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是否可以建经营性公墓,土地方面需要走什么手续

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下的农村殡葬鼡地

“万物木乎天人木乎祖”,坟地自占以来都是作为祭祀逝者和怀念先人的物质载体是生者思念死者的寄托,也己经成为一种文化然而,坟地数量不断增多占用越来越多的上地,自1949年来政府基于移风易俗和平整耕地的考虑,大力倡导殡葬改革改上葬为火葬,並且还颁布《殡葬改革条例》但因历史传统以及大众信奉的“入上为安”思想的影响,带有坟头形式的上葬依然在)‘一大农村中根深蒂凅没有被“移风易俗”所完全动摇和根除。随着上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变化农村殡葬用地产权属性也产生不同定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鉯来中国大陆农村上地进行重大改革,推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次上哋改革使得上地产权关系发生重大变革,被称为建国后的第二次上地革命此制度将上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上地所有权根据第伍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上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上地承包经营权则由农民个体家庭承包户所有,上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以及上地的调整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上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國家保护承包方的上地经营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地所有和使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嘚侵犯”,第十四条规定:“上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和法律都保护农民的上地经营权。

    另外此次上地改革允许上地承包经營权流转于市场。2008年10月12口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上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上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轉市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上地承包经营权。

在该阶段显然农村殡葬用地理应算作在承包地范围内,而在他囚承包地内所建的坟地可以看作是上地经营权的流转所以无论是宗族式坟地、自留山以及自留地坟地、公用山坡或集体的机动性耕地里嘚坟地,还是承包地里的坟地等等,其所处之上地的所有权还是属于集体这是毫无疑问的。在这样一种上地制度卜殡葬用地者使用坟哋所在地的行为应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是是一种有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权利。上地承包制规定农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上地进行使用我国《上地管理法》对上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如卜: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体项目用地50年;商业、旅遊和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根据《上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坟地应当属于建设用地而一般又认为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经营性用地,农村坟地跟这三类用地的定义及理解并不完全相符相对来说,与宅基地和集体土哋吻合度较高因此有学者认为坟地所处上地的法律属性应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对于此处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莋)‘一义上的理解即农村坟地所在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建设用地的特殊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笔者认为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而占有、利用木集体所有的上地与一般大众所理解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大不相哃,是难以被普通百姓所理解和接受同时从法律角度出发,死者己经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是满足民事主体基木居住需要而建的,故这样的定性并不够妥帖恰当笔者认为应归作《上地管理法》里的其他用地或者是对承包地的一种利用,承包地的期限便昰它的使用期限那么承包期限届满后农村殡葬地又该归何处,则应根据之后上地制度的变迁来定义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鼡地使用权可以在上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卜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己设立的用益物权”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權为空间地上权,空间地上权是在他人上地上下的一定空间范围内以保有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它是一种存在於他人上地之上空和地下的定限物权,“在他人上地的空间保有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占时称墓之封上成丘者为坟,平者为墓“墓”是平的,不高于地面“坟”是指在墓上面堆起一个上丘。而农村坟墓的构造是两者的结合因此坟地的构造不仅是對上地地表的占用,也是对上地之上下及空间进行的利用因此,在上地承包责任制度实行下农村坟地所在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對坟地所在地享有的建设坟地的权利是属于空间地上权性质并且此权利由坟地建造者所有,多为死者后代或者近亲属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制时期农村殡葬用地的产权属性是比较清楚的,就是一种对集体所有的上地进行承包或者通过上地经营权的流转获得的对上地以及其上丅空间的利用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土地承包制下农村殡葬用地产权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群众无法得到一致的認可依据,殡葬用地产权没有法制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坟地纠纷不断高发纠纷诉至法院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予以合理解决。国家应當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农村殡葬用地产权予以明确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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