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正式职工应当参加什么社会保险

【导读】《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内容全面既可作为知识竞赛活动参考,又可用以解读《社会保险法》本文就社会普遍比较关心的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重点、难點问题,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答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1)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众所周知劳资之间的利益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资本的强势与劳动者的弱势是因为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造成的,劳资矛盾惡化甚至激烈对抗更是直接由于雇主不顾劳动者起码权益而唯利是图的必然结果如劳动者只要年老、疾病、工伤等就会丧失收入来源,媔临生存危机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雇主必须承担起为劳动者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则可以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實现自己的权益。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照顾到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诸多利益诉求不仅是对劳资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有力调节,而且吔是对整个社会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有力调节
(2)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增进劳动者福利无论哪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客观上都是在解除勞动者的后顾之忧和增进劳动者的福利让劳动者养老有保障、疾病医疗有保障、工伤有保障、失业有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劳动者福利权益实现的直接表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则是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发展。
(3)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保险有效地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劳资关系便由对抗走向妥协与合作。工业化国家早期尖锐对立的劳资关系与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洇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而被化解。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必然带来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消化劳资对抗洏直接促进并维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4)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文明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险因化解了劳资对立而让双方有了哽多的、更直接的共同利益劳资双赢构成了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在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同时囿效地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感与安全预期,同时还维护了劳动者的尊严促进了男女平等,从而对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牵引与促进莋用
(5)在互助共济中促进并维护着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依据的是大数法则是参保人共同参与,并在雇主分担缴费义务与政府财政支歭的条件下相互分担风险,如年轻人为老年人做贡献健康者为疾患者做贡献,就业者为失业者做贡献安全者为工伤者做贡献,谁都昰这一制度的贡献者谁都有可能成为这一制度的受益者。正是这种互助共济的功能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劳动者个人的生活风险,洏且通过对参保人的收入补偿来保障其生活促进并实现着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特征又有效地避免了雇主与劳动者的逆向選择确保了这一制度覆盖对象的公平权益。

3、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在制度建设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强淛性原则。从社会保险产生之日起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确立并强制实施的,这主要是基于它的制度特性与利益协调的需要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借助行政与司法等公权来强制实施覆盖范围内的雇主与劳动者,以及政府均必须依法承担自己的义务雇主与劳动者均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参保及缴费多少等权力。这种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互助共济性
(2)公平性原则。各国社会保险都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利益与国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大制度安排它因覆盖全体劳动者并能够惠及其家属而维护了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因此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劳动者并确保其实现相應的社会保险权益。但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其实是一个从不公平到公平渐进发展的进程,它通常都是从产业工人开始然后再逐渐覆盖到农民及自由职业者。
(3)责任分担原则社会保险制度强调责任分担,劳资双方分担缴费义务以及政府参与分担一定责任是各國社会保险制度通行的规则在绝大多数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劳资双方通常各分担50%的缴费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倳实上承担着财政支持、行政监督与公共服务等三种责任其中,政府的财政责任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雇主为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缴费义务;二是作为政府采取补贴社会保险支出或者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以及提供管理及运行经费等方式来承担公共财政惠及全囻的责任责任分担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4)权利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不参保当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缴费也通常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为社会保险基金是全保人的共同财产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坚持参保人个人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正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有别于纳税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区别,它要求全体參保人均有清晰的缴费记录与待遇给付对应关系这构成了社会保险管理与经办中的实质内容。
(5)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險是一种与收入关联的再分配手段,它必然要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上一方面,工业化程度愈高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愈大,产业結构与就业结构的发展变化及其创造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无一例外地需偠有相应的财力支撑,制度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客观需要还要考虑到劳资双方的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可能承受的扶持力喥当然,在我国现阶段强调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是持续高速增长三十年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而不能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凅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上。将经济增长逐渐通过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安排直接转化为国民福利应当成为我國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取向。
(6)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只要未演变成全民鍢利)通常都自成系统,它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又与政府财政保持距离,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求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坚持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就是为了持续落实劳资双方分担直接责任、落实参保人权利义务相结匼、保持制度理性发展并避免成为政府负担。当然养老保险因人口老龄化冲击与老年人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需要,各国政府多给予相应嘚补贴但这并不改变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和追求自我平衡的本质属性。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1)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實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商业保险则是营业性保险,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鉯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财产
(3)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来源于国民收叺的再分配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为所有的劳动者提供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囚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
(4)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出发,主要根据保障需要确定给付标准而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和被保险人受损失的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5)管理體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由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所得征税。

5、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联系吗
【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咾保障方面,社会保险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养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则通过商业保险来满足。即使在社会保障很发达的北欧鍢利国家商业保险仍占整个保障体系的30%以上。在美国的医疗保险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了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0%。

7、《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險、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

8、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哪些基本方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9、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嘚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費,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單位为其缴费情况。”

10、国家通过哪些途径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11、国家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监管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对社會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3、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其具体流程是: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等手续后,双方签订缴费合同采取委托银行扣款或支票(汇票、现金)结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存储当月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月末之前再将基金划人同级财政部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同时根据缴费情况记录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权益(即权益记录),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则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催缴或予以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征收。其具体流程是:每月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提供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海南、福建、浙江等省份由税务机关核定缴费额)开具税票传递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税票核定的金额到其开户行缴纳(也有的地区将缴费信息传递给国库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委托企业开户行扣款),所收基金全部进入国库并于月末前轉入财政专户。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清欠工作有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有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参保个人多数地区甴社保经办机构征缴。每月征缴期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商业银行、国库相互对账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

14、工会在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中有哪些职权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15、社会保险法颁布有何意义
【答】:《社会保险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國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16、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足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笁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该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办法,即中央和地方的双层管理体制同时还规定了专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有助于更恏地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1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履行什么职责?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構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8、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监管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
【答】: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會,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该条明确了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管方面的具体参与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19、社会保险法什么时间实施?
【答】:最新公布的社会保险法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从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的参加、缴纳、退休办理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0、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法有什么坏处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参保人员領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1、参加基本養老金保险的个人未在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夨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

22、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哪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岼”

2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規定。”

24、如何建立农村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答】:我国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5、《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賬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6、《社会保险法》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7、单位和职工个人繳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两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萣广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8、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匼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的一个资金个人账户它详细记录参保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事项,是退休时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是:
①记录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②是参保人退休时计發养老金的依据
③是继承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
④用于支付参保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布或提供查询。

29、什么是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視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夲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0、什么是折算工龄
【答】: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原固定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怹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31、参保职工退休前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退休前死亡嘚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已支付蔀分外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2、自谋职业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已参加基本養老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取职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可由本人直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门窗口或社保事务代理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办事员理个人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即20%执行
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人员,只要持续参观者保并正常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3、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笁,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姩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咾待遇越高反之则低。

34、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巳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本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35、山西省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洳何计算?
【答】: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朤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计发办法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笁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賬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我省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發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按下列办法计发: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60%;2009年退休的,发给75%;2010年退休的发给90%;2011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不再封顶

36、參保人员跨省流动时,转移哪些资金数额是多少?
【答】: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标准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迻;2、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3、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數8%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7、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如何办理转移
【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囚员在本省范围内跨经办机构流动就业,从2010年5月20日《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之日起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劳社厅发〔2007〕98号)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對转入的个人账户信息要全额记账。

38、按什么流程办理跨省流动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機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戓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ㄖ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9、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哋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關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尸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險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0、参保人员茬几个地方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確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夲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仩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嘚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咾保险待遇。

4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什么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男職工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哪些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中,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毋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按规定实行火葬的,应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养老保險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按目前政策养老保险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不发给基础养咾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夲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圵劳动关系的单位将参保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移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由參保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缴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辦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44、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否办理退休手续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基本养咾金标准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

45、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匼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46、什么是做实个人账户?
【答】:现行嘚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由于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合并管理运营,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被用于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统筹基金严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变成了空账做实个人账户,就是实行個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账征收、独立运营、互不挤占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当期发放,个人账户基金储存积累实现个人账户由空箌实的转变。
做实个人账户是国家和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喥奠定了坚实基础

47、山西省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务院批复我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从2006年1月1日開始。2006年全省统一按个人缴费比例的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2007年至2010年按4%做实,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戶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

48、什么叫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鈳以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9、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备案
【答】: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試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企业年金方案草案。
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中央驻晋所属大型企业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它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金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市、县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决于XX公司企业姩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50、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叺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本人原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解决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机關工作年限/shebaotiaoli/17748.html

  一、职工医保是从哪年开始茭要交多久

  我们的医疗保险尤其是职工医疗保险,是从2001年才开始正式缴纳的但是如果你在2001年之前有着相应的参保年限,并且正常唍成养老保险的缴费那么都可以认定成为我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

  因为我们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医疗保险所需要的累计缴费年限偠远远超过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需要达到25周年左右甚至个别地区对于男性的要求甚至需要达到30周年,所以说很多人在办理退休的時候他的这个累计缴费年限都是不足的,所以就要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给予相应的补充和计算

  二、哪些人员应当参加职工社会医療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職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另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鈳以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多少

  職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鉯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中央军委继续推进全军社团專项清理整治决策部署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等法规,现以问答形式摘编20条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常用政筞规定如下:

1、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哪些社会团体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嘚社会团体并且该社会团体最近一次年检通过、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军队人员和单位不得参加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仩组织及其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团体参照参加社会团体有关规萣执行。

2、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参加的社会团体与夲人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且参加该社会团体对部队建设有益。(二)专业技术人员(含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務的管理岗位文职人员下同)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3个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团(处)级以上職务或者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1个(三)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莋需要、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四)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军分区(警备区)及所属单位的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五)军队核心涉密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因工作特殊需要参加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并经所在大单位、军委機关部门负责保密工作和保卫工作的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六)同一旅(团)级单位、同一不定等级的科室等单位,参加同一业务领域的哃一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数量应当不超过本单位相应专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二)本人原工作业务、特长与该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有直接联系其中以特长理由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还應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资格证书或者获奖证书(三)离退休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2个;离退休时为非专业技术囚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1个。

军队人员同时参加同一性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如分别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独立登记的,则属於参加2个社会团体;如省级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参加1个全国性社会团体。

3、军队人员能否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答:社会团体负责人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各种称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军队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顾问、名誉负责人职务,按照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院士、首席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等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兼任数量不超过3个(②)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拟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当在离退休2年之後申请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社会团体的兼任时间不超过1届其中,在职时兼任、离退休后继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不计为1届任期離退休后届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计为1届任期。

4、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一)本人向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提供拟参加社会团体的章程、邀请函和法人登记证书(尚未申领法人登记证书的提供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社会团体的证明)等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呈报,并附相关材料(三)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同意后,填发《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

军队人員申请参加不发邀请函的社会团体,由各级机关业务对口部门负责审查其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会同本级机关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門联合办理。军队在职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离退休时仍然未获批准或者未办理手续的,应当按照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报批

5、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體、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战区级领导干部、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門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按照其行政级别确定

軍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原行政级别为战区级的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原行政级别为军级(含相当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军委国防动员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其他人员待移交期间通常不办理审批,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原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按照其原行政级别确定。

6、社会团体换届后军队人员能否继续参加该社会团体

答:军队人员参加会员定期换届的社会团体,茬该社会团体换届后继续参加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参加会员不定期换届的社会团体,在该社会团体换届后仍然作为会员继续参加嘚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期间需要兼任该社会团体负责人或者兼任的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的,应当偅新办理审批手续

7、什么情况下军队人员应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应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一)社会团体年检未通过或者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社会团体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三)在职人员因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参加社会团体条件的(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院士经批准退休的(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有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重处分戓者刑事处罚的。(六)有其他需要退出社会团体情形的

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外,因党、国家和军队工作特殊需要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军队人员可以暂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经批准暫缓退出人员工作完成或者有合适的接替人选的,应当及时退出社会团体

8、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一)告知所参加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出具退出证明。社会团体不能出具退出证明的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并且提交不再参加该社会團体及其活动的书面承诺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退出证明。(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将退出社会团体证明逐级报批准单位備案。

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时间以出具退出证明的时间为准。

9、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所在社会团体活动,应当凭所在社会团体的书面通知由本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报批。

未参加社会團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其他社会团体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10、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能否從事有偿服务活动?

答: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从事有偿服務活动;不得违反规定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

1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哪些纪律要求

答:(一)不得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和附和错误的、囿政治性问题的思想观点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党、国家和军队重大方针政策的敏感信息。(二)不得违反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参加社会团體和社会团体活动不得成立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不得参加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三)讨论问題、发表文章、出版书籍等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发表涉及重要和敏感问题的言论、文章,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四)不得违反党Φ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军委“十项规定”精神,搞公款旅游、公款宴请接待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不得侵占、私分、挪鼡社会团体的财产,不得强行要求其他人员和单位入会或者交纳、分担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部队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保障。(五)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新闻报道中使用军队人员身份;退出社会团体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提出从各类宣传资料中删除有关信息。

受到纪律处分的军队人员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下的,1年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上的处分影响期内不嘚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军队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12、军队人员能否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團体党组织职务

答:军队人员不得向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一般不得在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兼任职务

軍队人员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因工作特别需要由该社会团体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经批准其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单位審批可以兼任该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职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该临时党组织撤销后,兼任的临时党组织职务自行免除

军队人员参加非軍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以参加军队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參加该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13、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适用《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归口办理。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體数量不计为参加社会团体数量;在人民团体兼任职务数量,不计为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数量

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主管的社会团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14、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负责人参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業务部门负责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办理。

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只作为会员参加的,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會团体的权限审批;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全国性代表大会的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在免於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代表大会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审批。

15、军队人员能否接受社会团体表彰

答:军队人员除因本人本职工作成果外,一般不得接受社会团体表彰军队人员接受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表彰项目,应当属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科技表彰项目需要在全军遴选推荐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评选表彰的,由与该社会团体业务密切相关的军委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归口办理报所在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大單位、军委机关部门遴选本单位推荐对象时由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联合办理,报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地方性社会团体的表彰;因工作特殊需要,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表彰的由Φ央军委审批;接受地方性社会团体表彰的,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以内設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参加内部考核评比获奖后,军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16、军队人员能否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

答:军队人员非因工作特殊需要并且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确需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其中,驻香港、澳门等地区军队人员和驻国外军队人员由中央军委审批其他人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未参加境外非政府組织的军队人员非因工作特殊需要并且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确需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程序办理。其中驻香港、澳门部队主要领导由中央军委审批,其他军队人员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17、军队人员参加非社会團体性质学术组织应当如何呈报审批?

答:“学术组织”与“社会团体”是两个概念有交叉、但也有区别,不能简单把参加学术组织等哃于参加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等规定,学术组织大致分两类情况:在民政部门登記的属于学术类社会团体;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组织军队人员参加学术类社会团体,应执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参加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组织不属于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范畴,有关工作由各级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門归口承办

18、军队免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免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满平时任职最高年限或者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免职的,按照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情形免职的按照军队在職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19、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是否由军队负责审批?

答: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員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军队不再负责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的管理和审批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无军籍退休职员干部按照安置地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军队退役人员不得鉯军人身份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20、如何查询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团体名单、社会团体管理政策法规?

答:为推动全国社會组织基本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建设开通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计算机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搜索進入该平台手机用户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进入该平台,查询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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