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昊达实业河南昊达汽車贸易有限公司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益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渻范县,
被执行人:郝红昌,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马敏,女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河南昊达实业河南昊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司申请执行张志峰、马敏、郝红昌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河喃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院执行依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志峰、马敏、郝红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昊达实业河南昊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司垫付款76180.91元及违约金24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560元,缴纳執行费1450元。被执行人河南昊达实业河南昊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②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张志峰、马敏、郝红昌所有的与执行标的垫付款76180.91元及违约金24300え,负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450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等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