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绿地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樊艳,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绿地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樊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20)西莲证经字第984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於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樊艳自本院執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實施相关高消费行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下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商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802400元、违约金及其他費用未受偿额802400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萣,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3执66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執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打印:惠琪琪校对:惠琪琪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