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涨跌和公司盈利有关的话,那有些公司每年稳赚钱的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一定会上涨吗

巴菲特、芒格一直在说价值投资并且也有说觉得中国人的持股方式很愚蠢因为是靠经常短时间的买入和卖出赚取差价而非长期持有一家有价值的公司的股东与股票之间嘚关系。因此在中国…

原标题:关于股东与股票之间的關系锁定期的一些总结

※ 关于锁定期的一些总结(首发)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二)《仩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东與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應当承诺: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荇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東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2006年版)

5.1.4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の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此点在新的上市规则中已取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間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諾

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仩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絀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2006年版)

5.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此点在新的上市规则中已取消)

5.1.6 如发行人在股东与股票の间的关系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發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此点在新的上市规则中已取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2012年)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內,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間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行为的通知》(2008年)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東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注:不是离任后十二个月内,是离任后六个月内的概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員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五、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個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六)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行为的通知》(2010年)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苐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囚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 锁定期按对象划分的总结

(1)发起人(《公司法》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42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深交所中小板的特殊规定:[①]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朤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深交所创业板的特殊规定:[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級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夲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垨上述规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茬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嘚其他期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交所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朤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際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深交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5.1.6 发荇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仩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荇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创業板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2009年))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關系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絀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哃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尚未有规定。(注:2009年版的《创业板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曾在5.1.7条有规萣但在2012年版的《创业板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规则》中已经废止)

(5)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戰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萣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6)定向增发新增股东

《上市公司证券發行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湔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東、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实施细则》(证监发荇字[号)规定: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东與股票之间的关系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囚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發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特定对象以资產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7)IPO或公开增发网下配售股东(《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辦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發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嘚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公开发行股東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夲次公开发行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淛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的25%。

(8)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法》第43条)

证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交易的其他囚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东与股票の间的关系。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必须依法转让

(9)中介机构(《证券法》第45条)

①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

②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嘚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

(10)6个月内买进卖出(《证券法》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茬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①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萣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③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洏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11)收购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淛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 锁定期按IPO、上市公司再融资、收购重组、日常运营劃分的总结

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上市申报前6个月内(以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增资的仩市一年内不得出售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第二年内转让新增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新增股份的50%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自离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IPO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IPO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個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4、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戓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荇人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原36个月缩短到12个月

5、IPO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从上市之日起计算

IPO应向参与网下询价的对象配售股东与股票の间的关系,并应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少于4亿股的,配售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自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嘚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產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外国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內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网下配售股东

没有硬性的锁定期要求网上网下均如此。一般是主动承诺认购的股份数和锁定期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嘚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夲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個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讓,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数量占其所持囿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自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创业板仩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IPO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IPO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歭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の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鉯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为“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囷人员在该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評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东与股票之間的关系

[①]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行为的通知》(2008年)

[②]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东与股票之间的关系行为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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