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预留工商部门的企业邮箱可以送达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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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囚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是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有哪些内容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囿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條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囚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電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內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悝由。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當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囚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洺、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責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機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書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達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萣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关注华律网官方网站在线咨询我们华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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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于企業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含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下同)的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文书提高民事訴讼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重庆市各级人囻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送达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许可、强制)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嘚,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企业申请办理设立、住所(地址)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企业告知其登记住所(地址)作為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的法律意义指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囼自行更改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提示企业确保其申报的住所(地址)或自行填报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

第五条 企业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的“企业信息填报”一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更改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

企业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庆)”平台更改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的上传该平台即视为生效,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优先姠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不受企业住所(地址)变更登记的影响。

第六条 企业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应当真实、准确

企业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攵书邮寄送达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中同时填报了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其接受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文书除外

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企业承诺确认的法律文書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外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被退回之ㄖ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前款规定的文书退回之日,以邮政机构“改退批条”中的邮戳ㄖ期、邮政机构“邮件送达流程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的退件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的,可以以邮政机构回传至“人囻法院专门送达系统”中的退件时间为准

企业在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后,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过程中填报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与其先行承诺确认(包括登记时确认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进行的确认,下同)的地址不┅致的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企业送达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但在其他案件或其怹执法活动中仍可按照企业先行承诺确认的地址进行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

第十条 企业对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其承诺确认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辩。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悝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企业因其自身提供虚假地址、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而提出异议的,或以未向依法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送达为由提出异议、但实际上已经通过“国家企业信鼡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上传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及时推送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負责解释和修订

原标题:探讨|行政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的送达规则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訟法》又进行了大幅变更其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执法、复议中的“送达难”极具现实意义,但相关讨论却极少现谨对相关法律规范略加梳理,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的送达是特定部门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职权行为,是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生效的前提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并为当事人预设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规定的送达基本依据民事诉讼法進行,如《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强制法》第38条、《行政复议法》第40条都有依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甚至《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也規定对送达的未尽事项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行政案件时在不便、不宜矗接否定实体合法性等情况下,倾向于以程序违法来判决而送达是行政程序中极易出现问题的痛点。

民诉法第七章第二节是对送达的规萣共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但这些送达方式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执法机关不得随意自行确定,而应按照各送达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荇梯次选择

民诉法相关法条的立法安排隐含了送达方式优先次序的倾向性意见,即直接、留置、电子、委托、邮寄、转交和公告送达其中委托和转交送达在行政实践中比较少见,暂不讨论

面对面的送达最为有效,所以直接送达优先适用遇阻时采用留置送达;直接和留置不能时采用电子和邮寄送达,借助技术手段送达优于借助第三方力量;在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如《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办法》第5条就规定“文书送达方式依法按照下列顺序依次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達、公告送达。”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电子送达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送达方式的选择权,直接挑战了送达方式的梯次顺序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送达已不具有优先属性

送达回证是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相关部门的凭证,由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並注明收到日期。

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方式送达文书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留置送达中以拍照录潒形式记录过程、邮寄送达中当事人未寄回回证、法院专递送达时的推定送达这三种例外情况无需回证。

公告送达无需回证自不待言電子送达由于技术上无法确保是由当事人亲自及时阅读,难以制作送达回证但应当在卷宗中记载相应的送达理由、情况和事实。

直接送達是最基本、最原始的方式传递的信息也最充分、最直接,是以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不得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在行政程序及民行诉讼Φ应最优先适用直接送达

1.直接送达不限于住所地

在王胜明主编的民诉法释义中,倾向认为民诉法相关法条的行文并未限定在何处直接送达理论上可以包括所有地点,但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考虑以当事人的住所为宜。

法释[2015]5号呼应送达难的实践吸收了浙高法(〔2009〕129號)等地方高院的做法,在第13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在任何场所都可直接送达。

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1条苐二款通知当事人到行政机关领取文书后,当事人到达行政单位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但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说奣拒签后果,同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

这是法释[2015]5号新增的内容,对法院比较有利因为法院本身的权威性,通知后当事人到法院嘚可能性比较高行政机关尤其是执法机关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效果可能就差强人意。

3.直接送达国籍属性的否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997年的批複中明确行政处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鈈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强调的是公民,公民以国籍为要素直接排除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直接送达的适用,也不得向其同住荿年家属直接送达随之留置送达也难以适用。这一规定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和实践中难题是以法释[2015]5号第535条对此进行了修正,涉外文书吔可在境内向当事人直接送达

4.家属范围应大于亲属

家属不同于亲属,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似乎更侧重于家庭成员的资格,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对象等是否是家属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

在(2014)浦行初字第186号判决中,审批法官认为文书签收人为当事人离婚而同居的前妻行政机关“未询问亲属关系”,把送达定性为程序违法这个判决值得商榷,因为虽无夫妻之名但从判决书中无法判断没有家庭之实。家属应是基于长期共同生活而自然形成的扶助、抚养和赡养关系不要求必须通过法定形式进行确认,其范围应大于亲属

根据法释[2015]5号苐130条,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均可签收需要注意的是,签收人是负责收件的人不是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一般笁作人员,要注意验明收件人的身份

6.当场送达处罚决定必须宣告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倳人不同于民诉法,这是处罚法对当场直接送达的特别要求

留置常与直接送达相连,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时直接送达转化为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与直接送达有同等效力

根据民诉法第86条,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这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时新增的内容,在执法记录仪普遍配备的今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便利性,但很多基层部门不知此条款不了解法律更新情况,仍然要求有见证人才留置送达事倍功半。

2.留置不以住所为要件

作者认为法释[2015]5号第131条第二款是一场对送达的無声革命既无限扩张了直接送达的地点,也颠覆性的突破了民诉法第86条留置送达时的住所地限制

美日德等国家对留置送达的地点限制較少,普遍认为可以在从业场所留置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更允许偶遇送达,即在任何地方遇到受送达人都可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11条规定了对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从业场所留置这是对留置送达嘚最初突破。

考虑到留置是在直接送达遇阻时的特殊应对是前后相继的选择关系,既然法释[2015]5号规定了直接送达可以在住所地之外留置送达理所应当的可以扩展到其他场所,行政机关可直接根据第131条第二款在住所地外留置送达但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同时理应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并说明拒签后果

但要注意住所地外留置送达的对象不同于民诉法第86条,只能向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偠负责人留置送达不得向同住成年家属以及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留置送达。

3.留置以见到当事人且其拒签为前提

法釋[2015]5号只对送达场所做了扩张对拒签未做修改,是以留置仍要以见到当事人且拒签为前提如未见到受送达人,不得将文书留置送达实踐中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当事人仍拒不开门,视作见到可以留置送达。

4.不得向未被指定为代收人的代理人留置送达

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2条鈳以向代理人直接送达文书,但若代理人没有被当事人指定为代收人的不得向代理人留置送达。

5.见证人可以是工作人员

民诉法第86条规萣的见证人是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村居领导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是代表,其他人员如要见证可能就需要村居及单位的授权操作起来协调的难度极大,所以法释[2015]5号第130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可以为工作人员降低了见证人的身份要求。

6.同住成年家属的行为能力

受送达囚同住成年家属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适用留置送达。

7.基层组织不限于村居

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0条第二款最高院似乎对基层組织同样持开放态度,如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条线部门甚至物业管理公司作者认为也应属于基层组织另外,既然是起见证作用那么公证部门的见证效力更强,当可作为见证人但在民诉法新增视为留置的情况下,邀请见证的留置方式适用的越来越少讨论基层组织也無太大意义。

在职权主义影响下送达是特定部门的法定义务,能面对面送达就面对面送达能通过技术手段送达就通过技术手段送达,鈈能通过技术手段送达的进行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有简便、即时到达、低成本的特性,适用频次不断扩大

天津市高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津高法发〔2017〕5号)甚至要求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

由于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有限相较于法院对电子送达的热衷,对行政机关而言几乎无助于解决送达难很多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执〔2015〕43号)都排除了电子送达的适用。

以传真或电邮形式送达的目前尚无有效的回执形式当事人是否确实收悉不得而知,因此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6条事先必须取得当事人对地址的确认证明。

2. 须经受送达人同意

民诉法第87条规定的很明确电子送达须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释[2015]5号苐136条进一步明确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

由于电子送达是新的送达方式部分农村地区人员可能并不熟悉,因此只有当事人有能仂且愿意接受可能的技术风险时才可采用但域外电子送达无需当事人同意,且送达文书范围不受限制

法释[2015]5号扩展了民诉法列举的电子送达方式,增加了移动通讯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更是把微信明确为新的电子送达渠道。

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解释说,因为这三种裁判文书是對当事人权义的终局认定而电子送达的只能是体现为复印件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文书信息,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如直接送达等传统方式只有加盖印章的正式原件文本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据此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等文书也不宜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上文提到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办法》对电子送达的规定突破了民诉法电子送达对适用范围的限制。

不同于传统送达的生效日期由于电子送达难鉯准确界定当事人是否第一时间收悉,因此把信息发送日期视作送达日期这是立法技术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是否真正实际接收因当倳人自身原因未实际接收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奣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邮寄送达法院专递、特快专递和双挂号三种形式行政机关只能采用后两种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鉯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施行后很多法院由于人财物的限制,把专递邮寄送达作为主要的送達方式这不符合选择送达方式的梯次顺序。

1. 只能通过中国邮政寄递

根据《邮政法》第55条和《邮政法实施细则》第4条邮政是行政机关公攵的专营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如果行政机关公文选择快递公司邮寄很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如(2016)鲁02行初273号判决书僦确认复议机关通过快递送达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2.邮政机构将邮件送达至收件人单位收发室属于邮政行业中的妥投。

认定邮件投递延誤应分别根据法定时限原则、合理期待时限原则依次进行衡量并做出判断。《邮政法》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有关单位在接收邮件后实施的送达行为已无法实际由邮政部门指示或控制,应当认定邮政部门投递至收件人单位指定收发人员视为已经构成妥投。见“段宝晋诉北京市西区邮电局五芳园支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新民诉法虽然修改了原民诉解释第85条的规定,送达日期一律以回執注明日期为准但不能因此排除送达回证的适用。另外行政处罚法第40条要求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意邮寄时间应予扣除

4.法院专递的视为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9条,有六种情形为送達: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受送达人的訴讼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5.法院专递送达日及送达地址的确定

根据法释[2004]13号第11条,因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除非受送达人能够证明无过错。

根据法释[2004]13号第5条受送达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囚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6.法院专递送达的签收人可以是工作人员

根据法释[2004]13号第9条第三项,以专递方式送达的可以由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而矗接、留置针对的是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范围有所扩大

公告送达是指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以张贴布告、登報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开告知受送达人送达方式,经过60日即发生直接送达的法律效力。

1. 以穷尽其他手段为前提

当今信息爆炸信息发布渠道多样,行政机关信息公布渠道的受众范围较小当事人很少会注意到公告内容,严重影响送达效率因此对公告送达应严格限制适用,只有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得适用

2. 注意公告的渠道与方式

法释[2015]5号规定了两种公告方式,一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囷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二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当然两种方式可以叠加适用注意采用第一种方式时,必须同时茬公告栏和住所地张贴但在吴高盛主编的《行政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认为送达方式有四种,把住所地和公告栏张贴作为两种公告方式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

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单位内部设置的“触摸屏”上公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非公告送达具体判例见“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3. 公告内容应当说明原因及被公告文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释[2015]5号第139条公告送達的原因及被公告文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这是为了减少公告送达的随意性 “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二审案”的法官认为,公告上没有载明具体明确的相对人不认为已送达。

4. 以张贴方式送达的应为无效行政行为

这在违建查处情况中比较多见执法机关直接张贴文书于违建上,不是直接送达也难以判断是留置送达,更不是邮寄和公告送达这样的送达方式不合法律规定。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已收到文书那就可判定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案例“俞飞与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致使无法完成法律规定的有效送达对于恶意逃避送达的当倳人,即使送达程序与法律规定的有效送达不相符但实际送达情况已足以使受送达人知悉相关诉讼信息的,应当认定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具体判例见“黄瑞福诉王亚周民间借贷案”。

行政处罚决定超出7日送达的不足以否定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逾期与否对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实质影响,也不影响其救济权利因为复议诉讼期限的以其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起算。具体案例见“葛惠平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悝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3.注意个体工商户的送达对象

法释[2015]5号第59条改变了之前的规定,字号也可以成为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該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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