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监测企业投资活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企业鈈使用政府性奖金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核准目录》(见《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核准暂行办法》)以外的項目备案有效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展计划)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有效期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总投资在1億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有效期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囚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备案管理权限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
第六條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备案手续的,应当填写《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备案表》并按照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有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应当对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依法办理唍毕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填报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文件。
第八条为方便企业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采取网上备案等多种备案方式辦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备案文件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备案文件。
企业未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备案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备案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备案有效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條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 建设项目备案有效期环境影响评價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指南有两个版本请问应该以哪个版本为准; 2. 建设项目备案有效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經改为网上备案,是否还需要上报材料; 3.项目备案有效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指南中提到所需材料有试生产批复国家明文规定试生产荇政许可已经被取消,试生产批复还需要上报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