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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囚毕业于河西学院计算机系本科学位,自2008年毕业以来任九年级数学教师至今
为了使___________,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2.还款期限及方式: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_______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即签订此协议之日还XXXX元其余的分12期付清,每期还款XXX元分别于每月的X号前支付。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在乙方还款时向乙方出具收据;
2.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1.应按照本協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
第三条 违约责任: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約责任。
第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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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央求丙劝解,丙看在都是亲兄弟的情份上劝乙少要点,不足部分丙帮忙凑上乙也看在亲兄弟的情份上,同意了丙的劝解最后达成协议,甲向乙还款8萬元不料甲仍不还款,还变造证据起诉乙欠甲20万被揭露后又要求仍按协议还款8万元。
法官竟然同意了甲的要求判决乙履行协议,甲呮还8万元并要求丙负连带责任出2万还给乙。
法官认为丙是劝解人并答应帮忙凑钱给乙,具有担保性质乙、丙认为法官混淆了主次关系,法官用次要矛盾替代了主要矛盾实际上这个协议由于甲不履行协议,协议已经自动废止了甲仍应还给乙10万元。
我认为乙、丙的觀点是正确的,只是不知那一条法律能支持乙、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