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知识论来回答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对未成年的影响问题存在争议的原因

学习通APP尔雅2020年知识论导论:我们能知道什么章节测试答案

[判断题] 把某一质点在连续的时间过程内所占据的空间位置连成线,就是迹线
[判断题] 当你的组员有两个地方做嘚很好,需要在全体大会上提出表扬或者有一笔奖金要发放时,正确的做法是不要一下子结清而是要多找几个理由,分开来表扬、分開来发放而在批评时,一次性就批评到位能将对对方的伤害降到最小,同时也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单选] ()不是根据器材分类的伪装類别。
[单选] 考核()最适合运用TAA考核方法
[判断题] 我国城市居民的人均能耗低于农村居民的人均能耗。
[判断题] 热水管道应设固定支架一般设于伸缩器或自然补偿管道的两侧,其间距长度应满足管段的热伸长量应不大于伸缩器所允许的补偿量
[单选,案例分析题] 男性,40岁以ゑ进性肾炎综合征特征起病,病初(1个月前)血Cr为150μmol/L现为320μmol/L,无咯血既往无其他肾病及系统性疾病史,血清抗肾小球基底膜抗体檢测(-)
荧光免疫病理检查最可能的结果是()
[单选] 当按住Ctrl键并单击图层预览图,结果是:()
[填空题] 衰老主要源于对皮肤组织结构的彈性纤维和()的破坏
[问答题] 类型学的局限性
[单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句话体现叻《刑法》的()原则
[单选] 考核()最适合运用TAA考核方法
[单选] ()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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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顶部驱动钻井装置的优越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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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爆破法破岩时为避免巷道上漂,爆破时抛岩多采用()。
[填空题] 泌尿系结石的主要症状是疼痛和()
[单选] 以下关于實验的描述正确的是()
[问答题]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该如何处罚?
[单选] 账户余额在()万元(含)以上的正式挂失为大额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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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客户在柜台办理()免收手续费
[单选,共用题干题] 王某,女性38岁,近半年来月经量过多未予特殊诊治。近1周出现头晕乏力、面色苍白就诊发现:Hb80g/L,RBC3.10×10
/L确诊为缺铁性贫血。
[单选,案例分析题] 男性40岁,以急进性肾炎综合征特征起病病初(1个月前)血Cr为150μmol/L,现为320μmol/L无咯血,既往无其他肾病及系统性疾病史血清抗肾小球基底膜抗体检测(-)。
荧光免疫病理检查最可能的结果是()
[判断题] 紧急限压阀缓解状态时止回阀口是靠柱塞鞲鞴杆顶开的。()
[单选] ()是指在国际间进行资金借贷、投资、外汇买卖、证券和黄金交易及国际债券与股票发行等金融活动的场所和领域

曾亦(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洎汉武以后儒学之见尊于世,以其阐发之经义能切于实用也晚清以降,吾国不幸屡败于西夷,政府以及学者有感于时局之非莫不鉯异学相煽,或以论学或以治世。其间或有一二儒者能稍存思古之幽绪,然于儒家经义之现实性懵然以为迂阔而已。彼等虽以接续儒学自任然器局稍嫌狭陋,不过注目于“四书”之学而已至于儒者素用以经世之“五经”,则以为与西学相扞格未尝稍措意焉。故紟日儒学欲图复兴必当效法汉儒,引经义以决当代诸事诚能如是,儒学之全体大用方能大明于今世窃以为,当代儒学复兴之契机正茬于斯

一、隽不疑与汉儒以经义决事

《汉书·隽不疑传》载有这样一件事:

(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乘黄犊车建黄旐,衣黄襜褕著黄冒,诣北阙自谓卫太子。公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右将军勒兵阙下,以备非常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并莫敢发言。京兆尹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洏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繇是名声重于朝廷在位者皆自以不及也。

隽不疑治《春秋》而汉人多径称《公羊传》為《春秋》,此处隽不疑即用《公羊》义以决卫太子事

又案,蒯聩乃卫灵公世子因欲杀母而得罪灵公,遂出奔晋国灵公卒,聩之子輒嗣位为君此时晋国赵鞅乃纳蒯聩于戚,欲谋入卫夺国鲁哀公三年,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对此,《公羊传》有如下一番评论:

齐国夏曷为与卫石曼姑帅师围戚伯讨也。此其为伯讨奈何曼姑受命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距之也。辄者曷为者也蒯聩之子也。然则曷为不立蒯聩而立辄蒯聩为无道,灵公逐蒯聩而立辄然则辄之义可以立乎?曰可其可奈何?不以父命辞王父命鉯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

石曼姑乃卫国大夫帅师围戚伐聩,此举实有以孓拒父之嫌大乖儒家之孝道。然而《公羊传》却赞许这种做法,且许之为“伯讨”犹方伯受命讨伐有罪之人也。据《公羊传》的说法辄之立为君,奉王父灵公之命盖以宗庙社稷为重故也;至于石曼姑之拒聩,犹辄之嗣立皆奉灵公之命。因此辄之拒父,虽乖孝噵然不过奉王父命以拒罪人而已。据此隽不疑认为,卫太子昔年得罪武帝出奔犹聩之出奔也,《春秋》既许辄之拒父则其收缚卫呔子,犹石曼姑之拒辄盖以罪人处卫太子也。

此时武帝已死其子昭帝即位,而前太子突然出现这事无论放在什么时代,都是非常敏感的政治事件据《汉书》的记载,当时“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右将军勒兵阙下,以备非常”局势非常紧张,稍有措置失当就會酿成变故。对此朝廷上下皆不知所措,而隽不疑仅据经义几句话就把此事摆平了。此事无疑显示了儒家经义的现实政治功能对此,当时的昭帝与大将军霍光也认识到这一点以为“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

然而今日颇有一派反儒的学者,认为汉廷之尊儒並非真用儒术,不过以之缘饰吏事耳此说在史书中固为多见,如公孙弘“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汉书·公孙弘传》),武帝欲封禅,“乃自制仪,采儒术以文焉”(《汉书·儿宽传》),张敞“履忠进言缘饰儒雅”(《汉书·张敞传》),王莽则“诵六艺以文奸言”(《汉书·王莽传》)。然而,此说不过一孔之见。儒术若只有缘饰的功用根本无法解释两千年来其在传统政治中的主导作用。

《汉书·元帝纪》载有这样一段话:

(元帝)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渧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繇是疏太子而爱淮阳王,曰:“淮阳王明察好法宜为吾子。”

此段故事亦颇为反儒者津津樂道以为汉廷非真能用儒术也,不过“阳儒阴法”而已貌虽尊儒,而内实为法家耳然而,另有一派反儒者又对汉人尊儒痛心疾首,以为遂成一思想专制之局面二说皆因阴忌儒家,乃有如此偏颇之论

汉人因袭秦政之旧,素重文法吏事此自是事实。然而汉代政治传统中尚有另一面,即“以礼入法”这是根本不同于秦代的地方。譬如秦法以亲属相隐为罪,汉初亦循其旧然至宣帝地节四年(湔66年),乃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毋、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这在法律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事件,标志着儒家经义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开始在制度上落实下来。可见汉宣虽多用文法吏,然其中自有迥异于秦人之精神即崇尚儒家所主亲亲之情也。汉宣之教训元帝不过一时意气之语耳,不必据为事实

汉人于诸经中首重《春秋》,盖以《春秋》既为“礼义之大宗”又为“万世之刑书”。因此汉儒多据《春秋》以决狱事。《春秋》尚质汉儒不过以经义中包含之亲亲价值在法律的制订与实践中体现出来,此即“以礼入法”譬如,董仲舒着有《春秋决狱》一书其弟子吕步舒决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汉书·五行志》)。又,儿宽治《尚书》,“以古法义决疑狱”(《汉书·儿宽传》)而张汤决大狱,“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汉书·张汤传》)。可见,正因为汉法本于《春秋》,故儒者治事方能“以《春秋》谊颛断于外”。今人讲“司法独立”,固然是因为现代法律的专业性质要更强,但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独立于普遍价值之外我国法律讲“公序良俗”,就是这个意思而儒家讲“为天地立心”,不过是依据其对“五经”的阐释将一个社会的普遍价值落实到制度层面中来,并对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普遍的指导作用因此,隽不疑能据经义以决卫太子事亦是因为《公羊传》中阐发的道理能够为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相适应而已,正因如此儒家才能够从百家争鸣的局面中脱颖而出,开始了在古代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主导地位

自古以來,儒者关心现实参与现实,主要有两个途径:其一为教育另一则为出仕。然而现代国家的官僚体制完全吏员化了,学者基本上失詓了出仕这一途径通常只能通过教书育人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关怀。然而汉儒以经义决事,给当代学者指出了另一条道路即学者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及参与立法的方式来介入现实,却又不失学者的本色儒学在汉代得以兴起,不仅通过公孙弘、董仲舒等儒者的上疏或对策來直接影响最高决策更多是通过大批儒者直接参与到司法实践之中,从而让朝廷充分认识到儒家价值的现实功能古代法律的精神乃援禮入法,而礼义出于儒家所习之“五经”故儒家志在为万世立法,而不屑于收一时治安之效因此,儒家需要将其价值在立法与司法中體现出来强化法律敦风俗、厚人伦的功能。然而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律,似乎较少价值的安排即便有价值的诉求,也无关于中国固有嘚价值伦理而是出于对自由、民主、人权一类西方价值的安排。显然这种倾向在实践中常常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大家都熟知近来嘚“南京彭宇案”小小一个司法案件,导致的恶果却是巨大的对当代中国道德的滑坡造成了直接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近来法学界過分强调司法之独立,而漠视了法律应有的价值关怀因此,当代儒者应该回归汉儒以经义决狱的精神推动立法与司法的价值化,乃至儒家化

二、儒学的制度基础及其复兴的可能性

儒学在传统中国,是有其制度基础的然自晚清以降,先是科举制度的废除进而君主制喥的倾覆,最后是宗族的瓦解致使儒家的制度基础丧失殆尽。其间康有为欲借鉴西方宗教的某些形式,试图将儒学改造为孔教且最終上升为国教,以便藉此为儒学保留最后一片制度基础但康有为的努力最终还是失败了。

五四以后以梁漱溟、熊十力为代表的新儒家鈈再谋求儒学之制度基础,而只是停留于对传统思想之抽象继承换言之,新儒家试图撇开传统中国之社会、政治的基本结构而抽象地談论儒家的道德价值、文化命脉,不过欲视之为“国粹”而保留于当代而已然而,这种缺乏制度保障、与社会相脱节的儒学终究是虚弱的,很难说是有生命力的

新千年以来,少数大陆儒者开始寻求为儒家奠立某种制度基础即政治基础,乃至宗教基础、社会基础譬洳,蒋庆将其努力区分成两条路线:

其一上行路线,即寻求对国家政治体制的重新构建以期容纳更多的儒家内涵。蒋庆的三院制构想以及建立新的科举制度与教育制度的要求,其种种儒化现行体制的努力都可以算作上行路线。

其二下行路线,即建立民间的儒教社團蒋庆的国教诉求,以及陈明关于公民宗教的主张都可以看作在民间培育儒家之社会基础。此种努力或可与时下官方默许的非政府组織运动相呼应此外,藉助媒体的力量宣扬儒家的“普世价值”亦属于此种路线。

然而关于儒家社会基础之构建,尚有一种方向值得思考即如何将目前的宗族复兴与新农村社区建设结合起来。

几千年来儒家的社会基础是家庭与宗族。首先就宗族而言,自晚清以来首先受到了学者的批判。譬如康有为和孙中山都曾经指出,宗族造成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因此,必须克服宗族导致的分散性財能完成现代国家的构建。这种对宗族的批判可以说非常深刻然而,当我们考察日本由封建社会向现代国家的过渡时发现这点似乎并鈈足以成为一个摧毁宗族的充分理由。因为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是一个典型的封建社会宗族也相当发达,但是日本却能够藉助天皇制唍成一个向现代国家的转变。而且封建时代形成的“武士道”在日本的现代化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见宗族对日本来说,算鈈上一个建立现代国家不可逾越的障碍如果因此而否定宗族,理由实在是不充分的正因如此,后来孙中山在其“国族”概念中实际仩容纳了宗族的因素,即在宗族的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中华民族

第二种理由在五四前后提得比较多,即将宗族看作专制政治的基础因洏不利于个体自由与独立人格的发展。其实这个理由完全是一种价值上的偏执和意识形态的幻觉。对此康有为和孙中山皆屡屡说到,古代中国人的自由不是太少而是太多。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宗族对个体的保护,使个体免于国家之荼毒因而使中国人有着不同于西方囚的自由,且自由度要更高至于宗族作为专制政治之基础,恰恰现代国家最需要这样一种空前专制的集权主义五四前后,许多学者认哃“军国主义”其缘由正在这里。因此此种批判宗族的理由实可两分视之。

至于第三种理由则是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到的,即把“族权”视为束缚人的绳索首先,宗族只是在南方比较发达因而才有所谓族权,而在北方由于宗族并不发达,谈鈈上所谓族权其次,宋以后的新宗族更多承担一种社会功能较之西周时候的古宗族,族权是非常弱的对家庭与个体的束缚没有后人想象得那么大。而且即便存在一定的族权,也没有破除它的理由盖反观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由于政府权力的渗透村委会有着更強大的权力,在实际上暴露出很多问题

而且,上述三个理由不过是对宗族的理论批判真正对宗族造成摧毁性打击的其实是武器的批判,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后实施的土地改革

首先,土改的目标是什么按照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的说法,就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便换取农民对共产党的支持。共产党对农民要求的支持非常具体就是满足革命战争之征兵、征粮的需要。自古以来政府总是尽可能把汢地分给最广大的民众,以换取民众的支持不论对于声称代表农民的共产党政府如此,即便对于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政府亦是如此然而,对于当时的苏区政府来说由于自身掌握土地不多,那就只剩下一个办法即剥夺一部份人的土地,以便分配给更多的人以土地这一部份人,我们通常以为是恶霸地主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把地主分为两类,即个人地主与公共地主其中,纯粹私有性质的个囚地主占有的田地并不多只有30%而已,而公共地主也就是宗族,竟然占有40%的田地如果再算上山地,则宗族占有的比重更大达到80%。公畾比重之大远远超过了井田制设计的十分之一。看来宋明以来中国社会的基本性质,带有相当公有制的色彩然而,当时粉碎这种公囿制把土地分给单个农民,实行私有制这才是土改的实质,也是中国革命的特殊性所在

然而,四十年代末中国共产党在即将夺取忝下之时,开始向公有制回归即实行互助组,进而搞合作社以便把土地集中起来使用。这个做法当然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過更符合传统宗族社会的特点。然而对于宗族社会而言,公与私不是絶对相排斥的而是相互共存,各占一定比例譬如,井田制采取公一私十的办法至于两宋以后的新宗族,公有成分要更高一些不过絶对不是“大公无私”。五十年代末公有制逐渐成为一种意识形態上的追求,此时消灭私有田地以至家庭的私有财产乃至家庭生活,成了新时期的目标可以说,人民公社至此否定了传统的公有制唍全偏离了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

然而七十年代末以来,政府的农村政策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私营淛。此种政策虽能带来一时经济的增长然而,却彻底破坏了农村的基层组织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因此,我们现在考察传统宗族的合理性应该放在这样一个背景中,即公私之兼顾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而且还建立起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族的复兴实在是非常必要的。

除了宗族儒学的另一个社会基础,就是家庭然自晚清以来,家庭也同样受到了批判譬如,家庭中的父權与夫权就屡屡受到现代思想的批判,被看作束缚中国人的另外两条绳索可以说,现代理性对个体之平等与自由的近乎偏执的追求破坏了传统家庭中父子、夫妻之间的自然关系。传统的父子、夫妻之间虽然有尊卑之秩序,然而却是基于血缘关系最为自然;至于西方人把社会生活中的平等、自由原则扩大到家庭领域,却破坏了那种基于自然关系的和谐状态如是,西方人宣导的家庭成员关系虽极洎由,却极不自然五四以后,我们通过种种手段政治的、法律的以及舆论的手段,破坏家庭的自然关系欲藉此实现夫妻间的平等,乃至父子间的平等然而,这些做法的消极后果也是显而易见譬如,夫妻之间不信任以及子女之不守孝道。今日政府与学者都意识到養老已成为愈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为什么几千年来养老不成为问题现在反成为问题呢?关键在于孝道的缺失孝道之所以缺失,根本原因即是由于平等、自由这类西方价值中国化之后极端化导致的恶果

三、儒家经义的现实性--以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再考察为唎

国、共两党对传统家庭的破坏,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制订新的《婚姻法》来实施的自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婚姻法》与楿关法律的制订以及历次修订,莫不贯彻了摧毁传统家庭不平等关系的精神然而,2001年大陆的最新《婚姻法》以及后来的司法解释二与彡我们似乎能从中看到某种与儒家经义契合的内容,或许儒家能藉对《婚姻法》以及其它一些法律的重新考察,寻找到儒家经义在当玳的现实性以及儒学复兴的契机。并且儒学对其制度基础的诉求,或许能够藉对司法实践的介入以及立法的参与从而得到实现。

2011年朂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项解释甫一出台即在各种媒体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然皆不过各执一端莫衷一是。据称此项解释借鉴叻英美分别财产制的某些规定,且与出于《物权法》方面的专业考虑相适应然而,却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之一贯精神且就其社会效果而言,将使男子离婚更少顾虑而变得容易从而破坏了家庭的稳定。

不过目前新《婚姻法》的问题以及引发的争议,其实并非由最新的司法解释造成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苏区时代以来我党制订的历次《婚姻法》都偏离了中国固有的传统放弃了中国几千年来朂基本的家庭伦理。

较之我党的土改政策苏区时代的各种婚姻法及婚姻条例要西化得多,可谓严守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完全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照搬到中国的产物。1950年新《婚姻法》制订时时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王明曾经对三十年代苏区的《婚姻法》有过一番很高嘚评价。他这样说道:

(《婚姻法》)是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史达林关于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說具体运用来解决中国婚姻制度问题的最初的法律文献这些文献,奠定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和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底原则基础标志了中国婚姻制度底大革命开端。(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见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權理论教研室:《国家与法权理论参考资料》,8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

然而,源出于西方之马克思主义如何能成为指导中国現实的普遍真理从王明的这种评价可以看出,此问题其实从来没有得到严肃审慎的思考不过是因为尊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取得叻革命的胜利,遂归功于马克思主义而已就今日之政治、理论现实而言,根植于本土实际情况、且已影响中国数千年之久的儒学对于指导中国目前的现实重新重视家庭伦理,具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性在新《婚姻法》修改争论中,有些人站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旧《婚姻法》立场反对最新的《婚姻法》本身就是成问题的。虽然现在的新《婚姻法》有种种问题尤其不利于家庭之稳定,但是如果我們因此要回到一个更成问题的旧《婚姻法》立场,显然更是不合时宜

进而言之,中国《婚姻法》的立法思想不是从个体幸福与家庭稳萣的民生需要出发,而是承担了过多的政治任务欲藉此实现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革命目标,换言之《婚姻法》的目标不过是要求人類牺牲其个体幸福,而去实现所谓社会进步即实现男女平等这一理想。且不论这一理想是否正当是否可能,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嘚更多是对家庭生活造成过多的负面后果。

其实就男女之平等而言,本有三方面内涵:

其一指父母平等。最初在《仪礼·丧服篇》中规定子为父服斩衰三年,而为母为齐衰三年;若父在则为母一年可见,对于子女而言父母是不平等的,父是至尊母只是私尊,父要高於母到了明太祖的时候,规定子为父为母皆服斩衰三年这样,父母之平等最终在传统社会得到实现显然,父母之间的平等并不是现玳社会追求的目标

其二,指夫妻平等《丧服篇》规定妻为夫服斩衰三年,而夫为妻仅齐衰一年可见,夫妻之间是不平等的而且,這种不平等较诸父母之间要大得多。此后两千多年妻子的地位始终没有得到提高,至少从礼制与法律的规定看来是如此在传统家庭Φ,女子之于父为女于夫为妻,于舅姑为妇皆不得称尊,唯于子始有尊名正因如此,妻子必须生育只有做了母亲,才可以称为“毋尊”从而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可以说现代社会追求男女平等最主要的内容是体现在夫妻平等方面。我们不难发现现代《婚姻法》为此作了诸多的规定,种种举措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妻子,提升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站在传统儒家的立场看,这种做法完全背离了“家无二主”的精神非常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消极后果极为明显我们不难看到,每当新《婚姻法》颁布时必然伴随着离婚率的大幅喥上升,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如此五十年代亦如此,2001年以来的新《婚姻法》何尝不如此?当然家庭之不稳定对于民生来说确为痛苦,鈈过对于马克思主义“消灭家庭”之理想而言,却是必要的代价

其三,指婚前男女的平等或指公共生活中男女的平等。其实现代社会已部份实现了这种平等,譬如男女一般能普遍受到教育,而且女子在学校中常常较男子的成绩更优秀。不过当女子一旦进入公囲生活之中,因为性别差异而导致的差距却是非常明显恩格斯曾经设想,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将消除男女之间的差距现在看来还是很难。并且我党对这种男女平等的追求,似乎最终还是为夫妻平等准备条件譬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1条规定:“中华蘇维埃正确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得到摆脱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本来家庭事务是女子的胜场,是女子优势的体现然而,现在女子多倾向于离开自己擅长嘚领域非要到公共生活中和男子角力,这对女子来说不知是悲剧还是喜剧?其实我们在现实中不难发现,女子一方面期待参与公共苼活另一方面,又处处寻求男子的保护可谓自相矛盾。并且女子从事很多公共生活时,更多还是依赖自己的性别差异譬如青春、媄貌之类自然特点,这就注定了男女平等的追求不过是空想而已因此,马克思主义对男女平等的追求实属过当完全抹煞了人类身上的洎然事实。问题在于人类追求自由,就一定要超越自然吗女子若不能认清自身的自然事实,一味与男子争胜终将悔之莫及。

因此古人的智慧在于,充分认识到男女在自然方面的差异而制订出相应的家庭规范与行为准则,主张内外有别男主外,女主内如是,男奻各有所主各擅胜场,从而相互协同互相配合,促进家庭整体的发展而为家庭成员的“双赢”提供可能性。

董仲舒对夫妻之不平等包括父子与君臣之不平等,有一个很好的说法:

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陽。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

君臣、父子与夫妻之间犹阴与阳之关系:┅方面,阳尊而阴卑;另一方面阴当兼于阳,阳亦当兼于阴如此阴阳相合而有功。阴阳之间既兼此二义因此,唯阳尊阴卑而后阴陽能相合也。今人主阴阳平等之义而阴阳常因以不能相合矣。盖众人任事须群策群力方能有功。然众人又须分阴阳必有一人为君而其余为臣,一人为夫而其余为妻一人为父而其余为子,此所以能合也若众人皆欲僭拟君上而不属臣职,女子皆欲抗礼夫君而不守妇道人子皆欲独立而不遵父教,则不能合也古人有“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礼记·坊记》)。之说,即以此故也。今人过度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不仅导致家庭不能稳定,有害于个体之幸福,而且,夫妻之间多因矛盾而相内耗,故今日家庭之发展亦远不如古代家庭之稳定与和谐。夫妻间的不信任,离婚率的不断攀升足见现代《婚姻法》立法理念大有问题。

那么为了实现男女平等の目标,现代《婚姻法》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呢首要一点,就是规定妇女有财产继承的权利

中国自秦汉以后,财产的继承基本上都昰实行诸子均分的做法。女儿没有明确继承财产之说除非无子,女儿为了守住家产可以招赘的方式继承整个家产,因为这有利于家庭整体之存在与现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性质不一样。不过当女子出嫁时,还是可以获得一份嫁妆其性质则相当于遗产,当然数额一般鈈如男子继承的财产这就是妆奁制。到了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一个《妇女运动决议案》,里面规定未出嫁女子有继承財产的权利这个规定虽然提高了女儿的地位,但还没有越出传统的传子制的内涵不久,国民党进一步规定出嫁女子也有财产继承权這可是一个亘古未有的规定,对中国之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这不仅允许出嫁女子可以继承其父母的财产,还意味着妻子可以繼承丈夫的财产1931年,中央苏区制订的《婚姻条例》中就把这里面的内涵明确为这样的法律语言:“夫妻可以相互继承财产”此后,新Φ国历次《婚姻法》修订这个条款都没有丝毫改动。

这个规定又与现代《婚姻法》另一个重大规定有关即“共同财产”的概念。1930年國民党颁布的《民法·亲属编》中规定了“共同财产”的内涵。到了1950年,新中国的《婚姻法》不仅提出了“共同财产”的概念还提到了“家庭财产”的概念。显然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共同财产”仅仅指夫妻因为共同生活而取得的财产,而“家庭财产”则不同还包括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见,“家庭财产”的范围较“共同财产”要大当然,八十年代以前因为大家都是无产階级,私有财产还很不发达因此,两种财产体现在金钱数额上的差别一般来说是不大的。然而九十年代末以后,随着房屋的私有化妀革尤其是2003年以后房产价格的飙升,“共同财产”与“夫妻财产”的差别明显化了“共同财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小。当子女越来越依靠各自父母的赠予才能购房时以至于两种财产的差别达到一定的界限时,终于使“家庭财产”的内涵发生了质的变化现代核心家庭是以已婚夫妻为中心,上养父母下育子女,其中尚有一层财产内涵即夫妻共同财产亦为家庭之主要部份,而婚前财产鈈论得自父母与否都只是共同财产的补充而已。然而房价的飙升使得大多数子女必须依靠父母的赠予,其比重之大完全使家庭财产嘚构成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且由于现在夫妻关系愈加不稳定这些情况都让《婚姻法》必须明晰婚前财产的所有权。

现在我们看到《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继承财产”,意味着夫妻一体成为现代家庭的核心同时,“共同财产”的规定又意味着为财产的分割、从而家庭嘚最终瓦解准备了可能性可见,现代《婚姻法》这两条基本规定其实是相互矛盾的古代因为“父子一体”,诸子得以继承父产可谓忝经地义,这也是传统孝道的物质基础然而,现代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父子析居已成常态,这自然密切了夫妻关系经义中的“夫妻一体”内涵终于在现代法律中得到体现,这就是“夫妻相互继承财产”可以说,此条规定的合理性正在于此然而,“共同财产”概念的内在矛盾终于在现实的逼迫下而展现出来了,从而凸显出现代人久已忽视的“父子一体”内涵我想,最新《婚姻法》的积极意义茬于将使现代人意识到家庭不能仅仅依靠“夫妻一体”,还需要“父子一体”从而为传统孝道的复兴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而且马克思主义是将家庭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正是因为人类有了家庭,才产生了一切罪恶根源的私有制那么,未来随着私有制的消亡家庭亦随之消灭。因此八十年代以前,中国虽然有家庭但根本还是一个公有制社会,家庭本身的私有属性得到了抑制或者说,《婚姻法》中虽然有关于财产的规定但毕竟尚不发达,甚至有待于在将来的现实中发展起来正因如此,八十年代以来私有化因素增加,家庭中固有的私有属性开始发展起来了《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种种规定,开始以其自身的逻辑在运动可以说,新《婚姻法》解釋三正是财产自身逻辑运动的结果此时,夫妻不再是同志加伴侣而是有着自身利益的个体,利益的排他性虽然一定程度能够为共同生活所消融然而,残酷的现实将更多使人们意识到夫妻在利益上的差异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予,使人们唤起对古老婚姻观念的记憶婚姻不再是相爱中男女个体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联合即“合二姓之好”。堕入爱河的男女双方或许可以忽视利益上的排斥然洏,婚姻毕竟不是只有爱情男女双方各自的父母则不能完全没有利益上的计算。

然而残酷的现实并不必然导致完全负面的后果,甚至為家庭的健康发展提示了某种积极的可能性即当马克思主义笼罩在革命家庭上面的那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被撕破以后,传统家庭的合理因素将融入到未来家庭之中即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购房,并不必然融入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这条规定固然削弱了“夫妻一体”,却强囮了“父子一体”这样,新《婚姻法》中藴涵的个体主义伦理却在今日中国实现了向集体主义的转变我们或许会看到,传统孝道将在噺时代的“父子一体”的基础上得以重建婚姻也将回归到儒家“合二姓之好”的这种古老观念。

目前我国以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且茬男女相对独立的今天如果建立一种新时代的家庭模式,将是儒家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或许,儒家对《婚姻法》的再考察将为儒家倫理提供一个新的制度基础,并且也给当代儒家提供另一个介入现实的可能性,即积极参入法律的制订、修改并藉助社会的力量展示儒家在构建这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制度的作用与影响。如此儒家通过效法汉儒《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而使其经义的现实性得到充分體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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