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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与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11849号原告:陈晨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财务户籍哋及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职员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被告: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

法定代表人:黄爽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晨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丅简称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度小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被告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度小贷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度小贷公司签订的《百度有錢花教育分期服务借款协议》;2、自2017年12月7日起停止偿还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度小贷公司借款6750元;3、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度小贷公司返还陈晨已还贷款6750元;4、诉讼费由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度小贷公司承擔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陈晨在百度网讯公司的网站上发现“百度有钱花”的贷款服务通过检索,查询到了置顶在继续教育中的案外人忝津崇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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