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统一收费票据是什么作用

摘要:  目前各大单位正在使用的财政票据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繳款书、捐赠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目前,各大单位正在使用的财政票据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影響较大。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很多纳税人取得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由于对该类票據缺少了解而导致了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證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今年年初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監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财政部制定下发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而就在昨天,财政部又下發《》()规定从2010年秋季入学开始,中央直属高等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關系,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那么,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我们熟悉的“发票”有何不同它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取得?它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些疑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內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而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汾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淛并有防伪标识。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范围限定在《》()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内即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間、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來行为。

  而发票开具范围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議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通过上述内容的对比,可以得出这样结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據作为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不可能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成本费用事项所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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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全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票据嘚种类以及使用管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问题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2]76号)精神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票据,应當使用税务发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二、关于Φ央驻鲁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票据使用问题

中央管理的驻鲁各类学校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票据并按财政部嘚有关规定办理票据领购手续。其他中央驻鲁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时应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中央驻鲁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票样见附件一)。此种专用票据於2004年7月1日启用各中央驻鲁单位接通知后,请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原领购的票据一律作废,并缴回当地财政部门

三、关于执收单位集中征收使用票据问题。

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和“票款分离”工作的不断深入,绝大部分单位实行了“票款分离”缴款人矗接到代收银行缴费。但对地处偏远银行代收网点少或者收费零散、频次较高的执收单位,要求缴款人到银行缴费有较大困难为方便茭费人缴费,提高工作效率从2004年7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单位征收票据”(分三联单和四联单两种票样见附件二)。此种票据要和缴款书配合使用收费收入要在3天内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此种票据的发放范围限量供给,及时缴销保证使用此种票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政府性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

四、关于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嘚使用范围问题

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或上下级往来款项结算时收款单位向对方出具的一种收款凭证,在会计处悝上只能作为往来科目的原始记帐凭证不得作为收支科目的原始记帐凭证,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政府性基金但在票据缴销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在使用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票据时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情况。为了增强财政票据的严肃性及權威性进一步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对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取职工的水电费、电话費、借还款、差旅费

2、单位内部资金往来。仅限于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往来结算不得用于对外单位结算。

3、单位上下级往来资金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超范围使用票据的,要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关于更换票据准购证的问题

从2004年7月1日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票据准购证进行集中更换换证时,各地要重新审核各单位是否具有领取票据准购证的条件,对按照规定不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辦法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单位持有的原准购证予以清理,交回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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