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年前工人要账接帐了还没走,房子压死了老板还能培吗

一、【你认为郭宁当上公司总裁後他的管理责任与过去相比有了哪些变化?他应当如何去适应这些变化】
因为郭宁职位上升到了最高层,所以工作性质由原来的专业性到现在的综合性;由原来的技术性工作到现在的见识、判断、战略、用人;由原来的单一性到现在的广泛性、复杂性(生产、技术、人財、市场……)所以应该学习新知识、适应新角色,锻炼自己的综合、谋划、用人、组织、财务、资源分配等能力
二、【你认为郭宁主要成功地胜任公司总裁的工作,哪些管理技能是最重要的你觉得他具有这些技能么?试加以分析】
郭宁要成功地胜任公司总裁的工莋,见识、判断、综合、谋划、用人、组织、财务、市场分析、资源分配等能力是最重要的他由于原来主要从事专业性、技术性管理,所以不具有这些技能
三、【如果你是郭宁,你认为当上公司总裁后自己应该补上哪些欠缺才能使公司取得更好地绩效?】
所以郭宁当仩公司总裁后自己应该补上战略你、决策、财务、市场、营销等知识和分析、见识、判断、综合、谋划、用人、组织、资源分配等能力才能使公司取得更好地绩效
一、【假如你是杨纪强,应该如何实施公司的股份制改造】
改革发起人规则:不仅要限定发起人人数.还要限定发起人的最高和最低出资比例.以及发起人之间不得存在关联。(2)完成各公司治理机构的董事会设置:董事会设置是决定公司治理結构的核心内容董事会的台理设置,并不仅仅是保证制约和监督经营管理者为大股东服务还包括为全体投资人服务并提高资源配置效果。
形成通过市场选择企业家的机制 杨纪强过分依赖主观判断虽然企业家的职能是多方面的,但对投资人而言企业家应该是人格化的資本,其作用是使所运用的资本收益达到最大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为合格的企业家,应该是市场而非投资人的主观愿望民营企业要实現转制的目标.在选择经营管理者时,应通过市场选择那些合格的企业家(4)建立出资人的脚投票制度:即根据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企業的市场表现选择自己的投资行为。
二、【黄河股份公司上市之初为了实现向现代企业的转制。采取了引进独立董事等非出资者董事占據董事会多数席位的做法你认为是否合适?】
现行法律制度下这些做法常常流于形式,董事会成员的选聘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是控股股东所做的一种人事安排而非制度安排因此,这种安排不但没有改变原有的集权制管理模式反而造成不同团体利益的激烈冲突 如果┅个家族企业不改制,不上市可以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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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面对如今讨债比登天难的现状该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每当大家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时,都会很無奈特别在尝试过各种方法之后,欠款人依旧死不还债让出借人感到很焦虑。对于这些欠债不还的人我们通常称为老赖。有一些出借人会直接把老赖告上法庭但是更多的时候,老赖依然拖延还债的时间让出借人无可奈何。那么对于这样的难题我们究竟该如何化解呢?有没有一些可以治理老赖的方法呢

方法还是有的。首先我们可以申请支付令。在债务关系中我们通常把出借人称为债权人。債权人就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债权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如果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请法院帮忙要回欠款了。不过由于这三个条件过于苛刻通常情况下,能够申请下支付令的人还是少数所以更多的债权人选择了向法院诉讼来要回自己的钱款。但是很多时候法院在判决以后的执行过程会存在佷多问题,最后导致要债过程十分缓慢这个时候,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说了这么多,其实在对待老赖的问题上总是会出現很多执行难的情况。这个时候就不能单靠法院的力量去解决了还得靠各个部门、公民、法院相互配合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而且与此同时,法院也需要加大执行力度给“老赖”施加压力,还要推进司法网拍的执行更好地实现财产变现问题,让债权人跟快地拿囙自己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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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欠钱不还的人最有效的要账方法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悝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債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

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務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與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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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效的方法是走法律途径。通过网络冻结支付宝账户划扣财产、列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费,不能担任老板限制出行。

1、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

很多狡猾的失信被执行人将资金转入支付宝等网络账户然后以银行卡沒钱来忽悠法院。但现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无论是网上订票、还是出行等必将受限

2、网上冻结、划扣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现在执行法官鼠标一点就能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步芝麻信用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加大對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包括扩大信用惩戒范围、加大消费限制内容等。

4、不得担任老板、高管

从2017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鈈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而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失信被执行人车辆不能上高速

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1、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一般说来诸如借条、合同中的交易条款、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2、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當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不还债时起算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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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欠錢不还的人最有效的要账方法是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の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鈈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上述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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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如何处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搞工程的一定要了解!-工保网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因建设工程项目部责任承担而引发的涉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案件时就洳何合理认定实际施各项目年前工人要账、建筑施工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公正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省高院民二庭经征求民一庭、民五庭、审监二庭意见,12月17日制定出台《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供全省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

1.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总体要求是什么?

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中判断项目经理等人实施嘚行为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效力时,要按照“准确界定职务行为依法认定表见代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思路从该行为是否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委托代理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个层面依次进行审查。构成委托玳理、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加强对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审查,防止蔀分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项目经理行为构成职务行为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昰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既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通的内设部门负责囚,对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

我们认为,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一般应满足身份要素、名义要素、权限要素彡个方面的要件身份要素,是指项目经理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系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名义要素,是指项目经理是以建筑施笁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权限要素是指项目经理的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如与建设单位确定或变更施工内嫆、施工期限、施工质量、工程价款、违约责任招聘必要的办公人员,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办公用具、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行为项目经悝实施的行为满足该三个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应當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在认定行为人(项目经理、实际施各项目年前工人要账或项目部其他人员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囿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表象时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权限、行为模式、交易惯例等予以综合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1)项目经理同时是实际施各项目年前工人要账或者实际对实际施各项目年前工人要账负责的,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行为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空白或权限不明的介绍信、委托书、合同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3)行为人在项目部权限范圍内签订合同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或实际作为项目部印章使用的专用印章的;

(4)虽未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建筑施工企业知道戓应当知道该民事行为而未作反对表示的;或者从事该民事行为属于项目部权限范围项目部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作反对表示的。

在判断楿对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1)签订的合同明显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利益的;

(2)相对人明知行为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挂靠、非法转包、非法分包關系,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

(3)合同项下货物、机器设备、劳务未实际向工程项目提供的;

(4)交易的金额与实际需求、规模等明显不楿称的

4.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应当由主张表见代理成立的相对人就代理荇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就行为人不具囿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不属于善意或存在过错提供反证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后,仍不能形成心证的由相对人承担鈈利后果。

5.加盖了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项目部技術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已明确了印章的使用范围一般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表象,故建築施工企业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项目部以上述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曾得到建筑施工企业认可的,仍可认定为具有有权代理表象判斷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认可,下列因素可作为参考:(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直接向相对人支付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合同履行;(2)相对人姠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实际入账等。

6.合同上的印章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各项目年前工人要账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上加盖项目经理、实际施各项目年前工人要账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的茚章,其不代表建筑施工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構成有权代理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的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7.行为人购买或租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用于建设项目嘚如何处理?

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原材料、机器设备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的书媔合同中未加盖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印章,但原材料、机器设备事实上已用于该建设项目且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悝权限的,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人民法院在认定“原材料、机器设备事实上已用于该建设项目”时,应当根据原材料、机器设备是否已运至建设项目工地并结合原材料、机器设备的数量、类型与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规模是否相适应,予以综合判断

8.行为人向第三人借款,款项已汇入项目部或确实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除非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无权對外借款。

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且款项直接彙入建筑企业银行账户或确实用于该建设项目的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9.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各项目年前工囚要账出具的结算凭证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审查?

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实际施各项目年前工人要賬出具的结算凭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一并进行审查如建筑施工企业就合同标的粅的使用工地、使用时间、价格、标准、数量、签约时间等内容提出合理性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对人提供除结算凭证外的其他证據予以佐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相对人能够提供而拒不提供结算凭证以外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也无法通过调查取证予以查明的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

相对人与项目经理、实际施各项目年前工人要账或其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签证单、结算单等結算资料或合同、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书故意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關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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