以上巴拉巴拉条款,看来需要学的还很多,同志们,加油!

下面就以这个案例来温习一下税务知识,你,这些实操知识是不是都知晓?

正保开放课堂学生-党小宇提问请教各位,工程公司,总包方合同是2015年底的,是老项目简易计税,现在我们分包其中的工程,合同还没签,我们是只能按简易还是按一般?

正保开放课堂老师-工程实战邹老师解答按简易算。

正保开放课堂学生-党小宇提问谢谢老师!

正保开放课堂老师-工程实战邹老师解答不客气。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讨论会计实操~

在此感谢老师的解答!

此知识点实操引自课程:

这个实操点,各位同学会了吗?欢迎大家一起留言讨论~明天见~

主流岗位提升包含:零基础上岗实训、成本会计、总账会计、税务会计、全盘账务处理、主办会计上岗实训、主管会计升职实训等;

各大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工程、工业、商业/服务、餐饮、酒店、医院、高新技术、贸易/进出口、旅行社、汽车4s店、物流/快递/货运、互联网金融、教育培训业

财务核实技能提升:汇算清缴 营改增 账务处理 纳税申报 税务筹划 Excel方法/技巧 新三板 编制报表 收起编制报表 合并报表 出口退税 票据 工资福利 现金管理 银行结算 资产管理 往来管理 往来管理 内账 成本核算 费用核算 财务分析 财务管理 预算 并购重组 投资/融资 投资/融资 上市/IPO 财务报告 财务沟通/公关 工商 内审/外审 财务软件 内控 结账 结账 乱账清理 财务报表

答:你用的科目不太规范,其实核算不太复杂,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有核算举例,你可以仔细研究一下.
税不该有什么差额,提与交是两个过程.
收据做帐,一联就够用了.
   我想问一下,我单位有一个人挂靠在我单位,我把他的收入记到“其他应付款”贷方中,然后把付给他的支票、现金、帮他交的税、收的管理费都记入“其他应付款”借方中,这样可以吗?就是不通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因为他买材料都没有发票的。
答:这个人是不是你单位问题不大,但你要减少你的风险,挂应付帐款,除扣税以外,你不要为他做他该做的事情.
如果我把工程中的一部分交给私人包工队做,他们做小工无发票,只是由我们发给他们生活费,即先支付 了工程款,结算 时能否以完工单造个工资表就作为人工费?

在施工过程中,有很多如修理、上下车费用、向私人购买材料、请临时搬运工都无正规发票,怎么办?必须去税务开发票吗?有没有别的途径解决?去税务局开要缴纳的税率是多少?可以吗?计算所得税不需要要调整?还是有发票的好
答:代开发票的税率需要看业务的性质,如修理\买材料按增值税等等.
没有发票不好办,建议你总发生的和数额较大的必须索取发票,不常发生的数额小的,可以采取别的办法.好多东西要变通处理,比如给业主送红包等,看你如何发挥个人才智了.
问:边城你好!我还有问题需要请教你 1、交挂靠单位的管理费应计入哪个科目  2、付挂靠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入哪个科目  盼回复!

答:我们单位是一般是承包方,这样处理的,100万元的工程,可能支付给分包队伍90万元.
从资金流向的角度,业主-挂靠单位-施工单位,管理费的支付在签合同时应该明确的.我认为冲减收入比较好.
支付挂靠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可以同支付管理费一样.

答:1、工程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
2、自有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通过“机械作业”科目归集,分配计入“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租赁来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3、“辅助生产”要分成本核算对象,手工记账的话,如果管理上不要求成本具体数据可以不分项目,月末按照受益的原则分配。
4、规模小的项目,库存材料期末余额较小的,以购代耗也可以,
5、如果底前完工一次结算,只有到年底才交税,这当中做季报表中,工程施工的余额在存货中反映。
6、期间费用只和时间有关。
问:我还有几个问题不明确请教边城老师。
1、工程施工--材料费的三级明细按我上面的行吗?不分明就无法做“耗用材料分配表”,只修一条公路要不要这张表,工程施工余额在“存货明细表其他”表中反映时名称叫什么“工程施工”还是“未完施工”。。。?
2、本单位分包一些小工程给下面小包工队结账时,由他开发票结账或由我代扣代缴税,这税我能抵我和甲方结账的税吗?(呵!搞商业会计搞晕了),按你前面说的在“工程结算收入、成本”中结转,哪也就不用要他的详细成本了,在报表附表“利润实现、分配及企业亏损情况”表中只能在其他费用中反映是吗?
3、如果公路不能在一年内修完、或老总想要看每季的收入成本情况、或已经象我单位前期被他们已结转收入、成本并不配比的情况怎样处理?
4、由于很多单位不健全,业务技术差、通常对原始附件要求不严或就没有,边城老师能不能就这问题讲解一下,象原始凭证下必须附带的表,分配表、工程施工成本明细卡、已完工程结算表、竣工成本决算、已完工程月报表、工程价款结算单等哪些必要、哪些是财务人员做的(因单位小业务上懂的不多往往都推给财务人员做)。
在这代表我、代表大家谢谢边城老师你辛苦了!希望大家一起针对以上问题(小型施工企业核算具体操作)多多提问、讨论!
答:1、工程施工--材料费不用再分明细,“耗用材料分配表”作附件。成本台账为辅助帐。工程施工余额在“存货明细表其他”表中反映应该“未完施工”。
2、营业税扣税不重复。表是根据帐说话的。
4、原始附件是对记账凭证的支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相应的要求。“分配表、工程施工成本明细卡、已完工程结算表、竣工成本决算、已完工程月报表、工程价款结算单等”涉及到实际成本的由财务提供,项目核算围绕“工程项目一揽表”进行数据组织,涉及相关部门,这里计划、合同(预算)部门很重要
问:我公司是家软件公司,承揽的网络工程涉及硬件、软件、集成、监理、培训
等方面,是否全部收入都缴增值税,还是分开核算:硬件销售缴增值税,软件、集成、
监理、培训收入按工程收入交建筑业营业税,怎样操作符合国家规定?
  答:你公司上述业务要看账务是否分别核算。若没有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分别核算
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为: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
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建议你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各项业务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或营业

问:好久不见了,请问各位施工企业的投标设计费是应记入工程成本还是记入管理费用,具体记哪项明细????
答:管理费用,具体明细一种是该是什么费用就计入什么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等,另一种是单独增加一个明细\投标费用.但有三级明细科目,两种方法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我们集团公司就是按第二种方法做的.
问:请问,跨年度工程每月是不是可以不确认收入,到年底再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那么税金是不是也可以到年终再提或缴?
答:原则上应该按月核算,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税金,按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顺便向你推荐一本教材,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的<施工企业会计教程>很有参考价值.
问:请问,我单位分包一项工程,向分包方交的管理费用做何科目?
答:不考虑税的问题,假如承包单位从业主结算回100万,支付你95万元,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问:请问边城两个问题  1、税务局的正式收据是否缴税  2、清包工需开何种发票
答:收据与发票有区别的,收据用于资金往来的.
应该是劳务发票.不过建筑业发票也能应付,因为税率低且扣税不重复.
  我好不容易才进次城,这次有几个问题又来请教你。
1、我把单包工的工程通过验工后,用工资单的形式一次付几个月的工资付出行吗,后面附工资单和验工单要不要交税?
2、双包工(包工又包料)由我方技术人员验工结算后,我直接列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包工队,如果税金由我方出,是不是我方和甲方结算时交税就可以了,分包工结算不用再交税附发票?
3、用上面方法结算就无法体现具体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能否用预算按比例估算一个金额列成工程成本?
4、我单位和甲方结算时已交营业税,我方租入工程机械不包发票,我方是否补税开发票?
5、我单位和甲方结算时已交税,我方购入砂、石是否还要附发票上税,如果要发票上税,因砂石场是我方提供的场所包给个人,但炸药、油料由我方提供,由个人出钱,我想通过辅助生产账户核算进入库存材料再发出,能否不交税,运砂、石的汽车运费由我方结算应该也要上税,我也一起裹入石砂场的成本中能否也不上税?
答:1、 我把单包工的工程通过验工后,用工资单的形式一次付几个月的工资付出行吗,后面附工资单和验工单要不要交税?
——按规定该业务属于劳务分包,如果作临时工工资,应有合同关系,要交纳各项保险。不过现在问题不大,看当地如何要求。核算严与松要适应当地税务部门的风格。
2、双包工(包工又包料)由我方技术人员验工结算后,我直接列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包工队,如果税金由我方出,是不是我方和甲方结算时交税就可以了,分包工结算不用再交税附发票?
——营业税是不重复,但发票问题各地规定不一样,如有的税务部门规定,如果分包队伍是个体性质,只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就出具发票,具体规定你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3、用上面方法结算就无法体现具体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能否用预算按比例估算一个金额列成工程成本?
——不用分,也无法分,该项费用直接计入“工程结算成本”即可。
4、我单位和甲方结算时已交营业税,我方租入工程机械不包发票,我方是否补税开发票?
——租赁费所对应的营业税与建筑业的营业税不同,按规定须补税。
5、我单位和甲方结算时已交税,我方购入砂、石是否还要附发票上税,如果要发票上税,因砂石场是我方提供的场所包给个人,但炸药、油料由我方提供,由个人出钱,我想通过辅助生产账户核算进入库存材料再发出,能否不交税,运砂、石的汽车运费由我方结算应该也要上税,我也一起裹入石砂场的成本中能否也不上税?
——砂石属于货物应交增值税,运费与货物一同结算,属于混合销售,交增值税。如果想避税,可以把该项目做分包处理,所有的业务处理过程都以分包工程体现。
问:边城老师好!大家好!我刚接触一家装修公司。我是这样处理的:业主交款,我就记 借 银行存款 贷 工程结算收入 ,当月支出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直接记 借 工程结算成本-材料款-人工费 贷 现金;如果业主交的款未开发票,我记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但是我不知道当月的材料和人工支出应该借记什么,可以借 在建工程 吗,如果借 工程施工 的话,可是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工程施工这个科目吧,应该挂什么科目呢?谢谢!
答: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材料费和人工费等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在建工程是企业内部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工程施工月末没有结转的在"存货"项目体现.确认收入按工程结算单.企业会计制度有所不同.
问:边城 你好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

发生的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作为本单位完成工作量的 记入工程施工  不作为本单位完成工作量的  记入工程结算成本

可在实际工作中我觉得记入工程施工不能真实反应成本项目了啊

既然已分包了,我这里只结算总工程量给分包单位,具体费用是分包单位自己划分,我按预算划分的就不是实际发生的了,不能真实反就成本项目了啊。我可不可以全进到工程结算成本里呢。

答:制度上的意思是比如是包清工,计入人工费.其余你的理解完全正确.
我是刚做装饰会计的,请你们多多指教·!
请问自已给自己装饰怎么会计核算,还有别的装饰公司转包给我公司装饰这又如何会计核算。谢谢大家!
问:老边你好,请教一个问题:记得有过规定有些设备不用计取营业税的,好像是些锅炉空调等大型设备,但是具体是那些设备是由省级税务机关来定,我们吉林找不出这样的规定,(或者是我没找到),你们那里有这样的规定吗?
    我在施工企业做过会计,现在房开企业,希望多联系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工程施工科目月底是否不结转,如果是。那么每月的主营业务成本从何而来,是不是就是当月工程施工科目的数。工程施工科目不管工期多长都是累计数,只有竣工结算时才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
  “ 自己装修要形成固定资产;给别人装修费用要计入工程施工”
    那自己装修要形成固定资产五年摊销吗?还有我公司前面的账上没有“工程施工”这个科目,是用“在建工程”这个科目的我看了你讨论,想把“在建工程”改为“工程施工”这个科目可不知怎么改合适一点,还有我这用的资产负债表是工业企业的没有“工程施工”这个项目

答:符合资本化的装修费用,应在"固定资产"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分清明细成本项目,直接调帐即可,借:工程施工,贷:在建工程.

答:自己装修要形成固定资产;给别人装修费用要计入工程施工.

问:1,主材施工方代购 和 主材甲方供 那个能产生价差(是向甲方要钱的那种价差)?
2,新制度采购人员发生的费用如工资,差旅费等是否还计入-采购保管费?
3。分包代扣税是否按分包产值得3%计算营业税?我记得以前有一个根据一个基数
  乘一个系数算营业税 是怎么回事(具体的我忘了)
答:1\应该都能产生价差吧!会计上规定作收入处理;
2\该规定新旧制度相同;
3\含税价*3%,你说的是取费时的计算过程,论坛里面有的.

问:谢谢边城老师这么快回复,可我还不太清楚,公司这房子是租来的,就是自己装修,能不能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5年摊销掉?行不?假若用”固定资产“然后装修后不再装修这样一般几年?
答:不必客气!租来的房子装修,应该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应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问:如果简单核算工程施工业务,只设“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间接费用”可以吗?我现在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科目的,请知道的朋友告告我好吗?谢谢!
答:你可以查阅一下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般应设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成本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毛利\间接费用等等
问:老师:我是一名半路出家的会计,虽97年就已考取得会计师职称,但有很多东西仍似懂非懂。在此请教一个问题:施工中的一些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是否可以用《结算书》结账,而不需其提供正规发票(他也没发票),应扣其营业税等由公司自己承担?
答:原则上不允许的.工程总包和分包之间营业税不重复,发票各地要求不尽相同,如在山西一般是如果分包是个人性质的要交1%个人所得税才可以开具发票.
问:1、请问边城老师装修行业当月有确认收入,但是材料款支出还没开发票,是不是要把这材料款支出挂在“工程施工”,是不是借 现金,贷 工程施工,这个记账凭证后面要附什么凭证吗?
2、有入账的预收账款是不是要用税务局正式的收据?我当时是用普通收据,收到预收账款的时候直接存入公司基本账户,当时我记 借 银行存款,贷
预收账款,只把银行解款单附在这个分录后面,请问这样有问题吗?税务局会查到我用的是普通收据吗?

答:耗料正常计算,材料月末要暂估入库,否则材料会有赤字;
应该用正式收据,可以到税务部门领用.
问:我现在又有几个问题不明确请教你!
1、从这个月末开始甲方需要税务发票才能结账付钱,我到税务局去问了,他要我开个外出经营证明就可以交钱开发票了(3.42%),就没有其他的税了,但我觉的太简单了,我问他单包工及双包工是不是也就不用再交其他的税了,他们说是的,但又好象有话没说出来,请问边城老师是不是...
答:1\外出经营证明的一个作用是在施工地不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法规定总包和分包之间的营业税不重复缴纳。
2\收入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要取得甲方的签字认可。
3\财务没有依据不能做帐;应该有类似最终结算的资料,并办理退场手续。
从你提的问题看,分包工程的结算尚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当然这主要是合同部门的事情.

问:谢谢了,还想请教老师一下,工费计入工资后,分配结转具体应计入什么科目?您回答的意思是说工费这块也应按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对吗?

答:按受益对象分配啊!如工程施工_人工费等科目,要计提福利费的.
问:边城老师:你在吗?我工程施工是按工地分的明细科目,没有分什么人工费等,这样也应该可以吧,你的意思是说我先把工费计入应付工资,然后再分配入工程施工对吗?那为什么不能直接计入工程施工呢?
答:应按合同为核算对象,按人工费\材料费等分成本项目,为什么要分,因为要与预算成本比较分析节超原因,以便改进生产.
会计核算讲究程序,就象成语固定搭配一样,如果没有过程,可以只设几个科目,所有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科目不设,只设利润科目,可以吗?当然不行.
问:边城老师今天一天都不在吗?我昨天提的问题有谁能帮我解答?
1、设计师的图纸提成走什么科目?
答:施工企业的,为工程施工的设计应该计入管理费用.
请你详细说明一下业务.

    我单位前段时间办理一笔业务,我单位是总包人,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已经办理完工验收,我单位支付施工款的50%,但施工单位没有开具全额发票,只开了施工款50%的发票,请问这样可以吗?谢谢
答:不可以,应该全额开发票.在承包商的帐反映收入是全额的,而应收款是剩余的50%.
现在你在线吗?有几个问题要请教,前天就发了个专门请教你的贴子,可你不在线。
我们是做室内装修工程的,我是分工地做的明细帐,设计师的图纸提成我是走的管理费用,住宿补贴也是与工资走在了一起,记入了管理费用。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有一段时间没有工地,但办公室的管理员还是要照常上班,那这部分管理费用摊到哪儿?

看了你办的专栏对我很有启发,以前以为施工企业的帐很简单,其实有很多东东都没有按照严格去做,幸好我们boss不懂财务,要不早完完了。以后要向你学习怎么样确认收入,以前都是等结帐后按照收入款入的,所以一个工地拖得时间太长也没反映出利润。多向你学习。

衷心对你说一声“谢谢你,辛苦了!”

答:1\提成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只与时间有关系,按期结转就可以了;
2\对利润的核算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更强调了现金的流入,对收入的确认与原制度也有很大不同.

问:请问边城老师,一般设计合同、购销合同,验收合格后我们都是要求开全额发票,对吗?我的主管认为施工款还是不应该开全额发票,因为施工单位如果开全额发票,就会多缴税金,请问我应该怎样说服他?谢谢
答:1\即便是税款的申报也得按甲方签字或认可的结算单进行,这点与会计确认收入相同;
2\施工方的收入对应业主的支出,你的收入少一块,他的支出就会少一块,他会同意吗?
问:边城老师,有一家公司挂靠我公司出了一份图纸,我们就收了他们的管理费,对方要我们开发票,我们应该开什么类型的发票呢!
答:你们的营业执照里有这项经营范围,应该出具劳务性质发票。
   我单位是施工总包单位,请问边城老师,施工单位已经验收合格,验收和竣工报告都出具的情况下,我应该怎样做帐呢?谢谢

答:应该没有格外要求,只剩下质量保证金了,过了质量保证期,按照业主验收情况,会有结论的,然后可以彻底进行帐务清理。
问:请问边城老师,在业主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施工企业自己开采使用的土石方需要缴纳资源税吗?如果需要,应该怎么缴纳?如果不需要,税务局稽查,有什么合法合理的解释和理由??
答:采石,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子目很多),各省有自主权,0.5-20元/吨,我们有的项目交过,不过金额不大.
问:我在一家国有建筑企业做项目会计,在异地施工,我是新手,对缴税这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请边城老师多指教!如果工程结算后,由建设单位代缴税,我方是否需要对方提供缴税发票的复印件呢,可是对方在交税的时候还交了个人所得税,我们是国有建筑单位,不需要交,如何处理?
答:应该你们出具发票,他们给你完税凭证。不该交个人所得税啊,建设单位应该事先与你沟通。

问:边城老师,我刚刚换的公司是搞建筑设计施工的,我在一本{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上面看到,“建筑施工企业的期间费用为: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是与工程施工有密切关系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的一部分。”我想问一下,是有工程时计入,还是平时就计入?
答:这个说法很奇怪。一般总部的费用属于期间费用,项目上的费用计入间接费用的比较多,但劳动保险费等,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投标费等应计入管理费用。
问:当工程验收结算以后,我们去当地税务局缴税,具体过程是怎样的?我们应该准备些什么呢?我们是国有建筑企业,属于国家一级资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异地施工,需要出具外出施工证明吗?请告知,谢谢!
答:税务登记-购发票-开发票-纳税申报.
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项目部只是一个内部核算单位,企业所得税由法人交纳,这样就不会产生误解.你说的个人所得税是指承租承包经营的,国家是有文件的,对个体\挂靠是要征收的,至于工资薪金所得等还是要在当地交纳的.
问:边城老师,帮帮一个会计新人吧,在这想请教您一些问题。先谢谢你了。
我在一个装修公司做会计,而且属于小规模的。
问题1、采购员每次购材料都是直接用于工程建造,公司没有库存,就是每次买多少就用  多少的,请问我该做怎么科目做账和如何用分录呢?
   2、我该什么时间结转工程的成本呢?等到工程完工结转还是每个...
答:1、你们材料是以购代耗,在发票上注明用途,经办,验收,可以直接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2、看你们合同的结算方式‖如果是按月结算,你应该按月结转成本。

问:如果每个月计划部门不能及时提供工程结算量,是否要预计工程结算收入
答:这数据只能由他们提供,计划部门每月会提供给业主的数据,可以按最可能的数据报,然后下月再调帐,实行建造合同之后,这个大问题影响不大。

在建工程核算中帐外资产和负债的产生与防范

    在建工程由于未能及时在会计上得以反映,形成在建工程核算中账外资产和负债,造成在建工程会计信息失真。本文拟对在建工程账外资产和负债产生原因以及对会计信息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我们的解决对策。

   一、在建工程账外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原因

   1、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对在建工程确认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现阶段的会计规范体系中,有关在建工程确认的规定是包含在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中的,但对于在建工程的确认时间,有关的规定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如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指南中,把在建工程的确认时间界定为“支付工程价款时”,这显然违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是企业在工程核算过程中,出现账外资产和账外负债的制度原因。

   2、工程建设过程复杂,工程财务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不能即时配合

   在我国,流程化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特点之一,_项大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建设过程管理、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很多环节,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设过程非常复杂。

 但是,工程会计核算人员往往只是根据工程管理人员提供的有关凭证被动核算,没有主动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而工程管理人员难以理解工程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可能在一项工程支出已经发生(比如工程设备或工程物资已经运抵)但没有发生货币支付的情况下向工程核算人员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工程管理人员﹁般总是在需要付款时才向工程财务人员提出申请,工程财务人员也只有在付款时,才能够根据实际付款确认在建工程,结果导致在建工程确认不及时,出现账外负债。具体来说,在建工程的确认时点如下:

   (1)工程用设备购置投资,一般是分三到四次支付,相应的发票也分三到四次取得,在确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做法,但常见的做法是,在每—次支付设备款时,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确认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在设备到货时,一般只确认设备总价款的70%左右,其余的形成账外资产和负债。

   (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一般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分数次支付款项并取得相应的发票,企业普遍是在取得发票时,根据发票金额确认相应的在建工程。当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账面确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往往不足工程概预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50%,其余的形成账外资产和账外负债。

   (3)工程建设其他投资,主要包括征地及补偿费,勘查设计费、研究实验费用、审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由建设单位直接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企业普遍是在支付时根据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没有根据风险是否转移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有的企业甚至在工程决算以后,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最终不得不报损在建工程。

   另外,有的企业内部控制混乱,甚至存在不签订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计等合同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工程财务人员更难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动态的监控,也无法进行准确的反映。

   3、部分企业出于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不及时确认在建工程

   近几年,资产负债率越来越成为企业的重要财务指标,是企业管理当局认为需要粉饰的财务数据之一,而在建工程及相应的负债的确认有很大的弹性,因而也往往成为企业调节资产负债率的蓄水池。

   4、部分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在建工程审计的需要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核算本身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在建工程审计的复杂性,合格的在建工程审计人员,不但需要具备会计、审计的知识与技能,而且需要熟练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与核算程序,了解工程技术情况,具备一定的工程财务管理与核算经验。但是,具备这种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很少,并且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充分认识到在建工程审计中存在的风险并对其进行控制,在现场审计中,往往是指派级别较低、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执行在建工程审汁,往往难以发现在建工程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二、解决在建工程账外资产、账外负债问题的对策

 如上所述,在建工程账外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原因复杂,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重大影响,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是在通信、电力、交通、石油等工程建设量较大的行业为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求有关会计规范体系、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标准等必须对在建工程的确认时间予以明确,缩小企业的可操作空间;另一方面必须明确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职责,强化在建工程会计信息风险意识。

   1、明确在建工程的确认时间,缩小企业的可操作空间

   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设备投资、建安投资、工程建设其他支出,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度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和高度,明确在建工程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点及有关的会计凭证。

   (1)设备购置费。笔者认为,在设备到货验收之后,与设备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除非合同对设备所有权的转移有另行规定,否则,企业应该根据合同及到货验收单,将设备的合同金额全额确认为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合同金额与已付款项的差额,根据合同约定负债的期限,确认为短期负债或长期负债。发票不作为风险已经转移的会计证据。

   与设备购置费的确认与计量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个别设备的最终发票价格,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特别是进口设备,由于受汇率变动的影响,二者往往不一致,笔者认为,这并不妨碍在设备到货验收之后,根据合同金额确认在建工程,只是需要在工程决算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2)建筑安装工程费,笔者认为,建设单位应该定期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债权债务结算,至少应该在会计期末清理一次,企业工程会计部门要根据施工合同和经建设企业、施工企业认可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确认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与已付款之间的差异,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确认为短期负债或长期负债,而不论是否收到发票。

 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确认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金额较大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工程竣工之后,建设单位会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且工程的最终结算是以结算审计的审定数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定期办理的工程债权债务结算,就可能与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有差异,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笔者认为,相对于按照付款进度确认在建工程时产生的大量账外资产和账外负债,这种差异是可以容许的,只需要在工程结算之后,根据最后的结算价格,对已确认的在建工程和相应的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笔者认为,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财务部门必须根据有关的凭证,及时确认在建工程,至少有关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全额确认有关的债权债务。

   2、明确职责,强化在建工程会计信息风险意识

   (1)国资委等会计信息的使用部门,在执行企业的年度考核时,对于工程建设量较大的企业,必须强化相关会计信息的审查,特别是在考核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时,尤其要关注企业应付账款、在建工程等科目余额的完整性。

   (2)大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相应明确在建工程确认的操作方法,理顺工程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关系,及时确认在建工程,并强化对在建工程会计信息的内部审计。

 (3)注册会计师必须提高在建工程审计的专业能力,在执行报表审计时,必须根据客户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年度新立项项目的概预算总额、年度在建工程增加数、年末应付账款等指标,对客户的在建工程核算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相应制定审计程序。如果分析性复核存在异常,应该考虑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详查,核实工程建设进度,并将工程进度与工程财务部门的账面确认进度进行核对,以确认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和账外负债。

   总之,对于在建工程的确认,笔者认为,必须尽快完善现有的会计规范体系,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根据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确认在建:工程和相应的负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能够表明风险已经发生转移的会计证据,主要包括合同和相关的验收凭证或债权债务确认凭证,而不应该强调在付款时确认在建工程。

配比原则是成本核算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的是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许多成本核算人员没有真正领会其内涵,导致其利润核算的不准确性,以下就配比原则谈前成本核算中普遍存在问题。
一、 未完工程的核算问题
未完工程即当期已投料施工但未完成预算定额规定的工序的工程。它需要经过盘点、折合计算出预算成本或实际成本,然后根据期初成本及本期费用计算出本期已完工程成本。从几年来的报表看,绝大多数单位没有做到这一点。
二、 分包工程的核算问题
分包工程核算往往与自营工程不同步,导致成本忽高忽低。分包工程一种是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另一种是不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作为自行完成工程量的分包工程在核算上自然与自营工程相同,不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的分包工程在核算上与自营工程没有本质性的差别,只不过它讲的是总体成本,属于临建部分的需要摊销,正常结算的要体现分包利润,即该挂帐的挂帐,而不是与整体核算相分离。
三、没有工作量情况下的帐务处理
施工项目在筹建期间是一般是没有产出的,费用除计入固定资产及福利费以外,其余一般应计入待摊费用,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在当期不体现。有些项目在筹建期就反映出亏损,这是不正确的。
如北方冬季在不能施工的情况下,往往也只有投入,成本费用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是: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属于未完工程性质,如果确信以后该单位工程有收入,则当期不予结转,待结算后按配比原则进行成本结转,否则当期结转;属于期间费用,则当期结转,因为它只与时间有关。
正常施工期应对收尾的费用予以充分估计,通过预提费用计入成本,如果收尾费用比估计的多,或者没有收入,则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要按期结转。
总会计师培训班学习体会
有幸参加国资委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第六期国有骨干企业总会计师培训班的学习,感触很多,在此我想谈一下自己的一些感受和心得,希望它能够给我们今后的工作多少带来一点启发。
一、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总会计师
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价值管理,企业追求的最高经营目标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总会计师作为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价值链活动中承担着关键的角色。总会计师还积极通过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等形式参与价值的创造。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应该很重要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公司管理当局的就职仪式上往往要求CEO(首席执行官)与CFO(首席财务官)同时宣誓,这表明了CFO的地位与责任的重要性。在公司召开董事会时,CFO与CEO共同参与决策,董事会闭会期间,CFO对CEO负责。我国原来的“三总师”源于前苏联,对总会计师的定位一般是对总经理负责,忽略了其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地位,现代意义上的总会计师基本同西方的CFO相吻合。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曾指出要管住“三个人”,其中的一个就是总会计师,可见其在企业中地位的重要。
三、转变经营理念,营造理财氛围
企业步入市场十余年了,经营规模和生产能力有了相当大的改观,适应市场的能力逐步增强,但离完全适应市场的还有相当的距离,国有企业体制和机制均需转变,要体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此仅从企业内部运行的角度举例说明财务管理与其他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
1、亏损产品是否应该生产问题
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如果存在亏损产品,只要该产品的售价超过其变动成本,就应该生产,因为固定成本已经得到补偿。
假设一个4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一个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只是在工程量上存在着差异,单价、地质条件及施工方法等完全相同,那么前一个项目的盈利水平是否是后一个项目的2倍?答案显然是2倍以上,因为前者的单位固定成本较低。
我们知道实现利润目标可以通过提高单价、增加销售额、降低固定成本、降低单位变动成本等途径,但各参数的变化对利润影响程度并不一定相同,我们应该分析出各参数变化对利润变化的影响程度,这就是敏感分析,这对投标报价和经营管理都很重要。
我们的例行报表很多,算起来大多都是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内部报表很少,职能部门配合不紧密,对施工项目相关信息掌握不够,指令反馈不及时,监控乏力。
四、财务工作的重心应该转移
财务信息系统实施后,财务人员有了更多精力,使得财务工作重心的转移成为可能,国外一些大公司行使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分会计部门、财务部门和纳税管理部门,而国内企业后两项工作普遍没有开展起来。
集团公司再三强调各工程局的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及主要工程项目要配备总会计师,我认为很有必要,没有配备总会计师的二级单位(项目部)实际上总会计师的一部分职能由单位领导(项目经理)承担,无论是从专业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内部控制制度的角度来讲,这都是不合适的,总会计师的缺位造成单位领导(项目经理)力不从心、财务科长(财务主管)想管又无法管的境地。二级单位配备总会计师,一定要从全局的角度和长远的观点出发,不能一哄而上,让业务能力强的、德才兼备的、知识结构合理的人走上这个岗位。
财务人员一定要与时俱进,要有紧迫感、危机感和使命感,由“帐房先生”转变为“理财能手”,这需要不断学习。

是我们集团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核算办法,虽然每个企业的核算办法不尽相同,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三、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结算的会计核算程序
   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将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结算的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如下:
   (一)工程未竣工结算前的工程价款结算的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1、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1)判断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步骤
按照上述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其步骤为:首先,确定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总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在运用上述公式计算确认相关的收入、毛利和费用时,应当关注:(1)在当年开工当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时,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均为零;(2)在以前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当期确认和计量的毛利,等于合同总收入减去实际合同总成本和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后的余额;(3)在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该项合同的总收入,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费用,等于该项合同的实际总成本。
   第一步:工程开工后,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作会计分录:
    贷:应付工资或原材料或周转材料等
   第二步:每月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
第三步:每月末,由公司预算部门按施工合同完工进度,开出工程结算价款帐单(见附件),送交财务部门,作会计分录:
   第四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作会计分录:
第五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当期确认的分包单位工程结算,计算代扣代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的差额,计算自行完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财务处理,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
第六步:每月末,将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2、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根据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按照当期实际发生合同费用确认成本,合同毛利可以为零。
第一步:工程开工后,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费衙,作会计分录:
    贷:应付工资或原材料或周转材料等
   第二步:每月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
第三步:每月末,由公司预算部门按当期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开出工程结算价款帐单(见附件),送交财务部门,作会计分录:
   第四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合同收入,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确认合同成本,按照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确认合同毛利,合同毛利可以为零,作会计分录:
第五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当期确认的分包单位工程结算,计算代扣代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的差额,计算自行完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财务处理,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
第六步:每月末,将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将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当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

(二)工程竣工并与业主完成工程结算后的会计核算
第一步:预算部门根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减去截止到本月累计开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的差额,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送财务部一份,做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二步: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减去截止到本月确认的工程价款收入,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相应的税金;根据经公司预算部门确认的分包结算书,按分包结算总值减去截止到本月累计确认的分包结算值的差额,加上本期发生的间接费用,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处理,同时冲销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第三步: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结清“工程施工”科目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进行财务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第四步:业主已确认了工程结算书后,又收回工程款时,财务部根据收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三)施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项目的变化
1、“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2、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进行分析,将差额为借方的填入“存货”项目,将差额为贷方的填入“预收账款”项目。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3、将“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的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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