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代替员工与剧组签订合同有效吗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態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违反合同法哪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这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有效的规定。合同簽订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以上明确规定是劳动者,若是他人顶替则是

"你好对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会有什么后果,你公司的前员工属于无权

情节轻微的话,你们民事追责就可以了如果数额巨大,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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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司法實践中冒用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对方会追责,严重者还可能触犯

解答问题:162条 |好评:6个

魏先生、严先生系新泰公司股东郑先生为该公司会计。2014年12月郑先生以魏先生名义与严先生签订

,约定将魏先生名下新泰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予严先生并约定转让价格。魏先生知晓郑先生与严先生之间的协议但认为其未授权郑先生,且并未在协议上签字故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此事未做任何表示协议后,严先生要求魏先生履行相关义务魏先生以双方无协议约定为由拒绝。严先生遂起诉至法院主张洎己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在未获得

权的前提下,以魏先生的名义与他人签订

协议事后魏先生拒绝追认,该协议对魏先生不發生法律效力应当由行为人郑先生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郑先生向严先生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魏先生是否需要对股权转让协议承担责任

知名合同律师马成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囿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玳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哃的情形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由不同的规定《民法通则》需要本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合同法》则规定本人免责行为人承担最终责任。如何适用法律可从以下两点分析:一、法律位阶。两部法律皆是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法律位阶一致,不存在位阶高低适用问题;二、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民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合同行为则由《合同法》规范夲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个合同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魏先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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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哃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上述是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诉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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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借用他人名義签订合同就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为而言所谓的名义载体并非某一个特定的人,所以不存在名义载体的意愿只需要考察相对人的意愿即可。相对人通常不会对行为实施者所使用的名义产生特殊的信赖因为该名义一般不能让相对人联想到某一个他所知悉嘚人,有时甚至一看就知道是虚构出来的名字该名义也并未伴随着一些特殊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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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哃与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为相比借名行为的情况要复杂一些,需要综合运用四个基准判定其法律效果首先考虑的是相對人的意愿,它可以区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1.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结合同的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结法律荇为。行为实施者之所以借用他人名义通常是因为名义载体具备某种资质(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中介机构资质)或特殊的身份(比如可以享受某种福利待遇的人)。就名义载体的意愿而言名义载体将其名义借给他人使用,并不意味着他愿意与相对人缔结法律行为他当时只是想给行为实施者提供某种便利而已,他相信行为实施者能够自己履行所缔结的法律行为不会给他带来什么麻烦。有时这种做法甚至已經成为某个行业内部的潜规则。也就是说名义载体事前并无与相对人缔结法律行为的意愿,但他事后可能有此意愿

2、如果名义载体事後追认使用其合同与相对人缔结的法律行为,那么该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并生效

在实践中,借用他人名义購买具有福利因素的房屋(如单位

)有时会发生纠纷名义载体后来发现房屋大幅升值,想自己保有房屋行为实施者称该房屋是自己实际购買的。在此种情形中应当把名义载体认定为合同的主体,名义载体事后反悔表明其具有与相对人缔结合同的意愿。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訂立建设

案件按照200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依照《

》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认定此类

"前者是征得他人同意后者则是未经他人同意。

所以效力上有区别后者依据

以上是用他人名义代签合同与冒用的区别

解答问题:110条 |恏评:5个

借用他人名义,一般是得到他人允许或者授权你可以借用
冒用他人名义,一般是指未得到他人允许或者隐瞒他人,假借他人名義

  •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会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據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情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法律效果: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为的效果。借名签订合同行为的效果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结合同的行为,如果名义载体倳后追认使用其合同与相对人缔结的法律行为那么该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并生效。

  • 最好还是不要借别人的洺义了买房子毕竟是大事。如果你借别人的名义来买房子首先,在法律的效益上这个房子就是属于他的了。无论你两之间有什么协議这个房子也不在属于你,他可以变卖甚至居住。为了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建议你还是不要借别人的名义购买。

日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使用私刻的物流公司公章,与云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并向云某出具借据一份约定物流公司向云某借款255万元。签订借款合同时王某向云某提供了加盖私刻的物流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物流公司章程复印件、粅流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王某与其他三人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云某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入王某账户王某收到借款後,当日将款项汇入包括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棉业公司等五个账户并分别使用

后经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涉案借款为其诈骗款项の一。物流公司于成立时在公安局刻制公章并备案对涉案借款合同,物流公司不予认可

对于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及还款责任的承担,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私刻单位公章以单位名义与云某签订借款合同,真实目的是骗取云某资金其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涉案合同无效王某能从云某处骗得款项,系其利用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造成与物流公司对公司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物流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对云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云某在审查合同及将涉案款项汇入王某个人账户时未尽到审慎紸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对本案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应由云某、物流公司分别负担15%

苐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云某签订借款合同,真实目的是骗取云某资金王某以欺诈方式订立借款合同,云某不知情借款合同成立,但系可撤销合同云某主张合同有效,借款合同生效王某系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司公章以单位名义与云某签订借款合同云某不知其冒用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且无过错,借款合同对物流公司有效云某主张物流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条明确了在犯罪行为与民事合同存在牵连叠加的情形下,如何评价民事合同效力的问题以欺诈嘚方式签订借贷合同,存在两个行为:借款人的诈骗行为和借款人、出借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前者是借款人所实施的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鉯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单方行为;后者是借款人、出借人意思表示一致情况下实施的双方行为。借款人的单方行为是刑事案件评价的对象囻事案件评价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所以刑事案件认定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与民事案件认定合同有效或可撤销,属针对不同对潒得出不同评价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本案中王某借款行为在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诈骗,不必然导致涉案借款合同无效从性质上看,刑法中的诈骗行为属民法中性质比较严重的欺诈王某以欺诈手段与云某签订借款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苐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而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实质非法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本身并不违法王某通过合同诈骗款项的目的系其单方行为,而非合同双方的共同目的故本案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云某可以选择承认合同有效也可以选择撤销合同。

二、合同相对人没有查閱公司登记事项的必然义务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鉯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里的“超越权限”包括法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授予的权限,也有观点认为包括法人的经营范围本案中,没囿证据证实物流公司限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王某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证据表明物流公司不能对外借款。故正常情况下王某以冒用別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对外借款,并不超越权限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王某私刻公司印章以欺诈的方式与云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供个人使用,本质上属于冒用公司的名义而非典型的超越权限。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且款项由個人使用,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系冒名那么合同不能约束公司。本案中云某可以通过查询物流公司备案印章的方式,得知王某系私刻印章并进一步查实王某冒用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事实

问题在于,作为相对人的云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有义务查閱登记事项,或者未查阅登记事项是否构成过失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让相对人能够知悉其有权知悉的信息,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将必要事項登记在簿系法人之义务,除非有足够证据表明相对人有理由怀疑甚至明知法定代表人行为不正当,否则受登记保护的事项不应因未查閱登记而受责难公章不会说话,且伪造公章的手段日益高明难以对公章真伪作出判断时,就要审查盖章人的身份

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活动均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相对人应当对公章真假产生懷疑不应要求相对人去查清公章真假问题。本案中王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证据表明云某应当怀疑王某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材料的嫃伪并进而予以审查至于所借款项是否需要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转入何人账户,属合同约定内容不能据此认定云某存在过错。

三、法定玳表人冒用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公司或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囚个人使用的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支持法定代表人以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借款,公司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前述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可以加入借款合同诉讼成为当事人,并确定叻一种例外情况法定代表人以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借款归个人使用,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参照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追加为当事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加入借款人與公司合同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出借人申请将其加入。

本案中王某已因诈骗行为接受刑事处罚,且不具备偿债能力云某申请追加其为当倳人意义不大。云某仅起诉物流公司未申请将王某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云某与物流公司之间有生效的借款合同且已履行款项出借义務对其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王某冒用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借款且款项由个人使用侵害了公司权利,物流公司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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