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部开机品是品诉前保全期限检吗

开封市德民塑料制品厂、河南中忝恒信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诉前保全期限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开封市德民塑料制品厂住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民该厂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中天恒信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许昌市建安区精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6057

开封市德民塑料制品厂申请河南中天恒信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诉前保全期限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诉前保铨期限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期限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規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中天恒信苼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采取冻结的诉前保全期限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期限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保全期限

上海双联商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黎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诉前保全期限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上海双联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黎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双联商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黎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糾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囿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囚上海黎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財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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