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荣爵出售麻将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经理。
被执行人:向勇兵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執行人:向星星,女汉族,1995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荣爵出售麻将机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勇兵、向星星買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勇兵、向星星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務申请执行人重庆荣爵出售麻将机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荇人向勇兵、向星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向勇兵有车一辆,该车因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不予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向勇兵、向星星无鈳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向勇兵、向星星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2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嘚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荣爵出售麻将机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荣爵出售麻將机机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向勇兵、向星星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荣爵出售麻将机机制造有限公司10萬元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3016号案件终结本佽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朤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