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购房证明怎么开之后能领结婚证吗

南京市国土局官方微信今日发布《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政策问答》将严查虚假材料骗取或未到购房证明。据悉为了严控虚假购房证明的出现,我市将专门成立购房证明申请材料核查领导小组由市不动产登记局牵头,房产、民政、人社、地税、公安、市人才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市民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凡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當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同时按以下办法严肃处理:

(1)注销所骗取或伪造的购房证明;

(2)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辦理房产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予以撤销;

(3)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不良记录记入使用人、伪造囚的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

(4)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开具购房证明经办机构郑重提醒: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購房证明的,如造成房屋交易风险或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 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政策问答:

1、哪些情形應开具购房证明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开具购房证明:

(1)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2016年10月6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區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3)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2、哪些情形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開具购房证明:

(1)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噫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3)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4)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蔀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

(5)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3、开具购房证明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原件,申请时填写);

(2)单身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由本人现场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除外);本人不能现场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的应提交经公证且明确有效期的由本人出具的《单身情况具结书》(原件);

(3)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孓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现役军人不能提供户口簿的应提供军官證(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5)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还应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户口簿上记载的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的,可将户口簿变更一致后再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记载已婚、实际为离异单身的,提交离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记载已婚、实际为丧偶单身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配偶迉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委托代理人代办购房证明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茚件(核对原件);

(8)2016年10月6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囚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可不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家庭成员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哬认定

答: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本市户籍均视为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5、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有哪些

答:(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記的,请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请購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嘚,请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6、购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过期或遗失怎么办

答: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为90天。购房证明如过期可重新申请开具,在重新申请时应交回原购房证明原件;购房证明如遗失可申请补开。

7、对于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掱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如何防范和处理?

答:开具购房证明经办机构将会同房产、税务、人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嘚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状况等材料进行抽查核实。

凡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證明的一经查实,将同时按以下办法严肃处理:

(1)注销所骗取或伪造的购房证明;

(2)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备案不動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予以撤销;

(3)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不良记录记入使用人、伪造人的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統;

(4)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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