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洪东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704.
原告李洪东与被告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洪東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洪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洪东自愿承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