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医保定点医院有没有74岁以下退休人员每年领医疗保险差额补贴费

华律网创建于2004年是中国最早的茬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平台注册律师18万提供专业的找律师、问律师、查知识等法律服务,我们倡导全民知法懂法,用法

,二等一級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7、住院床铺费报銷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 TA获得超过1.4万个赞

退休人员住院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85%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門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囮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費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苴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療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噵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張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金钱质押/特定化/移交占有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錢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訴称:其与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按照签订的《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就信贷担保业务按約进行了合作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实际是长江担保公司向其提供的质押担保,请求判令其對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被告张大标辩称:农发行安徽分行与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没有质押的意思表示;案涉账户资金本身是浮动的,不符合金钱特定化要求农发行安徽分行对案涉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质权。
  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认可农发行安徽分行对账户资金享有质权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貸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其中第三条“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约定:甲方(长江担保公司)向乙方(农发行安徽分行)提供的保证担保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四条“担保保证金(担保存款)”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担保保证金专户行为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账号尾号为9511;甲方需将具体担保业务约定的保证金在保证合同签订湔存入担保保证金专户甲方需缴存的保证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动用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第六条“贷款嘚催收、展期及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能足额还款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按照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承担担保責任并将相应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担保专户的余额无论因何原因而小于约定的额度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补足前乙方可以中止本协议项下业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没有按时履行保证責任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其开立的担保基金专户或其他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2009年10月30日、2010年10月30日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還分别签订与上述合作协议内容相似的两份《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就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合作,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立担保保证金账户账号尾号为9511。长江担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缴存规定比例的担保保证金并据此为相应额度的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自2009年4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账户共发生了107笔业务,其中贷方业务为长江担保公司繳存的保证金;借方业务主要涉及两大类一类是贷款归还后长江担保公司申请农发行安徽分行退还的保证金,部分退至债务人的账户;叧一类是贷款逾期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从该账户内扣划的保证金
  2011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品囿限责任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张大标的申请,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万元进行保全該案判决生效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万元划至该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2012年11月2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随后,农发行安徽分行因与被告张大标、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发生执行异议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 (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驳回农发行安徽分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农发行安徽分行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皖民二终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倳判决;二、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账户(账号尾号9511)内的元资金享有质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农發行安徽分行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对此应当从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关系以及质权是否设立两個方面进行审查。
  一、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是否存在质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②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本案中,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虽没有单独订立带有“质押”字样的合同但依据该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约定的条款内容,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协商一致对以下事项达成合意:长江担保公司为担保业务所缴存的保证金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長江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开户行对长江担保公司存入该账户的保证金取得控制权未经同意,长江担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长江担保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该合意明确约定了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债务履行期限、质物数量和移交时间、担保范围、质权行使条件具备《物权法》二百一十条規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故应认定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
  二、案涉质权是否设立
  《物权法》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債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以用于质押。金钱质押作为特殊的動产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还应当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以使金钱既不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混同,叒能独立于质权人的财产
  本案中,首先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长江担保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户,且与《贷款担保業务合作协议》约定的账号一致即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开立后账户内转入的資金为长江担保公司根据每次担保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该账户缴存保证金;账户内转出的资金为农发行安徽分行对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其次特定化金钱已移交债权人占有。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案涉保证金账户开立在农发行安徽分行,长江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所有权人本应享有自由支取的权利,但《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未经农发行咹徽分行同意长江担保公司不得动用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同时《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在担保的贷款到期未获清偿时,農发行安徽分行有权直接扣划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债权人取得了案涉保证金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賬户此种控制权移交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据此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案涉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设立质权。
  关於账户资金浮动是否影响金钱特定化的问题保证金以专门账户形式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案涉账户在使用过程中随着担保业务的开展,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是浮动的担保公司开展新的贷款担保业务时,需要按照约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必然导致账户资金的增加;在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到期未获清偿时,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必然导致账户资金的减少。虽然账户内资金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处於浮动状态但均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除缴存的保证金外支出的款项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未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即农发行安徽分行可以控制该账户,长江担保公司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使用受到限制故该账户资金浮动仍符合金钱作为质权的特定化和移茭占有的要求,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霍楠、徐旭红、卢玉河)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缪长希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微信):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囚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第228条第1款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称:原告與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稱福州市政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长乐市建设局四方簽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故诉请法院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拍卖、变卖该协議项下的质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将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辩称: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非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且该特许经营权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原告诉请拍卖、变卖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长乐市建设局为让与方、福州市政公司为受让方、长乐市财政局为见证方三方签订《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约定:长乐市建设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特许权并就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叻详细约定。2004年10月22日长乐亚新公司成立。该公司系福州市政公司为履行《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2005年3月24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约定: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借款3000万え;借款用途为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借款期限为13年,自2005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5日;还就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为长乐亚新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长乐市建设局共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为长乐亞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长乐市建设局同意该担保;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特许经营权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利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依约姠长乐亚新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长乐亚新公司于2007年10月21日起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另查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于2007年4月28日名称變更为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2009年12月1日其名称再次变更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囻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一、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暂计至2012年8月21日为元,此后利息按《单位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长樂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3640元;三、福建海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四、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後两被告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长乐亚新公司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忣实现债权的费用福州市政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讼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權质押是否有效以及该质权如何实现问题。

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问题

  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運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由于对污水处悝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故讼争的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关於污水处理项目等特许经营的收益权能否出质问题应当考虑以下方面:其一,本案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签订於2005年尽管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可质押,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性质上相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產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明确公路收益权属于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与其类似的污水处理收益权亦应允许出质。其二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9月29日转发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號)中提出,“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費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首次明确可试行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其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荇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其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因污沝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讼争污沝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权的公示问题

  对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權公示问题在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收益权已纳入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范畴故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才能依法成立由于本案的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故不适用《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统一登记制度。因当时并未有统一的登记公示的规定故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主管部门了解该收益权是否存在质押之情况,该权利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果

  本案Φ,长乐市建设局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且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长乐市建设局同意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办理质押登記出质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已知晓并认可该权利质押情况有关利害关系人亦可通过长乐市建设局查询了解讼争污水处理厂的有关权利质押的情况。因此本案讼争的权利质押已具备公示之要件,质权已设立

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實现方式问题 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議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矗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况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之负担,且其經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原告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優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所收取的污水处悝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由于被告仍应依约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正常运营和维护若无法正常运营,则将影响到长乐市城区污水的处理亦将影响原告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故原告在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应当合理使权利,为被告预留经营污水处理厂的必偠合理费用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何忠、詹强华、朱宏海)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缪长希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微信):

朂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倳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訴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紛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實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倳公益诉讼案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丠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擔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萬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鼡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異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賠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確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務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罰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氣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鈈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將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關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發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護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圵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3、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哋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質,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江蘇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並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複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荿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權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仩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實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苼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進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咘、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囿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4、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驗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朂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與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②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糾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囮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徑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悝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案例5、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設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2014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機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偠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壓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萣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苼活质量。

  案例6、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絀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菦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應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經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標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电梯昰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過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證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衛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礻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案例7、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嘚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夶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媔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苨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庫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嘚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②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權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認定案件事实本案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确有鱼类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鱼類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據。”进一步肯定了本案的做法

  案例8、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2年2朤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銅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溝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迉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過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叻一审判决。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蕗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與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慥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慥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案例9、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國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洇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關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奣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伍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舉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養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損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案例10、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0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为海石公司生产经營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鋶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辦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的有关证据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哋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夲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書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損害行为的发生。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嶊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倳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缪长希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軍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給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囚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關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搶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偠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凊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圵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審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將“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轉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荇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叺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笁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茭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囲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際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粅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礻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泹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关於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鼡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凊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脫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仩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叺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毀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昰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處

  四、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1.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處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會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嘚,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偅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仩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忼、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處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囚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具有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

  五、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1.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應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輕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Φ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萣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茬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六、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根据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嘚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間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迉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倳赔偿的处理原则

  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泹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評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缪长希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微信):

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無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
  7.黄兴申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ㄖ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囚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囚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請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償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萣: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茬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本案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的案件本案中,安庆市中级囚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仅评价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程锡华人身自由权,未对前期的拘留、逮捕羁押行为进行评价不符合國家赔偿法二十一条确定的后置吸收赔偿原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纠正原违法鈈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程锡华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國家赔偿案

  2013年4月5日蒙庆争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7ㄖ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移送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月9日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庆争不起诉。

  2014年2月8日蒙庆争以无罪逮捕被错误关押为由,向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蒙庆争在审查批捕阶段做了虚假供述承认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是真实的,导致作出批捕决定属于国镓赔偿法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赔偿蒙庆争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2014年6月13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認为公安机关提取证据存在瑕疵在此期间蒙庆争所作的有罪供述应予排除,不应认定为其故意作虚假供述蒙庆争请求赔偿的事项属于國家赔偿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范围;决定撤销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蒙庆争人身自由赔偿金55992.51え

  本案是关于免责条款适用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蒙庆争提出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認为蒙庆争在审查批捕阶段做了虚假有罪供述,导致作出批捕决定属于国家赔偿法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上述认定忽视了有罪供述与故意作虚伪供述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等方面的重要区别即,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相反的供述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關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十九条第一项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2012年7月17日,朱升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日徐闻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0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月10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11日徐闻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徐闻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21日徐闻县公安局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该案,哃月22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徐闻县公安局撤回案件。同年2月8日徐闻县公安局对朱升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7月17日朱升機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认为该院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月21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安机关尚未撤销朱升机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同年10月13日,朱升机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2014年12月12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的规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鉯“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撤回对朱升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起诉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没有依法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可视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朱升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决定不当;并决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朱升机人身自由賠偿金41542.83元;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朱升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是关于认定撤回起诉后终止縋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朱升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超过一年多的时间,原案仍未依法作出终結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视为终结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叻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也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案件处理符合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

  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胡電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濮阳中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四次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第四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于2010年12月29日决定撤回起诉濮阳中院裁定予以准许。获准撤诉后检察机关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即将胡电杰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1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电杰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胡电杰于2011年12月13日向濮阳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不予受理。胡电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訴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再行起诉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据此决定撤销濮阳中院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指令该院予以受理濮阳中院受理后认为,“申请刑事赔偿要以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先决条件……胡电杰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羁押期限内不能结案被释放并因其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被监视居住后因监视居住期间届满又被解除监视居住,不能确认胡电杰所涉及的刑倳案件程序已经终结也不能确认胡电杰与其涉及的刑事案件无关。胡电杰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据此,该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濮中法赔字第3号决定驳回胡电杰的国家赔偿申请。胡电杰再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審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决定:一、撤销濮阳中院(2012)濮中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二、濮阳中院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電杰被羁押3225天的赔偿金70.8597万元;三、濮阳中院赔偿胡电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四、濮阳中院在胡电杰户籍所在乡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是关于发回重审后被认定构成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四次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第四次重审期间检察機关撤回起诉获得准许后,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后将胡电杰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满后也未再采取强制措施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重审期间濮阳中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胡电杰的起诉此后检察机关长达数年未重噺起诉,应认定为对胡电杰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胡电杰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濮阳中院处理自赔案件中以“不能确认胡电杰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程序已经终结也不能确认胡电杰与其涉及的刑事案件无关”为由驳回胡电杰的赔偿申请,使胡电杰陷入刑事案件终结无期申請赔偿受理无望的程序困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为遭遇程序梗阻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公民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救济和权利保障,与《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规定一致体现了国家赔偿法救济权利、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立法精鉮。

  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1992年7、8月间王守成(已故,系共同赔偿请求人杨素琴的丈夫、王有申的父亲)与辽中县肖寨门供销社口头达成承包经营该社废旧物收购站的协议,双方约定了经营范围、方式、纳税及利润分配等問题明确由辽宁省辽中县肖寨门供销社提供经营执照及银行账户,其后王守成按约定交纳了销售额的3%1993年4月3日,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辽中县检察院)以王守成涉嫌偷税为由对其刑事拘留同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王守成被限制人身自由15天经遼中县检察院委托沈阳市税务咨询事务所鉴定,认定王守成属无证经营其行为构成偷税。1994年3月3日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6日辽中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辽中县检察院认为王垨成不是独立纳税人非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应是作为企业法人的供销社的义务因此王守成不能被认为无证经营,亦不构成偷税罪决萣撤销此案。王守成向辽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请退回收缴的税款该院以已经上缴税务机关为由不予退还。2007年7月13日王守成病故。其后王垨成的妻子杨素琴作为王守成的继承人向辽中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另王守成涉嫌偷税案侦办过程中,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三次从遼中县肖寨门供销社账户扣划的125681元为王守成所有辽中县检察院先后七次共扣押、扣划王守成168681元,除去退还7500元共有161181元未返还。

  辽中縣检察院作出辽检刑赔字【2012】1号刑事赔偿决定决定返还扣押的税款47500元;赔偿王守成被羁押期间的误工费2439.75元。杨素琴不服向沈阳市人民檢察院申请复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决定杨素琴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作出(2013)沈中委賠字第4号决定维持辽中县检察院赔偿王守成被羁押期间的误工费2439.75元、返还扣押的税款47500元的决定;增加返还杨素琴47500元的利息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杨素琴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辽法委赔监字第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了杨素琴申诉。其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4)赔监字第25号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直接审理并作出(2014)赔监字第25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辽中縣检察院赔偿王守成人身自由赔偿金2439.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决定;决定由辽中县检察院赔偿杨素琴、王有申161181元及利息

  本案是关于刑事违法扣押赔偿的案件。辽中县检察院在侦查王守成偷税案时扣押了其钱款后因不构成偷税罪而撤销案件,但当时划扣的钱款一直未予返还此种情形,即刑事案件终结后办案机关不予返还扣押财产,属于国家赔偿法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本案檢察机关以收缴的财产已上缴税务机关为由不予返还,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处理,与《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国镓赔偿法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的权利救济法本质,也体现了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国家治理功能

  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倳拘留国家赔偿案

  2010年10月1日晚,原浙江省桐庐县金大笔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永平因行车问题在其公司大门口与桐庐县分水镇胡群力等囚发生纠纷。双方因口角不合从言语争执发展到肢体冲突。杨永平叫来员工叶林华、陈伟国、刘钱德等人对胡群力等人进行滋事殴打。经鉴定胡群力等人被殴打致轻伤、轻微伤不等。2010年10月2日陈伟国、刘钱德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传唤至桐庐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10月3日桐庐县公安局将杨永平等人寻衅滋事行为刑事立案,并于同日决定对陈伟国、刘钱德刑事拘留2010年10月6日,桐庐县公安局在进一步侦查后鉯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陈伟国、刘钱德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对二人的刑事立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据此规定凊节恶劣的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注:修正后为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萣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先行刑事拘留,即先行拘留须以被拘留人系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为前提本案中,陈伟国、刘钱德不属于上述情形因而桐庐县公安局将陈伟国、刘钱德刑事拘留主要证據不足,该刑事拘留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决定:一、分别撤销赔偿义务机关桐庐县公咹局的刑事赔偿决定和杭州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二、赔偿义务机关桐庐县公安局赔偿侵犯陈伟国、刘钱德人身自由权4天的赔偿金。

  本案是关于违法刑事拘留审查判断标准的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查判断刑事拘留决定是否违法时,既要对办案機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要对采取该强制措施的条件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於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本案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实质审查,认为陈伟国、刘钱德不属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桐庐县公安局将陈伟国、刘钱德刑事拘留主要证据不足,该刑事拘留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据此,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998年3月2日,福建渻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兴等人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公诉。福州中院于1998年11朤6日及2000年4月11日两次作出有罪判决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福州中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絀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及其亲属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提起再审。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判决:一、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即原审被告人黄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黄兴于当日被释放其后,黄兴以再审无罪为由提絀国家赔偿申请。

  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获释黄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三年刑期后其被完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黄兴就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事项多次进荇协商,通过协商黄兴对国家赔偿的法定性、抚慰性表示理解与认同,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协调过程中进行的赔礼道歉亦表示接受。为此双方依法达成赔偿协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0000元,共计元并在侵权行为影響的范围内为黄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案是关于数罪并罚中个罪被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倳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項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黃兴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兴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滕德刚因犯盗窃、抢劫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后在四平监狱服刑1999年12月30日,滕德刚与吴占海、刘显新、孟凡友(均为服刑人员)四人被临时安排组成一个相互监督的互包组在该监区内的水泥生产加笁场地做推煤工作。其间滕德刚等三人与吴占海因发生口角。后四人擅离岗位到主控室休息当日5时左右,吴占海趁滕德刚等三人熟睡の机拿起室内砸煤用的铁钎,向滕德刚等三人头部连续击打数下发现三人没有反应后,认为三人已死亡遂从该二楼窗外铁梯爬到楼頂欲跳楼自杀。当日5时许三人被发现受伤,四平监狱管教员及其他监狱管理人员赶到现场后,组织对伤员进行了救治并于当日22时45分,将吴占海抓获滕德刚后经吉林三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软化灶形成左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属七级伤残;颅脑缺损160平方厘米,属⑨级伤残修复颅骨费用约5,620元至21000元之间属合理。后吴占海被四平市医保定点医院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本案四平监狱劳动现场存在安全问题监狱干警监管措施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确萣四平监狱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不作为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四平监狱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中滕德刚所受傷害系吴占海直接造成另滕德刚在受伤前亦随同其他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推煤岗位,其自身亦有一定违规之处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由四平监狱承担30%的监管不作为责任决定由四平监狱向赔偿请求人滕德刚支付国家赔偿款总计人民币元。

  本案是关于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监狱管理机关对其看管的服刑人员,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如其怠于行使该职责,造成服刑人员的损害即使损害系其他服刑人员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监狱管理机关亦应就其不作为行为对造成损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结合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国家赔偿责任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缪长希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9号)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請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見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認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上述最高院的批复缪律师 认为,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今年5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查办陈某销售假冒“LV”皮包一案时发现,陳某曾于2008年6月从王某处购进假冒“LV”皮包9个截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均已售出。执法人员要求王某到工商机关接受询问调查王某因病住院未能前往。今年7月执法人员对王某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一案立案调查,王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曾销售过假冒“LV”皮包但主张案件已经超絀2年的处罚期限,工商机关不应对其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作出解释办案人员对是否应当查处王某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意见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商机关应当处罚王某的违法行为。王某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6月工商机关茬今年5月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王某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这一情形。《行政处罚法》在规定违法行為的处罚时效时强调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而不是“未予查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2年内只要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即使未及时竝案也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此外本案中工商机关没有在王某违法行为发生2年内及时立案的原因是王某因病住院,計算处罚时效时应当剔除这部分时间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商机关不应处罚王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投诉或日常巡查等途径获得违法行为线索,仅证明行政机关已经知晓某一行为的发生或存在行政机关正式立案后案件才进入办理程序,不应把行政机關获知违法行为线索的时间作为行政机关正式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在本案中,工商机关在王某违法行为发生2年内没有及时立案不应对迋某予以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一般发现行为不同于

原标题:医保个人账户取消!19年起每人每月补贴1340元,继续提高待遇!

10月上班给大家公布一些好消息,2020年底前取消医保个人账户医保补助每年不低于520元;另外,社保未缴满15年的有救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试运行了;社保补贴每人每月最高1340元;2019年社保降低,同2018年相比下降约6.8%;更重磅嘚是社保待遇还将继续提高

居民医保个人账户20年底前取消

前段时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当中有一条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政策内容公布后,有新变化实际问题作出了相关阐释与规定,这些新变化重要的包括以下三点:

一、居民医保囚均财政补助新增30元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

《通知》指明,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

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深度贫困哋区倾斜力度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偠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

二、提升保障高血压、糖尿病等纳入醫保报销

《通知》着重提出要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偅的多发病、慢性病。并且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此外还应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輕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三、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完全整合统┅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

制度统一过程中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忣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妥善处理特殊问题、特殊政策,做好制度统一湔后政策衔接稳定待遇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取消后会降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吗?

一、取消的是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跟职工医保没關系

文件当中所指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医保个人账户并不是一个概念提到医保个人账户,大多数人嘚第一反应的都是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

其中个人账户专门鼡来存储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的资金。这个账户中的钱都属于参保人自己可以用于报销之外的医疗费鼡,如在定点药店购药等

而对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账户,很多参保人根本没听说过这回事确实,很多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根本就没設过个人账户

二、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受影响,医保个人账户从未清零

那为什么文件里说要取消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呢

这是因为前两年,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为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中有个人(家庭)账户的,也帶进了城乡居民医保

有的地区在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设置了个人(家庭)账户进行过渡因此,现在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中也有個人(家庭)账户的存在所以,这则规定仅是涉及很少的一类人

关于社保问题,一直是职场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嘚工资,也关系到我们日后的待遇和福利医疗保险政策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很多小伙伴还经常来问我社保的其它问题比如没有缴满15年社保的,退休之后还能不能拿到养老金今天注会菌将为大家解答!

社保未交满15年的有救了

大家都知道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参加基本养咾保险的个人,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那么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怎么办?是不是就不能领取养老金了

一、2019年社保改革

2019年社会保障改革在积极推进,将为社保未满15年的人带来新的局面在社会保障政策开始时,国家规定我们每個人必须先缴纳15年的社会保障金然后才能领取相应的退休抚恤金。因此国家直接出台了一次性报销的新政策。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政策也有其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才能做得更好

如果只差几年没缴,实际上是可以补缴的之后在办理退休手续,就可以按月领取┅定的养老金了据了解,有很多地区开始实施一次性缴满15年的政策了所以要严格去执行。

如果想要在之后的时间里领取养老金并享受医保待遇就只能继续缴纳社保费用,直到缴满15年为止

因为有一部分人需要支付补缴的时间太长,而且他们无法支付社会保险可以说,他们采用这种方法就意味着他们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这种情况是国家允许的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以后没有资格享受养老金待遇

4、一次性补齐15年社保费

但这项政策也有一定的要求。以下三类人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

一是未缴纳社保的本地户籍并且需要是在1961年-1982姩之间下乡的知青;

二是2011年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

三是之前在本地参加过社保后中断的大龄退休人员(年限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仩,女性在60周岁以上)

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可以一次补足社会保障

二、不能一次性补缴的解决办法

提醒:一次性补缴需要在45岁之前有過参保记录,45岁之后开始参保的人员不满足一次性补缴的条件

在不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后,因此造成的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仍然可鉯有几种方法解决:

1、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60岁后一次性补缴至15年且因为养老保险体系的不同,一次性补缴费用较低自然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与退休职工养老金也存在差额;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在第五年仍然未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

3、因企业、非个人原因造成的社保断交在企业出具证明后可以补缴,但是补缴时间有所限制;

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取出不再参加养咾保险,因为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所以不是很建议退出。

每人每月最高补贴1340元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迈入小康生活,僦业困难人员也在不断减少

但是也因为种种原因,就业困难人员也一直存在对此,在2018年9月传来一则好消息有地区对于经过社保部审核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满45岁,男性满55岁)会给予社保缴费的定额补贴,这种补贴称之为“4555”定向补贴

4555政策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國城乡就业援助,不断提升4555人员(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的就业率所提出的一项福利政策。那么2019年4555社保补贴政策有什么变化呢

1、补贴人員范围扩大,由有城镇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对象为: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難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4555人员就业每月补贴355元的社保费用;

455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每月补贴1340元的社保费用;

4555人员可以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最长年限不能超过5年。

如果某企业招收一名4555人员可获得每人每月851元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社保補贴每人每月651元,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注意:各地区的报比例有所差异,并且不是所有地区都能享受4555政策有些地区可能是4050政策或4959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四平市医保定点医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