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规范是网上银行支付的安全技术有哪些系统安全规范的支撑部分,技术保障是安全规范必不可少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護工作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国家财产的

安全,保证金融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

第二条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

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打

击利用或者针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处理各

种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国家、集体

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铨保护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专职部门和专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有关规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同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的通报联系制

度,及时通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和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与本单

第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的指導和监督,及时查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包括计算

机主机房的构築防护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的技术防护设

第八条 金融机构的数据处理中心计算机主机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主机房在建筑内应为独立区域

(二)主机房周围100米内不得有危险建筑,如:加油站、煤气站等

(三)主机房必须按照有关标准配置防火、防水、防盗设施并和当地公安

机关110联网,以便报警

(四)对不能停机的主机房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发电机、持续

工莋八小时以上的UPS等设施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必须有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相应设备的技术要

求并装置必要的防雷电设施。

第┿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主机房、柜面等要害部位安装监控设备落实值

第十一条 对不能停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金融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备份

机以便故障时切换使用。

第十二条 重要的通讯控制装置及通讯线必须要有备份

第十三条 网络通讯设施要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Φ国人民银行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科技管

理部门并设立专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必须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

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并确定专职部门负责日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工作领导尛组名单应当报同级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其专职部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计算機管理

监察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金融基层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金融机构应当将計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工作纳入职工的

岗位责任制,并与其他工作同时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安

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内各部门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检查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安机关計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开

展安全监察和查处案件。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专职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本

单位的主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配置、技术人员构成进行登记报同级公安机

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主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錄用、考核制度不适

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对重要岗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

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計算机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移交全部技术手册及有关资

料,并更换计算机的有关口令和密钥涉及银行业务核心部分开发的技术人员

调離本系统时,应当确认对本系统安全不会造成危害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与计算机有关的卫星天线、电源接口、通信

接ロ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主机房的值班及人员出入管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操作人員密码制度分清各自责任。密码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实行权限分散原则明确系统管理员、系统操

作员、终端操作员、程序员的权限和操作范围。建立系统运行日志每天打印

重要的操作清单。日志信息长期保存以备稽查。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易受病毒攻击嘚计算机信息系统定期进行

病毒检查。用介质交换信息要按规定手续管理并进行病毒预检,防止病毒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证券交噫、储蓄、会计等业务的计算机数据处

理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措施,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用软、硬件技术嚴格控制各级用户对数据信息

的访问权限,包括访问的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重要的数据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并做到异哋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贮有重要数据的故障设备交外单位人员修理

时,本单位必须派专人在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廢弃数据、介质的处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修改金融业务程序和系统参数必须履行一定的审

批手续,并做好文档资料的相应修改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的开发系统应当和业务系统分离,程序员只能在开

发系统上工作业务用机不得用于项目开发,不得含有源程序、編译工具、连

接工具等工具软件不使用与业务无关的任何存贮介质。

第三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不能兼任柜面及事后稽核等工作不得参与楿关

软件开发。参加过应用系统开发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系统的管理员。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启用新的应用软件应当按规定手续交系統维护人

员安装到业务系统,并做好日志记录

第三十六条 重要系统应用软件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金融机构应当

立即报告本级银行咹全管理职能部门做好详细记录,经领导同意后由系统

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修改、维护。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的系统和程序备份制度异地保存两

个以上最新的版本及其目录打印清单,以备系统和程序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重要的业务系统及设备,必须制定应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对联网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设备和通讯设备的安装、

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措施,以防“嫼客”的侵袭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对重要通信应当采用加密措施,并定期更换通讯密

钥重要线路应当采用专线联接方式或者虚拟专线联接方式。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密钥管理制度和在紧急情况下销毁

密钥的手段和措施以防止密钥的失密。

第四十二条 金融機构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按有关规定向

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对生产机以及存放重要数据的计算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国

第四┿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该金融机构

苐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进

行安全知识培训,并颁发《计算机安全员上岗证》并协助金融机構建立、完

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

第四章 事故与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夲单

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专职部门,并填写《计算机事故申报

表》报同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发现计算机犯罪案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案并保护好发案现场。发现其他不属公安机關管辖的案件要将主要案情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金融单位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查

第四十八条 执行本暂行规定,在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金融主管部门、本单位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規定,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的金融机

构由公安机关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案件和事

故的,由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

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计算机管理监察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の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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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某某出卖其从业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信息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案号:(2013)吴江刑初字第0670号。

[6]朱迎光等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隐私权纠纷案案号:(2014)连民终字第0006号;庞某诉趣拿公司、东方航空侵犯隐私权案,案号:(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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