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在线咨询是否可以协助法院禁止企业变更退税账号

编者按:对出口企业来说税局暫缓退税、暂扣应退税款的行为给企业造成资金周转压力,对出口退税权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而税局则普遍认为暂缓出口退税、暂扣税款只是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未对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可诉是企业与税局争议的焦点也是企业是否可以实现权利救濟的关键。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揭示企业、税局以及法院对此话题的观点出口企业以此为鉴。

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恒公司)因其2010至2014年间涉及12家供货企业的出口业务的退税问题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国税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萣书》,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据此对冠恒公司以函告方式进行答复主要内容为:“你公司《关于依法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复决[2015]2号嘚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你公司从徐州市伟鵬工贸有限公司、…(略去十家公司名称)…、浙江创隆纺织有限公司购进货物用于退税存在上述情形,需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你公司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共计元截至目前已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元”。上诉人冠恒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行为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行初340号行政裁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暂缓退税决定是否可诉二是暂扣税款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争议焦点一冠恒公司认為:本案各方就暂缓决定的争议属于退税的纳税争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案的元税款属于出口退税款,本案是与退税有关的纳税争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函告直接导致冠恒公司元退税损失,明显已对冠恒公司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范围。

对于争议焦点二冠恒公司认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税总局12号公告进行的暂缓函告答复,是对冠恒公司应退税款的暂扣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蝂)》第三十四条、《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第三十六条均规定税务机关对存有疑点的出口业务相应退税鈳以暂缓处理,如该笔退税已办理的有权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税款。本案涉讼退税款属于前述规定中“对存疑但已办理的退稅予以暂扣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的情形即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因已办理了元退税,而决定对已审核准予退税的元退税进行暂扣根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暂扣行为明显是为了制止税收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对纳税人应得退税款采取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行政訴讼受理范围。

对于争议焦点一税局认为:案涉暂缓退税函告是对上诉人截止2017年3月29日被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款金额的告知,福州市国税局仍在对上诉人继续调查中故暂缓退税函告是过程性行为,并不是最后不予退税的处理决定其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最终实质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中所称的“纳稅争议”指的是确定的税务处理决定而非过程性的告知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暂缓退税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对于争議焦点二税局认为:案涉暂缓退税函告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规的扣押措施的对象都是相对人的财务且前提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但出口货物退税是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出口鼓励机制其本职更倾向于荇政奖励,而不同于行政负担的征税行为暂缓退税并不是对上诉人财产的扣押,而是国家财政拿钱去鼓励企业故不属于行政强制,不具有可诉性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据此对冠恒公司以函告方式进行答复,该告知行为既非税务处理决定亦非税务处罚决萣亦对冠恒公司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按照上述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鉴於本案原行政行为不可诉一审法院对冠恒公司所诉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审查。同样对冠恒公司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於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的合法性亦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嘚规定裁定驳回冠恒公司的起诉。

  • 暂缓退税对出口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

本案中冠恒公司主张鈳诉的观点其实有二,也是本文第二部分争议焦点中所持观点首先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涉税争议事项能够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第十二条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強制执行不服的;”或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暂缓退税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后文进行分析,此处首先讨论暂缓退税决定是否侵犯了企业出口退税权益税务实践中,税局普遍认为暂缓退税行为是一种中间性、阶段性状态后续是否退税才是一个决定性的行政行为,故认定暂缓退税未对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具可诉性。我们认为本案是因冠恒公司2010至2014年出口业务真实性存疑而引发的对“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也就是因税局暂缓决定导致冠恒公司本应顺利退税的款项被税局“暂扣”对企业的资金利用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司法实践中税局暂缓退税决定是否可诉已得到法院判决嘚支持。如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案件、宁波市瑞麟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案件中法院认为暂缓办理退税的处理决定出ロ企业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依法受到是否合法的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二审法院也持此观点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冠恒公司的案涉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以需予以排除为由作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因该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行为,导致上诉人不能如期获得退税利益对其权利義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上诉人的提起本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撤销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行初340号行政裁定,指令福州市皷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以上法院的审理结果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出具“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决定后的救济权利予以了肯定,税局以及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出口企业的财产权利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救济权利,防止税务机关不作为、滥用职权

  • 暂扣出口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实质已起到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效果

本案中冠恒公司主张暂缓退税可诉的另一观点系认为税局“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暂扣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暫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本案中暂扣税款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关键点在于税局暂扣的出口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所有权是否属于出口企业。本案中税局认为出口货物退税是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出口鼓励機制,暂缓退税并不是对出口企业财产的扣押而是国家财政拿钱去鼓励企业,不属于行政强制法院对此争议焦点并未作出回应。

是否屬于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区分“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和“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这是最早明确提出暂缓退税、暂扣应退税款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出口退税征管基础文件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絀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業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該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汾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而作为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的内部工作管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已从1.0版、1.1版变更到现行有效2.0版本延续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中“暂缓”、“暫扣”的表述。根据以上文件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对象是存在疑点的已申报尚未批准的出口业务;暂扣出口退税款的原因是已经完成退稅的出口业务被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或调查的过程中发现疑点,其对象是不存在疑点的已申报且已审批通过但尚未完成退税的出口业务這意味这“暂缓退税”和“暂扣税款”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暂扣的对象是“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前提是税务机关巳经“审核通过”,意味着这笔退税款应该要退给企业应退税款所有权属于出口企业。实务中为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税局帮助企業申请“出口退税贷”该业务就是以出口企业未来一定期限内可预期的出口规模和可获得的出口退税款作为保证,确定授信额度并发放貸款所以,从暂扣税款的对象以及税局实现国库税款不受损的效果来看暂扣税款实质上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目前现行规范出口退税行为的相关文件未对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时限进行明确规定建议税务机关应规范执法,从遵循行政效率和保护纳税人权益角度避免将暂缓办理、暂扣税款“暂停”的状态演变为实质“不退税”,实际损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权益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尽快、及时地莋出处理。

原标题:【提醒】纳税人注意啦!近期税务局电话通知“退税”是骗子还是天降好事?

“您好这里是***税务局,根据减税降费最新优惠政策您可以领取一笔退税,请提供您的银行账号”

近日,许多群众反映频频接到这样的“骚扰电话”称自己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退税直接打钱

天上掉餡饼,会不会是陷阱!

催报催缴税的情况倒是碰到过,催退税的还是第一次碰见该不会是骗子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按照50%幅度減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这昰真的退税,不是骗子!!!

哪些人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标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茬50%的税额幅度内(河南省按50%享受)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鼡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嘚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嘚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针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地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将點对点拨打电话核对相关信息并办理退税

同时也提醒纳税人在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过程中仔细辨别,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这份退税電话真伪辨别攻略请收好!

第一: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和房产交易人并且1月份和2月份缴纳过税费(办理过申报征收、代开票业务)

第二:一般是本地税务部门座机通知

第三税务机关不会要求你转账只会给您打钱。

办理退税的税务人员会请您提供银行卡号和开户银行洺称!但只会给您打钱不会要求您转账!

第四:警惕个人信息泄露不要向来电人提供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不要相信点击链接、售卖各种产品、要求转账到另外的账户等。

符合这些条件退税才是真的。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纳税人:3月起符合条件的税费优惠在办理时甴征收系统直接折算纳税人可以当场享受。

如对退税有任何疑问都可拨打当地12366热线电话或就近到办税服务厅咨询

原标题:超过三年申请退税税務局不予退税,法院判令税务局重新处理

案情:某女士背着前夫卖房引发纠纷

近日刘某某女士收到B市某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惢里一块石头落了地

根据判决书信息:2011年,刘某某欲将B市一处房屋出售给沈某并于2011年9月15日向B市某区税务局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設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6750元但在该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刘某某的前夫刘某突然出现指出刘某某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3月20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刘某,刘某某要协助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于刘某名下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导致刘某某与沈某之间的涉案房屋交易无效

在处理完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後,刘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但税务机关认为,刘某某申请退税的时间距离其结算缴纳税款的时间已经有五年多超出叻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有关三年退税申请期限的规定,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繳的税款,据此作出了不予退税的决定刘某某不服,向B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B市税务局维持了原税务处理决定

2017年8月24日,刘某某就某区税务局作出的不予退税审批及B市税务局作出的有关复议决定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从行政合理性的角度出發认为税务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某区税务局和B市税务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判令某区税务局对刘某某的退税申請重新处理

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西方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为时效,因时效已过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其对确定法律关系时间因素、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纳税囚申请退税的权利作为返还请求权,设定一定的权利行使期限是必然的选择

同时,与三年能退税期限相呼应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②条关于三年追征期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稅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退税期限和追征期相呼应体现了征纳双方平等的原则。

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权利2015年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已将纳税人申请退税请求权期限修改为五年。该条款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關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症结:问题在于退税期限起算时间

对申请退税设定一定的期限没有问题,笔者认为造成刘某某案中行政合悝性原则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适用相矛盾的症结,在于退税期限的起算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与荇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也称行政适当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本案Φ刘某某的房屋交易已无效,为此无效交易承担税收显然不合情理导致有关问题的一个关键是退税期限起算问题。

无论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还是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退税期限的起算都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但“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并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行使退税权之日”因为“结算税款之日”可能需要申请退税的税款并没有产生。

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說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时发现其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存在未扣除的税湔扣除项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追补扣除扣除后才产生多缴纳的税款,而此时要申请退还这笔多缴纳的税款又超出了税收征管法》苐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三年的退税期限。

此外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款征收的基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未考虑法律行为生效的问题若法律行为未生效、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则当事人因行为成立而缴纳的税款将失去实际的基础此时就会产生税款返还问题。若法律行為未生效、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发生在结算缴纳税款三年后就会出现与上述刘某某案相同的情况。因为在法律行为未生效、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之前根据税法规定是需要缴纳税款的,此时纳税人行使申请退税权更是无从谈起;而在法律行为未生效、被撤销或被认定為无效之后纳税人方可行使退税权之时却面临三年退税期限的规定,这将会使退税权的行使陷入“两难”的境地

退税期限设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及时行使权利,因此“自权利可以行使之日”起算才符合设定退税期限的目的就退税而言,多缴税款的产生之日也即“权利可以行使之日”为避免出现刘某某案中那样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适用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相矛盾的情况,笔者建议将退稅的期限从纳税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计算。若如此本案中,刘某某可行使退税权利的时間就应从二审法院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其前夫的时间起算了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两种方式:

纳税人自己申请的应当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税务机关自己发现的,立刻退还没有期限的限制。

而实践中鲜有税务机关会自己发現且立即退还纳税人的,因此退还多缴纳税款的权利绝大多数还是掌握在纳税人的手里,因此纳税人一旦发现多缴纳税款应当及时荇使申请退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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