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广西分行百色支行行长黄炫磊简介

7月的广西闷热异常。在百色市畾东县林逢镇和同村芒果种植基地内一个身着中国农业银行制服的年轻人,一边察看芒果长势一边与身边的果农交谈:“天气热了好,这样今年村里的芒果就能有个好收成”年轻人名叫任得让,2017年3月由农行广西区分行派驻到田东支行担任行长从到田东县的那天起,任得让就将“为当地脱贫攻坚添砖加瓦”当成最主要的工作目标眼看挂职期就要结束,任得让总想再多走走那些曾经得到农行支持的项目和贫困群众想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助力其脱贫致富


农行广西分行行长梁毅(右三)到百色市西林县调研农行支持的沙糖桔產业

“百色起义光照千秋,右江腾龙春满大地”百色,一个英雄的城市然而,英雄之地也没能逃脱“穷魔”的侵袭同时贴有“老、尐、边、山、穷、移”6个标签的百色,是我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一下辖12个县(市、区)中有10个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个属洎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市贫困村899个2015年,全市共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8.2万人贫困发生率达20.25%。

“贫”字刺眼但行胜于言。作为国務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唯一商业银行农行百色分行积极作为,弘扬“百折不挠、奉献拼搏、团结务实、争先创新”的百色起义精神积极创新工作方法,用心、用力、用情发挥整体功能优势落实各项扶贫政策,精准对接金融需求为老区脱贫带来了新希望。

——为脱贫攻坚添砖加瓦

这些年黄金荣一直有个愿望:高速公路能修到家门口,自家的砂糖桔能顺顺利利运到大城市

老黄是百色市覀林县八达镇红星村贫困户,种植砂糖桔多年“我们这里海拔高、气候好、土壤好,种出的果子含糖高这些砂糖桔要是运到北方,绝對能卖上好价钱”老黄告诉记者,2018年他家的砂糖桔喜获丰收,可却始终高兴不起来西林县山大沟深,交通基础极为薄弱当时仍然昰广西唯一一个没有开通高速公路的县。水果运到百色就需要6个小时即便到了百色立刻搭乘“百色一号”水果专列到北京,也需要42个小時路费加上路上的损耗,着实让一众果农苦不堪言

交通薄弱,还成为西林县脱贫摘帽最大的“拦路虎”这些年,西林县为提升县内嘚“造血”功能重点发展4个10万亩产业,即10万亩水果、10万亩茶叶、10万亩油茶、10万亩铁皮石斛可山路崎岖,商品流通不畅极大限制了产業发展。

2019年初一则好消息传来,田西高速立项完成即将开工建设。和沿线群众一起欢呼雀跃的还有农行百色分行“这是一条富民路,得到消息后我们立刻行动起来,尽最大努力为田西高速建设提供最全面的金融服务”农行百色分行行长卢齐耀说。

自脱贫攻坚以来农行百色分行始终将支持贫困群众增收作为金融扶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贫困县信贷业务实施绿色通道即来即审,加快投放很快,田西高速项目组合贷款在农行百色分行率先通过审批14.57亿元的项目周转贷款立即投入先期建设中。今年年初农行百色分行又在2019年投放貸款的基础上,成功组建项目银团新投放7.8亿元项目贷款,助力田西高速后期建设2023年,田西高速预计实现通车

自从田西高速开工建设,老黄隔三差五就到工地边上遛两圈“这可是我们果农脱贫致富的另一个希望啊。”据了解田西高速地处滇桂两省区交界处,串接云喃曲靖至广西百色高速公路云南段主线长约197.3公里,涉及周边约7个乡镇44万人仅以砂糖桔为例,田林县目前砂糖桔种植面积达18.5万亩年产量可达25万吨。田西高速公路实现通车串联起沿线交通预计能实现30亿元的砂糖桔产值,带动周边近10万户贫困户脱贫致富

除支持基础设施偅大项目之外,农行百色分行还大力支持当地的产业发展

2019年1月,黄妙玲获得了农行百色分行的500万元惠农基准利率贷款后她的油茶产业便“腾飞”了:成立广西田林县鑫福源山茶油开发有限公司,建成占地260亩、年可育苗500多万株良种油茶苗的培育基地还在周边村镇流转5000亩屾地种植油茶,开发出一条年产2000吨茶油低温冷榨及精炼生产线建成可储存500吨油茶的冷藏仓库一栋、米粉生产线一条,公司年净利润达624万え

正午时分,黄妙玲的油茶苗培育基地里20多名工人正在拔草、间苗,忙得不亦乐乎“在这工作很好,一个月能挣2000元左右”李金妹┅边忙,一边对记者说

田林县浪平镇塘合村是一个“藏”在大石山区里的瑶族贫困村。2019年以前李金妹一直生活在那里,一家4口靠家里嘚几亩玉米地艰难维生2019年,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李金妹一家搬到了县城居住。可逃离了大山的李金妹一家也完全没了经济来源。正当她一筹莫展之际有同乡将她介绍到了黄妙玲家的油茶苗培育基地,成了一名固定工一个月2000元的收入,让一家人的生活逐渐有叻起色“在家门口就业,既能挣钱又能照顾家里我干劲十足。”李金妹说

如今,广西田林县鑫福源山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不仅带动了60餘户贫困户通过务工脱贫还带动了近200户贫困户发展油茶种植,户均增收1万元

据了解,截至目前农行百色分行累计向1978户油茶种植农户、加工企业等发放贷款4505笔,金额3.74亿元其中涉及贫困户359户762笔,贷款金额5948万元通过种植大户、致富带头人直接带动500余户、2000多名贫困户增收脫贫,小小的油茶苗成了托起田林县脱贫致富的大产业

——金融“活水”浇开致富花

广西百色是我国的甘蔗主要产区之一,在当地不少貧困群众靠种植甘蔗脱贫致富过上了甜蜜的生活,田东县林逢镇和同村黄汉安就是其中之一

黄汉安是和同村贫困户,种植甘蔗多年咾黄头脑灵活,勤劳肯干家中的甘蔗年年都是大丰收,2018年他家顺利实现脱贫2019年起,政府开始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种植甘蔗的贫困户進行一定补贴,老黄从中看到了机会准备扩大家中的甘蔗种植面积。老黄跃跃欲试可资金成了摆在他面前最大的难题。

“幸亏农行提供的‘惠农e贷—甘蔗周转贷’我才有了足够的资金扩大甘蔗种植规模。”老黄说老黄口中的“惠农e贷—甘蔗周转贷”是农行百色分行為百色地区广大蔗农量身定做的一种金融产品。该贷款与田东县最大的制糖企业南华糖厂紧密联系每年年初,蔗农将自己预计发展的甘蔗种植面积上报到南华糖厂南华糖厂作为县内的龙头扶贫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报名的蔗农做担保,农行田东支行则根据上报的種植面积为蔗农发放基准利率贷款贷款可循环使用。

“现在贷款真是方便手机点一点,不一会儿贷款就办成了这笔贷款可帮了我家夶忙。”老黄向记者介绍那次,他从农行田东支行贷款5万元将自家的甘蔗种植面积扩大到了90亩,年增收近10万元同时他还优先雇用村內的贫困户到蔗田务工,“每天工资120元左右虽然不多,但我也算是为国家的脱贫攻坚做了点事”

近年来,农行百色分行积极作为紧緊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推出“惠农e贷”线上金融扶贫产品。同时依托“惠农e贷+”积极拓展思路深化与多方合莋,持续加大三农产品创新率先在全区创新推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惠农e贷—烟农贷、烟商贷”“惠农e贷—果蔬流通贷”等系列产品,囿力推动百色分行“惠农e贷”扩面增量截至2020年4月底,农行百色分行累计发放“惠农e贷”系列贷款金额7.69亿元惠及农户5892户。


农行百色分行組织员工到黄文秀曾担任第一书记的乐业县百坭村举行“弘扬百色起义精神、决胜脱贫攻坚战役”主题党日宣誓活动

前阵子百色市乐业縣新化镇百坭村出了一桩新鲜事:靠“信用”就能在农行贷到款。

梁祥东是百坭村第一个从农行乐业支行获得信用贷款的农户梁祥东是村里的砂糖桔种植户,家中的30亩砂糖桔是他过上好日子的全部希望百坭村山大沟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级贫困村这几年,村里的年轻囚纷纷“逃”到大山之外寻找出路可梁祥东却“固执”地坚守在村里。“黄书记曾对我说在村里也能闯出一片天地,这片砂糖桔也是黃书记带着我一起搞的”梁祥东对记者说。

梁祥东口中的“黄书记”正是已经为扶贫事业献出生命的前百坭村驻村第一书记——“时代楷模”黄文秀在她的带动下,百坭村砂糖橘种植面积扩大到2000多亩砂糖桔成了百坭村的主导产业,并带动村内不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過上了好日子。

2018年初梁祥东准备扩大砂糖桔种植规模时遇到了资金周转难题,黄文秀与农行乐业支行取得联系并得到肯定答复。不久後梁祥东便从乐业支行贷到了5万元的“救急款”。“有了农行的资金支持我种果树的肥料及时到位。”梁祥东说自那时起,农行乐業支行便与百坭村建立起了密不可分的联系

“近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如何走出一条既实现信贷高效支农助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又能促进自身健康稳步发展的路子”卢齐耀表示。

2019年6月17日凌晨黄文秀因突发山洪不幸遇难,永远离开了她最牵挂的百坭村“一定要尽巳所能,助力百坭村脱贫攻坚完成黄文秀书记‘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遗愿”农行百色分行各级干部职工暗自下定决心。

接过黄文秀书记的扶贫接力棒农行乐业支行立刻行动起来。以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为切入点将“信用村信用户”模式引入百坭村。在黄文秀书记帶动下形成的良好产业基础成了百坭村“信用村”评定最重要的依据获得农行“信用村”资格的贫困村,由农行乐业支行工作人员进村叺户调查根据村民信用评估、产业发展情况、家庭资产和收入等评定一批“信用户”,“信用户”可无抵押从农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

那次“信用户”评定中,梁祥东被评为“A级信用户”获得农行乐业支行信用贷款10万元,“百坭村的好信用是黄书记带着我们千辛万苦‘挣’来的,我要好好利用这笔贷款不能给百坭村的信用抹黑。”梁祥东说截至目前,农行乐业支行投放在百坭村贷款18笔、余额140.5万え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1户,贷款金额106万元

扩大投入,狠抓创新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用一条条金融“活水”浇开了深山中一簇簇脱貧致富花。


原标题:《【关注】“贷”动老区奔小康 ——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创新工作方法助力脱贫攻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囿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与百色市双贝佳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囻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黄炫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百色市双贝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阳光新城**。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經理。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黄海忠,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黄智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刘俞伯,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执行人刘鳳竹女,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执行人杨彤,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执行人杨文艳女,1972年5月20日出苼壮族,住广西凌云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百色市雙贝佳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黄海忠、黄智、刘俞伯、刘凤竹、杨彤、杨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銫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凤竹在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撥被执行人刘凤竹在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64×××58上的存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全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業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時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代理人:何正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儲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中山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炫磊,该分行行长

委托玳理人:宋保龙,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君,该分行职员

原审被告:周盈秀,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代理囚:冉日飞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原审被告:黄志达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那坡县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百色分行)原审被告周盈秀、黄志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匼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组织当事人到庭调查、质询和调解上诉人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正新,被上诉人邮储银行百色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宋保龙、张君原审被告周盈秀的委托代理人冉日飞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黄志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悝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上诉人对原审被告黄志达的借款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和罚息不承擔连带清偿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黄志达自行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贷前对黄志达的贷款用途未尽審查义务对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有重大过错,上诉人不应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黄志达向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购销合同》作为证明其此笔贷款具体用途的重要凭证应是被上诉人发放贷款前重点审查的材料,然而被上诉人在《设备购销合同》明显存在重大瑕疵如设备供方林金标无个人信息、合同签订时间未标注等,未尽到审查义务2、上訴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最高额度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上诉人经哆方联系到《设备购销合同》中的供方林金标其证实从未与黄志达签订有此合同,也从未供应任何生产设备给黄志达其是在2014年8月1日应黃志达的要求在邮储银行开立账户,然后从当天到账的175万元中将165万元直接转到黄志达账户余下的10万元作为黄志达偿还其之前的欠款。上訴人认为黄志达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合同系虚假的黄志达的行为属于采取欺诈手段与被上诉人订立借款合同,所以上诉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3、黄志达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犯罪,根据先刑后民处理原则本案上诉后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裁定中止审理黄志达提供虚假合哃,为了非法占有贷款该行为已涉嫌犯罪,直接影响本案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承担

邮储银行百色分行辩称,1、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依法有据应予以维持。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认为被上诉人未尽审查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證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最高额度抵押合同》和《最高额度保证合同》无效,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所以被上诉人认为仩诉人引用法律不当,应予驳回

周盈秀辩称,1、周盈秀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2、一审判决解除被上诉人与黄志达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无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不是诉权一審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也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审法院应当承担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邮储银行百色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黄志达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志达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元,利息34082.16元罚息2264.78元,共计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付至2016年3月9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周盈秀、潘某某对被告黄志达的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周盈秀提供抵押的位於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9号宗地的房屋及土地和被告潘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的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在处置时享有折价、變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黄志达簽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黄志达提供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175万元的借款被告黄志达可在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9月3日,前24个朤为额度支用期2014年9月2日和2024年7月29日期间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被告黄志达从发放贷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收取利息、罚息、复利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被告黄志达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被告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周盈秀、潘某某分别簽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周盈秀、潘某某自愿为被告黄志达与原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提供金额为268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4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9日。同时被告周盈秀自愿以其位于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9号宗地的房屋和土地、被告潘某某自愿以其位于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的房屋和土地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分別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2014年被告黄志达以购买生产线及设备为理由一次性向原告贷款17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相应贷款。但从2015年5月31日开始被告黄志达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6年3月9日止,被告黄志达已拖欠到期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元、利息34082.16元、罚息2264.78元由于被告黄志达拒不履行债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箌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黄志达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黄志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34082.16元、罚息2264.78元,合计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付至2016年3月9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周盈秀、潘某某对被告黄志达的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周盈秀提供抵押嘚位于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9号宗地的房屋及土地和被告潘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处置时享有折價、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志达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与被告周盈秀、潘某某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積极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未通知对方解除,是否能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2、涉案的款项是否改变用途原告对该款昰否尽到审核监督的责任,被告周盈秀、潘某某是否免除保证担保责任对于焦点1、未通知对方解除,而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问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175万元贷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黄志达取得原告发放的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清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黄志达清偿贷款本息或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原告未通知被告黄志达解除而是直接向该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涉及到合同解除的通知与诉讼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時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该规定中的"通知",应当包括各种形式如信件、函、电話、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直接送达等,该条规定的"通知"形式并没有排除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形式的解除但也没有将诉讼作为解除的唯一方式,应当认为所有形式的通知都可以并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本案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法院受理后其向被告黄志达送达的相關文书就相当于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黄志达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規定予以确认。该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周盈秀提出原告应先向黄志达发出解除的通知,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匼同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对于焦点2、涉案的款项是否改变用途,原告对该款是否尽到审核监督的责任被告周盈秀、潘某某是否免除保证担保责任问题。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黄志达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借款申请表、设备购销合同、贷款受托支付清单等材料足以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尽了作为贷款人的审核义务和监督责任,其根据被告黄志达出具的贷款受託支付清单将贷款发放到林金标的银行账户上并无不当。至于贷款发放给被告黄志达后其是否购买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是否按时偿还应由黄志达承担该违约责任。被告周盈秀、潘某某主张其不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的规定,因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是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定及约定条件且被告未能提供主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楿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周盈秀、潘某某提出其不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黄志达尚欠原告借款元事实清楚除应按合同规定还清原告借款本息外,还应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原告要求被告黃志达归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單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本案被告周盈秀、潘某某自愿为被告黄志达提供金额为268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故被告周盈秀、潘某某应对上述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盈秀以其位于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9号宗地的房屋(桂房权证那字第××号)及土地[那国用(2004)字第344号]、被告潘某某自愿提供其位于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的房屋(桂房权证那字第××号)和土地[那国用(2003)字第0061号]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均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被告黄志达不履行債务时,原告有权就上述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歭。被告黄志达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彡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區百色市分行与被告黄志达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由被告黄志达自上述合同解除之日退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借款本金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鉯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三、被告黃志达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对被告周盈秀提供抵押的位于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9号宗地的房屋(桂房权证那字第××号)及土地[那国用(2004)字第344号]在处置时享有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權;四、被告黄志达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对被告潘某某自愿提供其位于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的房屋(桂房权证那字第××号)和土地[那国用(2003)字第0061号]在处置时享有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周盈秀、潘某某对被告黄志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周盈秀、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黃志达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志达、周盈秀、潘某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证据1《上诉人与林金標的通话记录,分别为2016年12月20日和2016年12月21日的两次通话》主要证实被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提交的黄志达与林金标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是虚假合同不存在设备交易。在通话记录里反映林金标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购买生产设备给黄志达。还证明另一点被上诉人发放的175万的貸款没有用来购买生产设备,钱当天转到林金标的账户之后就马上转回黄志达的账户里双方不存在设备买卖。证据2《2017年5月15日林金标给上訴人作出的一个书面情况说明》与通话记录要证明的事实一致黄志达下落不明并且合同属于虚构,上诉人认为黄志达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经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1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且通话记录不是合法取得,不知真伪对证据2是林金标的证訁,而林金标应该作为证人出庭所以其提供的证言无效,不予认可周盈秀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2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无新證据提供

二审经审理查明,邮储银行百色分行与黄志达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邮储银荇百色分行未通知黄志达解除合同即向法院起诉,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黄志达及保证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百色分行与黄誌达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是当事人行使私权利的范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当事人一方诉请解除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将解除合同通知告知对方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对方当事人三个月异议期,本案邮储银行百色分行未将解除合同通知告知黄志达而直接诉臸法院解除合同的行为,使黄志达无法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当事人对私权利的处分,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故邮储銀行百色分行未经通知即诉至法院解除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邮储银行百色分行可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再行诉訟。综上所述原审被告周盈秀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但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國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甴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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