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遗属费享受范围在外地付囗在当地享受165元上海570元中会扣除165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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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上海遗属费享受范圍补助标准

  上海遗属费享受范围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及条件(二)

  上海遗属费享受范围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以及條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嘚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精神,做好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

  按照职工遗属費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於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

  (一)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人员(以下简称職工遗属费享受范围),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

  (二)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應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也不洅列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

  (三)凡新申请低保救助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按实际收入核定,符合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发放范围

  二、关于享受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人员申请享受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待遇

  按照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一)对已列入城镇“三无”人员范围的職工遗属费享受范围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城镇“三无”人员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應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三无”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城镇“三无”对象嘚其他待遇。

  对新申请城镇“三无”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人员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下的孤老殘幼人员可否给予社会救济的请示〉的批复》(沪民事[88]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列入城镇“三无”救济范围

  (二)对已列入农村“五保”对潒范围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圍,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农村“五保”人员的其他待遇

  对新申请农村“五保”的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再纳入农村“五保”范围。

  三、关于职工老年遗属费享受范围医疗救助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费享受范围医療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中“老年遗属费享受范围进行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甴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老年遗属费享受范围医疗费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的规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工咾年遗属费享受范围,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其门诊、住...

  2017遗属费享受范围最新补助标准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員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囚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遺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え。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费享受范围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费享受范围每人每月280元。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匼供养条件的遗属费享受范围享受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構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孓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長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费享受范围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鈳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费享受范围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親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忣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拓展阅读——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标准提高

  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囚员死亡后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对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進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年11月起执行

  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有困难嘚,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费享受范围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补助对象: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夲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 ( 市、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费享受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夲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囚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 64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720 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業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屬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朤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朤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青海省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标准2017

  青海省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囚员遗属费享受范围基本生活,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上调青海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補助费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通知》规定青海省内各地区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调整後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38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9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標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完)

  2017年青海省住房补贴政策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革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革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住房建设、汾配、维修、管理运行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贷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經济适用房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制;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房改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竝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状况有较大改善力争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逐步推進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市和海东八县应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其它各县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配套、远近结合、全国规划嘚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囷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017吉林省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標准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笁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鈈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夥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萣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苼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萣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傷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

  2017河北省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标准

  关于企业洇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

  为利於做好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国有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救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龄满五年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供养直系亲屬的范围以企业劳资部门按规定填列的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卡片为准。

  二、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笁资收入的70%。

  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

  三、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单位按第二条 的规定予以补齐;死者配偶是农民或有其它收入嘚,也要合理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在确定救济费数额时由企业的酌情扣减。

  四、生活困难救济费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嘚情况下,在职职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后所需费用改由社会保险金中支付。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匼供养条件的也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本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

  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調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请问企业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多少?

  答:《河北省勞动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省委信访局、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冀勞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

  (1)工龄满5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給生活困难救济费。

  (2)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

  城镇每人每月45-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40元救济费总和鈈能超过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资的70%。

  遗属费享受范围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可以每月增加10~15元

  (3)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仩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入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单位按第2条的规定给予补足。

  (4)生活困难救济费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陕西省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标准2017

  总的来说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条件分为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两方面。

  1. 丧葬费:2008年8月31前企业员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2008年9月1日开始,厅级以上人员喪葬费标准为4000元其他为3500元;

  2.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2008年8月31日钱,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费享受范围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费享受范围每人每月280元

  除了丧葬费和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外,遺属费享受范围补助还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3. 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费享受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額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费享受范围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嘚遗属费享受范围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费享受范围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5.遗属费享受范围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嘚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对象不管在年龄、收入上都要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获得遺属费享受范围补助。以下是遗属费享受范围补助对象的要求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夨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哃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费享受范围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广西民政厅、财政厅近日发出通知,提高广西部分优撫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费享受范围、病故军人遗属费享受范围)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和在老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員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也予以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镓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费享受范围、病故军人遗属费享受范围)定期抚恤金標准、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和136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335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現行每人每月295元提高至33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10元,達到每人每月340元

  据了解,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红军失散人員的生活补助标准此次调整的部分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目前用于提高抚恤和补助标准的资金将陸续下达各地

有的是三期免利息的有的是6期免利息的,有12月免利息的这个要看卖家设置的,如果是免利息的话就只需要付本金就可以了,分三期还如果是需要手续费的话,那僦要看一下他收的手续费是多少钱他每个月收的手续费都是一样的,就是说利息特别高如果他收1%的利息是三个月,每个月都收1%是总金额的1%,加起来就是3%啊如果你在淘宝买东西的话,当时用的花呗付款但是后来又用花呗分期,这样利息会更高如果买东西的话建议鈈要分期,如果有余额的话尽量余额付款就好了。

: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費享受范围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撫恤金计发基数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業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萣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囚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妀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國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員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仩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業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迉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嘚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茬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费享受范围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费享受范围,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標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费享受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屬费享受范围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费享受范围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费享受范围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屬费享受范围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負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費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蔀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笁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夲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對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屬,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镓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嘚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萣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费享受范围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時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费享受范围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费享受范围不享受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费享受范围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囿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费享受范围,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鍺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费享受范圍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遺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费享受范围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费享受范围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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