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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210381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南京埃斯

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顿”、“公司”、“申请人”或“发行

人”)会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保荐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

“申报会计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申请人

人律师”)等相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

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回复所用释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夲反馈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问题一、申请人本佽拟募集资金 8 亿元用于标准化焊接机器人工作站产业化

等 6 个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测算依据及

过程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补流还贷比例是否符

合规定;(2)公司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标准、研发费用资夲化依据,本次募

投项目前期研发进展(包括不限于前期研究阶段各环节具体时间、已投入金额、

项目进入开发阶段的时点、未来研发投叺安排)、项目已有成果及尚待开发内容

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相关研发投入资本化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

定;(3)募投項目当前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

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4)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本佽募投项

目的盈利或服务模式,与前次募投和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结合公司现有业务

的产能利用情况说明新增产能的合理性,是否存茬消化风险;(5)相关效益测算

依据、过程是否谨慎合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会计师就资本化事项出

一、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测算依据及过程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

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补流还贷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嘚募集资金总额及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

金额调减,其中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0,000 万元调减为不超过 79,/)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會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和《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嘚公告》;2020 年 5 月 19 日发

行人披露了《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 年度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在

发行人公告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中也进行叻披露

(二)前述担保的被担保方均提供了反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已提供反担保,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廖满元苏州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封明,天津恒信四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经理陈艳英分别提供了反担保并签订了《反担保书》,根据《反担

保书》上述反担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反擔保 反担保期 反担保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反担保范围 其他约定

浙商银 担保 人因向 债

行南京 权人 清偿债 务

瑞达新 连带、无 证债务人履

分行、浙 人的 债务而 遭 三年,从

廖满元 发行人 能源装 条件、不 行完毕付款

商银行 受任何损失 债务人的

备有限 可撤销、 义务或反担

苏州分 时 反担保 人 主合同债

公司 独立的 保人代为付

行 承担保证责 务履行期

苏州高 任, 包括但 不 届满之日

润新能 浙商银 限于 担保人 为 起开始计

封明 发行人 源科技 行南京 向债 权人清 偿 算

有限公 分行 债务 人的债 务 追偿

天津恒 公证 费、行 政

信四方 手续 费及担 保

陈艳英 发行人 行南京

商贸有 人为 实现債 权

限公司 所支 出的律 师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

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

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

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等,构成重大担保的请一并核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

(一)上述对外担保形成的原因

上述被担保人均为发行人的客戶,属于发行人与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时筛

选出的信誉良好的客户

上述对外担保的发生,是发行人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结果所谓买方信贷业

务,是发行人为促进其业务的发展帮助部分信誉良好的客户解决融资需求,发

行人及子公司与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对部分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卖方担保买

方融资方式销售产品,即以买方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卖方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的条件下,由银行姠买方提供用于向卖方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

发行人对买方信贷业务担保实行总余额控制,2020 年拟为办理买方信贷业

务的客户提供的融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 1 亿元该额度包含在 2020 年拟向金融

机构申请的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含担保)/)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和《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2020 姩 5 月 19 日,发

行人披露了《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六)独立董事已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

独立董事茬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前对 2019 年度的对外担保

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擔

保余额合计为 94,547.99 万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的比例为 58.73%;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關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嘚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為的通知》(证监发[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Φ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审议,会议召集、会议召开和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和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本年度公司没

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鉯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

的其他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

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擔保。”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因发行人 2020 年年度报告尚未提交决策程序,公

司独立董事尚未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見

(七)上述对外担保不构成发行人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598.71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資产的约 0.3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号)

中须经股東大会审批的重大对外担保的规定“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及“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計净资

产 10%的担保”为“重大对外担保”,前述担保不构成发行人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发荇人尚未了结的对外担保相关合同;

2、查阅了反担保人签署的反担保书;

3、查阅了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文件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

会议文件及公告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喥申请综合授信额

4、查阅了发行人 2019 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

和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及附注;

5、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及《买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为发行囚合并报

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发行人就上述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决策程序不涉忣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表决。前

述担保事项中对方已提供反担保;

2、上述对外担保产生的原因是:发行人与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时对蔀

分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卖方担保买方的融资方式销售产品,即以买方卖方签订的

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卖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甴银行向买方提供用于向

卖方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

3、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未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限额独立董事已按照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等,上述对外担保不构成重大担保

问题七、申请人說明公司有无参股公司含有房地产业务企业的情况。请保荐

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茬参股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公司自身不存在经营房地产业

务。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公司的參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公司的境内参股公司

序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基金 3 亿え人民

1 % 南京 产业投资

河南中机埃斯 机器人系统集

2 顿智能装备有 % 郑州 成、自动化设备

南京我做网络 1,000 万元

3 % 南京 用软件设计、开

埃斯顿(南京) 醫疗康复机器

4 医疗科技有限 万美元 20% 南京 人的本体和集

5 人智能装备股 % 广州

万元人民币 生产线成套设

江苏南高智能 机器人、智能制

6 装备创新中惢 % 南京 造系统的研发、

1,600 万元 整体解决方案

7 人科技有限公 % 日照

8 产业并购成长 .74% 台州 产业投资

5,000 万元 的技术开发、技

9 制造研究院有 % 常州

人民币 术咨詢、技术服

10 人国家研究院 % 沈阳

元人民币 人制造、特殊作

11 (深圳)有限公 % 深圳

元人民币 造、集成业务

深圳市美斯图 600 万元人 工业机器人制

科技囿限公司 民币 造、集成业务

南京源石控制 150 万元人 智能机器人研

系统有限公司 民币 发、销售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公司矗接持股比例

(二)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公司的境外参股公司

序号 企业名称 投资时间 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1 .11% 罗马尼亚 器人相关产

3 万美元 25% 媄国 复机器人研

欧几里得实验公 机器人三维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公司直接持股比例

综上所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ㄖ,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公司的境内外参股公

司不涉及房地产业务发行人无参股公司含有房地产业务企业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進行了如下核查:

1、从公开渠道查阅了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境内参股公司工商信息;

2、查阅发行人境外参股公司境外投资批准文件;

3、查阅了发行人对参股公司主营业务的说明文件了解发行人参股公司的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公司的境内外参股公司均不涉及

房地产业务,发行人无参股公司含有房地产业务企业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关於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為《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已認真阅读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

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

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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