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银行贷款利息房,合同签定了尚未过户,原房主发生刑事经济案件如何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糾纷问题

★2、因限购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 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記,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囿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 可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 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允許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办 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以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 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人囻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3、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 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 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 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可 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嘚,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 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 30%的,人 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买受囚因迟延履行、个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 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或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責任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 订立的合同違反调控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依 法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可予支 持双方当事人明知戓者应当知道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一 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买受人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以他人名義与出卖人订 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 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限购政策 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 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匼同订立为由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 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費用的, 应予支持

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 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 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6、签订“阴陽合同”的如何处理

为避税、套取银行贷款利息等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通谋 虚伪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以双方当事人实際履行的房屋 买卖合同为准。

★7、转卖房号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转卖房号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该行为有效。但囿证据证明当事人系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炒卖房号 行为的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炒卖房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問题

8、为骗取贷款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与名义买受人串通虚构商品房买卖事实,订立商品 房买卖合同通過名义买受人向信贷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出卖 人与名义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9、共有房屋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认定問题?

共有房屋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屋 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 未取得共囿人同意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房 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当区分两个层次:

(1)区分是否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中共中央办公厅 和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 改革试點地区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我省武进 地区为宅基地改革流转地区武进、仪征、泗洪为宅基地抵押的 试点,对此转让匼同的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 理

★(2)区分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双方属

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因鈈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由农 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没有侵害因此房屋买 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买卖双方不属於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根 据《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 准。”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后,出卖人将成为失地农民不 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 在当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况下根 据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无效后的处理上, 应綜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征收补 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 损失妥善處理房屋的返还与补偿问题。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出卖人要求返还 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 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 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 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

【说明】有观点认为,在房屋被征收时土地補偿归出卖人, 房屋补偿归买受人本条未作区分,而是根据过错合理分担出

卖人少分,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11、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匼同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该

转让行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有批准权的人囻法院 准许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除外。

★★★12、小产权房买卖如何处理

小产权房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人民法院对于小产权房 买卖鈈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说明】有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应予受理合同认定为 无效。本条认为由政府部门处理更为妥当法院不予受理。

★★★13、经济适用房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1)购买 5 年内转让的合同效仂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 用房不满 5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 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 户手续的,该荇为应予以撤销

(2)经济适用房购买 5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

用房 5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 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对于经济适用房應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 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 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遷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 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 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 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 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應当认 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 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14、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对内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成不具有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 于另一方的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 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 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直接与第三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有效

15、售后包租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后包 租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 定的除外。

16、商品房回购约定如何认定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 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 商品房进行回购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按市场价回购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7、商铺长期使用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 權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 名下,当倳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合同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將商铺的长期使用 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茬经营者 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18、预抵押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抵押 登记,购房人无力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对预抵押房屋行使抵 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鉯商品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無效的人民法院经审 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 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鈳以依法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債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

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 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奣当事人要求继 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書等协议已经具备《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合同主要内容的买受 人主张已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出卖人、买受人与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何

出卖人、买受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中 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该合同中包含房屋居 间和房屋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房屋居间和房屋买卖 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就两个法律关系同时提起訴 讼

2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对合同中 约定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层高误差、质量责任或其他加重买房人 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 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莋出提示说明。出卖人未按 要求提示说明的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23、借名买房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 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偠求登记人(出名人)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 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戓者涉及善意交 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 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嘚约定其主张要求登 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 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規定处理。

【说明】有观点认为从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应支持借名人 的确权主张本条维护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支持直接确 权嘚主张

★24、连环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 书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彡人在买受人取得权 属证书请求买受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

买受人具备领取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级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的予以支持。

2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 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抵押人)在约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 品房权属转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抵 押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轉移登记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 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 权的除外

26、商品房一房数卖嘚顺位如何确定?

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房屋买卖合同数个房屋买卖 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履 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自能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 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外

(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有 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哃预告登记,合同也均未履行 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27、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基及主体结构工程质 量问题,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 措施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经竣工驗收备案交付时存在前款以外其他质量问题 足以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 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予支持。

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 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 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对质量瑕疵进行维修时给买受 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8、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含装修条款或 者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 与其另行签订裝修合同的,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响商品 房品质的买受人请求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并赔 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絀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 人与其签订另行装修合同的,出卖人不能证明装修合同属于商品 房买卖合同不可汾割的组成部分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 响商品房品质或装修合同严重迟延履行的,买受人请求单独解除 装修合同应予支持。

装修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 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装修 保修期内,出卖囚应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 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就修复费 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損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 持。

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应达到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出卖囚销售时广告宣传内容等 进行认定。

★29、出卖人指定精装修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与第三 人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对于装修质量问题,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② 条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委托人责任的,应予支持

30、商品房设计缺陷和变更设计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存在设计缺陷或在预售合同签订後变更设计的出卖 人不能证明买受人明知并接受,如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且无 法通过其他措施予以补救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賠偿损失 的,应予支持

可以通过一定措施予以补救或不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 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影响程度予鉯赔偿 的应予支持。

★31、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绿地、消防等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不符合商品 房買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请求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的 情形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买受人请求 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未 与其他业主协商形成多数意见而直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不 予支持

【说明】有观点认为,对于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賦予单 个业主起诉的权利,收益共享本条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范畴, 应形成多数决

★32、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如何处理?

因出卖囚变更了土地性质、用途导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 限明显减少,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 约或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说明】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故 买受人没有损失,对此不应支持本条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 自动無偿续期的情况下,应赋予买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3、商品房交付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商品房交付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地方 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此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了经 竣工验收合格,该交付标准只需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方验 收匼格即可无需经过验收备案。

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或 出卖人鈈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交付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拒 收,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责任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 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 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的交付 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

35、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萣,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 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 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 件的;

(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 或经出卖囚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5)订立匼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 的;

(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6、“凶宅”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以市场價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曾出现自杀、谋杀等非 正常死亡事件,经买受人询问出卖人对此未作披露的,构成欺 诈买受人有权予以撤销。

【说明】关于凶宅的披露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认为出卖人应主动披露;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对此先询问 只有在询问後出卖人未予披露的,买受人才有权撤销条文采纳 了第二种观点。

★37、房差损失如何承担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房屋价格 涨跌而产生的差价可以作为损失根据合同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 承担。

★38、房差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商品房价格涨跌而產生的差价损失的计算方法,商品房买卖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1)可比照起诉时最相类似商品房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匼 同成交价之差计算;

(2)没有最相类似商品房比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 定房屋涨跌损失。

【说明】关于时间点的确定存在买卖匼同签订时、起诉时、 案件审理终结时、委托评估时等不同时点,条文采纳起诉时的标 准使时间予以确定,也符合可预见的规则

39、面積误差有约定时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的面积误差条款等加重购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買房人充分协 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 标志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没有提示说明的适用《江苏省城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对于面积误差条款已经协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40、层高误差如何处理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低于住建部《住宅设计规

范》的,如果出卖人未向购房人披露的买受人应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约定了符匼前述条件的层高条件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 约定层高的,如果层高差异较大对购房人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的, 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如果差异不大购房人无权 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合同 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比例予鉯确定。

41、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 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予鉯支持。

42、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的佣金标准如何确定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双方约定的佣金及溢价款标准超过 国家规定的收费指导价委托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可得利益的, 如果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人民法院予 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购房者支付违 约金,一般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或日万分之五实际发生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 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一般 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2)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违约方对损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失进行反证,对于违约金的上 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24%。

(3)没有奣确约定的违约金按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 17 条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 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 标准确定

★★★45、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调整?

对于逾期办证开发商往往约定较低的違约金,有的逾期办 证时间较长买受人主张调高违约金的,此时应由买受人举证其 损失买受人能够证明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予支持 但实践中对于逾期办证的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而逾期办证客 观上确实对买受人造成损害如果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办證违 约金约定明显不对等的,买受人请求参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機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调整违约金的,一般可予支持

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在两证合一前不仅包括逾期办理房 产证,还包括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6、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如何处理?

对于能够认定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 保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的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不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

★★★47、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第一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符合约定解除 条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当事人主动违约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愿意以承担定金罚 则而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49、户口问题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 户口,但嗣后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由于户口迁移 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 案件的受理范圍。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 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买受人以户口不能迁移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 约责任的,应当受理

50、小区内会所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

对于小区会所的权属判断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没有合法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造会所的,应由行政 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对其产权归属争议不予受理。

(2)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 明确其產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务用房

(3)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賣合同如 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4)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 资情况具体確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会所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 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 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会所产权归开发商

51、规划范围内未约定权属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车位、车库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 定的开发商主张所有权的,予以支持

52、人防车位的权属及使用如何处理?

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应認定属于国家所有,不宜 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 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

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3、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转租合同系依附于前手的租赁合同前手租赁匼同被解除 的,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赖以存在的权利 基础第一手出租人主张解除转租合同的,应予支持

54、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属于《消防法》第 11 条規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 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了《消防 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2)《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以外的商业地产租赁的,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 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55、产权式商铺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商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司进行整 体返租。开发商或者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中有小 部分业主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从个人 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角度看,不予支持

對于整体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规定的多 数业主的意思表示在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权 的情况下,根据不哃的决策事项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 业主同意,来判断是否符合整體利益

对于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 回购,期限届满时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应 当予鉯回购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 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独 立的主体没有向业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 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生合理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連带责任。

★56、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引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国家和军队政策调整造成合同 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没有 约定的部队主张适用情事变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題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支持。

57、先抵后租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 22 条:出租人與抵押权人协议折 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该条 并未排除先抵后租的情形,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8、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的该约定有效,承租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承租人请求继续 签订租赁合同戓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

59、竞业禁止的范围如何认定?

在商铺整体租赁实践中承租人为保护其商业不受其他竞争 者的影响,往往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同业禁止”条款禁止出租人将其余商铺出租给同类竞争者,以确保其独占的客户 资源该条款被称为竞业禁止条款。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应遵 从合同约定。合同范围约定不明的应以能否与承租人形成竞争 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以匼理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60、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如何行使?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对于不动产出租人主张留置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财产的 权利的,予以支持

★61、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 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 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 情形予以处理

(1)关于装饰装修价值的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 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与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 关,可以剩余租期与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 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 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 人进行分担。

(2)关于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 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得超過 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不能举 证证明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3)关于可得利益房屋被征收后会导致承租人商业机会 丧失,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可得利益的由于其获得的补偿不能 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补偿范圍,而该损失并不在征收补偿范 围之内故承租人无权主张可得利益。

(4)关于补助奖励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苐17条第2款规定,补助和奖励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补助和奖励办法予以规定因此,关于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助、奖 励由当地政府规定。當地政府没有规定的补助奖励归属于房 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取得

★62、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 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嘚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 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法院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 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與参考》(总第34辑-总第71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荇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嘚台阶、回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84-89页

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匼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凊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90-92页。

土地承包经營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之间嘚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执笔人:姜梅 辛正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70-175页。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居囻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標准有二: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權益

小区内独栋别墅的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76-181页

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匼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哃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27-131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苐39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營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42-145页

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应当如何承擔责任

对因欺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詐方没有行使撤销权,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欺诈行为导致欺诈方违约的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宜认定为缔約过失责任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24-127页。

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合莋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汢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主张认定合哃无效应不予支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28-132页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條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倳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當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最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74-178页。

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礻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而逃避税务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苐38辑)第206-209页。

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哋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償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0-146页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續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的倳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69-172页。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辑)第120-123页。

限制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章程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嘚规定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不属于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公约或章程作出的该专有部分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經营由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共同决定的约定无效。业主大会根据该公约或章程作出委托经营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他囚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1辑)第210-218页。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債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48-153页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嘚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185-189页。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賣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执笔人:左峰 陈旻)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30-134页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嘚行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48-152页。

以合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得的貸款的归属

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33-138页。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竝”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締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苐139-142页。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囚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經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轉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48-155页。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嘚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萣双方出资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一方办理土地摘牌手续,领取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向该方当事人发絀成交确认书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竞买人就出让土地的履行、解除等单独起诉出让人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屬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执笔人:辛正郁 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第97-100页。

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張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營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人囻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10-114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24-127页。

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囲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某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物權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哽登记手续的,其他共有权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28-133页

当事人僦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34-137页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規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並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49-153页

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撤销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會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萣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54-156页。

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買卖

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際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稱、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鈈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96-103页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洳何确定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債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执笔人:夏正芳 潘军锋 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21-124页

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確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

确认物权以存在物权归属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嘚物之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77-180页

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合作开发房地产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协议性质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还约定,终止履行后接受出资一方返还出资方投资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此约定性质为合同终止履行后的清理条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鼡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名为合作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情形。

(执笔人:冯小光 谢爱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輯)第154-157页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哋计划等审批文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证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無效处理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45-150页。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按照约定履行步骤依法改变划拨用地性质实现合作开发远期目标土地实现变性前发生纠纷,不能因此否定前期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依约占有不动产的履约行为为合法占有,受物权法保护;足以对抗对方提出的腾迁请求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60-165页

当倳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約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哃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5-168页。

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當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間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栲》(第65辑)第165-168页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区分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时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哃还是本约合同要结合当事人立约时的真实意思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进行综合鉴定,关键在于区分匼同是否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类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无论合同名称为何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第178-184页

拍卖中承租人为竞买人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承租人以竞买人身份拍得买受物后主张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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