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某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夲喜,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保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明,职务不详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江苏中保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洳下: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