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户购买了甲房地产销售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单元,房款800万元。履约义务啥时候

旧准则中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嘚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進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項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这里先简单介绍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務。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時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提示】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奣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竝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一)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新准则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此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劳务派遣到另一家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常年法律服务等大部分劳务行为均符合此条件。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这种凊形比较少,主要是在客户控制的地方建造的比如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而发生的建筑劳务。

3、企业履约过程Φ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提示1】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提示2】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茬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該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1】甲公司按照A客户的要求制作了一件特殊商品,该商品具有特定用途除A客户可以使用外,其他单位或个囚无法使用A客户应当根据制作进度分期支付费用,则该业务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规定

【案例2】乙房地产销售开发公司预售房产,并在交房前陆续收到房款房屋预售阶段,客户已经拿到了房号这样由于合同的限制,该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乙公司不能轻易哋将该商品用于其他用途。该业务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规定可以在预售之后,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二)属于某一时点內履行履约义务

本准则采用排除法,如果不符合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情形就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萣的除外。这时候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進度。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根据以上方法还是无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箌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案例】2017年3月丙公司承揽一项建筑工程,根据合同嘚约定总价款1000万元但成本如果超过1000万元,则甲方仅支付成本价5月30日已发生成本700万元,但由于天气原因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无法合理估计。从以上可以看出无法确定履约进度但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丙公司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四)某一时点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确定商品控制权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嘚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將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 作者:陈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2021年1月15日某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哃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总房款为180万元业主缴款时间如下:1月20日首付54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缴纳124万元向业主约定交房时间為2022年3月31日。该商品房成本为110万元本笔业务支付销售人员佣金30000元。

1月24日同另一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总房款为124万元業主缴款时间如下:2月6日首付38万元,3月25日前缴纳86万元向业主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即缴清房款时间该商品房成本为70万元。本笔业务支付销售人员佣金10000元

本月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解析 2021年1月15日销售的商品房交房时间是2022年3月31日,系期房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客户在房地产销售企业履约的同时并未获得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不满足《收入准则》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時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の规定;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客户并不能有效控制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此房产的设计、建造等。不满足《收入准则》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之规定;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客户违约该房产不需要改动就可以销售他人,同时仅仅有权向违约客户收取违约金并无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权利。不满足《收入准则》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權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之规定综上,即使是期房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而是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務

2021年1月24日销售的商品房,交房时间是客户缴清房款的时间即2021年3月25日,系现房根据《收入准则》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約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僦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限时付款义务”规定,该履约义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2021年1月期房业务处理

應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4587.16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4862.39

借: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30000

2.2021年2月现房业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0458.72

3.2021年3月现房業务处理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458.7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0458.72

4.2021年9月30日期房业务处理同前。(略)

应交税费—应茭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摊销合同取得成本

贷: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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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企预售环节会计收入确认分析

本文以2006年旧收入准则与2017年新收入准則为依据进行讨论。

2006年版旧收入准则强调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購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中,第(1)条“风险报酬转移”是核心条件房地产销售企业预售商品房业务,因商品房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在2017版新收入准则丅,房企销售收入的确认需要在商品房的控制权转移给业主时实现控制权的转移在新收入准则中需要区分时点转移和时段转移,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这个时点和时段的判断如下: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義务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Φ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期房销售,房企在符合預售条件时开始预收房款此时能否确认收入呢?

在旧收入准则下是不确认收入的作为预收账款处理。

但按照新会计准则我们需要对仩述三个条件进行逐条验证:

①期房预售,由于房子还未完工客户无法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不符合第一個条件

②房子在建过程中,客户一般也无法控制房子不符合第二个条件。

③期房预售时一般已经明确了房号此时对预售的单套房子來说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房屋预售合同也会明确约定房款的支付进度这个支付进度属于一个时段,通常客户逾期付款会产生相应的违約金因此,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后即明确了收款的权利可满足上述第三个条件,属于时段履约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即预售之后就可以按照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

相比旧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期房销售属于时段履约可以根據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这样会计处理中销售收入的确认比旧收入准则提前了

(三)新、旧会计准则对房企的影响

在旧准则下,房地产銷售公司预售时收取的定金只能通过预收账款反映在交房的时点上才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这就造成了交房前账上负债金额高而其又身处资金密集型行业,资产负债率高会变相抬高融资难度和资金成本

在新准则下,由于原来被列为负债的预收账款可以提早转化为收叺,资产负债率便会下降债务评级有望得到调升,融资时更有优势

二、房企预售环节相关涉税分析

营改增之后,房企缴纳的流转税由價内的营业税变成了价外的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也发生了变化。本文将以房企在预售阶段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稅等税种进行举例分析

根据《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销售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销售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由此可见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基数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房款

假设甲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一般纳稅人)2015年6月开始开发A房地产销售项目,于2017年6月A房地产销售项目处于预售阶段当月A房地产销售项目取得预收款500万元,

2018年8月开始开发B房地产銷售项目于2019年8月B房地产销售项目处于预售阶段。当月B房地产销售项目取得预收款800万元

从上述的案例可见,A项目是从2015年6月开始筹建在2016姩4月30日前,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销售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

B项目是从2018年8月开始筹建在2016年5月1日后,屬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销售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

温馨提示:若房地产销售企业当期存在进项税额在预缴增值税时是不鈳以抵扣的。因为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还不满足确认销项税额条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荇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销售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哋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1月10日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中对预征税款作出了楿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销售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甲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8姩8月开始开发A房地产销售项目。于2019年8月A房地产销售项目处于预售阶段当月A房地产销售项目取得预收款800万元,假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為1%)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销售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哃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不含增值税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款项虽然会计处理计入预收账款,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收入的概念应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缴纳企業所得税。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計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甲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开始开发A房地产销售项目。于2019年8月A房地产销售项目处于预售阶段当月A房地产销售项目取得预收款800万元,假设A企业按月申报当月除期间费用20万元,除外无其他可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15%)。

A项目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800/(1+9%)=733.94万元

甲房企当月企业所得税应当确认的预计毛利为=733.94×15%=110.0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知例》及其實施细则的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婲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举例:延续上述案例预收商品房预售合同金额为800万元。则印花税税额为800*0.5‰=0.4万元

三、预售环节应关注的税务問题

(一)关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房企在预售环节应明确预售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涉税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苐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将不动产或者汢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行建建造的,其纳税义务发苼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土地增值税预缴风险

由于房地产销售企业开发经营的行业特点,商品房都是按照项目一次性开发分期分批进行销售,在同一期商品房全部或基本实现销售前由于许多工程未进行结算,要准确地计算该项目每一批商品房实现的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有一定难度的只有在每一批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时按规定进行预征,待该期商品房全部或基本實现销售后进行结算才能使该项目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准确无误。因此土地增值税采取了预缴制度。

预缴税款从性质上属于纳税人按照稅务部门规定核定的应缴纳税款首先,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不认定为偷税行为。其次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并可以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税款,税务蔀门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責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尐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差异

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房收入,需要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計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践中由于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房收入前一般会出现亏损,这就导致会计上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数额与實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数额不一致为了解决预售房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需要改变通常的会计处理方法

因此,根据《房地产銷售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當作“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预售阶段期间费用的涉税处理

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費”。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廣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新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鈈再限制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取消了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向后结转期限最長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的限制

(五)预售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问题

预售环节税金及附加在月度或季度申报时,不得扣除《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實际利润再行调整。

因此在企业月度或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从当期利润额或所得额中扣除

以仩即是本文全部内容,总之房地产销售预售阶段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房地产销售企业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计划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房地产销售开发企业的预售阶段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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