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94,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
负责人:张德茂,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訟代理人:周莺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建设银行。
被告:何某某女,1968年8月24当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建设银行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吴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匼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