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第六大街今年餐饮要停工吗娱乐文化中心(以下简称第六大街文化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号。
法定代表人王琪职务总经理。
被告陈某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
原告第六大街文化中心诉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六大街文化中心委托代理人戴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經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六大街文化中心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预支付40000元引进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被告收款后未按双方的约定到原告单位工作所收取的预付款也拒绝退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返还预付款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陳某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经装潢后重新开业2013年11月,为引进人才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識。同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4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具体内容为"今收到诺亚方舟第六大街引进费用肆万元整(當中从开业算三个月内可以退款)如三个月后适应场所根据三个月后报的业绩数补上后续费用,并签订合同"后被告未到原告处工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收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从收条的内容上看原、被告对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40000元,但未按协议到岗其行为應属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一审中的抗辩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返還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決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第六大街今年餐饮要停工吗娱乐文化中心40000元
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