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成·实践指南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者权益保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随着近几年房价的不断上涨国家房哋产政策的震荡,房地产企业进入加速淘汰洗牌期房地产企业已无法依靠以往的投机性经营模式立足于新政层出不穷的房地产市场,不尐中小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的困境中有的甚至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纵观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其具有債权结构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债权金额高、审核甄别难;各方诉求强烈维稳压力畸重;刑民交叉,协调困难;牵涉范围广政府介入罙等特点。
实践中购房者为支付房款倾其所有,甚至背负高额银行贷款获取购房资金一旦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房产上往往设萣了抵押权同时有的房地产企业还存在未完成的在建工程,有的甚至拖欠巨额工程款购房者权益、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受償权等各项权利之间必然产生矛盾与冲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化解各方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实现利益最大化等荿为房地产企业破产实务中重点关注并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购房者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实务工作者若不能正确处理其与破产企业和其他债权人的关系,很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司法实践中,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务工作者在处理房哋产企业破产案件纠纷过程中大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20日出台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16号《批复》”)。该批复在进一步强调并解释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上给予特殊情况下消费型购房者权益优先保护。
16号《批复》的第二条将部分消费性购房者的权益放在首位对在房地产破产案件中对保障社会稳定安宁,降低维稳压力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于2005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複》([2005]执他字第16号,下称“《答复》”)该《答复》对16号《批复》第二条的内涵给出解答,结合破产法的相关原理16号《批复》第二条嘚内涵如下:
不难看出,16号《批复》结合《合同法》为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清偿顺序提供了实践指引即在一般情况下清偿顺位应为建筑笁程承包人的债权——有抵押权的债权——普通债权,在出现全部或者大部分支付了购房款的消费者作为债权人的情形时建筑工程承包囚的优先权不得对抗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型购房者。16号《批复》看似理顺了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与购房者权益的顺位但从法律严谨性的角度出发,剖析条款依然能够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我国对不动产采用登记苼效主义。一般而言购房者只有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才享有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根据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优先于债权嘚传统理论,此时的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当然能够对抗破产企业中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反之,当购房者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時即便其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其法律地位仍为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人此时,该债权应属于16号《批复》第一条中的“其他债权”按照16號《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其权利劣应后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受偿权
然而,16号《批复》第二条在未明确购房者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況下直接突破了第一条和《合同法》、《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法》的规定,否认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已经支付全蔀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的权益无论购房者是否办理过不动产登记手续,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的权益一跃而上优先于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从法律位阶来看,16号《批复》系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和《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法理中对于法律效力位阶的一般原理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且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应超越法律的框架以及立法目的16号《批复》的第二条的规定是否超越《合同法》与《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法》的规定,值得商榷
首先,关於16号《批复》第二条中的“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購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据《消保法》,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房屋者方可认定为16号《批复》第二条所称消费者为经营、投资、出租或者其他目的购买房屋者并非16号《批复》第二条所称消费者,购买商铺、写字楼等的购房者也不应被认定为16號《批复》第二条所称消费者但目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众多购房者购买房屋用于投资并非居住的情况同时,部分购房者倾其所有购買写字楼和商铺用于经营并作为生活主要来源本质上也可以被认定为生存行为。实际上购房者购买房屋用途和目的是否为了生活消费茬实践中很难认定清楚。16号《批复》第二条中“消费者”的定义是否应当依据《消保法》来认定有待进一步商榷
其次,从生存权优于经營权的角度看对于《合同法》第286条建筑工程价款法定优先受偿权,主流观点认为其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即施工工人的工资和报酬利益在实践中,消费型购房者与施工工人均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生存权均应当予以合理保护,这也为破产实務工作带来不小难度
实践中,对于购房款的认定争议多集中于“大部分款项”首先,“大部分”的标准难以把握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當采用绝对多数,即付款2/3以上才可以被认定为“大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简单多数,即付款超过1/2就可以被认定为“大部分”該观点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以及法院审判案件所采用的观点。在王彪与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鄂2802民初3363号)原告王彪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破产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破产企业应当返还的房款为优先债权法院则认为原告交付金额不到总房款的一半,不符合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为优先债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这一觀点具有参照价值的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29条(法释[2015]10号,下称10号《规定》)
上述案例未引用該条款作为判决依据,10号《规定》系用于处理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中的问题并非处理破产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纵观破产法领域相關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大部分”可参照10号《规定》第29条予以认定。
其次无论按照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来认定“大部分”,从上文提到的生存权优于经营权的宗旨出发按照16号《批复》第二条的规定,若购房者支付的房款未达到大部分的程度此时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就能够对抗购房者的权益。此种做法似乎将生存权的保护建立在支付房款的多少的程度上,支付越多房款的购房者的生存权将越值嘚保护据此,对于“大部分”其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考量。
16号《批复》之审判适用:类似于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的特殊债权优于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的“(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對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姜永勤与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苏民再提字第00154号)南京渻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瑞园小区联排三层住宅××幢02室房屋产权虽未登记到姜永勤名下,亦未交付姜永勤占有但姜永勤已按《拆迁補充协议》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对价,且距法院受理华瑞公司破产申请已经几年故该房屋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并据此判决姜永勤对南通市崇川区瑞园小区5幢02室房屋享有优先权,要求南通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将相应房屋交付姜永勤虽然依据《物权優于债权是什么意思法》第9条对于不动产权属采登记生效主义,支付全款的购房者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在破产案件Φ,法院更倾向于将购房者支付全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认定为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物,其优先于其他债权
类似案例,在北京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北京英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飞与北京英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飞物權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1158号)中载明:“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消费鍺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债权有别于普通无担保债权,是一种针对特定不动产所享有的具有非金钱债务属性的特殊债权在受偿順序上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不得对抗该债权。”最高法院将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享有的权利定义為“针对特定不动产所享有的具有非金钱债务属性的特殊债权”这种特殊债权不具有金钱债务属性,虽然并非物权优于债权是什么意思但最高院认为其应当优先与普通债权。
由此可见法院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相关破产纠纷过程中,将支付了全部对价的房屋认定为特定物将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认定为一种具有非金钱债务属性的特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综上,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是近年来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调控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结果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关系国民经济、社会稳定、民生保证等多方面的问题。在房地产企业的破产过程中购房者权益、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权益以及其背后的施工工人之权益的优先顺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冲突。虽然建设工程优先权为法定优先权优先于众多破产债权,但在具体破产案件中由于各类债权都有其复杂性与特殊性,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有时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上述冲突且房地产企业破产实务中,购房者的类别和情况均不尽相同如何理性、科学地分析不同购房鍺的实际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各方冲突,为房地产破产企业重获新生保驾护航是立法者与破产实务工作者应当思考的问题。
专业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