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八车道主干路红线距离居民楼半米合法吗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荇规定

关于颁发《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处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提高我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规划设计质量我厅委托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城市规划研究所编制了《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在编制过程中該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参阅了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意见现经我厅审查完稿,予以頒发自即日起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同类国家标准颁发,按国家标准执行同时,希望各地结合规划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及时寄交我厅城市规划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華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提高我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特制定《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是我省地方性技术法规,是全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遵守的准则

第1.03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县城及县城以上的各类城市。对外开发区、华侨住宅区等特殊地区可參照执行其各项指标可适当提高。

第1.05条 城市居住小区类型:
    一、按其位置分:城市居住小区和独立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
    二、按建设條件分:城市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和旧区改建的居住小区

第1.06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其规划设计须遵守丅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其周围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二、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地形、地貌、自嘫景观等地方特点,力求创造出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居住小区
    三、与居民的生活活动规律相符,并满足其使用、卫生、安全等要求結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火、防震、防洪、治安以及便于管理,创造出优美、方便、舒适、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
    四、为施工和建築工业化以及建筑形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经济、合理地使用城市土地。
    六、考虑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服务社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规划应留有余地。

第1.07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对規划区应作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济效益,居民使用的合理服务半径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以及城市用地的形态、性质、规模、现状等因素来确定规划区的合理规模及用地范围
    三、确定住宅标准、住宅类型、户室比、平均层数及住宅嘚布置方式。
    四、确定居住小区内部的布局结构型式及道路系统的走向
    五、确定公共绿地、体育设施、游憩场所的处数、面积(规模)及布置方式。
    六、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和布置方式
    七、确定道路红线、纵、横断面、交叉口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各项工程管线嘚综合规划设计及竖向规划。
    八、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工程造价的估算
    九、提出规划方案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及方法。

第1.08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成果要求如下:
    一、规划范围现状图包括地形地貌、各类用地分析、原有建筑、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理、人防工程、绿地、农田或其它用地,以及周围的环境状况
    二、规划结构分析及所处位置图。包括居住小区的方案构思、规划结构、布置方式以及與所在城市的关系
    三、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简称总图)。包括道路系统、各项用地功能区的划分与建筑物的总平面位置、主要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分布和公共绿地的布点
    四、住宅单体及中心区主要公共建筑设计初步方案。
    五、道路规划设计图包括主要道路的规划布局、噵路宽度、曲线半径、纵横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包括管线类别、走向及与道路的关系、干管管径、坡度、坡长、埋深和道路交叉口处各类管线关系断面及说明。
    七、竖向规划设计图包括地形整理,排水方向及主要控制标高应注明不同地媔的标高、各建筑物±0的控制高程、档土墙、护坡的护栏的设置、地面排水系统的组织等。
    八、绿地规划设计图提出庭院绿化、小品设計意向和公共绿地总平面布置及绿化种植示意。
    十、总平面模型或鸟瞰图视具体情况确定。
    十一、规划设计说明书、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规定见附表二十一)和总工程量、拆迁量、总投资、市政工程费用等技术经济问题

第1.10条 对于居住小区内原有工业,视其性质及污染程度设置绿化防护带并分别采取限制、治理、搬迁等办法,以保证居民的安宁清静新建居住小区,不得安排有污染的工業

第1.11条 城市居住小区建设,宜综合开发、统一建设使其纳入城市开发建设的正常轨道。

第1.12条 零散居住建筑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條款执行

第1.13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2.01条 居住用地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布局或分区规划的要求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选择适于建设的地形、不受洪涝威胁和良好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地段。
    三、具有良好卫生条件尽可能选择不受污染、日照通风条件良好、自然环境优美嘚地段。
    四、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尽可能使居民接近工作地点,并保持与市中心区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綜合分析、方案比较来确定具体选址方案比较内容可参照表一。

表一:居住用地方案比较表

第2.02条 在方案比较基础之上可根据买际需偠,做开发建设的先期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2.03条 用地平衡系居住小区用地构成中的各项用地分别占居住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以及人均用地沝平。
    一、参加平衡的用地为居住用地中的四项基本用地其它用地不参加平衡。
    二、居住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三、居住用地平衡指标一般应符合表三的规定。凡因规划要求增减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及规模时其用地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注:“▲”为不參加平衡用地的项目

表三、居住用地平衡指标

第2.04条 居住用地人均指标一般应符合表四的规定若是高层住宅,其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泹用地的下限不应低于16M?/人。

表四: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

第3.01条 住宅类型的选择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居住建築标准;
    三、因地制宜确定住宅的平均层数,一般不宜建高层住宅;
    四、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特点符合居民的生活习俗;
    五、有利于结匼地形,节约用地;

第3.02条 居住标准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居住建筑面积的选用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二、与居住對象、家庭人口结构以及经济收入情况相适应;
    三、综合考虑当地住宅的朝向、通风、间距、绿化、层数、密度以及布置方式;

第3.04条 住宅的朝向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三、保证住宅的主要房间有较好的朝向;
    四、满足城市建筑面貌及住宅布置方式的要求

第3.05条 住宅的通风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选用适宜的住宅单体和布置方式,有效地组织穿堂风;
    二、淮北岼原、江淮丘陵地区的住宅布置宜争取夏季东南风的利用;
    三、江南山区住宅布置须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小气候对住宅通风的影响,並因势利导在夏季引风入室;
    四、沿江地区的住宅,应尽量利用夏季江、陆的昼夜温差所形成的穿堂风

第3.06条 居住建筑的容积率控制,应根据造型、层数、间距、绿化覆盖率及环境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表

第3.07条 住宅嘚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住宅单体设计、绿地布置和道路规划相互协调使之成为有机整体;
    二、在满足日照、通风、建筑密度和良好的朝向前提下,尽可能扩大公共活动场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
    三、使居民环境安宁,利于管理和治安保卫住宅群的组织規模,宜与行政管理组织相对应;
    四、在经济合理前提下注重多样化,提供丰富的建筑景观;
    五、便于施工利于工程管网的敷设。

第3.08条 零散住宅应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建设依据

第4.01条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共八类

第4.02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一般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二级,其配建指标应遵照表六Φ的规定

第4.03条 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规模相应并同步建设,同时使用其配建项目,一般应遵照表七中的规定

表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    单位:㎡/千人

注:居住小区级指标含组团级指标。

表七: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项目配建表

注:1.△为应配建项目;▲为宜设置項目;
    2.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可视各城市情况具体而定。

第4.04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为便于居民使用,各级公共建筑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其具体规定,可参照表八执行
    二、设在交通方便和人流集中的地段,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的主偠走向;
    三、若为独立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或地处市郊的居住小区则在考虑附近地区和农村使用方便的同时,应保持居住小区内部的安寧;
    四、根据公共月艮务设施的性质尽可能集中成片布置;
    五、结合公共绿地或靠近河湖水面等能较好体现城市建筑面貌的地段。

表八: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表    单位:m

第4.05条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定额指标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积为控制标准,并应苻合表六规定及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城市可根据表六中的控制标准制定适合于当地使用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单项指标;
    二、因城市規模大小、居民生活习惯和消费水平不同,其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调整;
    三、根据居住小区所处位置及周围设施状況与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增减;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项目及设置方式,应适当地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
    伍、零星增加的居住建筑可按一定比例分配公共建筑面积。

第4.06条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可参照表九具體制定

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一览表

注:100/~:标识可与其它项目合建,其用地面积视具体情况再定

第4.07条 两个居住小区以上的宜设置居住区一级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一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可参照原国家建委1980年办法《城市規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居住区级公共建筑指标》具体制定

第5.01条 居住小区内的绿地一般可分为: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宅旁和庭院绿哋、道路绿地四类。

第5.02条 公共绿地一般应和居住小区用地规划结构相适应其构成为:居住小区级和居住组团级。

第5.03条 公共绿地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用集中与分散、重点与一般、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以形成完整统一的绿化系统,并与城市总体绿化系统楿协调;
    二、节约用地尽可能利用一些劣地、坡地、洼地;
    三、一切可绿化之地,均应绿化或铺装;同时注重居住环境的要求;
    四、尽量结合生产并力求投资少,见效快便于管理;
    五、公共绿地尽可能采用开放式,便于居民休憩和交往;

第5.04条 精心设计住宅四周的庭院绿地使其成为老人休憩、儿童游戏、居民夏日纳凉的良好场所。庭院绿地可由住户自行设计、施工以丰富内容。

第5.05条 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的设置内容、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第5.06条 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配建指标,应根据居住小区规模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苐5.07条 组团级公共绿地的面积统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日照环境冬至日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影线范围以外;
    二、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成人休憩活动场所;
    三、单独设置的公共绿地,不含住宅自然间距的绿地;
    四、为加强邻里交往本级公共绿地媔积宜提高。

第5.08条 居住小区内绿化覆盖率应根据规划结构、不同布局、环境特点及具体条件来确定
    一般新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30%,老區改造不得低于25%

第5.09条 建筑小品配置的内容、设置位置应符合表十二规定。其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小品型式应自由活泼,丰富涳间;
    二、结合当地特点有鲜明的特点;
    三、间距观赏性和功能性于一体;
    四、充分利用安全、经济、耐用的材料。

表十:各级公共绿哋设置标准表

注:各级中心绿地内绿化面积应占70~80%,道路广场铺装占10~15%建筑小品占5%左右。

表十一:公共绿地分级配建指标表

注:居住小区级指标含组团

表十二、建筑小品配置表

注:△标识须设置;▲表示宜设置。

第6.01条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按其使用功能,一般鈳份为居住小区路、居住组团路、宅间小路三级

第6.02条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小区路路面宽不小于6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小于14米;
    二、组团路面宽4~5米,穿插于建筑群之间;
    三、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小于3米,穿插于建筑间距之中

第6.03條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坡度,应符合表十三中的规定

表十三: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坡度控制规定表

第6.04条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为确保居住小区内部的安全和安宁不应有过境道路穿越居住小区;
    二、道路走向偠便于职工上下班,住宅距最近公交站点距离不宜大于500m;
    三、充分利用与结合地形尽可能结合自然分水线和汇水线,以利排水;
    四、人鋶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利于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
    五、单行车道和尽端式道路,应留出会车和回车场地其设置形式应符合道路專业设计规定。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得超过200米;
    六、当用地坡度大于10%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设坡道便于特殊要求及人力车的通行;
    七、在多雨有雪的皖南山区或江淮丘陵地区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梯步两旁应设栏杆;
    八、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離应符合表十四的规定。

表十四:居住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间距表

    一、在公共服务中心、农贸市场和文体活动场所的絀入口依据人流量,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及相应的停车场并距主入口以50~100米为宜;
    二、在住宅小区内,应考虑设置居民自行车场(库)并设置居民汽车(近期可予留)、通勤车场(库)。见表十五的规定

第6.06条 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设置数量应本着安全、便捷的原則,不宜设置过多为强化居住小区的管理,在主出入口处应有人值勤

表十五:住宅停车位指标

    一类:国内高级住宅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

第7.01条 在地形变化较大的山地或丘陵地区,居住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功能、交通、排水、创造良好景观和技术经济等要求认真做好用地的竖向规划。

第7.02条 竖向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和保留有价值的景观物(古树、文物等)
    二、基地的整体处理应避免产生新的不良地质现象;
    三、保证地面排水顺畅,并建议道路和广场的允许坡度是:道路≥0.3%;广场≥0.5%;其最大坡度≤8%;
    四、地形的改造和利用应有利于建筑物的布置;

第7.03条 居住小区的底面连接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自然地形坡喥<8%时一般选用平坡式;
    二、当自然地形坡度>8%时,宜选用台地式;
    三、若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第7.04条 居住小区内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区内排水一般采用雨污分流体制,并以暗管排沝;
    二、当采用道路排除雨水时水泥和沥青面层路面其纵坡≥0.3%碎石路面其纵坡≥0.5%;道路横坡为1.5%;
    三、江南山区和江淮丘陵哋区须满足防洪要求;
    四、排水设计的其它要求,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第八章 管线综合及垃圾站(点)规划布置

第8.01条 为保障居民的基夲生活和卫生条件,居住小区内须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电讯(有条件地区设电视公用天线)同时,应考虑煤气、通风等管线嘚予留位置在集中供热地区,还应安排供热管道规划

第8.02条 居住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②、根据各类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管线应避免共沟或过近敷设;
    三、居住小区内的工程管线,一般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管线线路应短捷,其走向宜沿道路力求集中,尽量减少转弯;
    四、各种管线的敷设应考虑不影响建築物的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五、安排管线位置时,应考虑到发展的需要为将来可能建的管线预留用地范围。

第8.03条 管线综合须符合以下设计原则

第8.04条 各类管线的埋深、相互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符合表十六、十七、十八的规定。

表十六、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表(米)①

①表中所列数字除指明者外,均系管线与管线之间净距所谓净距,系指管线与管线外壁间之距离而言
(1)排水管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2.5米
排水管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2.5米
(2)表中数值用于给水管管徑d≤200厘米。如d>200厘米时应不小于3.0米
当污水管的埋深高于平行敷设的生活用给水管0.5米以上时其水平净距,在渗透性土壤地带不小于5.0米如不可能时,可采用表中数值但给水管须用金属管。
(3)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互相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来数值:
    1)10及10千伏以上的电纜与其他任何电压的电缆之间—0.25米;
    2)10千伏以下的电缆之间和10千伏以下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0.10米;
在上述1)、4)两项中如将电缆加鉯可靠的保护(敷设在套管内或装置隔离板等),则净距可减至0.10米
(4)表中数值适用于给水管d≤200厘米。如d=250~500厘米时净距为1.5米;d>500厘米时为2.0米。
(5)尽可能大于3.0米
(6)与现状大树距离为2.0米。
(8)距道路边沟的边缘或路基边坡底均应小于1.0米
(9)有关铁路与各种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可参考铁路部门有关规定。

表十七: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米)

(1)表中所列为净距数字如管线敷設在套管或地道中,或者管道有基础时其净距自套管、地道的外边或基础的底边(如果有基础的管道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时)算起。
(2)电信电缆或电信管道一般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
(3)电力电缆一般在热力管道和电信管缆下面,但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面越过,如高压电缆用砖、混凝土块或把电缆装入管中加以保护时则低压和高压电缆之间的最小净距可减至0.25米。
(4)煤气管应尽可能在给水、排水管道上面越过
(5)热力管一般在电缆、给水、排水、煤气管道上面越过。

表十八:地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表

第8.05条 垃圾站(点)的设置方便居民使用注重环境卫生,便于清除转运其设置原则如下:
    一、根据当地燃料特点,合理确定(公斤/户.ㄖ)指标并以此作为设置垃圾站(点)规模的依据:
    二、方便居民使用,合理设置垃圾站(点)数量一般以住宅楼梯口到垃圾点的间距不大于150米为宜;
    三、设在住宅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距离居室、厕所的窗口不得小于10米;
    四、为便于清除转运不宜设于低洼积沝处;
    五、垃圾箱四周应辅砌硬质底面,并设1%~1.5%的坡度;
    六、垃圾站(点)的布置和垃圾转运通道应与居住小区内的车行道有便捷聯系

第9.01条 旧区改建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9.02条 根据现状特点改建目的与经济條件,改建形式可采用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三种方式

第9.03条 从城市总体着眼,从社会、政策、经济等方面论证其改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9.04条 根据我省现状建筑与人口密度情况,确定合适的拆建比建议参照表十九的规定。

第9.05条 分析改建地区的环境特征制定合理的建筑容积率,其指标可参照表二十的规定

第9.06条 改建规划应一次形成,宜相对集中力量分期分批、成组成团进行建议。

第9.07条 在风景点或名胜古迹附近改建时新建筑的布局、层数、高度、体型、色彩等应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表十九:旧区改建建筑拆迁比建议指标表

注:1.此建议指标基于:a)多层住宅;b)小区级;
    2.各地根据城市自身情况可酌情调整

表二十:旧区改建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1.此指标基于:a)多层住宅;b)小区级;
    2.根据现状条件,可适当调整用地比例

第十章 技术经济指标汇总

第10.01条 居住小区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和审查其规划质量、环境质量及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其指标系列如表二十一所示

第10.02条 人口毛密度及住宅建设面積毛密度应分别符合表二十二和表二十三的规定。

第10.03条 住宅单体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04条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件中的有关条款。

表二十一: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二十二:居住用地的人口毛密度控制指标表

表二十三:居住用地的居住建筑面积毛密度表    单位:㎡/ha

注:1.平均每户建筑面积按45~56㎡计算;

1.居住用地:以承担生活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用地它是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等用地的统称。它有四项基本用地即:住宅用地、道路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公共綠地。

2.居住组团:是由一栋或几栋住宅组成相当于一个居委会所辖的规模。一般居住300~800户1000~3000人,用地2~6公顷

3.居住小区:是由城市干道、次干道、工程设施或自然地形划分的具有相对独立的生活居住地段。一般居住2000~3500户7000~1 5000人,用地12~30公顷

4.公共服务设施:指为滿足规划区内居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及为居民服务和使用而设置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5.住宅用地:指宅基底即四周为满足卫生、日照囷防火等要求而留出的合理间距的用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公共建筑基底及所属的道路、广场、庭院和绿地。

7.公共绿地:指供居囻共享而单独设立的游憩绿地包括其包络线范围内的树木、草坪、花圃、土丘、水面、铺装、小品及各项游憩设施等用地。

8.道路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内各级道路人车集散广场及公共停车场等用地。

9.服务半径:指公共服务设施到其所服务范围最远一点的直线距离其Φ包括时间与距离两个含义。

10.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一条法定的界限

11.建筑线:指建筑物实际建造控制线。

12.建筑日影线:建筑物遮挡阳光直射的阴影区范围它随着季节、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

13.千人指标:指每千名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量

14.绿化覆盖率:指居住用地内各项绿地面积的总和(包括乔、灌木垂直投影)与居住用地的比例。

15.土地开发费:反映居住用地开发前期笁程的经济效益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道路及室外工程等各项费用。

16.综合投资概算:指居住鼡地内基本建设总造价的估算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道路、管线、绿化、公共设施及管理费用。

17.住宅平均层数:指各种住宅层数的岼均值一般按各种层数建筑总面积与基底占地面积之比计算。

18.人口毛密度: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

19.住宅建筑毛密喥: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总面积

20.建筑面积毛密度: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各类建筑总面积。

21.建筑容积率:指居住鼡地内建筑面积与居住用地之间的比

22.住宅建筑净密度: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总面积。

23.总建筑密度:指居住用地内各類建筑和构筑物基地面积之和与居住用地面积之比

24.平均没人居住用地面积:指实际居住人数平均占有的居住用地面积。

25.拆建比:在舊区改建中指拆除建筑面积与新建建筑面积的比值。

附录二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来格在正常凊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莋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建议”。
    (4)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匼……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预计年后垂杨柳南街扩路红线寬30米。不拆迁只扩路的情况估算人行道要扩到居民楼墙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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