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小额贷款银行法人代表和法人的区别是不是欧阳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汾行与郑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浦东南路XXX号。

负责人:欧阳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浦源村官山路XXX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郑某某股东損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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