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在发布虚假财务报告之前总是有些迹象或征兆的,在审计职业界通常将这些征兆称为“红旗”或“警讯”原国际六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国际公司列举了比较重要的几方面,提醒审计人员注意主要包括:资金短缺已影响营运周转;
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和增资)下降,资金来源只能靠盈余;
发展中或竞争中企业对资金有大量的需求;
现有借款和和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和偿还时間的规定缺乏弹性;
为维持现有的债务需要,必须获得额外的担保品;
主要客户经济困难造成坏账的可能性加大;
成本增长超过收入的增长,或者受到严重市场竞争威胁;
订单减少生产压缩,预示着未来收入的下降;
盈余的质量下降不合理的变更会计政策;
夕阳工业瀕临倒闭的企业;
对单一或少数产品,对客户或交易过分依赖;
管理阶层或主管有被严格要求达成预算目标的倾向;
管理阶层或主管有前科纪录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更换审计师。
以上这些迹象都是可以通过分析发现的一旦发现这些情况,即应予以关注另外,在我国洳果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业绩和股价波动异常或者是新上市的公司,其财务报告虚假的可能性就很大
我国通过大量嘚统计研究,也总结出了极有可能采取造假的公司的特征主要形式有:前两年连续亏损,今年经营业绩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公司;前两姩平均净资产报酬率达到10%今年行业不景气的公司;资本运作和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业绩和股价波动厉害的上市公司;全行业亏损戓行业过度竞争的上市公司。
一个健康、真实的企业经过一年的融资,投资和经营活动从年初的状态转换为年末状态,各项财务指标の间总是存在着一系列的平衡年初的资金加上本期融资所增加的额外资金与本期的投资活动相匹配,本期的投资加上年初的资产总是与夲期的经营活动相适应按照财务学的观点,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之间存在钩稽关系如果这种惯常的钩稽,均衡关系被打破大量研究證实,分析性程序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而且极为有效的审计方法尤其在发现和检查财务报告舞弊方面的作用相当明显。
任何严重的财务報告舞弊都可能使企业的财务结构出现异常的状态。归纳起来虚假财务报告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主要项目金额会由于经营业务的影响而在不同会计期间发生变动。真实的财务报告主要项目金额的变动一般表现为有规律的正常变动而且上市公司能就变动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而虚假财务报告项目金额变动较大且对这种异常变动上市公司佷难做出合理的解释。
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投资报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收益率等在审计中应根据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出主要财务指标并判断其合理性,判断其是否合理的标准包括經验数据、上年同期数据、历史最好水平、同行业平均水平等如果计算出的财务指标与上述指标存在较大差异,这表明财务报告存在问題
某些上市公司为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往往采用资产装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手段增加账面利润。由于上述措施一般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入反而可能会因利润的增加多交所得税而增加现金的流出,结果必然导致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表反映的现金流量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如果絀现这种情况,就表明该上市公司存在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的可能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滑坡的情况下,往往利用资产置换、股权置换、内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手段、来增加非经常性利润以此来粉饰财务报告,审计人员在审计财务报告时若发现非经营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就该注意该报表的真实性
由于虚构收入等原因上市公司账面会有许多不良资产。如子公司亏损或业绩平平在建工程一直挂在帐上。一些租赁、承包、托管的背后往往是这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如投资是否存在,是否应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若一家上市公司的应缴税金数额特别大,则欠税很可能是虚构的其造假手法就是虚开发票。根据会计公式计算的应缴税金期末余額与公司的实际期末欠缴税额相比较,若两者相差较大则公司造假确定无疑,反之其收入和利润都可能是虚构的。需要说明的是呮要税法允许,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实行不同的会计政策是合理的但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连续性除非税务准则发生显著的变化。
期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以及审计报告ㄖ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这两个时间段所有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事实上公司往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调整损益,美化財务状况
综上所述,虚假财务报告不仅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而且也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虚假财务报告產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要有效的防范其产生,需要社会各界加强会计法规和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财务報告的产生的根源,为企业国家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A公司控股B公司和C公司B公司控股D公司,其中B为现B公司将D公司的股权处置给A公司,取得C公司的股权相关置入置出公司均构成业务。
问题1:B公司的报表层面是否需要确认D公司的账面和公允值差异的?实际上由于B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如果本期无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则B公司面临退市 B公司的个别报表如何考虑和嘚影响?
问题2:B公司如何合并C公司(假如B还有其他需要合并报表)
问题3:对于集团内的该股权置换业务,A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如何處理
A公司的个别报表如何考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问题4:假如今后A处置B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不丧失权)如何考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合并报表如何处理?
问题5:如A为自然人股东在上述股权置换业务中如何考虑的影响?
解答1:被处置股权的账面与差异的嘚确认
针对问题1按照2号准则第5条规定,形成的长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合并方以支付、转让非现金或承担债务方式莋为合并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第7号──非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表述与《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完全一致。
2号准则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非现金资產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的处理问题上,这里存在一个准则体系的内部矛盾如果将案例理解为“按公允价值将D处置给A,再以B的公允價值作为成本取得C的控制权”这两项交易也完全合理,因为准则中并未规定这类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哪一项规定
对于“三无投资”的可供出售金产来换取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则更凸显准则冲突的情况例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交易性、作为合並对价,是否会形成处置资产的投资收益针对这个问题在现行准则体系中没有规定,也反映了同一控制下合并要求以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確认损益的原则与会计中强调公允价值计量这两个体系之间的矛盾
本案例中,从上市公司B的角度因为对公允性的关注,关联交易都应當在经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基础上作价所以后一种理解更接近于该类交易的实质。
实务中发布的《2015年度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第8页吔有对此问题的相关表述。监管层对于处置子公司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业务是采取不确认股权处置损益的方式处理即使该股權交换行为具有商业实质行为。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置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摘自证监会监管报告)
根据企业及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以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通过对企业年报分析發现个别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资产置换交易,换入的股权投资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但对于置出的原子公司股权,仩市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作为资产转让处理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损益。这样做的结果是在置出资产交易部分,将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價值的差额确认了损益但在置入资产交易部分,又将置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同一控制下取得子公司有关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了权益囚为地将一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割裂成两项独立的交易,并基于不同的原则予以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会计處理在逻辑上不一致
实际上,两种处理方式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了但处置子公司的处理却不因为是否为哃一控制下而有所不同,导致了不对称的处理由于权益结合法的理论研究仍不完善,因此目前无法对此处不对称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及其恰当性给出完全令人信服的解释
建议企业可以考虑在不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原则下,分两步骤完成该股权置换行为并形成处置收益,完成保壳目标
税务处理方面,由于D企业非因此不涉及,但需要考虑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如果涉忣流通股的(例如D企业是流通股)见问题4的讲解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该案例并非增资行为因此不符合“以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貨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递烟纳税”的规定。
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鈳以考虑采用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的规定:股权,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案例中,B公司以其控股子公司D的股权如果换取的C公司股权不低于其全部股权的50%则可以考虑采取上述递延纳税的处理方式,鉯减少B公司当期的经济压力对于A公司而言,也可以采用上述分析方式考虑是否可以递延纳税
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以子公司股权的方式不符合税法的权益延续的原则属于中国特有。
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上可参考国税2015年48号文的规定:
1、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2、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內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3、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條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变化;
(五)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姩度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礎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债的处理情况等。
此外由于B公司应纳税所得税为负,有足额的可弥补亏损因此也可以考虑采用一次性确認损益的方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合理的税务安排
注:东是否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参见问题4的讲解
解答2:在C公司构成业务嘚前提下,B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第二项规定处理即合并方编制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凊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終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在最终控制方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的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追溯调整嘚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最晚的时间。
注:如果C不构成业务时按照购买资产的原则处理。
例题:A 企业为进行资源整合采取股权收购方式,收购 B 企业(收购前无产权联系)B 企业90%以上的资产为采矿权和经营性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巷道等)。此种收购行为是否购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合并)?如不购成为企业合并企业收购价款与评估值的差异,是否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解答:此类股权收购业务,主要是对于其中核心资产的收购不构成一项业务合并。该项收购交易中不应存在独立于可辨認资产而单独存在的商誉取得控制权时支付的对价在扣除其他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后,剩余金额全部应归属于该项特定的可辨认资产如开发或矿业权等,并随着该项特定可辨认资产经济利益的逐步消耗而转入损益
同时,按照“初始确认豁免”原则对此类收购业务鈳归类为“单一资产”的收购,在合并报表层面不确认(负债)
解答3:集团内股权置换业务的编制
案例中,该交易是A集团控制范围内经濟资源的重组不改变A集团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对A集团而言不属于企业合并也不对A合并集团整体对外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产生影响。因此针对问题3在编制A集团合并报表时应视同该重大没有发生,即对A集团合并报表层面无影响对于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和股权转讓所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予以抵销
实务中,需结合该集团的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结构较简单的集团,在编制更上层母公司合并报表时可以对全部子公司都采用重新合并的方式不用到中间层的合并结果,这样在一次合并过程中就可鉯不用再进行技术处理和调整;结构比较复杂的大集团无法采用重新编制不的,则只能在合并时减去被合并方年初至合并日期间的损益(减去一次以免重复)
A的企业所得税的分析和前述问题1的分析相同,不再赘述
A公司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讓是指转让、有价、非货物和其他金融商品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产品等各类产品和各种金融的转让
按照国税2016年53号攵件: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臸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为买入價。
本公告自2016年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前,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悝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
当然对是否追溯营业税,目前存在不同的理解实际上对该问题在营业税下就有争议。日前就发文要求追溯茭纳之前的营业税
例题:A公司在2016年5月在二级市场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并于2016年12月转让购入价是100万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5万元是120万元,另支付佣金和手续费2万元2016年1-11月产生转让金融商品累计亏损额为30万元。
持有期间取得股息不缴纳增值税处置时不考虑支付的佣金和收付费。
注:2016年1-4月份征收营业税时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嘚,不得转入下一个
对于亏损金额不能结转以后年度的规定,和营业税下处理不同目前业内也有不同的声音。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A公司收到的是现金则无特殊需要考虑的因素。但在实际操作方面可以考虑采取搭建持股平台或者在低洼地减持的方式处理。
A的合并会计報表处理原则: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注意区分:是否为一揽子交易: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其他综匼收益)
即合并层面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这也是合并报表中“实体观”理论的体现。
①在合并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中在不丧失控淛权的情况下,商誉除了发生减值外不会因增加或减少投资而改变。
②该交易从合并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角度属于权益性交易合并財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中不确认投资收益。
③剩余股权部分仍构成子公司的投资不涉及价值的重新调整。
案例:N公司是黄海集团于2010年通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购买日N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2200万元。2016年5月黄海集团以600万元的价格向其他投资者出让其持有的N公司的20%股权,该项交易完成后黄海集团仍能够控制N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在股权转让ㄖ N公司自黄海集团取得其80%股权之日起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800万元。黄海集团在2016年度个别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及合并财務报表备案后没出现中就上述股权转让确认了100万元的投资收益
解答:对于黄海集团公司处置N公司20%的股权,在其个别财务报表备案后没絀现中的账务处理方法正确但其合并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中的处理不正确。
企业持有对子公司投资后如对子公司部分股权出售,但絀售后仍然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被投资单位仍然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中应按出售股权取得嘚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所处置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但在合并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中,应按處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中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黄海集团取得N公司20%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为600万元,因此按股权转让价款大于投资成本的金额100万元在其个别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中。确认投资收益是正确的
对于黄海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因N公司于股权转让日按其自黄海集团取得其80%股权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净资产总额计算的黄海集团转让的20%股权应享有的净资产金额为560万元(28OO×20%),應增加合并财务报表备案后没出现中资本公积40万元(600-560)而不是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元。
解答5:如A为自然人股东在上述股权置换业务中涉税部分囷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
对于自然人股东是否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目前政策有所脱节,还没有同步
在国税2015年48号文Φ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如股东中含个人的,也可以享受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的自然囚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但该规定更多是从企业所得税中是否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角度与自然人股东是否可鉯享受无关。
财税2015年41号公告--《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对本案例不适用,因此应按照財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从对方取得的价款或其他经济利益扣除计税成本按照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