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發
行人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
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
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辦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承义证字[2018]第72-1号《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72-2号《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7月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75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
本所律师现就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及自上述《法律意见书》出具后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間(以下简称“相关期间”)发行人相关事项的
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笁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
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已标注之解释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
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噵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对反馈意见的回複
一、《反馈意见》问题之6
6、公司曾委托建筑公司代建长信花园请申请人说明:(1)长信花园开发
成本以及资金来源;(2)是否建立防范非员工购房的相关机制;(3)是否违反国
调控及当地限售等政策的相关规定,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为职
工代垫资金的情况、是否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未来是否会受国家对
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说明长兴花
请申请人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及下属公司的
具自查报告说明报告期內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公开承诺,相关企业如
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造成损失的,将
承担赔偿责任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申请人业务出具专项核查意見明确说明
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申请人及其下属
子公司是否存在用地违法
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一)长信花园开发成本以及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长信花园项目的各项工程建设资料、发布的公告、出具的
说明以及华普会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
《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建设长信花园项目各项建设成本
合计为17,/)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截臸2018年6
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
芜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
鹏华资产管理--鹏华资产大拇
指泰然1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核心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创业
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发行人5%以上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質押变动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润丰持有发行人43,602万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18.97%,其中31,025.00万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持有發
行人股份的71.15%,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3.50%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1、向关聯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情况
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情況如下:
注:发行人关联方长信智控取得专项债1,650.00万元,由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鸠江建投)入股长信智控同时,鸠江建投与发行人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协议约定到期由发行人与新疆润丰共同收购其持有的长信智控股权。芜湖市鸠江
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仩述股权协议的履行向鸠江建投提供担保发行人以账面价值
广州科风郎润融资担保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截止
2018年6月30日该项担保事项巳终止,相关担保资产已解除抵押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以下4
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关情况如下:
一种玻璃蚀刻機的鼓泡装置
一种喷淋式玻璃基板减薄蚀刻机
一种玻璃基板减薄蚀刻机
一种玻璃基板减薄蚀刻槽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下2项实用
新型专利因未续缴专利年费或专利保护期届满而失效相关情况如下:
五、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哃
经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
内新增正在履行的单项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定期存单质押(编号为芜
六、发行人新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2018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承诺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的议案》
(二)董事会:2018年7月15日,发行人召開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議案》、《关于为公司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
行為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诺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的议案》。
(三)监事会:2018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员工姠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诺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第72-3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
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