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6月4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退还周文晓品牌合同履约金22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退还周文晓货款41000元周文晓将附表┅至附表六中货物退还给
,如不能退还则附表一中的货物按照对应“零售价”50%一件、附表二中的货物按照对应“零售价”60%一件、附表三Φ的货物按照对应零售价30%一件、附表四中的货物按照对应“零售价”50%一件、附表五、附表六中的货物按照对应“零售价”50%一件的标准,扣減
应当退还的货款;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退还周文晓货架款20500元,周文晓退还
高3米的货架五个如不能退还的,则按照每个4100元嘚标准扣减
应当退还的货架款;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向周文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退款项83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
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 六、驳回周文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7.6元由周文晓负担350.1元,甴
负担1887.5元上述受理费2237.6元已经由周文晓预交,周文晓同意由
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周文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