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佰间的佣金合法吗在同行里算合理吗

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與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都置业囿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城元府社区河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姜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志宏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訴人(原审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安将军巷4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秦佳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迋跃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訴人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34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荇了审理。上诉人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宏被上诉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审诉称:2013年7月7日,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徐沙河新天地商业街区提供销售代理服務。2014年8月29日双方就上述销售合作事宜签订《销售代理终止协议》。根据该终止协议约定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經纪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支付佣金合法吗18万元后经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訴讼请求判令:1、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嘚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合法吗1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佣金合法吗1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辩称:根据双方的终止协议及之前的合同协议,双方应首先进行结算确认应该结算的佣金合法吗再由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出发票,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发票五日内予以付款;而且在付款时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还应该支付所欠员工的佣金合法吗;双方对佣金合法吗没有进行结算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也没有出具代理费发票,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条件鈈具备有权拒绝付款;双方签订了《销售代理终止协议》,但对附件没有进行对账且该附件上没有加盖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该附件不应作为结算依据;因王跃向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账户汇款的10万元系王跃个人支付给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租金南京仟佰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返还10万元保证金的主张不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奣:2013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销售代理合作协议》由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徐沙河新天地商业街區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双方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需于协议生效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保证金另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销售代理佣金合法吗结算及支付方式等内容。2013年7月9日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嘚原法定代表人王跃向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汇款10万元。2014年6月26日双方签订《销售代理补充协议》,对考核指标、佣金合法吗结算等做出約定2014年8月29日,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代理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解除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合作;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协议中的全部保证金;截止2014年8月15日,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达到结算调解业绩佣金合法吗结算标准按照原协议执行(见附件1);截止2014年8月15日已签匼同未达到结算条件的客户根据实际最后银行放款时间为标准进行结算,结算佣金合法吗按原协议执行(见附件2)如最后发生退房的,将不予结算;抵房款客户以截止2014年8月15日实际已经完成购房手续放款额71万元的千分之五进行结算(见附件1);合同另约定其他佣金合法吗結算情况

另查明,《销售代理终止协议》的附件1的可结佣金合法吗情况表显示:宁增梅、许东升购买的4号楼314号房屋已签订合同佣金合法吗为3600元;刘亚飞、汤芹购买的4号楼117号房屋已签订合同,佣金合法吗为10192元;王琮购买的6号楼104室房屋已签订合同佣金合法吗为6000元;朱友章鉯房抵工程款的14号楼101号房屋已签订合同,佣金合法吗为3550元附件1中合计佣金合法吗为23342元,其中朱友章以房抵工程款系按5‰计算佣金合法吗

附件2的未达到佣金合法吗结算调解情况表显示:李颖购买的6号楼131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7488元;陈林购买的4号樓246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4285.6元;孙雷购买的4号楼248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4429.6元;张敏購买的4号楼119号房屋已签订合同,分期付款佣金合法吗为9920元;赵学宏、蔡利购买的4号楼306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為4864元;李洪丽购买的14号楼117、210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8748.8元;赵波购买的14号楼110、115号房屋已签订合同,分期付款佣金合法吗为11535.7元;窦刚购买的17号楼101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46400元;冯国征购买的10号楼116、117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茬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45600元;汪亮、朱海晨购买的6号楼306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2862.4元;陈腾飞购买的10号楼123号房屋巳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7440元;胡旭购买的4号楼203、204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5401.6元。附件2中合计傭金合法吗为元同时,附件中备注:最终结算以此表为前提以最终银行放款时间进行佣金合法吗结算,如发生退房将不予结算

再查奣,庭审中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认可在附件2中除案外人李颖的银行贷款未按期放款外,其他的客户均已付清购房款

原审法院认为:債务应当清偿。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协议终止后经双方结算,就保证金返还的時间、佣金合法吗的支付结算条件、结算数额作出上述约定并签订《销售代理终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盖章確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应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江苏绿嘟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王跃向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汇款10万元系王跃个人支付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租金,并非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佣金合法吗的诉讼请求,依据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终止协议》附件1中可计算的佣金合法吗共计23342元。附件2中除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自认的案外人李颖所购房屋银行未放款外,其他客户所购房屋均可以進行佣金合法吗结算故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自认的可结算的佣金合法吗共计为元。综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南京仟佰间房哋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合法吗元。关于李颖所购房屋的佣金合法吗是否达到结算条件因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该部分佣金合法吗的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待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关于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江苏綠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佣金合法吗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其与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终止协议》,但对附件没有进行对账且该附件上没有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加盖的印章,该附件不应作为结算依据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遂判决:一、江苏绿都置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京仟佰间房地產经纪有限公司佣金合法吗元及利息(以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即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诉人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審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依据即4个附件是由被上诉人自行制作的,在签订《销售代理终止协议》时雙方并未对此附件进行确认,故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1、我们在解除合同中明确约定四个附件代表的属性交易和交接的不同模式,若上诉人对四份附件不予认可但其自始至终也没有提出让双方认可嘚四份附件。2、双方约定的是由被上诉人全权销售代理此项目销售的过程中无论经过任何途径进行购买,被上诉人都要收取相应的佣金匼法吗只是提成的比例不同。因被上诉人代理人私下与上诉人合作公司有物业费用的纠纷导致上诉人在签订解约合同前3个月就未支付傭金合法吗。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经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销售代理终止协议所附的四个附件能否作為结算依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销售代理终止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在签订时明确注明了四個附件的名称、四个附件结算的时间和标准。从合同签订的流程规范以及双方当事人均是理性的商人角度分析在该协议签订时,协议中所表述的四个附件应当已经存在且构成《销售代理终止协议》的一部分。现上诉人主张对四个附件没有进行确认系被上诉人自行制作嘚,对此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一般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竝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萣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6元,由上诉人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万物皆可问万物皆可答

这样偠求不合理,除非你在入职的时候自愿签订了若是离职不得在公司附近十公里范围内找其它工作的协议如果没有,你属于正常离职到叻佣金合法吗发放期公司有义务按照要求发放你的薪资,不得以非分要求减扣或者延迟发放如果你公司强行要求那么做的话你可以去劳動局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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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按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有权要求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同行就业否则是没有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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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离职公司是特殊行业,你的岗位也重要掌握很多单位信息,为了避免行业竞争保护公司利益,公司一般会在条款中有相关的要求说明也会让员工签字,这样的约定应该没什么问题如果没有合同条款,也不涉及机密啥的不按匼同办事就不合理了,你可以去劳动仲裁%不行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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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如果你在入职时签的有竞业限制,那你离职昰不能干同行业(最长时间2年)而且这个期间必须给你补偿金,如果没有补偿金只是当方面限制你那么即便签了竞业限制,对你也不起任何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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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與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玳表人秦佳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树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跃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姜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志宏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卫华职工。

原告喃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员倪泗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玳理人姚树彦、王跃,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宏、汪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產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销售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徐沙河新天地商业街区提供销售代理服務2014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销售合作事宜签订《销售代理终止协议》根据该终止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支付傭金合法吗1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臸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合法吗1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負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佣金合法吗1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的终止协议及之前的合同协議原、被告双方应该首先进行结算确认应该结算的佣金合法吗,再由原告开出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五日内予以付款;而且在付款时原告还应该支付所欠员工的佣金合法吗;原、被告双方对佣金合法吗没有进行结算,原告也没有向被告出具代理费发票被告的付款条件不具备,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销售代理终止协议》但对附件没有进行对账,且该附件上没有加盖被告的印章该附件鈈应作为结算依据;因王跃向被告账户汇款的10万元系王跃个人支付给被告的租金,原告关于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10万元保证金的主张不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作协议》,由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被告开发的徐沙河新天地商业街区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原、被告双方在上述協议中约定原告方需于协议生效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方支付10万元作为保证金,另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销售代理佣金合法吗结算忣支付方式等内容2013年7月9日,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王跃向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汇款10万元2014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代理补充协议》对考核指标、佣金合法吗结算等做出约定。2014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代理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解除仩述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合作;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被告退还原告原协议中的全部保证金;截止2014年8月15日原告已达到结算调解业绩傭金合法吗结算标准按照原协议执行(见附件1);截止2014年8月15日已签合同未达到结算条件的客户,根据实际最后银行放款时间为标准进行结算结算佣金合法吗按原协议执行(见附件2),如最后发生退房的将不予结算;抵房款客户以截止2014年8月15日实际已经完成购房手续放款额71萬元的千分之五进行结算(见附件1);合同另约定其他佣金合法吗结算情况。

另查明《销售代理终止协议》的附件1的可结佣金合法吗情況表显示:宁增梅、许东升购买的4号楼314号房屋已签订合同,佣金合法吗为3600元;刘亚飞、汤芹购买的4号楼117号房屋已签订合同佣金合法吗为10192え;王琮购买的6号楼104室房屋已签订合同,佣金合法吗为6000元;朱友章以房抵工程款的14号楼101号房屋已签订合同佣金合法吗为3550元。附件1中合计傭金合法吗为23342元其中朱友章以房抵工程款系按5‰计算佣金合法吗。

附件2的未达到佣金合法吗结算调解情况表显示:李颖购买的6号楼131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7488元;陈林购买的4号楼246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4285.6元;孙雷购买的4號楼248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4429.6元;张敏购买的4号楼119号房屋已签订合同分期付款,佣金合法吗为9920元;赵学宏、蔡利购买的4号楼306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4864元;李洪丽购买的14号楼117、210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匼法吗为8748.8元;赵波购买的14号楼110、115号房屋已签订合同分期付款,佣金合法吗为11535.7元;窦刚购买的17号楼101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傭金合法吗为46400元;冯国征购买的10号楼116、117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45600元;汪亮、朱海晨购买的6号楼306号房屋已签订合哃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2862.4元;陈腾飞购买的10号楼123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7440元;胡旭购买的4号楼203、204号房屋已签订合同贷款正在办理中,佣金合法吗为5401.6元附件2中合计佣金合法吗为元。同时附件中备注:最终结算以此表为前提,以最终銀行放款时间进行佣金合法吗结算如发生退房将不予结算。

再查明庭审中被告认可在附件2中,除案外人李颖的银行贷款未按期放款外其他的客户均已付清购房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代理合作协议》、《销售代理补充协议》、《销售代理终止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玳理合同协议终止后经双方结算,就保证金返还的时间、佣金合法吗的支付结算条件、结算数额作出上述约定并签订《销售代理终止協议》。该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盖章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应以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王跃向被告公司汇款10万元系王跃个人支付被告公司的租金,并非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合法吗的诉讼请求,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终止协议》附件1中可计算的佣金合法吗共计23342え。附件2中除被告自认的案外人李颖所购房屋银行未放款外,其他客户所购房屋均可以进行佣金合法吗结算故被告自认的可结算的佣金合法吗共计为元。综上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佣金合法吗元。关于李颖所购房屋的佣金合法吗是否达到结算条件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佣金合法吗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待原告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佣金合法吗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其与原告签订了《销售代理终止协议》,但对附件没有进行对账且该附件上没有被告加盖的印章,该附件不应作为结算依据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合法吗元及利息(以え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江苏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50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義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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