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唐山市嘉恒实业怎么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缸窑路**。
法定代表人:周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佳莹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岸平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新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爱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唐山市嘉恒实业怎么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唐山市嘉恒实業怎么样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山市唐山市嘉恒实业怎么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钢集團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唐山市唐山市嘉恒实业怎么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4元由唐山市唐山市嘉恒实业怎么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