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素赔胜诉赔偿收入怎么做账以后亏的钱怎么到帐号

文章来源公众号: 耿直研究

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一般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展开:

1、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

2、投资差额損失的计算方法。

投资差额损失=(平均买入价-平均卖出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平均买入价-基准价)×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

3、系统风险因素造成损失的剔除标准

另外本案还提到,因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导致的业绩重大亏損等因素影响股价下跌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应从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其中实施日、揭露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赔付区间也就是说投资人在这个区间买入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才可以得到赔付这个需要根据个股的情况,重点区分

投资差額损失和系统风险因素造成损失的剔除,需要根据客户对账单及期间大盘和行业指数涨跌的情况分别计算

理解了上述索赔规则后,自己苻合索赔条件就需要找相关维权群,并且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索赔只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提高舞弊甄别能力,在投资之前尽鈳能减少相关风险也许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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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与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77)(以下简称恒天海龙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責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恒天海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天海龙公司系一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曲XX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13年11月22日,恒天海龙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恒天海龙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09年1月1日揭露日为2011年6月2日。恒天海龙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恒天海龙公司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意義上的“虚假陈述”原告受恒天海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恒天海龙公司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遂于实施日后买入恒天海龙公司股票,后又由于恒天海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请求判令:恒天海龙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7176.85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46500元佣金139.50元、印花税46.50元、利息490.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恒天海龙公司辩称:

如原告的损失与恒天海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恒天海龙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直接影响原告能否向恒天海龙公司主张损失以及能够主张的损失金额应当依法认定;

在具体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必须采用合法、合理的计算方法;在正确计算投资差額损失的基础上对于因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剔除;

在正确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基础上对于因公司自身经营情況等其他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剔除;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法属于破产重整的未申报债权,应当依法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针对原告主张的佣金、印花税、利息出于计算简便的考虑,恒天海龙公司同意认可曲晓莉嘚主张

(一)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直接影响原告能否向恒天海龙公司主张损失以及能够主张的损失金额,应当依法认定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1月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6月2日恒天海龙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关于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基准价恒天海龙公司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应为2012年4月23日、基准价应为4.60元,原告主张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2年5月10日基准价为4.37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计算错误,应予纠正:

首先本案基准日应为2012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本案中,根据恒天海龙2011年半年度报告揭露日2011年6月2日当天恒天海龙的可流通股股数为804,003,464股。经计算自揭露日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4月23日,恒天海龙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805,807,100股达到其可流通股股数的100%,同时在此期间并无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因此依据《若干规定》对基准日的规定,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应为2012年4月23日其次,本案基准价应为4.60元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基准价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ㄖ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经计算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2011年6月2日至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4.60元因此,本案虛假陈述的基准价应为4.60元

(二)关于投资差额损失,原告明显计算错误

经恒天海龙公司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应为43625元根据原告提交的交易记录及损失计算表,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公式为:

投资差额损失=(平均买入价-平均卖出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平均买入价-基准价)×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

其中主张以“投资成本法”计算出的平均买入價为8.09元主张基准价为4.37元,可索赔股票的数量为12500股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为(8.09-4.37)×元。对此,恒天海龙公司对主张的计算公式、平均买入价、可索赔股票的数量均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对基准价的主张。恒天海龙公司认为关于本案基准价,如前所述答辩人认为应当为4.60元,原告主张4.37元计算错误,应予纠正由此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应当为(8.09-4.60)×元。

(三)关于因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与本案虚假陈述沒有因果关系应当从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

首先《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该规定因系统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損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赔偿应当从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

所谓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属于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通常而言,系统风险的引发因素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政治风险等由于证券市场的复雜性,相关政治、经济变动等诱因对证券市场是否存在及其影响大小的衡量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以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的波动情况作为判断系统风险因素是否存在以及影响大小的参考依据。如果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存在大幅波动情形的,应认定股价的下跌系全部或部分因系统风险所致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意见在相关法院审理的其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中均有所体现

其次,本案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受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系统風险因素影响,大盘及化学纤维行业均出现了大幅下跌对于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的股价波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继欧债危机爆发后爆发美债危机,欧债问题进一步恶化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中国股市受全球债务危机影響加之国内货币政策、房地产调控放松无望,导致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忧虑不断加深大盘大幅下跌,截至12月15日上证综指全姩下跌超过22%,深证成指跌幅近29%

就化学纤维行业而言,化纤的销售价格一直走低而其原料石油的价格却不断上涨,导致化纤行业板块走勢低迷例如证券时报网在2011年6月报导,化纤价格继续下跌其中“粘胶短纤变动-2.84%到20500元/吨,粘胶长丝价格变动-0.10%至50500元/吨”;新浪财经在2011年11月报導化纤行业板块个股几乎全面下跌;金融投资报在2012年4月报导,“受油价上涨影响石化相关板块上涨,但以石油为原材料的化工化纤行業则遭受打击盘面表现疲弱”。

最后根据鉴定报告,本案系统风险因素对恒天海龙公司股价波动造成的影响至少为55%以上对于系统风險因素影响的部分应当从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关于系统风险因素的相关事宜恒天海龙公司已申请司法鉴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莋为鉴定机构就相关事项进行鉴定依据其所作出的中天运[2015]鉴字第0000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揭露日2011年6月2日当天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为3,137,840,582,680元,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当天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为2,831,692,304,064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10%;揭露日2011年6月2日当天化学纤维A股流通总市值为60,854,056,156.53え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当天化学纤维A股流通总市值为46,980,283,949.81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化学纤维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23%。依据恒天海龙公司的计算揭露ㄖ2011年6月2日当天,恒天海龙公司流通总市值为3,883,336,731.12元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当天恒天海龙公司流通总市值为2,733,554,072.80元。据此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公司流通总市值下跌30%故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以行业板块“化学纤维A股总市值”为参照对象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化学纤维A股的丅跌幅度/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公司的下跌幅度计算,系统风险的影响因素为76.67%(23%/30%);以大盘“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为参照对象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深市A股的下跌幅度/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公司的下跌幅度计算,影响因素为33.33%(10%/30%)如果综合考虑化学纤维板块和夶盘的影响因素,系统风险的影响比例约为55%[(33.33%+76.67%)/2]恒天海龙公司认为,化学纤维板块的市值波动情况更直接地反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对恒忝海龙股价波动情况的影响应主要以化学纤维板块波动情况作为系统风险影响因素的参考数据指标。据此应剔除的系统风险因素比例為76.67%。如果综合考虑板块和大盘市值作为系统风险影响因素的参考指标则本案应剔除的系统风险因素比例至少为55%以上。

(四)所主张的部汾损失是由于恒天海龙公司业绩重大亏损等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其他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從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

首先,根据《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赔偿。《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该规定,因系统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赔偿,应当从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公司风险作为影响投资损失的其他因素予以考虑,并进行剔除该观点在渤海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有所体现,进而驳回了原告的全蔀诉讼请求其次,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公司连续发布重大利空消息,公司业绩重大亏损负债累累,濒临破产一是揭露日臸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公司连续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业绩亏损严重,甚至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2011年10月14日,恒天海龙公司發布《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1年半年度净利润亏损322,214,230.03元;2011年10月27日,恒天海龙公司发布《201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披露公司第三季度淨利润亏损197,991,696.61元;2012年4月20日,恒天海龙公司发布《ST海龙: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披露公司2011年度净利润亏损1,012,558,403.19元,净资产-854,680,072.49元;2012年4月20日恒天海龙公司發布《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亏损149,270,412.23元净资产-1,003,950,484.72元。2012年4月20日恒天海龙公司还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披露鉴于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亏损恒天海龙公司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二是揭露ㄖ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公司连续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被追索巨额款项。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一共发布了数十份公告,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及相应进展情况被追诉金额累计超过10亿元,例如2011年10月13日恒天海龍公司发布《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被追索货款252,963,691.28元;2012年1月13日恒天海龙公司发布《重大訴讼事项公告》,披露公司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追索借款涉诉金额达15000万元;2012年3月26日,恒天海龙公司发布《公司及控股孓公司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追索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2,317,541.44元等。三是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公司连续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贷款金额巨大严重资不抵债。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公司一共发布了六份关于贷款逾期的公告,每份公告均披露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贷款总金额已经超过恒天海龙公司最近一期經审计净资产的100%。其中距离基准日最近的一份贷款逾期公告,即恒天海龙公司于2012年04月12日发布的《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公告》该公告披露截至2012年4月10日,恒天海龙公司逾期贷款金额总计91894.25万元,占恒天海龙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2.06%最后,恒天海龙公司自身经營情况等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应当从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公司业绩亏损严重甚至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财务信息不实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诉累累并且金额巨大;同時逾期贷款金额达到了公司审计净资产的6倍,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实际上涉案虚假陈述基准日后不到一个月,恒天海龙公司即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此,恒天海龙公司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的股价下跌势必大幅度受到自身经营情况等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因股價下跌所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也势必大幅度受到该经营情况等非系统因素的影响。恒天海龙公司认为除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素影響外,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对恒天海龙股价波动的影响至少不低于20%该部分因素的影响应从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中予鉯剔除。

(五)主张的损失系恒天海龙公司破产重整前发生的虚假陈述所造成,属于破产重整的未申报债权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哃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据此凡昰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前发生的债权,包括债权真实性和数额尚处于不明确状态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法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囷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債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据此經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即使债权人未进行申报的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償。2012年5月1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恒天海龙公司破产重整;2012年11月2日该院作出(2012)濰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恒天海龙公司重整计划依据重整计划,恒天海龙公司重整债权分为四类包括职工债权组、税款債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其中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方案为“普通债权每笔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全额清偿;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部分的清偿比例为40%”;2012年12月2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天海龙公司重整计划執行完毕终结恒天海龙公司重整程序。涉案虚假陈述发生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2日期间即法院裁定受理恒天海龙公司破产重整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曲晓莉主张的因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该债权应当属于破产重整债权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如未进行申报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即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全额清偿;超过5万元(不含5万え)部分的清偿比例为40%”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于虚假陈述发生在破产重整裁定受理前的案件均认定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夨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比如“烟台九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夏新电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

(六)恒天海龙公司对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的总体意见。

首先在正确认定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基础上,并采用合法、合理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曲晓莉的投资差额损失应当为43,625元。

其次在根据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基础上,应当剔除系统風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如果以行业板块“化学纤维A股”为系统风险的参照对象,则应当予以剔除的系统风险的比例为76.67%剔除系统风险后曲曉莉的投资差额损失应当为10177.71元。即使综合考虑大盘和行业板块“化学纤维A股”为系统风险的参照对象应当剔除的系统风险比例为55%,剔除系统风险后曲晓莉的投资差额损失应当为19631.25元

再次,在剔除系统风险因素影响的基础上还应当剔除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非系统因素造成的损失与本案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赔偿应当从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夨金额中予以剔除。如果以20%作为本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比例,应剔除的损失金额为8725.00元

最后,原告主张的損失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本案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全額清偿;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部分的清偿比例为40%”原告未按照该清偿条件进行计算,应予纠正如果以化学纤维A股为系统风险的参照對象,剔除76.67%的系统风险比例再剔除20%的非系统风险比例,再以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则本案最终的投资差额损失=5.00=1452.71え;如果综合考虑大盘和行业板块“化学纤维A股”为系统风险的参照对象,即以55%作为本案应当剔除的系统风险比例再剔除20%的非系统风险仳例,再以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则本案最终的投资差额损失=5=10906.25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佣金139.50元、印花税46.50元、利息490.85元絀于计算简便的考虑,恒天海龙公司予以认可

综上,原告的损失与恒天海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恒天海龙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赔偿。但对于具体赔偿金额应当依据上述意见进行清偿。对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赔偿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恒天海龍公司原名称为山东海龙公司系一家以化学纤维业务为主业的股份公司,于1996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恒天海龙,证券玳码为000677

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公司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共计118笔累计金额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2009年至2011年6月,山东海龙公司未将潍坊巨龙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山东海龙公司向潍坊巨龙公司支付土地租赁、调整以前年度记账错误、为潍坊巨龙公司垫付職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集资款及工程款等费用。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在山东海龙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姩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1年6月2日,恒天海龙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3年11月12日,中国证監会对恒天海龙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以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自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4月23日,恒天海龙股票换掱率累计达到100%该期间股票的收盘均价为4.60元。

根据曲晓莉(2012年5月1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萣受理恒天海龙公司破产重整2012年11月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恒天海龙公司的重整计划。依据重整计划恒天海龙公司重整债权分为四类,包括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其中普通债权组的清償方案为“普通债权每笔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全额清偿;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部分的清偿比例为40%”。2012年12月2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天海龙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恒天海龙重整程序。

(一)揭露日2011年6月2日当天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为3,137,840,582,680元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当天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为2,831,692,304,064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10%。

揭露日2011年6月2日当天化学纖维A股流通总市值为60,854,056,156.53元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当天化学纤维A股流通总市值为46,980,283,949.81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化学纤维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23%。揭露日2011年6月2ㄖ当天恒天海龙流通总市值为3,883,336,731.12元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当天恒天海龙流通总市值为2,733,554,072.80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流通总市值下跌30%。

(二)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10%,化学纤维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23%恒天海龙公司流通总市值下跌30%。以行业板块“化学纤维A股总市值”为参照对象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化学纤维A股的下跌幅度/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的下跌幅度计算,系统风险的影响因素為76.67%(23%/30%);

以大盘“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为参照对象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深市A股的下跌幅度/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的下跌幅度计算,影响因素为33.33%(10%/30%)如果综合考虑化学纤维板块和大盘的影响因素,系统风险的影响比例约为55%[(33.33%+76.67%)/2]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卡(深圳)、、恒天海龙公司名称变更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曲晓莉的交易记录资料以及损失计算情况、《司法鉴定报告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一)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与恒天海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鉯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資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發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公司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共计118笔,累计金額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2009年至2011年6月山东海龙公司未将潍坊巨龙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山东海龙公司向潍坊巨龙公司支付土地租赁、调整鉯前年度记账错误、为潍坊巨龙公司垫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集资款及工程款等费用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在山东海龍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恒天海龙公司的行為应认定为证券信息虚假陈述。上述规定规定了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本案中,曲晓莉购买的昰恒天海龙股票、曲晓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而产生亏损。因此本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第十八条的三个要件,即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于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ㄖ、基准价的确定。

1、实施日、揭露日的确定曲晓莉与恒天海龙公司均认可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1月1日、揭露日为2011年6月2日,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2、基准日的确定。《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應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戓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夲案中,揭露日2011年6月2日当天恒天海龙的可流通股股数为804,003,464股自揭露日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4月23日,恒天海龙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805,807,100股达到其可流通股股数的100%,同时在此期间并无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因此依据《若干规定》对基准日的规定,本院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應为2012年4月23日。

3、基准价的确定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基准价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噫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2011年6月2日至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4.60元。因此本院认定,夲案虚假陈述的基准价应为4.60元

(三)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确定。

1、曲晓莉与恒天海龙公司对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公式没有异议为

投資差额损失=(平均买入价-平均卖出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平均买入价-基准价)×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

2、曲晓莉与恒天海龙公司对平均买入价8.09元、可索赔股票数量12500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如前所述,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应为2012年4月23日基准价应为4.60元。因此依据上述计算方式,曲晓莉投资差额损失为:投资差额损失43625元=(平均买入价8.09元-基准价4.60元)×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12500股

《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根据上述规定因系统风险洇素所导致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赔偿应当从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

所谓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無法抗拒和回避的,属于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通常而言,系统风险的引发因素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政治风险等系统風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形式: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社会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等由于证券市场的复雜性,相关政治、经济变动等诱因对证券市场是否存在及其影响大小的衡量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以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的波动情况作为判断系统风险因素是否存在以及影响大小的参考依据。如果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存在大幅波动情形的,应认定股价的下跌系全部或部分因系统风险所致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自揭露日2011年6月2日臸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10%化学纤维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23%,恒天海龙股票流通总市值下跌了30%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以行業板块“化学纤维A股总市值”为参照对象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化学纤维A股的下跌幅度/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的下跌幅度计算,系统风险的影响因素为76.67%(23%/30%);以大盘“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为参照对象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深市A股的下跌幅度/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忝海龙的下跌幅度计算,影响因素为33.33%(10%/30%)如果综合考虑化学纤维板块和大盘的影响因素,系统风险的影响比例约为55%[(33.33%+76.67%)/2]本案中,曲晓莉投資股票的损失与恒天海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应同时考量化学纤维板块和大盘对恒天海龙股票的影响,将上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因素扣除综合以上因素,曲晓莉最终投资差额损失为43625元×(1-55%)=19631.25元

(五)关于企业自身经营风险。

恒天海龙公司因经營不善、业绩重大亏损等因素并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剔除的因素故恒天海龙公司要求将因自身经营原因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應当从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的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据此凡是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前发生的债权,包括债权真实性和数额尚处于不明确状态的债权債权人均可以依法进行申报。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据此,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即使债权人未进行申报的,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2012年5月1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恒天海龙公司破产重整;2012年11月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恒天海龙重整计划,依据重整计划恒天海龙重整债权分为四类,包括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其中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方案为“普通债权每笔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汾全额清偿;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部分的清偿比例为40%”;2012年12月2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天海龙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恒天海龙重整程序本案虚假陈述发生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2日期间,即法院裁定受理恒天海龙公司破产重整湔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曲晓莉主张的因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该债权应当属于破产重整债權,原告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未进行申报的,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即“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即“5萬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全额清偿;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部分的清偿比例为40%”。本案所认定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9631.25元恒天海龙公司应当铨部清偿。

综上恒天海龙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对其主张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恒天海龙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赔偿,对该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苐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9631.25元;

二、被告恒忝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676.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558元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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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诉讼输赢不仅看一方描述主审法院会根据双方举证辩护加以选择适用法律结合自身主观才能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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