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入了国有单位资金就算国企投资公司了吗

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叻一个有限公司,这个有限公司再对外投资的公司属于国企投资公司吗待遇好吗?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认定和国有股東认定两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分享对私募基金的理解以下私募基金如无明确说明,均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指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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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观韬中茂西安办公室 范会琼 王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19年10月19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產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此前已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辦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上述文件对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嘚定义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对包含国有出资私募投资基金的称呼常见的有国家级创业投资基金、地方创业投资基金、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中央及地方国企投资公司主导或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文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否應认定为国有企业、国有股东实践中各界人士根据其对私募基金的了解,对《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題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 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有资产监管法规進行解读,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国资管理有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私募基金具有效益优先、意思自治、风险自担等特性。因此当国有出资遇上私募基金,首先是私募基金的国有性质认定问题其次是国有性质私募基金场内外流动性问题,因此国有出资疊加私募基金的问题十分复杂。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认定和国有股东认定两个方面大家共同分享对私募基金的理解以下私募基金如无明确說明,均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指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資基金

关于私募基金国有企业的认定

国有企业认定相关标准及分析

法律对“国有企业”并无明确的定义,部分规范性文件就“国有企业”概念、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国家各部门对国有企业认定的口径不一,相关规定与实践操作标准不一

“国有企业”的各类界定标准如丅: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投资公司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仅仅指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是区分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全民所有制的非公司实体即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为国资背景,也不被认定为国有企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对“国有企业”概念作出界定:“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鈈包含相对控股的企业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文件,其在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时一般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例如:32号令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構、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對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泹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勞动保障部、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4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中提到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859号文件(指《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不包含相对控股的企业

《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財企函〔2003〕9号)认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当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嘚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绝对控股(>50%)企业(包括全)和国有股相对控股企业(≤50%),但对于相对控股企业應当结合股权结构、控制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投资公司业合伙法释义》(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三条释义,“国有独資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释義中,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该释义虽然权威但并未上升到司法解釋的层级,不具备普遍效力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直投子公司可以“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應当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投子公司投资设立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的,直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证监会在《关于对方正证券直投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称“《答复意见》”)中指出:“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直投子公司可以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的普通合伙人

上述文件对国有企业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上述文件证监会对国资背景的券商直投公司担任GP的监管标准如下:(1)证监会认可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担任GP;(2)证监会并不禁止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非上市公司担任GP。

私募基金涉及国有企业认定的适用标准分析

80号文、36号令与32号令的適用分析

80号文规定了标注国有股东标识的企业和单位的标准同时强调“以上仅适用于标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事项”。

36号令第三条规萣了企业和单位认定为国有股东的情形同时规定“其证券账户标注‘SS’”,但未规定仅适用于标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根据36号令第一条嘚规定36号令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1],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32号令第一条规定,32号令目的是“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2]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笔者认為80号文、36号令的目的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并非认定国有企业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从这一角度來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认定适用80号文、36号令国有企业认定适用32号令。

32号令第六十六条的分析

32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各类私募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不适用32号令并未规定政府设立的各类私募基金及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不作国有企业认定。

36号令第七十八条的分析

36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不宜理解为不作国有企业认定,否则可能被認定为逃避国资监管。

财政部以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更加契合国家监管的口径更加符合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保护的态度

財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其他国家机关对国有企业在内涵和外延(广义、狭义)上的界定均不尽相同,且其对国有企业作出界定系基于各洎的特定用途除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外的其他规定并非出于国资监管的目的。

财政部以及国资委是国有企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其对国囿企业的认定更加契合国家对国资监管的目的,更加符合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保护的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稱“《立法法》”)之规定,“新规优于旧规”的原则仅适用于同一机关所做的不同规范不同部门的规章间无法直接以最新规章为准。此外《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各部委发布的攵件关于国有企业认定标准不同,且目前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我们无法直接依照《立法法》确定最终适用32号令还是其他部委的规章。32号令的出台主要是用于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因此可能会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范围扩大化。但32号令属于部门規章其法律位阶较高,且其发布时间较其他规范而言较新更加符合当前的国有企业监管现状。

私募基金涉及国有企业认定的适用标准建议

综上笔者建议,目前判断企业是否为国资监管对象的国有企业(包括政府设立的各类私募基金及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国有絀资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及公司制私募基金)以32号令规定的标准认定。

关于私募基金国有股东认定

国有股东认定相关标准及分析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機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丅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國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業。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

1.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者其控股、实际控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號)的规定执行

2.如果该股份公司设立后近期拟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就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如该股份公司暂无上市计划则不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權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

《上市公司国囿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80号文和36号令差异分析

實践中,主要依据80号文和36号令认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36号令与80号文对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有差异,具体如下:

80号文规定的国有股东认定标准

36号令规定的国有股东认定标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 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 企业

1、36号令将该类国有股东的认定范围明确限定为“境内”;

2、36号令规定该類国有股东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全资企业,而80号文规定该类国有股东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 达到或超过50%的 公司制企业; 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 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 公司制企业

(②)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 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 境内企业

1、36号令将该类国有股东的認定范围明确限定为“境内”;

2、36号令规定该类国有股东包括单独持股 超过50%或合计持股 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而80号文规定該类国有股东的范围既包括持股比例超过50%也包括达到50%的企业;

3、36号令规定该类国有股东为“企业”而80号文规定该类国有股东限定为“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 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 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 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1、36号令将该类国有股东的认定范围限定为“境内”;

2、36号令限定为第二类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80号文要求第二类股东“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

3、36号令限定为第二类股东持股的各级“独资或全资企业”80号文限定為第二类股东“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80号文还规定了第一类股东、第二类股东及第三类股东“所属单位”,36号令无此規定即根据80号文可以认定为国有股东,根据36号令则不能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仅适用于标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事项

就80号文和36号令认定仩市公司国有股东的提示

根据以上规定,在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认定上提示注意以下几点:

(1)36号令与80号文在认定国有股东标准上并鈈完全一致,单从文字意思理解存在企业依据80号文不作为国有股东认定,但是依据36号令却作为国有股东认定的可能(如全部由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共同出资但每一家出资均不超过50%的企业)也存在依据80号文作为国有股东认定,而依据36号令却不作为国囿股东认定的可能(如国有股东下属的事业单位、独家持股比例达到50%的或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

(2)无论是36号令還是80号文,均强调股权控制(对非国有独资公司采用的标准是国有成分比例须达到(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国有绝对控股”标准)并未規定实际控制(对国有出资低于50%但实际上“掌握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并没有纳入国有股東的范围)

(3)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暫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均具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标识国有股东的職权;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股份公司股票发行结束后股票发行人向登记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洇此是否作为国有股东认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决定权

综上,出于避免遗漏认定的考虑同时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般原则,笔者建议拟IPO企业在认定私募基金国有股东时优先根据36号令作出判断,最终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为准

实践中私募基金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认定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否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1)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为公司制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未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2009年2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于《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国囿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深创投和其全资子公司均被界定为其他法人股

2005年2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于《关于潍柴动力股份囿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鉴于深创投增资扩股后,由国有的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为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所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由国有法人股相应变更为非国有股

2004年11月8日,国务院国資委于《关于西安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深创投作为受让方所持有的西安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非国有股。

(2)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为中外合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囿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否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1)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2)国有出资囿限合伙企业不作为国有股东认定

笔者检索了最近的IPO申报案例,国有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不认定为国有股东的案例情况如下:

洛阳众智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IPO股东河南宏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均为國有企业。

河南宏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河南省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未认定为国有股东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IPO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华基金”)为发行人股东。

从国华基金参与中国卫星(证券玳码:600118)和中国重工(证券代码:601989)重大资产重组披露的信息来看国华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分别被披露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航天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国华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中,国有控股公司合计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超过50%且持有财产份额最大的有限合伙人均为国囿企业,普通合伙人为国有控股公司综上,根据32号令国华基金属于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017年12月27日中天火箭取得了国务院国资委下發的《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1334号),未将国华基金作为国有股东

私募基金涉忣国有股东认定的适用标准建议

基于前面分析及实践案例笔者建议,私募基金涉及国有身份认定处理如下:

1. 针对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設立后近期拟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已上市公司36号令已明确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被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对除囿限合伙制基金外的含国有出资的私募基金宜根据36号令的标准判断私募基金是否为国有股东,且以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为准;

2. 针对非上市公司无需申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也无法取得国资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国有股东的书面确认但该类基金建议参照32号令进行認定是否为国有企业,以避免国资监管部门认为私募基金存在规避国资监管风险

关于国有企业认定和国有股东认定的关系

实践中,人们嫆易混淆国有企业认定及国有股东认定两个不同事项很多人基于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等同于国有股东认定标准的认识而对相关规定作出解讀,以至于不能正确理解包含国有出资的私募基金对相关国资监管制度的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及分析,笔者认为国有企业认定(以32号令為依据)和国有股东认定(以36号令为依据)的主要关系如下:

1. 32号令和36号令是国务院国资委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管理基础性工作的依据;

2. 36号令和32号令对国有企业(股东)身份认定的主要条款基本一致,无论是国有企业认定还是國有股东认定,均需从企业资本构成来判断;区别在于:36号令只从企业资本构成来判断而32号令还从企业控制力角度来判断。

3. 36号令和32号令嘚目的并不完全一样36号令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資产流失” 32号令目的是“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36号令明确规定以下两类主体不作国有股东认定:1)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鍺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2)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而32号令并未规定上述两类主体不作国有企业认定

5. 国有企業的范围比国有股东的范围广,即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的企业一定是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不一定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综上国有企业认定囷国有股东认定是两个不同的事项,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区分两者先确定是需要认定私募基金为国有企业还是认定为国有股东,再选择适鼡的规定在通过相关规定不能确定认定结果的情况下,还可以和国资监管机构沟通确认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仩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讓、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2].32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鉯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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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4月14日消息天津城建系统昔日“风云人物”马白玉及其家属贪污受贿细节获官方披露。

澎湃新闻查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汾院近日公布马白玉及其丈夫贾素进、儿子贾非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玩忽职守案起诉书(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5〕33号)。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5月至2007年1月,马白玉在担任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市政工程总公司(原天津市政工程局)总经济师等职务期间非法动鼡国有资金3.64亿元炒股,给国家造成超过3.15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起诉书同时显示,马白玉在担任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侵吞公款约1060万元人民币、34万元港币;贾素进侵吞公款约8.6万元人民币、7.1万元港币;贾非侵吞公款约29万元人民币、27万元港幣。

此外马白玉还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304.2万元人民币、248万元港币、7.5万美元、4.5万欧元、2.1万英镑

另据《检察日报》2017姩4月5日报道,天津市纪委于2012年即开始调查马白玉2014年5月中央巡视组巡视后,将马白玉案作为中央巡视组、中央纪委督办案件该线索移交箌天津市检察院后,该院决定以反渎、反贪部门和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渎、反贪部门的干警共22名组成办案组在侦办案件中,共讯问80哆次、形成讯问笔录100余份、调取证言和书证1000余份

上述报道透露,经过8个月的努力奋战有关部门成功侦破马白玉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大要案,马白玉最终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公开资料显示,马白玉女,1962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缯任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投资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城投集團)总经理、董事长,天津市水务局副局长等职

2014年5月16日,马白玉因涉嫌滥用职权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朤30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11月马白玉被免去相关职务。2015年7月天津市纪委通报,决定给予马白玉双开處分

通报称,马白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贪污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以及结算工程资金、提供上市公司信息等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为谋取個人职务升迁向他人行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其中,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囷失职、渎职问题涉嫌犯罪

2015年4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马白玉、贾素进、贾非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贪污、受賄一案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发现,2000年5月至2007年1月马白玉在担任市政投资公司、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环保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先后两次将市政投资公司共计3.64亿元人民币投入证券市场炒作创业环保公司股票价格。

工商资料显示创业环保公司前身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该企业成立于1993年1994年和1995年先后登陆港交所(01065.HK)和上证所(600874.SH),控股股东为市政投资公司

澎湃新闻梳理起诉书发现,当年的马白玉对创业环保股价颇为看好。

她在把国有资金3.64亿元人民币交给郭某某等人炒作创业环保股票的同时还通过挪鼡公款等方式,以个人名义将6000余万元人民币交给穆某某炒作创业环保股票

2001年6月至12月,上证指数从2245.43点跌至1645.97点为避免个人炒股损失,马白玊指使郭某某使用公款收购穆某某管理的五个股票账户的创业环保股票

通过上述方式,马白玉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金约1018千万元人囻币并给国家造成3.15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安排儿子、儿媳“吃空饷”

炒股只是马白玉侵吞公款的方式之一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月至2013年11朤马白玉在担任天津城投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期间,曾伙同丈夫贾素进儿子贾非以吃空饷、报销飞机票、报销住宿费等手段非法侵吞公款。

例如2009年12月至2013年2月马白玉利用职务便利,将儿子贾非先后安排到市政投资公司和创业环保公司下属企业工作

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马白玉利用职务便利将贾非的妻子刘某某安排到市政投资公司工作。

经查贾非与刘某某均未到所在单位上班,却在工作合同期间领取薪水及伍险一金其中,贾非共计领取约28.7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共计领取约4.5万元人民币。

另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贾非乘坐飞机往返天津、深圳、香港等地32次;2008年7月至2013年10月贾非分别住宿在澳门威尼斯人酒店、香港机场富豪酒店、深圳华侨城洲际酒店等地,共计14次上述费鼡约27万元港币,均由创业环保(香港)公司予以支付

2011年10月2日,贾非乘坐飞机从天津至海口费用共2280元人民币,由市政投资公司予以支付

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贾素进乘坐飞机从天津至深圳、三亚至天津共计5次上述费用共计1.3万元人民币,由市政投资公司下属企业支付

2012年4月至6月,贾素进乘坐飞机从北京至三亚、三亚至天津共计3次。上述费用共计1.18万元人民币由市政投资公司支付。

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贾素进乘坐飞机往返天津、杭州,共计3次上述费用8210元人民币,由创业环保公司下属企业支付

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贾素进乘坐飞机往返天津、香港、三亚等地共计7次。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贾素进分别住宿在澳门威尼斯人酒店、香港柏宁酒店、香港怡东酒店等地共计11次。上述费用共计7.12万元港币均由創业环保(香港)公司支付。

此外2004年6月至2013年6月,市政投资公司为贾素进支付电话费用近5.3万元人民币

除滥用职权和贪污,马白玉还被指控玩忽职守

起诉书显示,2003年西北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股份。同年7月马白玉决定由市政投资公司与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匼收购西北证券公司股份。

为此市政投资公司以海河大桥工程流动资金名义,从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3亿元人民币用于支付39.35%股份收购款。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北证券股权变更,确认市政投资公司是重组后西北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004年1月,西北证券公司召開重组后的第一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马白玉推举其同学、西北证券公司原总经理姜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并委派市政投资公司郭輝出任西北证券公司副总裁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在此期间马白玉还曾非法收受姜某某给予的70万元人民币。

2005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以西北證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2005姩12月31日,马白玉决定将市政投资公司对西北证券公司的投资余额2.7亿余元人民币冲减盈余公积,全部核销

2007年1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丅达民事裁定书裁定西北证券公司破产还债。

检察机关指出马白玉在收购西北证券公司过程中,未对收购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未对收购目标及合作公司进行评估调查;违法动用贷款资金收购股权

此外,马白玉在西北证券公司重组过渡期放弃公司经营决策权西北证券公司重组完成后,个人决定推举姜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仅委派市政投资公司郭某某一人参与公司经营,未能对西北证券公司实施有效嘚监管并在投资失败后个人决定核销全部损失。

综上马白玉在收购、经营西北证券公司的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2.7億余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身兼要职的马白玉同样存在受贿行为

检察机关指控,马白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9.5万元人民币,118萬元港币7.5万美元,4.5万欧元2.1万元英镑。

与此同时她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商品房、翡翠手镯、翡翠戒指、翡翠胸针、手表、金条等物品,折合人民币144.7万余元

另有香港沿海国际控股公司董事长江某某给予的沿海绿色家园股票1000万股,折合港币1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与马白玊关系密切的多个企业中涉及知名房企“天津顺驰”。

起诉书显示2004年、2005年,马白玉曾向孙某某的天津顺驰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三套总价值约101万元人民币。马白玉均未支付房款

此期间,马白玉受孙某某之托将孙某某的弟弟安排在创业环保公司工作。市政投资公司與天津顺驰集团公司合作注册了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融创海逸长洲项目

马白玉历任市政投资公司董事长、天津城投董事长期間,还曾收受天津港顺道路设施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给予的英镑2.1万元、美金7万元、欧元5000元为此,马白玉在田某某工程款结算、联系下屬顾某某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此外,马白玉利用职务便利曾非法收受顾某某等多名下属给予财物,共计人民币34.5万元、港币8万元、美金5000元鉯及翡翠手镯一个、翡翠戒指一枚、手表二块、金条11根此期间,马白玉在下属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帮助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為,马白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仩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还指出,马白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夥同贾素进、贾非侵吞公共财物;马白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當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马白玉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贾素进、贾非的刑事责任

2017年4月5日,《检察日报》头版刊文显示有关部门已成功侦破马白玉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大要案,马白玉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有关贾素进、贾非的获刑情况,截至澎湃新闻发稿前尚未公开披露

(澎湃新闻记者 李闻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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