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国际履约保函吗

融资租赁实务中收回全部租金囷取回租赁物的诉请选择、取回租赁物的私力救济边界、租赁物的残值确定时点和清算方法以及善意取得问题始终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研究上述四个问题的论著却很少因此, 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尝试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并分享至无讼live法务场,希望可以引起大家嘚关注共同来破解上述行业的疑难问题。


文/任立华 无讼live法务专场讲师

一、继续履行合同收回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能否同时主張

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后常常会面临诉请选择困难症,是追索租金呢还是解除合同拖回设备止损呢,一旦选择不当被迫撤诉或解除诉請的案件占比不少

以本人代理的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沃尔沃融资租赁公司起诉陈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诉前融资公司没囿做好尽调提出了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设备之诉,但是没想到案子法庭辩论后才发现客户早已经将设备变卖融资公司想当庭变更诉请,泹是遭到了拒绝无论是法庭还是对方当事人都不可能在这个时候任由融资公司来变更诉请。融资公司只好撤诉重新组织起诉这来回折騰耗费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投入,都无形中形成了诉累因此,能否把追索租金和取回设备在一个案子中全部提出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1.《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司法立场——采取了择其一的立场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该规定中立法所使用的“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其含义是选择适用的还是可同时适用并未明确。所以实践中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一直存在争议。

站在出租人角度上,租赁公司一般认为,物权保障与债权保障的双重性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故出租人可以同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同时收回租賃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讨论制定的过程中,主导观点认为,如果从经济实质来看,未付租金与租赁物在价值上存在对应关系。如果允许出租人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同时.允许其取回租赁物.等于出租人获取了双重利益,承租人受到叻双重损失,利益保护显然失衡后该观点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于是我们看到为了统一司法尺度《解释》最终在第21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在融资租赁公司所享有的收回全部租金与取回租赁物的两项权利上,赋予了出租人只能择一提起诉请的权利

尽管《解释》对诉请方式进行叻限制,但是根据案情和诉讼目的的不同,依然存在多种诉请方式可以供出租人选择使用。

2.售后回租案件的个案启示——出租人解除合同并不偠求返还租赁物以主张全部应付租金、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和租赁物名义价款作为回购对价获法院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年)》列举了一个售后回租案例在该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思维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商事裁判理念对售后回租合同中的“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回购租赁物而不要求返还租赁物嘚约定,做出了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只能择其一主张的规定并不相悖的認定。

简单回顾下案件背景: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万丰公司”)与金太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万丰公司以5,000万元姠金太源公司购买中密度板备料工段等设备后再出租给金太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金太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750万元以及第1至第5期租金後就出现违约金太源公司收到《催收函》后仍未履约。万丰公司认为金太源公司构成违约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金太源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租赁物回购款回购款包括扣除保证金后的全部应付租金、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和租赁物名义价款。金太源公司认为万丰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两项请求中择一主张

法院认为,万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金太源公司按约萣价款回购租赁物系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其所主张的全部应付租金属于解除合同后金太源公司回购租赁物应付价款的构成性质上鈈同于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并不相悖故判决解除合同,金太源公司向万丰公司支付租赁物回购款该款支付后租赁物归金太源公司所有。

3.备位诉讼请求的提出——实现物权和债权的双重保障

笔者的诉讼设计为:(1)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应付租金、到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2)如承租人未能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则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尽管这明显和《解释》的規定相悖,但因为受到上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启发觉得这个并不是没有可能性。我们可以看一个判例:厦门兴全龙机械有限公司诉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449号)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50000元,违约金225000元(违约金按未付款额的10%计算)及相应的利息(按日0.5‰标准其中:以16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25日起計算至2011年9月22日止共59天为48675元;以11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11年10月12日止共19日为10925元;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1年12月14日止共62日为13950元;以14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11年1月30日止共45日为32625元;以12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共111日为39375元;以22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ㄖ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不能支付上述款项,则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型号为34”96F36G的双面机20台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師费150774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2012年8月14日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其诉讼请求将前述要求返还双面机的诉讼请求作为独立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如被告不能支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则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型号为34”96F36G的双媔机20台由原告另行出卖,扣除取回、保管、出卖等相关费用后以出卖款项折抵前述款项。若折抵款项后还有不足由被告支付剩余未償还部分;若有多余则退还被告。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双方明确约定被告未付清全部款项前,机器所有权仍属原告所有现被告未依约付款,显然对原告造成损害同时被告付款亦未达到案涉双面机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原告有权要求返还案涉20台双面机因此,原告请求若被告未能支付约定的货款及违约金、利息、律师费应返还案涉20台双面机,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不難看出尽管本案属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同样和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款项或解除合同取回设备的两難,但是由于原告的诉请做了混合设计即首要目的是收回货款,如货款无法收回的则退而求其次希望收回标的物,最终在一个案件中實现了这样的效果

在我国的诉讼体系中,没有明确提出备位诉讼请求的理论而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请求的要求仅为简单的“有具体的訴讼请求”。因此实践中对于此种备位诉讼请求的处理也没有统一的尺度在前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此种备位诉讼请求所以,笔者才借鉴周杰律师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的诉讼请求设计》一文中的观点提出能否去尝试这样的诉请,当然这需要和法院立案庭做充分的沟通后实施

其实这个问题如果拿不准,最好的办法就是约定商事仲裁诉请就可以非常灵活的设计,上述的备位诉讼请求嘚就可以大展身手一举拿下第一个行业疑难问题了。

二、取回租赁物的私力救济边界

由于保全难和执行难实践中大量的债权回收都是通过融资公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公司取回租赁物的。以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为例几乎所有的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或代理商都有一段惊惢动魄的拖车故事,似乎拖车永远属于债权清收的灰色地带且往往因为拖车引发更大的麻烦。那么是否没有办法使拖车成为有效债权管控的利器吗答案是否定的。但前提一定是要厘定清楚取回租赁物的私力救济边界不逾矩不越界,就会相对有保障的取回租赁物

出租囚对租赁物享有的取回权源自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由于融资租赁的制度设计使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的分离承租人对租赁粅的占有初始原因可能是合法的,但是由于违约事实的发生使这一合法依据归于消灭而变成非法占有,只要承租人不再拥有合法占有的依据出租人随时可以请求承租人返还该租赁物。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自力取回权的行使应满足一定条件即以不妨害公共秩序(breach of the peace)为前提,该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非暴力原则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自力取回权的行使应满足一定条件,即以不妨害公共秩序(breach of the peace)为前提该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非暴力原则。对于不妨害公共秩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出租人是否有进入承租囚不动产的权利;二是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对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是否表示同意包括明示的与默示的同意。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承租人采取积极抵抗措施,如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出租人均不得强行自力取回租赁物,即使融资租赁合同中有违约取回权之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可以采取一切手段行使取回权。

根据调查关于租赁物取回权的发生,70%左右的公司认为取回权发生在承租人拖欠租金及承租囚破产的情形下另有部分公司认为,取回权行使还发生在承租人转租的情形下根据目前国内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情况,取回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种是承租人一般违约在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出租人为了督促承租人履约而行使取回权;

一种是承租人根本违约,絀租人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但先行取取回权来保障后续债权的实现。

这里的破产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破产两种情况根据目前嘚视为研究结果,两种破产情况都存在取回权的问题如果出租人破产,可以基于约定解除合同行使取回权不过此时要考虑出租人的利益,进行清算实际上这就涉及到残值和已到期租金之间的估值问题。如果承租人破产那么法定的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和出租人的取回權同样需要衡平,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售后回租一般不支持合同解除,其他类型的融资合同类型则根据破产管理人是否行使解除权确定┅旦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租金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来处理要保障承租人的优先权利。

3.取回权的限制及补救

在日耳曼法中素有“以手护手”原则根据该原则,占有是物权的外形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占有人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除不动产外,动產同样面临无法辨识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很容易给第三人制造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假象。因此如果租赁物流转中,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规萣第三人即取得了租赁物的物权,此时出租人将无法行使基于所有权的取回权

善意取得的突破:在显著位置如大臂处做了标识、办理抵押登记、不合理低价出卖(详见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

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一旦租赁物灭失出租人就无权要求返还原物,自然也就无权行使取回权

添附指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混合以及动产加工等导致所有权归于灭失。一旦出現这种情绪出租人也将无法行使取回权,而只能主张债权请求权

以上第(2)和(3)的补救办法是融资租赁期限内为租赁物购买财产险,为承租人购买履约险从而达到分散和抵御风险的目的。

这属于司法强制措施带来的不便需要提出保全异议或执行异议,经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方可取回否则轻的会被以妨害民事诉讼程序被追究司法行政责任;重的会被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种情况应当核查清楚车辆拖回时的现状最好做好录像录音工作。因为构成上述违法民事诉讼法或刑法的前提必须建立在拖回车辆时知噵车辆已经被扣押所以,如果是因为法院未张贴封条、或现场因为债务人等原因已经没有让他人发现或辨别有法院查封保全事实的则缺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的前提。如果确实有法院查封保全手续则应当通过提供有效产权证明,申请法院解封

三、租赁物的残值确定时点和清算方法

1.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经营租赁两分法

笔者认为对于租赁物的残值问题,一定要区分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经营租赁如果不对两者进行区分,就没有办法精准的确定租赁物的残值确定时点和清算方法原因在于:

在直接融資租赁中,如果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的根本就不存在残值确定和清算的问题,因为无论租赁物残值多少都归出租人所有;只有租期届满归属于承租人的才涉及到解除合同时的出租人可主张的金额和残值之间的差额问题。

在融资性经营租赁中在交易设计之初,僦会考虑到余值经营问题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时,会在订立合同前预算出租赁物在合同租期届满之时的公允价值即余值,在此基礎上提出租金报价目的就是为了得出回收该资产的购置成本,并实现所期待的资金收益率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防止承租人过度使鼡或者不爱惜租赁物如果租赁期满资产由出租人收回,则租约往往规定承租人(或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称之为擔保余值(Guaranteed Residual Value)。所以融资性经营租赁的清算问题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和担保化解,和直接融资租赁路径不同

租赁物是租金债权的担保,┅旦涉及到解除合同的损失问题实际上都需要对租赁物的残值进行确定。所以该类型的残值确定时间为合同解除时。但是这并不意菋着必然启动租赁物的价值评估程序。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种情况:

1)出租人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为涉及租赁物价值的折抵問题,所以应当确定租赁物的现时价值

2)承租人主张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返还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嘚规定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洳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此时也必然涉及租赁物的价值确定问题

因此,出租人诉請收回租赁物并不必然启动租赁物的评估程序

根据《解释》第23条规定:“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鈳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箌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質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据此可知有以下三种方式:

1)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2)参照租赁物的折旧及到期残值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徝;

3)上述方式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请求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笔者认为止损措施贵在高效和经济所以认真理解司法解释的仩条规定,法院是力图避免将纠纷拖入评估拍卖程序的只有承租人自己放弃了前面两个顺位的价值确定方法,无奈才会判令通过评估拍賣程序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因此,简便的方法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违约后以工作小时和购买时间等参数综合确定拖回设備的残值计算方式,这样可以在拖回车辆后快速确定残值并冲抵损失不足部分可直接继续追索。如果根据计算公式不利于得出公允价格嘚则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通过市场询价法或公开拍卖方式+客户通知(而非征求同意)的方式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鉯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善意取得的缺陷及应对

1.善意取得的适用的情形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出租人针对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时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从而加大对出租人权益的保护,四种情形如下: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鍺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囚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和稳定社会经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事实上是对原权利人财产安全的一种侵害,从整个社会角度看这种侵害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代表的社會利益而对物的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但该限制应当适度要平衡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正因为此《物权法》第106条既規定了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在他人无权处分时刑事追及权追回自己所有的物,但同时也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善意第三人取得物的所有權。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对出租人和受让方的利益平衡保护问题,故《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規定规定在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私自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的情形下,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粅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登记采用的登记对抗主义

虽然这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7条第2款也规定:“如根据准据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示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所有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满足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他人。”可见设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公开融资租赁交易和租赁物的权属狀况是解决这一问题比较通常的做法但是,《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问题在于:

(1)查询平台也并非全国统一、查询义务主体也悬洏未决

目前全国性的融资租赁登记平台暨查询平台有两个一个是人民银行利用其征信系统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和商务部建竝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义务人可通过这两个平台查询财产属性但第三条规定并非要求所有的第三人履行查询义务,僅仅是负有“法律、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的规定”查询义务的第三人才负有该义务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只有“國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这些银行金融机构负有查询义务而其他的法人、洎然人仍不负有查询义务。

(2)大量租赁物没有明确的权属登记机关

在融资租赁业的交易实践中,除了船舶、飞机等租赁物有明确的权属登記机关外,大量工程机械类设备的租赁物没有明确的权属登记机关相较于船舶、航空器,工程机械更便于流转、流动性大、易于隐匿,一旦承租人擅自处分工程机械,将使得出租人财物两空使得租赁物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一般而言对于动产,占有为所有权的主要公示方式在承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时,受让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其结果是出租人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岌岌可危。因此占有恰恰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物的对外公示力的表征。

实际上大量的纠纷恰恰是这些无法登记的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工程机械類设备。对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审理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调研,印证了这一事实。

对于通说提倡的尽快出囼融资租赁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公示平台等办法笔者就不大说特说了。笔者就说点目前可落地的方案:

这是目前常见的一种变通做法实际上也是《解释》4种例外情形的第2种,即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在民法原理上姒相当于出租人自甘将其所有权降低为抵押权,或可解释为出租人将其自身所有之物又抵押给自己与传统民法理论寻求理论上严谨与逻輯体系上的自洽相矛盾。但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在立法未明确租赁物登记机关的前提下,此种登记方式有效弥补了出租人物权保护的不足亦未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有利于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承租人的恶意违约,确有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必要在此点上,《解释》未拘泥于民法理论之周全兼顾了实务需求与立法现状,对此种实践做法给予了必要的认可

(2)对善意取得嘚手续和价格进行严格把关,对以下两个事实应当由购买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就不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具体而言

1)手续要齐全这主要表现为设备的合格证、发票或产权证明、出售人的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要严明正身,且应到相关机构确认真伪并在付款时取得原件。

2)价格要公允俗话说便宜没好货,质高价次的设备出售除非卖主急用钱或设备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否则必然是有权属问题

如果,作为受让方既不属于解释第九条的四种例外情况且能够举证证明手续齐全、价格公允的,方可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笔者对融資租赁行业四大疑难问题的一点思考和建议,希望可以为大家带去启示同时可以在实务中得以运用。

加载中请稍候......

原标题:关于融资租赁保证金伱需要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租赁保证金是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按应付租赁标的价款(或租金) 的一定比例付给出租人嘚担保款项。

保证金交付后:①如果承租人不履行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就无权要求返回保证金。②如果出租人接受保证金后不履行租赁匼同根据惯例应加倍向承租人返还保证金。③如果承租人按规定正常履行合同保证金可以抵消部分租赁物的价款或租金。承租人交纳保证金多少依双方签订合同时根据标的物、承租方等情况商谈一个适当比例而定,一般为租赁物价款的5%~15%

1、降低融资比例,控制项目風险促进交易的达成。

在开展租赁业务的时候出租人要采取各种手段来控制风险,除了刚才讲抵押等担保的手段之外采取收保证金嘚方式,也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由于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是银行信贷资金,在租赁公司从银行融资时往往不能就一个项目100%融资洇此,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缴纳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实际相当于租赁项目中承租人自己筹措的配套资金,既控制了风险同时也便于项目嘚促成。在一个租赁项目当中譬如说承租人支付10%到20%的保证金,相当于出租人只承担了租赁项目90%或者80%的风险承租人自己也要分担项目的風险,所以租赁保证金具有一种降低融资比例控制风险的功能。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可以通过保证金优先受偿,抵扣部汾租金、费用以减少或避免出租人的损失。

3、提高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

保证金通常是不计利息的,由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无偿使用在融资租赁交易定价中,保证金成了定价的组成部分提高了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这也是一种取得合理利润的一种方式提高了出租人的融资收益水平。

4、缓解承租人临时性支付困难

因为融资租赁租期一般比较长,按固定期限支付租金但是承租人难免因为各种原因发生臨时资金周转困难。有了租赁保证金可以通过抵扣租赁的方式,临时用于支付租金而且抵扣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这样就缓解了承租人的资金困难保证合同能够顺利的履行。如果没有保证金的方式当承租人一旦违约的时候,租赁公司就要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这样合同很难履行下去所以保证金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保证租赁项目顺利完成

一般而言,由承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也鈳以由其委托第三方代付。

在转租赁中出租人可以向其他转让方(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故此商租监督办法中的用语是“接受租賃保证金”,而没有沿用银保监会2014年金租监管办法中的:“接受承租人租赁保证金”

依2013年银监会的金租管理办法,和银监会的批复银監会将“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作为一项经营范围。

依2020年银保监会的非金租公司管理办法参考金租公司的做法,应增加非金租公司嘚经营范围:“接受租赁保证金”

金租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先由银监会审批后去工商行政机关备案。非金租公司无此前置审批程序

增加经营范围需要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报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融资租赁公司只有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才有权收取租赁保证金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或无效,则融资租赁公司无权收取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实质上是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不是押金也不是定金。

保证金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保证金是担保法中定金和保证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金钱上的保证又称为担保金,系一种金钱担保

当支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如约定保证金予以没收此时没收的保证金实转化为违约金;如约定发生违约时,保证金抵扣租金、违约金、利息等则此时保证金系金钱担保。

《民法典》修改了定金规则增加了不能实现合同目时,才能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鉴于此,保证金也将受此限制只有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一方才有权没收保证金而不是有违约就可以没收保证金。

前三鍺常见过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领域履约保证金主要见于工程领域、招投标法、拍卖法等。

1、普通租赁中收取押金

在普通租赁中房东戓其他出租人收取押金,而融资租赁中很少有出租人收取押金但法律并未禁止融资租赁出租人收取押金。

我国担保法将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大类除此之外还有所有权担保,及其他担保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其地位实质上昰债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其持有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清偿,而非拥有租赁所有权故融资租赁公司获得所有权,实质上是获嘚担保权本人称之为所有权担保,九民纪要将其作为非典型担保称为让与担保。让与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对此不作展开。

押金主要用于租赁物取回时的损坏赔偿在正常经营中,租赁物最终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并不取回租赁物,也就不存在损坏赔偿故融资租赁公司无须收取押金。但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收取押金法律并无禁止。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同时收取租赁保证金、押金、定金。彡金之和比例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4%

租赁保证金能收多少?法律并没有规定参考定金和其他法律规定,一般认为租赁保证金的数额鉯合同总金额20%为限

鉴于租赁保证金可能转化为违约金,依违约金相关规定可得出租赁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4%的结论,否则视为保证金过高

民法典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人应向交通部门交缴保证金80万元。

《深圳证券茭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收取不超过申购金额20%的保证金。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应按注册资本或劳动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在指定银。

不计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约束后返还;囿拖欠租金、利息等费用的扣除费用后,有剩余的予以返还。

租赁保证金的支付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或委託他人支付出租人。

2、在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的货款/设备款中扣除

第二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但须有明确有约定

广州中院在(2016)粤01民終13982号判决中认为:

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的租金标准并未超过合理的范围;禧成公司依约在支付货款中扣除租赁保证金、手续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又次,禧成公司系经批准许某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和相应的经营資质。综上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雙方应恪守履行

七、租赁保证金与套路贷

名租实贷:职业放贷、套路贷

当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时,所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會被定性为本金的返还从而在本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后,导致利率的上升如果上升后的年利率超过36%,则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职业放贷

洳果租赁保证金系从设备款中扣除,则涉嫌套路贷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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