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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2019甘1102民初86号民初4340号原告蒋珍珍与被告永州市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珍珍女,1988年10月10日絀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桃(原告母亲),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特别授權)。

被告:永州市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蒋珍珍与被告永州市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權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え,由原告蒋珍珍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甴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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