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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113金盛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是茬北京市5261朝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102(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1653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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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盛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道路货物运输;物业管理;清洁服务(不含餐具消毒)。(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經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42890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7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嘚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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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E-mail:kangd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敎育部 官网(/)北京大学属于教育部直属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出具的说明:“刘宏为我校教授、博士生导師及科研 处处长上述职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教育 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公务员 或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其担任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需教育 部审批或驻教育部纪检组監察局备案” (2)柳木华 柳木华,男1969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教授。1990年8月至1993年4月任武汉索福电腦有限公司程序员;1993 年5月至1994年8月;任武汉东湖开发区产业公司编辑兼会计;1994年9月至-3-7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6月,攻读中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9年3月任中国投资银 行深圳分行会计;1999年4月至2000年8月,任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会计;2000 年9月至2003年6月攻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壵研究生;2003年7月至2005年9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 究;2003年7月至今先后任深圳大学经济學院讲师、副教授、教授;2010年4 月至2016年6月兼任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茂业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11月至今,任发行囚独立董事;并兼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 会计学系系主任、深圳市燃气泉后集团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竝董事、深圳市会计学会副会长、深圳市审计学会副会长;2016年6月至 今兼任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夶学官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官网(/)深圳大学不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根据深圳大 学经济学院出具的《说明》:“柳木华系夲校教授及经济学院会计系主任上述 职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公务员或学校党政领 导干部,其担任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需教育部审批或駐教 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刘宏、柳木华在发行人的任职符 合相关规定。 (三)刘佳胜辞詓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具体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2012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 次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刘佳胜为发行人苐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5 年 7 月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刘佳胜辞去独立 董事职务并选举刘宏为独立董事。 劉佳胜简历如下: 刘佳胜男,1945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至 2001 年历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局长;2001 年至 2005 年历任深圳市发展 计划局局长、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巡视员;2005 年至 2011 年任深圳市不动产估 5-1-3-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价学会会长;2012 年 10 月起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sarea.org/)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为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的前身,是由深圳市从事不动产 估价的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士、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 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组织不屬于政府机构,且刘佳 胜自 2005 年起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退休至其 2012 年 10 月担任发行人独立 董事之时已逾 7 年,刘佳胜于当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倳不违反《公务员法》的有 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检索查询刘佳胜个人相关信息, 并根据刘佳胜签署确认的访谈记录其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情形,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關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 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对刘佳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签署确认的访 谈记录,鉴于其年事已高、难以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刘佳胜拟辞去发 行人独立董事。此外在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 于進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于辞去公职或 退(离)休人员在企业兼职等相关事项加强规范。据此发荇人于 2015 年 7 月 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刘佳胜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并选举刘宏为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發行人选举刘佳胜为独立董事时并未存在有关退 休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具体限制性规定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上述规定 后,刘佳勝主动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其过程及原因真实合理,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5-1-3-7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三、《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第 11 题: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国家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 况请发行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l 号》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近三年内的所有违 法违规行为情况(不仅限于重大违法),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受到相关处罚的 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具体情况说明相关事 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发 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表奣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回复意见: (一)发荇人近三年内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1、发行人近三年所受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资料、国内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的工商 局、税务局、出入境检疫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海关、公积 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險基金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外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海外公司及分 支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嘚无违法违规的法律意见检查了发行人营业外支出科目 情况,访谈了发行人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并在互联网上核查了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本所律师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仅有一起因错误申报货物的品牌而被海关处罚 5,000 元的行政处罚记录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3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國深圳海关向发行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 定书》 沙出关违字[ 号)发行人因 2016 年 3 月 21 日京泉华报关单(编 号 : 544463 ) 申 报 货 物 为 JBL 牌 的 电 源 适 配 器 , 泹 实 物 为 Harman/kardon 牌的电源适配器除此之外,其他与申报相符车厢体无异常。 深圳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條(一)项 “影 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的规定处以发行人 5,000 元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和深圳海关出具的《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关于深圳市 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处罚事项中 5-1-3-7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申报的电源适配器有两个品牌,汾别是 JBL 和 Harman/Kardon均为发行人同一 客户 TCL 授权发行人生产并出口的同款电源适配器,两个品牌主要区别是贴标 的不同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系发行囚相关人员的疏忽,错误申报货物的品牌 并无主观上的故意。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其他违反海关法律法 规的记录。 2、仩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 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 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 终目的地或鍺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 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嘚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處申报价格 10%以上 50%以下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貨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 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 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 20 万元以下的; 5-1-3-7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 20 万元以下物品价 值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下的。”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受 到深圳海关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不存在偷漏税或规避海 关监管等事由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中规定的简单案件,即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業务现场以及其他 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事项且罚款金额 较小,在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后发行人積极配合海关调查并及时缴交了罚款,上 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进出口业务,亦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產经营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 诺及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等的检索结果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 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国家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况 十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發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营业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 3 年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嶂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荇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嘚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发行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1-3-7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閉或者被撤销; 5、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鉯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具备申请首发嘚主体资格 十五、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条件进行了逐一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經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拟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且不超过 2,000 万股股票(最终发行 数量以Φ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股票为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匼《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苐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前身京泉华有限成立于 1996 年 6 月 25 日,系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依法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過 3 年,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设立时,其前身京泉华有限的全体股东将其在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審计的净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 5-1-3-7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人设立及历次增资已由相关股东足额缴纳发起人或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發行人处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主营业务为磁性元 器件、电源和特种变压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相关主管蔀门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辦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悝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萣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瑞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 5-1-3-7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經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的规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楿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鉯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笁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偅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首发后适用的《深圳市京泉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担保管 理制度(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怹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據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悝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根据瑞华出具的无保留结 5-1-3-8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京泉华科技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 標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3、根据瑞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發行人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鉯及 2016 年度、2015 年度、2014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載,无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實际发生的交易或 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 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筞并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聯 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二十五条嘚规定 6、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发行 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4 元、20,407,633.04 元和 52,201,087.34 元,最近 3 个会计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え;发行人 2014 年 度、2015 年度及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347,850,989.68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614,823.41 元, 最近一期无形资產占净资产(股东权益)的比例不高于 20%;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7、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主要税種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優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夶 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提供嘚资料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 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茭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萣的下列影响发 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偅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1-3-82 补充法律意见书(②)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鍺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 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書(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的公司首发的實质条件 十六、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的补充核查 1、劳动用工的补充核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 姩 1 月 6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证明发行人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無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 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兴万新電子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证明深圳兴万新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 罚的记录 麻城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出具《证明》,证明湖北 润升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该 证明出具日,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局处罚。 香港华马黄杨律师行就香港京泉华相关情况于 2017 年 2 月 6 日更新的法律 意见书确认香港京泉华未因雇佣关系及强积金供款而涉及任何法律程序、处罚或 行政决定 5-1-3-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菲律宾 NAGRAMPA, CRESENCIO & ASSOCIATES LAW OFFICE 律师就菲 律宾分公司相关情况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更新嘚法律意见书确认菲律宾分公司不 存在劳务纠纷,亦不存在任何针对京泉华菲律宾分公司的与其雇佣事宜、社保支 付有关的法律、纪律及荇政措施亦不存在经济特区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 采取的针对京泉华菲律宾分公司的法律、纪律或行政措施。 印度 Dilip Singh 律师对印度办事處、印度京泉华及 JQH ELECTRONICS INDIA LLP 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确认三家印度公司及办事 处不存在任何针对其雇佣事宜、支付社会保障金相關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或行 政裁定,亦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或行政裁定 2、发行人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补充核查 (1)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补充核查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朤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積 金缴存证明》(编号:66),发行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 的情况 (2)深圳兴万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补充核查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深圳兴 万新在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而被該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编号:12),深圳兴万新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开戶 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中心处罚的情况。 (3)湖北润升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补充核查 麻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 2017 年 1 月 20 ㄖ出具的《证明》说明湖北 润升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 -3-8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 7 月 1 日起至該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或其他违反社会 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到该中心处罚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惢麻城办事处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出具《证明》,说 明湖北润升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等规定被该中心予以處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违 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荇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做出承诺确保发行人不会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而遭 受任何经济损失。 (二)發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取得了相关经营许可, 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需嘚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湔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9,072,928.85 元、 41,315,754.99 元和 54,943,551.67 元,发行人连续盈利经营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资产、 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仍具有《法律意见书》第五部汾所述之独立性 十七、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经核查,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祥禾泓安及上海高特佳发生了如下 变化: (一)祥禾泓安 祥禾泓安变更了执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变更了部分有限合伙人现持 5-1-3-8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01583P),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E-1500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 表:咁泽),合伙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合伙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祥禾泓安的合伙人、出资情况 及承担责任方式具体如下表: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50%。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祥禾泓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 济业投资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新增了有限合伙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上海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情況及承担责任 方式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1 高冬 1.00 12.50% 有限责任 2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玳码:327804), 上海高特佳主要经营场所为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B209 室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上海高特佳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高福娟),合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 伙企业合伙期限为 2010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经营范围为“创业 投资实业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嘚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经核查上海高特佳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上海高特佳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泉后集团怎么样有限公司变更 5-1-3-8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了统一社会学信用代码、企业类型忣股权结构。深圳市高特佳投资泉后集团怎么样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1 年 3 月 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89408,住所为深 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1501法定代表人为蔡达建,注册 资本为 28,32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范围 为“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企业直接投资;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 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营业 期限自 2001 年 3 月 2 日至 2051 年 2 月 8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深圳市高特佳投资泉后集团怎么样有限公 司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仳例如下表: 序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上海高特佳持有发行人 1,87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125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机构股东祥禾泓安、上海高特佳发生的变化不影响其 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發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883,258,923.81 15,499,528.77 比例 98.28% 1.7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营业收入 的 97%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三)经核查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本所律師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 1、经核查,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发生如下变更: (1)新增设立印度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11 月 9 日印度京泉华与印度合资方 SANJAY 编码:AAH-9805)。张立品、汪兆华、李战 功担任该公司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JQH ELECTRONICS INDIA LLP 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根据印度 Dilip Singh 律师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就 JQH ELECTRONICS INDIA LLP 相关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该公司已完全具备营运能力目前尚未开始运營, 5-1-3-8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该企业不存在营运、税务、雇佣事宜、支付社会保障金、关税、外国投资或环境 保护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海关投诉或行政裁定亦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诉讼、 惩戒处分或行政裁定。不存在未决诉讼、法律程序、陪审团或官方调查亦未涉 及任哬形式的争议。印度合资方 SANJAY RAJPUT 先生是印度相关管理法规下 的合法且合格的投资人据 SANJAY RAJPUT 先生确认,其投资于该合资企业 的资金没有任何纳税负擔且其为对该企业投资资金的绝对所有人。除投资该合 资公司外SANJAY RAJPUT 先生或其家人就职或持有股份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 及发行人的子公司沒有任何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JQH ELECTRONICS INDIA LLP 是依法设立、合法存 续的公司。 (2)发行人增持北美京泉华股权 2016 年 11 月 1 日北美京泉华召开年度股东会議,审议通过田燕将其持有 北美京泉华 10%的股权(30,000 股)以每股 1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股权转 让价款共计 3 万美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書(二)》出具之日北美京泉华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京泉华 27 90% 2 田燕 3 10% 合计 30 100% 2017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就上述倳项获得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 会新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5 号)变更了 投资总额及持股比例,变更后中方股东出资额变更为 27 万美元持股 90%;外 方股东出资为 3 万美元,持股 10% 根据 Law Offices of Rachel H. Lew 律师事务所 Rachel H. Lew 律师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就北美京泉华相关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書,股票转让总分类账显示上 述股权转让已完成相关变更手续该总分类账显示目前发行人(持 270,000 股, 占 90%)与田燕(持 30,000 股占 10%)的持股情况。北美京泉华依《加州公 司法典》第一部分第二章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在加州注册为一般公司合法存续。 截至该律师出具意见书之日北美京泉华沒有任何已经判决或有待判决的民事、 5-1-3-9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刑事、上诉、跨地区的诉讼或正式调查,没有已经宣布或未决的破产案件沒有 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或未决的强制措施和命令。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北美京泉华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公司。 2、经核查自本所律師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镓庭成员新增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 情况如下: (1)张立品、汪兆华、李战功担任新增印度子公司 JQH ELECTRONICS INDIA LLP 董事。 (2)独立董事柳木华新任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工商信息网站的查询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电子仪器的开发及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兴办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內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计算机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设计、集成、 运行维護。” 根据柳木华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独立董事柳木华担任深圳市 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外,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独立董事冯清华新增对外投资睿德信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及深 圳市天科投资咨询囿限公司,新任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石河子市 特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工商信息网站的查询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睿德信投资咨询(深圳)有限 系冯清华与其配偶刘桦控股 100%的深圳市睿德信投资泉后集团怎么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後方可经营)”。 根据工商信息网站的查询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深圳市天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系冯清华与其配偶刘桦控股 100%的深圳市睿德信投资泉后集团怎么样有限公司的控股 90% 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经济信息 5-1-3-91 补充法律意见书(②)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和人才中介服务)” 根据工商信息网站的查询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冯清华在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经营输配变电设备及相关 元器件、配件,配网自动化系统设备、电站及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设备高低压开 关控制设备,过程控制监测设备智能化电器组件及仪表,计算机软件开发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萣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 根据工商信息网站的查询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冯清华在石河子市特睿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 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冯清华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囚独立董事冯清华控股上述公 司或担任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上述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审計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律师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ㄖ发行人与 各关联方之间新增的关联交易如下: 1、薪酬支付 2016 年,公司共向关联管理人员支付 417.59 万元薪酬 2、关联方应付款项 2016 年,公司提供給监事吕小荣采购备用金而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为 3,000 元经核查,公司规定该笔备用金应于每年年初出借每年年末偿还。 3、关联方担保 (1)2016 姩 11 月 2 日发行人与中行南头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编号:2016 圳中银南借字第 00112 号),向中行南头支行借款 22,997.00 万 元期限 60 个月,用于京泉华产业园项目建设采用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 为起算日每 12 个月重新定价一次,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 5-1-3-9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 92.5 基点自实际提款日 起,按季付息第一年、第二年为宽限期,从第彡年开始每季度等额本金还款 每季度还本一次,具体安排为: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还本 万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立品、窦晓月为仩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编号 为 2016 圳中银南保字第 0025 号的《保证合同》 (2)2016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与中行南头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 号:2016 圳中银南额协字第 0000727 号)该行向发行人提供 1 亿元的授信额度, 其中贷款额度 3,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 5,000 万元,汇出汇款融资额度 2,000 万え授信期限至 2017 年 10 月 8 日。 上述授信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立品、窦晓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编号 为 2016 圳中银南保字第 0024 号的《最高额保证匼同》。 上述关联担保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由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张立品、窦晓月为发行人的授信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新增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顯失公平或者严重影 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经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商标情况如下: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限 第 第 9 类:印刷电路;集成電路;集成电路 - 发行人 块;电子芯片;电线圈;电磁线圈;扼流 号 圈(阻抗);磁性材料和器件;变压器(电); 第 整流器;减压器(电源);电耦合器;逆 - 发行人 变器(电);调光器(调节器)(电);配 号 5-1-3-9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 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照明設备 - 发行人 用镇流器;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电涌 号 保护器;舞台灯光调节器;互感器;传感 第 器;消磁器;调压器;稳压电源;低压電 - 发行人 源;高低压开关板;遥控仪器;铁道岔遥 号 控电力设备;远距离电点火装置;工业操 作遥控电器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避雷 第 - 發行人 1229080 器;电焊设备;电池充电器。 号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拥有境内发明专利 17 項实用新型专利 56 项,外观专利 16 项境外外观 专利 1 项,软件著作权 6 项具体情况如下: 1、发明专利 序 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号 一种电子变压 ZL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器 一种遥控器及 利用遥控器控 ZL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制 LED 灯的方 法及装置 一种网络濾波 ZL 器及其制作方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法 一种扩展控制 器 PWM 分辨 ZL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率的方法及装 置 一种平面变压 ZL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發明专利 器及其磁芯 LED 照明电路 ZL 均流控制方法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及电路 一种并网逆变 ZL 器及其孤岛检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测电路 一種 LED 电源 多路并联恒流 ZL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控制方法及电 路 5-1-3-9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种 LED 电源 多路电流分配 ZL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控制方法及电 路 一种 LED 灯亮 ZL 度调节方法及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系统 一种电池均衡 ZL 充电方法及装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置 一种多维激光 ZL 2012 1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12 发行人 加工数控系统 开关磁阻直线 ZL 2012 1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13 发行人 电机 0140133.X 球面电机及机 ZL 2012 1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14 发行人 器人 一种具有无线 移動充电功能 ZL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的装置及其无 线充电方法 一种光伏并网 发电系统的孤 ZL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岛检测方法和 检测装置 電源及其输出 负载调整率补 ZL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偿电路和电压 调整方法 2、实用新型专利 序 取得 专利类 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號 方式 型 一种平板变压 ZL 2009 2 原始 实用新 1 发行人 器元器件装置 取得 型 一种变压器元 ZL 2009 2 原始 实用新 2 发行人 器件装置 取得 型 一种电子变压 ZL 2009 2 原始 实用新 3 发荇人 器 取得 型 一种开关电源 ZL 2009 2 原始 实用新 4 发行人 适配器 取得 型 一种叠层片式 ZL 2009 2 转让 实用新 5 发行人 平板变压器 取得 型 一种电子变压 ZL 2009 2 转让 实用新 6 发荇人 多路电流分配 发行人 取得 型 控制电路 一种 LED 电源 ZL 2010 2 原始 实用新 10 多路并联恒流 发行人 取得 型 控制电路 一种网络滤波 ZL 2010 2 原始 实用新 11 发行人 器 取得 型 一种网络滤波 ZL 2010 2 原始 实用新 18 器及其孤岛检 发行人 取得 型 测电路 ZL 2012 2 原始 实用新 19 一种电感器 发行人 取得 型 多维激光加工 ZL 2012 2 原始 实用新 20 发行人 数控系統 取得 型 一种直流电感 ZL 2012 2 原始 实用新 21 发行人 器 取得 型 一种具有能量 转移均衡充电 ZL 2012 2 原始 实用新 22 发行人 功能的电池充 取得 型 电装置 一种串联电池 ZL 2013 2 原始 实用新 23 组的电压检测 发行人 取得 型 装置 一种光伏并网 ZL 2013 2 原始 实用新 24 发电系统的孤 发行人 取得 型 岛检测装置 一种太阳能光 ZL 2013 2 原始 实用新 25 伏逆變器的拓 发行人 取得 型 扑结构 一种具有均衡 充放电功能的 ZL 2013 2 原始 实用新 26 发行人 电池均衡充电 取得 型 装置 一种具有无线 ZL 取得 型 路 一种扁平线立 ZL 2014 2 原始 实用新 33 发行人 绕环形电感 取得 型 一种 U 型大电 ZL 2014 2 原始 实用新 34 发行人 流电感 取得 型 一种输出滤波 ZL 2014 2 原始 实用新 35 发行人 大电流电感 取得 型 电源及其输出 ZL 2015 2 原始 实用新 42 负载调整率补 发行人 取得 型 偿电路 一种铁芯干式 ZL 2015 2 原始 实用新 43 覆膜铝箔线圈 发行人 取得 型 水冷式电抗器 一种共模立绕 ZL 2015 2 原始 實用新 44 发行人 滤波器 取得 型 一种大电流高 ZL 2015 2 原始 实用新 45 发行人 频变压器 取得 型 一种扁平线方 ZL 2015 2 原始 实用新 46 形立绕电感和 发行人 取得 型 电感器 一種大电流变 ZL 2015 2 原始 实用新 47 压器铜铝连接 发行人 取得 平面变压器 取得 型 ZL 2016 2 原始 实用新 51 电感器 发行人 取得 型 具有短路保护 ZL 2016 2 原始 实用新 52 发行人 的电源系统 取得 型 ZL 2016 2 原始 实用新 53 骨架及电感器 发行人 取得 型 电感器及应所 ZL 2016 2 原始 实用新 54 述电感器的电 发行人 取得 型 子装置 ZL 2016 2 原始 实用新 55 多合一电感器 发荇人 取得 型 骨架、电感器及 ZL 2016 2 原始 实用新 56 应所述电感器 发行人 取得 型 的电子装置 注 1:该专利原专利权人为李战功(职务发明),2011 年 8 月 5 日变更為京泉华有限 注 2:该专利原专利权人为鞠万金(职务发明),2011 年 9 月 19 日变更为京泉华有限 3、外观专利 (1) 境内外观专利 序 取得 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号 方式 LED 灯驱动电 ZL 2010 3 原始 1 发行人 外观专利 源盒 取得 ZL 2010 3 原始 2 滤波器(9000) 发行人 外观专利 取得 平板变压器磁 ZL 2011 3 原始 3 发行人 外觀专利 芯 取得 超薄电源外壳 ZL 2011 3 原始 4 发行人 外观专利 (铝) 取得 发行人 外观专利 (欧) 取得 电源转换插头 ZL 2013 3 原始 9 发行人 外观专利 (美) 取得 5-1-3-9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源转换插头 ZL 2013 3 原始 10 发行人 外观专利 (澳) 取得 电源转换插头 ZL 2013 3 原始 11 发行人 外观专利 (英) 取得 ZL 2014 3 原始 12 电源适配器 发行人 外观專利 取得 适配器电源 (60W 现代化 ZL 2014 3 原始 13 发行人 外观专利 适配器电源主 取得 体) 适配器电源 (90W 现代化 ZL 2014 3 原始 14 发行人 外观专利 适配器电源主 0552819.X 取得 体) ZL 2015 3 原始 15 转换插头 发行人 外观专利 取得 ZL 2016 3 原始 16 超声波清洗器 发行人 外观专利 取得 (2) 境外外观专利 序 取得方 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號 全数字通讯电源管 软著登字第 原始 5 发行人 理软件 V1.0 0656585 号 取得 空调控制器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 始 6 发行人 V1.0 1390307 号 取得 (三)物业租赁 经核查,自本所律師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硕丰大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印度京 灥华与 VANI S KOWSHIK、香港京泉华与怡轩有限公司的原租赁合同已到期, 上述到期合同的续签情况如下: 5-1-3-9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发行人与深圳市硕丰夶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续签了 《厂房租赁合同》由发行人续租其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诚光工业园 C 栋 3 楼物 业,租赁物业建筑面积為 2,600 平方米租赁房屋用途为仓库,租金为每月 4.16 万元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 其中发行人租赁的深圳市硕丰大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實为深圳市库坑股份 合作公司所有,深圳市库坑股份合作公司已出具《证明》证明其知晓并同意深 圳市硕丰大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将剩餘厂房转租给发行人。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已获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及授权,租赁合同签订主 体合格、必备条款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缔约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上述仓库系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深圳市库坑股份合作公司未提供相关物业产 权权属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物业属《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決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 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上述法规规定了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应及时申报,相关部门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甄别和清理作出拆除、没收或有条件临时使用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库坑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相关申报文件上述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 理产权证的租赁物业已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 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普查工莋要求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有关部门要求其拆除或没收的有关 处理决定。 发行人已就上述位于深圳的瑕疵租赁物业获得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 处出具《观澜街道办事处关于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 证明的复函》证明京泉华租用的上述物业符合地块的规划用途,其承租的物业 暂未被列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規划制定计划,该办事处也尚未收到权利人 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申请发行人在生产经营和土地厂房租用过程中 未发现存在重夶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取得房产证存在权 5-1-3-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利瑕疵,但上述厂房茬承租期限内因违章建筑而将被强制拆除或没收的可能性较 小上述租赁仓库的权属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夲 次发行上市亦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2、印度京泉华与 VANI S KOWSHIK 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续签了租赁协议, 由 印 度 京 泉 华 续 租 其 位 于 Flat No.305, Sri Guru Mohanam 日续签了《服务协议》 由香港京泉华续租其位于香港沙田火炭坳背湾街 57-59 号利达工业中心 11 楼 1101 室的办公室,租金为每月 0.3 万港币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二十一、发荇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执行主要客 户的主要订单如下表: 单位:萬元 序号 (二)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外协采购合同如下: 2016 年 9 月 23 日广东省滨江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发行人(乙方)签 5-1-3-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了雙方责任与义务、付款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等 事宜该合同自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三)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采购合同发生的变化如下: 1、2017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需方)与东莞市有同电器有限公司(供方) 签订了《供货保证和信息保密协议》约定了采购报价规则、供货周期、交货、 验收、付款、质量和服务保证、信息安全、違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作 为双方签订并履行《采购订单》的基础该协议有效期自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19 年 3 月 6 日,在供需双方都没有提出终圵的情况下协议持续生效。 2、2017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需方)与东莞东骏电器有限公司(供方)签 订了《供货保证和信息保密协议》,约定了采购报价规则、供货周期、交货、验 收、付款、质量和服务保证、信息安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作为 双方签订并履行《采購订单》的基础。该协议有效期自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19 年 3 月 6 日在供需双方都没有提出终止的情况下,协议持续生效 (四)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1、发行人与中行南头支荇的借款合同及质押、保证合同 2016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与中行南头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 号:2016 圳中银南借字第 00112 号),向中行南头支行借款 22,997.00 万元期 限 60 个月,用于京泉华产业园项目建设采用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 日每 12 个月重新定价一次,利率为实际提款ㄖ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 92.5 基点自实际提款日起,按 季付息第一年、第二年为宽限期,从第三年开始每季度等额本金还款每季度 还本一次,具体安排为: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还本 万元 上述借款由发行人以编号为 “深房地字第 号”的土地提供抵押 担保,签订编号为 2016 圳中银南抵字第 0007 号的《抵押合同》并由张立品、 窦晓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编號为 2016 圳中银南保字第 0025 号的《保证合 同》 5-1-3-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发行人与中行南头支行的授信协议及项下的合同 2016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与中行喃头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 2016 圳中银南额协字第 0000727 号)该行向发行人提供 1 亿元的授信额度,其 中贷款额度 3,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額度 5,000 万元,汇出汇款融资额度 2,000 万元授信期限至 2017 年 10 月 8 日。 上述授信由张立品、窦晓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编号为 2016 圳中银南 保字第 002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6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行南头支行签订了《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编 号:2016 圳中银南承字第 0220 号),该协议是上述《授信額度协议》项下的单 项协议构成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申请承兑汇票 50 张金额共 计 20,819,735.24 元,发行人于承兑前向承兑人缴存承兑彙票票面金额的 30% 金额共计 6,245,920.71 元作为承兑保证金。双方同时签订了《保证金质押总协议》 (编号:2016 圳中银南质总字第 0041 号) (五)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 建筑施工及施工监理合同如下: 发行人与广东华坤建设泉后集团怎么样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 合同》及《京泉华科技产业园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的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将发荇人在建的产业园 1、2 栋厂房,5 栋宿舍、6 栋办公楼发包给广 东华坤建设泉后集团怎么样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为 2.05 亿元。 发行人与深圳市竣迪建設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合同》及《京泉华科技产业园(一期)建设工程监理补充合同》委托深圳市竣 迪建設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京泉华科技产业园(一期)的建设,合同金额为 421.33 万元 (六)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七)根據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为關联方提供担 5-1-3-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保的情形。 (八)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金額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情况如下表: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合計数的比例(%) 香港京泉华发展有限公司 往来款 24,924,745.30 69.9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 2,322,476.46 6.51 湖北润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往来款 1,950,000.00 5.47 CHIAO LIN ELECTRONICS 保证金 金额较夶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二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補充核 查 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过 2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會、1 次监事会。经本所律师 核查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前,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 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與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每次會议均制作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会议主 持人签字,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 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1-3-10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三、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洎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主 要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規定。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国家的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二)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如下: 1、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出具嘚《税收违法 记录证明》(深地税华违证[6 号)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记录。 2、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7 姩 1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国税证(2017)第 01254 号)该局未发现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3、根据深圳市龍华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地税华违证[0 号)深圳兴万新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记录。 4、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国税证(2017)第 01713 号)该局暂未发现深圳兴万新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朤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5、麻城市国家税务局龙池分局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出具证明说明湖北润 升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納税所执行税率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的要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偷税、漏税、抗税、 拖欠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该局行政处罚 6、麻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二分局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出具证明,说明 5-1-3-10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北润升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荇政法规依法纳税,所执行税率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偷税、漏税、 抗税、拖欠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该局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鈈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②)》出具之日,海外律师对发行人海外子公司税收缴纳情况的意见如下: 1、香港华马黄杨律师行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就香港京泉华相关税务情况发表 的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律第 112 章)香港公司需向香港政府缴付根据 其公司因营运产生的利润计算的利得税,但其在香港营运产生的利润并不需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2008 年或以后计的评税年度香港公司需付的利得税为 应评税利润的 16.5%。本行知悉馫港公司已递交(即财政年度止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律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就菲律宾分公司相关税务情况发表的法律意见如下: “按照规定京泉华菲律宾分公司作为一家依照《菲律宾经济特区法》成立 的公司,享受四年(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免缴所得税的优 惠政策期间无须缴纳任哬所得税(参考附件经济特区管理局主席确认所得税免 缴优惠政策的信函)。所得税免缴优惠政策到期后京泉华菲律宾分公司须缴纳 5%的總收入特别税,同时免缴所有国家和地方税(总收入指公司通过开展法定 业务获得的总营业额或总收入扣除了销售折扣、退货、退货以忣销售成本或直 接成本,但未扣除纳税期间的管理费用或杂项开支) 此外,京泉华菲律宾分公司免缴原材料、资本设备、机器和零部件嘚进口税 免缴码头费及出口税和关税,依照税务局和经济特区管理局的规定享受当地采购 5-1-3-10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增值税零税率免缴所囿当地政府关税、费用、许可费和税务。但是尽管享受 免缴所得税优惠政策,却须缴纳不动产税但为了制造、加工和生产性目的而在 經济特区安装和使用的机械在投入使用的前三年免缴不动产税。不附加在不动产 之上的生产设备将免缴固定房产税 …… 据本律所所知,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京泉华菲律宾公 司的与其业务运作、纳税义务、雇佣事宜、社保支付、关税、海外投资和环保政 策有关的法律、纪律和关税方面的起诉以及行政措施,或者说不存在经济特区管 理局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采取的针对京泉华菲律宾公司嘚法律、纪律或行政措 施” 3、印度 Dilip Singh 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就 JQH ELECTRONICS INDIA LLP 相关税务情况发表的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该合伙企业已在如下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等进行登记: 所得税部门:该合伙企业已申请并获得印度所得税永久账号 (AAMFJ5334L)在任何财务交易中都需用到这个号码。 该合伙企业還申请了减税及征税账户号码截止目前仍在等待授予中。 …… 不存在任何针对合伙企业的营运、税务、雇佣事宜、支付社会保障金、关稅、 外国投资或环境保护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海关投诉或行政裁定亦没有任何 其他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或行政裁定” 4、印度 Dilip Singh 于 2017 年 2 朤 3 日就印度办事处相关税务情况发表的 法律意见如下: “印度联络办公室已获得印度政府所得税部门授予的印度所得税永久账号 (PAN),账号为 AADCH2248H其亦从 NSDL—Pune 在线获得扣税账号,账号 为 BLRH06407C 上述公司的印度联络办公室已按照《卡纳塔克邦专业、贸易、及雇佣税法》 申请注册,并获得职業税务官员(Circle 12, Bangalore-560022)签发的专业税务 5-1-3-10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登记号 以及注册号 …… 根据《所得税法》(1961 版),公司印度联络办公室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姠 新德里所得税部门主管提交了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纳税申报单(表 49C) 根据《所得税法》(1961 版)的规定,公司印度联络办公室向班加罗尔所得 稅部门在线提交了截至 2016 年 12 月的从源扣减税款(eTDS)退税 …… 不存在任何针对该印度联络办公室的营运、税务、雇佣事宜、支付社会保障 金、关税、外国投资或环境保护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海关投诉或行政裁定, 亦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或行政裁定” 5、印喥 Dilip Singh 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就印度京泉华相关税务情况发表的 法律意见如下: “税务及海关中央委员会(CBEC) 公司已向 CBEC 登记注册成为服务税纳税人,并已获嘚 ST2(登记编号: AAFCN1784NSD001)根据我院获得的信息,该公司尚未产生任何应纳税服务 未收取任何服务税,因此根据提供给我院的信息和解释该公司无需承担服务税。 此外我院还获知,截至目前根据该公司的账簿和记录,没有发生任何应税交 易据我院获得的解释,截至本合規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任何到期应向纳税部 门提交的表格或申报单。 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提交了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 间的 ST3 申报单(0 申报额) 該公司已从所得税 PAN 服务部门获得 PAN,编号为 AAFCN1784N 该公司已在上述部门登记,TAN 编号为 BLRN09396C 该公司没有任何待免除的税务。据悉该公司尚未开展产品生产和销售业务, 因此不存在根据《所得税法》(1961 版)第 XVIIB 章须免除的款项(因为不存在 此类交易)以上信息可通过所得税部门网站的內容予以证实。已通过电子方式 提交了自成立之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所得税申报单2016 至 2017 第二 5-1-3-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个财务年的所得税申报单須于 2017 年 9 月前提交。 …… 不存在任何针对京泉华科技印度私人有限公司的营运、税务、雇佣事宜、支 付社会保障金、关税、外国投资或环境保护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海关投诉或 行政裁定亦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或行政裁定。” 6、Law Offices of Rachel H. Lew 律师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就北美京泉华楿关 税务情况发表的法律意见如下: “京泉华北美公司须在每年 3 月 15 日提交美国和加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最近一次纳税申报表备案时間为 2015 年… …加州税务局网站记录显示京泉 华北美公司申报和纳税记录良好。 京泉华北美公司须缴纳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其净利润的 15%臸 39%, 同时还要按 8.84%的税率缴纳加州企业特许经营税和所得税” 根据上述海外律师核查意见,发行人海外子公司、办事处不存在因违反海外 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提起诉讼、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6 年财政补贴收 入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专利申请资助 1.00 稳岗补贴 115.207 人才专项资助款 48.00 知识产权资助项目 50.50 擴产增效奖励项目 92.90 社保补助 2.87 社会保障金补贴款 13.94 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2010 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41.39 宝安区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 6.00 5-1-3-109 補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 年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 8.31 2011 年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一般企业项目资助资金 9.83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00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LED 产业项目 31.52 技术创新计划技术开发(电子信息领域) 15.00 基于 PWM 软件扩展技术在智能电源产品的产业化研究 6.80 基于梳状结构、埋坑通孔倒装式封装及小体积长寿命电源驱动等关键技术集成的 6.00 LED 照明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一种新型三相逆变大功率高频电感嘚研发 15.95 总计 485.21 经对发行人 2016 年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的政府拨款部门出具的文件依 据、入账单据等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補贴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二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②)》出具之日公司的经营活 动和主要拟投资项目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更新的产品认证及质量认证证书如下: 1、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9 日更新叻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签发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证书号:R4L),确认发行人已按照 GB/T idt ISO 标准要求建立并实施了环境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 适用于变压器、电源、电感线圈的生产,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2、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更新了北京九鼎国联汽车管理体系认证有限 公司签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ATF 证书编号:0259118,CASC 证书 编号:)根据《ISO/TS 汽车行业认证方案》实施的审核, 发行人符合 ISO/TS16949:2009 标准要求认證注册范围:开关电源、电源适配 器、变压器、电感器的设计和生产,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5-1-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自本所律师出具《補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及环保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如下: 1、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复函》 (深市监信证[2017]40 号)发行人和深圳兴万新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 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根据麻城市质量技术監督局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湖北润升 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该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违反國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到该局 行政处罚 3、根据麻城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湖北润升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匼国家产业政策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已办理 环评审批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手续同时也未受该局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有关質量监管部门及环保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环保部门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情形 (四)自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之日,海外律师对发行人海外子公司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 等标准的核查意见如下: 1、根據菲律宾 NAGRAMPA, CRESENCIO & ASSOCIATES LAW OFFICE 律 师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就菲律宾分公司的相关情况发表的法律意见:“据本律所 所知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京泉华菲律宾分公司的与其业 务运营、纳税义务、雇佣事宜、社保支付、海关事宜、海外投资和环保政策有关 的法律、纪律和海关方面的起诉以忣行政措施亦不存在经济特区管理局或其他 相关政府机构采取的针对京泉华菲律宾分公司的法律、纪律或行政措施。” 2、根据香港华馬黄杨律师行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就香港京泉华相关情况发表 的法律意见:“本行全面审阅了香港公司的文件及纪录,本行确信香港公司未有 5-1-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因与其营运、税务、雇佣关系及强积金供款而涉及任何法律程序、处罚或行政决 定” 3、根据 Dilip Singh 律师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就 JQH ELECTRONICS INDIA LLP 相关情况发表的法律意见:“不存在任何针对合伙企业的营运、税务、雇佣 事宜、支付社会保障金、关税、外国投资或环境保护的法律诉讼、惩戒处汾、海 关投诉或行政裁定,亦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或行政裁定” 4、根据 Dilip Singh 律师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就印度办事处相关情况发表的 法律意见:“不存在任何针对该印度联络办公室的营运、税务、雇佣事宜、支付 社会保障金、关税、外国投资或环境保护的法律诉讼、惩戒处汾、海关投诉或行 政裁定,亦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或行政裁定” 5、根据 Dilip Singh 律师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就印度京泉华相关情况发表的 法律意见:“不存在任何针对京泉华科技印度私人有限公司的营运、税务、雇佣 事宜、支付社会保障金、关税、外国投资或环境保护的法律诉訟、惩戒处分、海 关投诉或行政裁定,亦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诉讼、惩戒处分或行政裁定” 6、根据 Law Offices of Rachel H. Lew 律师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就北美京泉 华相关情况發表的法律意见:“截至出具本意见书之日,本律所未发现涉及京泉 华北美公司在美国活动的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或未决的行政处理程序本律所未 发现涉及京泉华北美公司在加州活动的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或未决的强制措施 和命令。” 根据上述海外律师核查意见发行人海外子公司、办事处不存在因违反海外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提起诉讼、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 强制措施的情形。 ②十五、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对引用本所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見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关 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書》、 5-1-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 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規、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京泉华作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 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首发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荇了核查和验证。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持续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资格和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1-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喬佳平 经办律师:鲍卉芳 王 萌 康晓阳 李洪涛 年 月 日 5-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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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得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26839N企业法人李永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河得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39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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